
发明创造名称:砖的自动生产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87
决定日:2008-08-0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50254.3
申请日:2004-07-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徐伟锋
国际分类号:B28B15/00;B28B1/00;B28B11/24;B28B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也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为公知常识,同时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砖的自动生产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150254.3 ,申请日是2004年7月2日,专利权人是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权利要求1:砖的自动生产线,包括制砖机(1),码垛机(2),蒸压釜(3),卸砖机(4)和养护小车(5),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输送机(6)和第二输送机(7),第一输送机(6)连接于制砖机(1)与蒸压釜(3)之间,第二输送机(7)连接于蒸压釜(3)与卸砖机(4)之间,养护小车(5)安装在第一输送机(6)与第二输送机(7)上,并在第一输送机(6)与第二输送机(7)上移动。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砖的自动生产线,其特征在于,第一输送机(6)与第二输送机(7)均为一种轨道输送机,包括输送导轨和输送驱动机构,养护小车(5)在输送导轨上通过输送驱动机构驱动其移动。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砖的自动生产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进控制机构(61),该步进控制机构(61)安装在第一输送机(6)两输送导轨之间,并位于码垛机(2)的下方,步进控制机构包括电机(611),丝杆(612),移动小车(613)和推车杆(614),电机(611)与丝杆(612)连接,丝杆(612)通过一螺母与移动小车(613)连接,螺母固定在移动小车(613)上,推车杆(614)通过扭转弹簧倾斜安装在移动小车(613)上,且具有两个移动小车(613)和推车杆(614)。
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砖的自动生产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回程输送机(9),该回程输送机(9)位于第二输送机(7)的末端与第一输送机(6)的前端之间,回程输送机(9),第一输送机(6)和第二输送机(7)组成闭合输送线。
权利要求5:根据权利4所述的砖的自动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回程输送机(9)具有轨道(91),转盘(92)和驱动机构,转盘(92)安装于回程输送机(9)的每个转角处,且转盘(92)上具有与轨道(91)配合的轨道(921)。
权利要求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砖的自动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具有复数个蒸压釜(3),在每个蒸压釜(3)与制砖机(1)均具有第一输送机(6),在每个蒸压釜(3)与卸砖机(4)之间均具有第二输送机(7)。
权利要求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砖的自动生产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往复式输送机(8),往复式输送机(8)位于制砖机(1)与第一输送机(6)之间,且往复式输送机(8)的移动方向与第一输送机(6)上的养护小车(5)的移动方向垂直。
权利要求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砖的自动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往复式输送机(8)包括摆渡车(81),下轨道(82)和摆渡轨道(83),下轨道(82)垂直于第一输送机(6)的输送轨道,摆渡车(81)安装在下轨道(82)上,摆渡轨道(83)安装在摆渡车(81)上,且摆渡轨道(83)与下轨道(82)垂直并与第一输送机(6)的输送轨道位于同一水平面。”
针对上述专利权,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粉煤灰 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2004年第1期第16卷总第87期,2004年2月25日出刊,目次页、广告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2:宣称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块粉煤灰蒸压砖生产线”产品样本复印件,共2页;
附件3:《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3年第12期总第61期,目次页、广告页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的德国拉斯科公司广告宣传页中的产品展示图包含的技术特征涵盖了本专利产品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附件2是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产品样本,其展示的生产线含有本专利所具有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已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使用;附件3刊登有HF系列千吨全自动液压墙体砖压机及配套生产线,该生产线含有本专利产品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和3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4月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5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补充了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附件为:
附件4:《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3年第10期,第27-28页,“非黏土砖生产技术的革命”复印件,共2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99年3月24日、公开号为CN121149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6:公开日为1922年2月2日的英国专利文献GB174740A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见做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6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7日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3均没有公开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以及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2、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1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5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2、4?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5的结合以及附件4和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附件4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或6公开,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附件1-3作为证据使用。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4的原件,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附件5和6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4-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由于专利权人针对合议组转交的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无效宣告理由及其附件的答辩期限在口头审理时未届满,因此,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应当在上述答辩期限内对附件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交陈述意见。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当庭确定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属于新增加的无效理由,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具体说明,因此应当不予考虑。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了本专利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合议组当庭将其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认为,该检索报告超出举证期限,并拒绝签收。
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申了其在口头审理中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为公开发行的全国建材综合性期刊,附件5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件6为英国专利文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4的原件,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附件5和6的专利文献副本,经核实附件4-6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的原件和附件5和6的副本内容一致,并且专利权人对附件4-6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由于附件4-6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为外文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附件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因此附件6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1-3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3不予评述。
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了本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因此其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不具有预决效力,因此,其对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述不影响本案合议组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2、关于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本案中,请求人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并具体说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当庭又提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但该结合方式并没有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或一个月内提出,同时也没有对该结合方式进行具体说明,因此,请求人当庭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符合审查指南中有关在指定期限内对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具体说明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附件4和6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也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为公知常识,同时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砖的自动生产线,附件4公开了一种HF系列千吨全自动液压墙体砖压机及配套生产线(参见附件4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4进行对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第一输送机和第二输送机,其中第一输送机连接于制砖机与蒸压釜之间,第二输送机连接于蒸压釜与卸砖机之间,养护小车安装在第一输送机与第二输送机上,并在第一输送机与第二输送机上移动。附件5公开了一种砂砖自动化生产线 ,其由原料制备系统、压砖机、砖的取放码垛系统组成,砖的取放码垛系统由拔砖机构、码砖步进带、机械手、工位小车等组成,工位小车的车轮安装在轨道上,其功能是接放机械手输送过来的砖,并可实现两个工位卸砖,由铲车在卸板工位上将工位小车养护板带砖从小车上卸下,运往养生间养护(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2段至第11页第2段)。而本专利通过设置养护小车和第一、第二输送机,将砖块码垛在养护小车上,通过第一输送机将养护小车输送至蒸压釜中进行养护,养护后再通过第二输送机将养护小车从蒸压釜移出。可见,附件5的工位小车是为了实现在卸砖工位和卸板工位进行卸砖而通过工位小车在两个工位之间进行连接,但其中所述砖的取放码垛系统与养生间之间并没有通过工位小车进行连接,其是使用铲车将工位小车养护板上的砖运到养生间进行养护,因此,附件5没有给出将砖的取放码垛系统、卸砖机和养生间之间设置运输系统,使养护小车在其上移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显而易见的将附件4和5相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5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且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砖的质量和生产率以及实现生产自动化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5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5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而导致从属权利要求2、4-6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15025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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