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长悬臂的精密焊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86
决定日:2008-08-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27184.7
申请日:2004-05-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新玉
授权公告日:2007-07-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仕桐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B23K11/11B23K11/31B23K11/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请求人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410027184.7、名称为“一种长悬臂的精密焊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5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7月4日,专利权人为杨仕桐。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长悬臂精密焊机,由焊机支架和工作底板、机头、电极夹头、控制电路及光学装置组成,其特征是焊机支架由龙门底座、铲形支架构成,铲形支架固定在龙门底座的中央,龙门底座安装在工作底板上;机头安装在铲形支架的悬臂端,电极夹头由前后各二块金属夹块和上下各二块金属弹簧片构成,其连接关系是:后二块金属夹块把电极夹头连接在机头滑轴的下端,四块金属弹簧片把前后金属夹块连接,前二块金属夹块安装二个平行电极和输出电缆,电极夹头安装在机头滑轴下端;安装有控制电路的电源箱放置在龙门底座的上面,并以二根输出电缆和电极夹头连接;光学装置通过光学装置支架安装在机头的上端,光学装置的支架由固定底座和带水平轴的调焦托架构成,水平轴与调焦托架之间有活动关节,调焦托架上有支撑平台,在水平轴上有斜向的调节螺丝,该调节螺丝紧压在支撑平台上,水平轴安装在固定底座上,而固定底座直接安装在机头的上端。
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悬臂的精密焊机,其特征是该焊机的机头内有带压力传感器的金属构件,该构件一端与提供焊接力的机构连接,另一端与滑轴相连,滑轴与电极夹头连接,电极安装在电极夹头上;压力传感器的讯号经过放大处理后与CPU接口相连接。
3、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悬臂的精密焊机,其特征是在电极夹头的二个前金属夹块的前外侧,安装有点光源。
4、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悬臂精密焊机,其特征是焊机的控制电路由输入控制电路、压力传感器信号处理电路、主控电路和参数显示电路分别连接CPU构成,输出电路及反馈电路与主控电路连接,电流检测电路直接连接CPU,主控电路内包含有脉冲控制电路、高压驱动电路和高压控制电路,这些电路同样通过CPU和比较器连接。
5、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悬臂的精密焊机,其特征是焊机支架的龙门底座和铲形支架铸成一体。
6、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悬臂的精密焊机,其特征是在焊机支架上有以垂直方向从上下夹紧在龙门底座中央的紧定夹板。”
周新玉(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1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10份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2003年5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87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商务印书馆出版、2004年1月北京第288次印刷的《现代汉语词典》封面、版权页及第816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3:公告日1987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8620979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首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1999年6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239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2003年4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745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6:公开日2001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31844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2001年8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422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8: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1981年3月第2次印刷的《辞海》工程技术分册(上)的首页、版权页及第132、133、134、135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9:申请日为2003年5月18日、授权公告日2004年6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87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10:公开日2001年11月28日、公开号为CN132367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11: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1989年6月第1次印刷的《工程师通用手册》首页、版权页及第701、711页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4均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焊机支架的特征,证据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极夹头结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安装有控制电路的电源箱放置在龙门底座的上面,并以二根输出电缆和电极夹头连接”中的电源箱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无关,证据6和7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光学装置的技术特征,并且在证据6中也公开了焊机支架,只是其中的具体结构与本专利不同,但这些特征已在证据1或4中公开,因此,在各证据的基础上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说明书提出“控制电路部分做成电源调控箱放置在龙门底座的上面”仅指其“控制电路”部分,而权利要求1中变成“安装有控制电路的电源箱放置在龙门底座的上面”,不但包括“控制电路”而且包括“电源电路”部分,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超出说明书记载范围。证据2对龙门架的解释是:“立柱和横梁结构形状像门,适用于加工较大的平面。”本专利所谓的大面积,如其说明书所说的:制造印刷电路板的敷铜板面积为610x915mm(宽x长),而证据3中龙门无损焊接机可在2400x1200的范围内焊接,证据11公开的龙门刨最大加工宽度1000-2000mm,最大刨削长度为3000-8000mm。本专利的“铲形支架”为一种已有技术的悬挂臂。证据8指出在机械加工领域中,龙门座上安装加工机具用于加工大面积的工件是惯用手段,焊接作为机械加工领域的一种加工方法,利用龙门式座架结构来加工大面积工件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4的特征已在证据9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特征已在证据10中公开,其他从属权利要求是常规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或4、证据5和证据6组合具有创造性,而且指出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申请的申请号为200420045924.5的实用新型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中也引用了证据1、6和公知常识,并且在该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维持了该专利权有效,并且相对该专利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本专利还添加了“金属夹块”、“金属弹簧片”等特征;证据9是一份抵触申请,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2和4的创造性;因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3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不具备新颖性,采用证据1-8、11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9来评价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0来评价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证据9是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故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该证据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以证据9来评价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并放弃权利要求2、4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1的真实性无异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因请求人在口审时表示放弃以证据9来评价权利要求2、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本案合议组仅对证据1-8、10、11进行证据认定。证据1、3-7、9、10都是专利文献,证据2、11分别是现代汉语词典和工程师通用手册,专利权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证据1-8、10、11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8、10、1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创造性
因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权利要求2、4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因此,本案合议组仅就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进行评价,请求人主张的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8、11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10来评价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长悬臂精密焊机,其前序部分的特征为由焊机支架和工作底板、机头、电极夹头、控制电路及光学装置组成,其特征部分的特征由三部分构成,即A焊机支架,即“焊机支架由龙门底座、铲形支架构成,铲形支架固定在龙门底座的中央,龙门底座安装在工作底板上;机头安装在铲形支架的悬臂端”,“安装有控制电路的电源箱放置在龙门底座的上面,并以二根输出电缆和电极夹头连接”,B电极,即“电极夹头由前后各二块金属夹块和上下各二块金属弹簧片构成,其连接关系是:后二块金属夹块把电极夹头连接在机头滑轴的下端,四块金属弹簧片把前后金属夹块连接,前二块金属夹块安装二个平行电极和输出电缆,电极夹头安装在机头滑轴的下端”,C光学装置,即“光学装置通过光学装置支架安装在机头的上端,光学装置的支架由固定底座和带水平轴的调焦托架构成,水平轴与调焦托架之间有活动关节,调焦托架上有支撑平台,在水平轴上有斜向的调节螺丝,该调节螺丝紧压在支撑平台上,水平轴安装在固定底座上,而固定底座直接安装在机头的上端”。
经审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种框、龙门排臂式点焊机(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4页及附图1-3),包括机架1,机架1上设有悬臂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铲形支架)和焊接台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工作底板);气缸2安装于悬挂臂5的前端,气缸2的活塞杆上接有上电极3,下电极4设在焊接台6??。
证据4公开了一种龙门自动点焊机(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和附图1-3),该点焊机包括机台10、工作台11和进料装置70,机台10在工作台11下方两侧位置设有油压装置,该油压装置20的柱塞固定在工作台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工作底板)上,柱塞可调节工作台上升或下降,各上电极座30通过滑槽31和滑块12与机台10连接,使各上电极座30可在机台10上位移调整,各上电极座30可在气压缸40的带动下上下移动,工作时??利用进料装置70的进料作用,使工作物可以进入工作台11。
证据6公开了一种可直接焊漆包线的点电焊机(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2、4页,图1、9),该焊机包括支架7和工作台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工作底板)、机头3、焊头夹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电极夹头)、起电源调节作用的主机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控制电路及电源控制箱);焊头夹4安装在机头3内的一轴下端;主机2通过连接导线9与焊头夹4连接;显微镜5(相当于本专利的光学装置)通过角度调节机构安装在固定工作台6的支架7上,处于机头3的上部;角度调节机构由铰链调焦托架(相当于本专利的调焦托架)的水平轴、调节螺杆和支撑平面组成,调焦托架51通过水平轴53与支架7(支架7的水平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水平轴)铰连,调焦托架51上有调焦手轮52,调节螺杆55安在支架7上,调节支撑平面56(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撑平台)则安在调焦托架51上,机头3通过支架固定于工作台6上。
证据3公开了一种交流储解混合式龙门无损焊接机(参见证据3的摘要),该焊接机包括悬挂式电极可在平面尺寸为2400X1200的范围内对焊件进行任意位置的点焊。
证据5公开一种双焊头点电焊机(参见证据5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2页,图1),该焊机可在同一操作中,同时完成两个焊点的焊接,焊头设计成两个均等的平行式焊头夹(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极夹头),每个平行焊头夹由前夹块4a、4b和后夹块10a、10b(相当于本专利的金属夹块)构成,夹持焊头5a、5b,两组输出电缆中,一组电缆1a、1b连接在焊头夹的后夹块10a、10b上,另一组电缆11a、11b连接安装在前夹块的外侧,前后夹块间有绝缘垫片3a、3b在两个平行焊头夹之间安装了两根定位销2a、2b、焊头夹间距调节螺杆7和压缩弹簧8,两个平行焊头夹的前后夹块间都安装有上下两块均等的弹片6(相当于本专利的弹簧片),两个平行焊头夹以同一接口9与提供焊头压力和操纵焊头行程的机头连接。
证据7公开一种显微镜角度调节装置(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第2页及图1、2),该装置包括显微镜调焦托架1、11、调焦手轮2、12,调焦托架通过水平轴3、13与固定托架4、14铰连,当固定托架直接固定在点焊机的框架上时,调节螺杆5安在调焦托架上,支撑平面16则固定在固定托架上,当固定托架直接固定在点焊机的底座上时,调节螺杆15安在固定托架上,调节支撑平面16则安在固定调焦托架上。
由证据1、3-7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看出,证据1、4、6公开了焊机支架的具体结构,证据5公开了焊头的具体结构,证据6和7公开了显微镜角度调节装置的具体结构。因此,下面将证据1、4、6所披露的内容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A进行对比。
证据1所公开的龙门排臂式点焊机的悬臂5、机架1及焊接台6、证据4所公开的龙门自动点焊机的电极座30、机台10及工作台11、和证据6所公开的点电焊机的机头3、机头的固定支架及工作台6从侧面看均形成“匚”形结构,其中,焊接部件均处于焊接台或工作台之上,并相对机架或机台或机头的固定支架呈现悬臂样突出。然而,证据1、4、6均未披露机架与焊接台的连接处或机台与工作台的连接处或机头的固定支架与工作台的连接处能够使得工件沿焊接台或工作台伸入至机架或机台或机头的固定支架的内部从而扩大焊接空间,即该机架或机台或机头的固定支架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A中的龙门底座的结构并不相同。由此,证据1、4、6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A相比,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焊机支架包括龙门底座,安装有控制电路的电源箱放置在龙门底座上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在工作底板上腾出较大的工件操作空间,允许薄而面积大印刷电路板在工作台上自由移动,并且电源箱放置于龙门底座上也使得焊机结构紧凑。
请求人利用证据2、3、8、11来说明龙门底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证据2公开的是龙门刨的定义,证据8公开了一些机床,并对龙门刨床、龙门铣床进行了具体定义,证据11公开了龙门刨床的一些具体参数,并列出一些规格的点焊机,首先,证据2、8、11仅披露了龙门刨床和铣床均采用了立柱和横梁结构,其形状象门,并且能加工较大尺寸的工件,尽管刨床、铣床和点焊机均属于机加工领域,但是,它们一个是切削加工,一个是无切削加工,领域不相同,因此,在无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能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证据3尽管公开了一种交流储解混合式龙门无损焊接机,并且悬挂式电极可在平面尺寸为2400X1200的范围内对焊件进行任意位置的点焊,该点焊范围超出本专利产品的工作范围,但证据3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证据2、3、8、11均不能为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焊接支架给出技术启示,并且本专利的焊接支架的采用不仅带来可加工大而薄的印刷电路板的技术效果外,还因将电源箱放置在龙门底座上而使本专利产品更为紧凑。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8、11相比,至少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证据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8、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证据1-8、10、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相对证据1-8、10、11,本专利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
维持200410027184.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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