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沙滩车(北极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69
决定日:2008-08-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07042.1
申请日:2006-04-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涛涛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4-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汪秋平
主审员:张跃平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李改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2?08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9条;第23条
决定要点:沙滩车由于其功能所限,其基本构成和形状基本相同,其外观造型主要取决于车头、车身覆盖件、车座、脚踏板、车把、车轮等主要部件的造型设计以及它们组装在一起后形成的四轮车的整体造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7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630107042.1号外观设计专利,其名称是“沙滩车(北极星)”,申请日是2006年4月10日,专利权人是汪秋平。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2007年10月22日浙江涛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而且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200430111935.4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证据2:申请号为200430045426.6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证据3:申请号为200530123440.8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上述证据1、证据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其公开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都是沙滩车,而且都十分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证据3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二者都属于沙滩车,而且又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0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二者之间的差别是明显的,通过俯视图对比,二者的车头、车尾有明显的差别,其它部位也有许多不同,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本专利与证据2相比,二者的车头、车位、车灯区别明显。本专利与证据3相比,两种车型产品类别不同,车头、车尾等设计也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本专利与证据3所示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6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与此同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并告知其在口头审理中当庭陈述意见。若不参加口审,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到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这一无效理由变更为专利法第9条。专利权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就本专利与证据1-3的相同和相近似性充分陈述了各自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9条和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14日的申请号为200430111935.4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文本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4月10日之前,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予以采纳。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是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30日的申请号为200430045426.6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文本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4月10日之前,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予以采纳。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是申请日为2005年9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9日、申请人为应儿、申请号为200530123440.8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文本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其属于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4月10日之前申请,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中国专利法第9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证据予以采纳。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专利(下称在先设计1)公开了四轮沙滩车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为仰视图不常见,省略仰视图。从这些图片可知,在先设计1的沙滩车包括四个车轮、车身、车身覆盖件、脚踏板、车把、车灯、车前后保险架等主要部件。车身覆盖件覆盖除车座外的车身上部及前后车轮。从车前面看,车头为仿生设计,车灯为动物的两只眼睛,两只眼睛中间是一个很夸张的鼻子,鼻子上带有三条人字纹。左右车轮挡泥板覆盖件位于车头两侧,向上折弯的车前保险架位于车头下方,其两侧是减震机构和车身支架等构件。从俯视图看,前后轮上方的覆盖件比较细长,覆盖件周边翘起,前后车轮之间的脚踏板与车轮宽度基本相同,且上面有花纹,车座大致呈四角圆滑过渡的梯形。从车后部看,两车轮上方中部有一个尾灯,尾灯右下侧有一个排气管,尾灯上方设有一个较小的后保险架,尾灯下方可以看到连接后轮的车轴和后车身支架等构件。从车侧面和顶面看,车把为横握式车把,车把上分布有许多沿轴向的防滑凸棱,车座前方向上倾斜,车轮上排列有许多方形凸起。(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证据2所示外观设计专利(下称在先设计2)公开了沙滩车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俯视图,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为仰视图不常见,省略仰视图。从除使用状态参考图外的其他图片可知,在先设计2的沙滩车包括四个车轮、车身、车身覆盖件、脚踏板、车把、车灯、车前后保险架等主要部件。车身覆盖件覆盖除车座外的车身上部及前后车轮。从车前面看,车头为仿生设计,车灯为两只挤在一起的溜圆的大眼睛,两只眼睛下方有两个倒八字鼻孔,左右车轮挡泥板覆盖件位于车头两侧,车前保险架位于车头下方,其两侧是减震机构和车身支架等构件。从俯视图看,前后轮上方的覆盖件周边翘起,后轮挡泥板之间由弧形的覆盖件连接,前后车轮之间的脚踏板略窄于车轮宽度,且上面有花纹,车座大致呈四角圆滑过渡的梯形。从车后部看,两车轮上方中部有一个尾灯,尾灯右下侧有一个排气管,尾灯上方设有一个较小的后保险架,尾灯下方可以看到连接后轮的车轴和后车身支架等构件。从车侧面和顶面看,车把为横握式车把,车把上分布有许多沿轴向的防滑凸棱,车座前方向上倾斜,车座前面的覆盖件带有类似梯形的盖,车轮上排列有许多方形凸起。(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证据3所示外观设计专利(下称在先设计3)公开了摩托车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俯视图,简要说明为本设计仰视图为不常见的面,省略仰视图。从这些图片可知,在先设计3的摩托车包括四个车轮、车身、车身覆盖件、脚踏板、车把、车灯、车前后保险架等主要部件。车身覆盖件覆盖除车座外的车身上部及前后车轮。从车前面看,车头为仿生设计,车灯为两只圆眼睛,两只眼睛中间是一个夸张的鼻子,左右车轮挡泥板覆盖件位于车头两侧,高高位于车轮之上,车前保险架位于车头下方,其两侧是减震机构和车身支架等构件。从俯视图看,车身覆盖件比前后车轮窄,前后车轮之间的脚踏板比车轮宽度略窄,且上面有花纹,车座大致呈菱形。从车后部看,两车轮上方中部有一个尾灯,尾灯下方设有一个较小的后保险架,保险架右下侧有一个排气管,保险架下方可以看到连接后轮的车轴和后车身支架等构件。从车侧面和顶面看,车把为横握式车把,车座前方向上倾斜,车轮上排列有许多方形凸起。(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本专利公开了沙滩车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俯视图,简要说明为:底部不经常看到,省略仰视图。从这些图片可知,本专利沙滩车包括四个车轮、车身、车身覆盖件、脚踏板、车把、车灯、车前后保险架等主要部件。车身覆盖件覆盖除车座外的车身上部及前后车轮。从车前面看,车头为仿生设计,车灯为动物的两只眼睛,其下方有两个较小的鼻孔,再下方是一个小凹口形成的嘴巴。左右车轮挡泥板覆盖件位于车头两侧,车前保险架位于车头下方,车头及挡泥板覆盖件下方是前车身支架及减震机构等构件。从俯视图看,前后轮上方的覆盖件比较细长,车身覆盖件比前后车轮窄,前后车轮之间的脚踏板比车轮宽度窄,且上面有花纹,车座大致呈菱形。从车后部看,两车轮上方中部有一个尾灯,尾灯右侧有一个排气管,尾灯上方设有后保险架,尾灯下方可以看到连接后轮的车轴和后车身支架、减震弹簧等构件。从车侧面看,车把为横握式车把,车把上分布有许多沿轴向的防滑凸棱,车座前方向上倾斜,车轮上有规则排列的人字形凸起。(详见本专利附图)
本专利和在先设计1均为“沙滩车”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物品,具有可比性。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相比较, 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其构成基本相同,位置关系也基本相同,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车头形状不同,虽然均为仿生设计,但被仿的动物头部形状不同,此外,二者的车座形状不同,车轮覆盖件形状有所不同,前后保险架形状不同。合议组认为,沙滩车由于其功能所限,其基本构成和形状基本相同,其外观造型主要取决于车头、车身覆盖件、车座、脚踏板、车把、车轮等主要部件的造型设计以及它们组装在一起后形成的四轮车的整体造型。由于二者的车头、车座和车轮覆盖件之间的造型不同,再加上其它一些差异,如前后保险架形状、车轮凸起形状等诸多差异,给一般消费者带来了完全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本专利和在先设计2均为“沙滩车”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物品,具有可比性。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相比较, 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其构成基本相同,位置关系也基本相同,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车头形状不同,虽然均为仿生设计,但被仿的动物头部形状不同,此外,二者的车座形状不同,车轮覆盖件形状有所不同,前后保险架形状不同。合议组认为,沙滩车由于其功能所限,其基本构成和形状基本相同,其外观造型主要取决于车头、车身覆盖件、车座、脚踏板、车把、车轮等主要部件的造型设计以及它们组装在一起后形成的四轮车的整体造型。由于二者的车头、车座和车轮覆盖件之间的造型不同,再加上其它一些差异,如前后保险架形状、车轮凸起形状等诸多差异,给一般消费者带来了完全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虽然在先设计3的名称为“摩托车”,从图片看其仍然是“沙滩车”的外观设计,其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物品,具有可比性。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相比较, 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其构成基本相同,位置关系也基本相同,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车头形状不同,虽然均为仿生设计,但被仿的动物头部形状不同,此外,二者车轮与其覆盖件之间的距离相差较大,前后保险架形状不同。合议组认为,沙滩车由于其功能所限,其基本构成和形状基本相同,其外观造型主要取决于车头、车身覆盖件、车座、脚踏板、车把、车轮等主要部件的造型设计以及它们组装在一起后形成的四轮车的整体造型。由于二者的车头、车座之间的造型不同,再加上车轮与其覆盖件之间距离的差异,以及其它一些区别如前后保险架形状、车轮凸起形状等诸多差异,给一般消费者带来了完全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结论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证据1-3单独对比,均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请求人以证据1、证据2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以证据3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630107042.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1附图
在先设计2附图
在先设计3附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