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72
决定日:2008-08-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33355.4
申请日:2005-1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虎俊
授权公告日:2007-01-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耀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周雷鸣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3日、名称为“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的200520133355.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耀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下称文本1)如下:

1.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其特征在于:在其内部设有一中空部,并于中空部的外部,分别设有可供线圈绕设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绕线窗所形成的一次侧绕线区、及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绕线窗所形成的二次侧绕线区,又该二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间,是设置有至少一个以上的跨线部,该跨线部是由一第一板体及一第二板体,间距置设形成一空间的空槽所构成,且该第一板体上略凹设有第一槽沟、及其该第二板体上凹设有第二槽沟,另该第一槽沟与第二槽沟其对应位置,是以该绕线架其中空部为第一槽沟与第二槽沟对应位置的中心,呈一正负相位角度相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跨线部其空槽的间距小于该一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的间距。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跨线部其空槽的间距小于该二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的间距。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跨线部其空槽的间距等于该二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的间距。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槽沟的深度小于该第二槽沟的深度。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槽沟跨设有该绕线窗中最上层的线圈。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二槽沟跨设有经该第一槽沟跨设的线圈。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绕线架在其外部两端及其侧缘,分别设有复数个引线端子及柱脚。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虎俊(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文本1中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其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专利无效意见陈述书正文共9页;

附件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16页;

附件3:美国专利US4352079全文共5页,其公告日为1982年9月28日;

附件4:美国专利US4352079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以下将该中文译文以及附件3中与其相对应的附图称为对比文件1’)共3页;

附件5:中国台湾专利M267605号公报及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2)共40页,其公告日为2005年6月11日;

附件6:中国台湾专利M267605号对应的中国专利ZL200420084806.5共16页,其公告日为2005年9月7日;

附件7:美国专利US5332989全文共4页,其公告日为1994年7月26日;

附件8:美国专利US5332989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以下将该中文译文与附件7中与其相对应的附图称为对比文件3)共1页。

请求人认为,针对文本1,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进行特征对比,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和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公开,所以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并成立了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28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下称文本2)。在文本2中,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2和5-7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和5-7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3;将原权利要求4和5-7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5;将原权利要求8分别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3、5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4、6;文本2中的权利要求第1-6项分别为:

“1、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其特征在于:在其内部设有一中空部,并于中空部的外部,分别设有可供线圈绕设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绕线窗所形成的一次侧绕线区、及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绕线窗所形成的二次侧绕线区,又该二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间,是设置有至少一个以上的跨线部,该跨线部是由一第一板体及一第二板体,间距置设形成一空间的空槽所构成,且该第一板体上略凹设有第一槽沟、及其该第二板体上凹设有第二槽沟,另该第一槽沟与第二槽沟其对应位置,是以该绕线架其中空部为第一槽沟与第二槽沟对应位置的中心,呈一正负相位角度相对,所述的跨线部其空槽的间距小于该一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的间距,所述的第一槽沟的深度小于该第二槽沟的深度,所述的第一槽沟跨设有该绕线窗中最上层的线圈,所述的第二槽沟跨设有经该第一槽沟跨设的线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绕线架在其外部两端及其侧缘,分别设有复数个引线端子及柱脚。

3.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其特征在于:在其内部设有一中空部,并于中空部的外部,分别设有可供线圈绕设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绕线窗所形成的一次侧绕线区、及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绕线窗所形成的二次侧绕线区,又该二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间,是设置有至少一个以上的跨线部,该跨线部是由一第一板体及一第二板体,间距置设形成一空间的空槽所构成,且该第一板体上略凹设有第一槽沟、及其该第二板体上凹设有第二槽沟,另该第一槽沟与第二槽沟其对应位置,是以该绕线架其中空部为第一槽沟与第二槽沟对应位置的中心,呈一正负相位角度相对,所述的跨线部其空槽的间距小于该二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的间距,所述的第一槽沟的深度小于该第二槽沟的深度,所述的第一槽沟跨设有该绕线窗中最上层的线圈,所述的第二槽沟跨设有经该第一槽沟跨设的线圈。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绕线架在其外部两端及其侧缘,分别设有复数个引线端子及柱脚。

5.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其特征在于:在其内部设有一中空部,并于中空部的外部,分别设有可供线圈绕设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绕线窗所形成的一次侧绕线区、及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绕线窗所形成的二次侧绕线区,又该二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镀′,是设置有至少一个以上的跨线部,该跨线部是由一第一板体及一第二板体,间距置设形成一空间的空槽所构成,且该第一板体上略凹设有第一槽沟、及其该第二板体上凹设有第二槽沟,另该第一槽沟与第二槽沟其对应位置,是以该绕线架其中空部为第一槽沟与第二槽沟对应位置的中心,呈一正负相位角度相对,所述的跨线部其空槽的间距等于该二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的间距,所述瘀?第一槽沟的深度小于该第二槽沟的深度,所述的第一槽沟跨设有该绕线窗中最上层的线圈,所述的第二槽沟跨设有经该第一槽沟跨设的线圈。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绕线架在其外部两端及其侧缘,分别设有复数个引线端子及柱脚。”

专利权人认为:任何一份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文本2中的权利要求1、3、5的全部技术特征,所以权利要求1、3、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6均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1仅仅包括附件3的很少章节的译文,不仅没有完整、清楚地反映该专利披露的完整的绕线结构,而且进行了误导,并且对比文件1’披露的结构也不能给予本专利克服现有技术缺陷、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披露的线架结构正是本专利改进的主要对象;对比文件3同样由于仅包括附件7的很少章节的译文,也没有完整、清楚地反映该专利披露的完整的绕线结构,同样也不能给予本专利克服现有技术缺陷、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启示,所以文本2中的权利要求1、3、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6均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3月2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28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请求人于2008年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3的完整中文译文(以下将该完整中文译文和附件3中的附图称为对比文件1),另外,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9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文本2中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和2、或者对比文件2和3相结合的教导下,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文本2中权利要求1、3和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和5不具备创造性;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3和5的权利要求2、4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所以权利要求2、4和6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4月22日提交的附件3的完整中文译文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9日收到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2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US4352079)和附件7(US5332989)来源不清楚,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请求人于2008年4月22日提交的附件3的完整中文译文超出举证期限应视为未提交;对比文件1-3均未给出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教导,所以文本2中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2008年7月8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当庭向请求人转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2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并由请求人签收。双方当事人对对方人员的身份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调查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文本2中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用对比文件3说明绕线时从底部起绕是惯用技术手段,同时放弃了用对比文件2和3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专利权人对附件3和7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同时认为请求人2008年4月22日提交的附件3的完整中文译文超出举证期限应视为未提交。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合并的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和内容均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规定,所以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文本2中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证据认定

附件3、附件5和附件7均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虽然附件3和附件7是美国专利文献,但是其是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本案合议组也未发现有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请求人于2008年4月22日提交的证据2的完整中文译文是在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前提下,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的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了相关无效宣告理由,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规定,属于可以接受的证据,因此,附件3的完整中文译文及附件3中的附图、和附件5的公报及专利说明书全文均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①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a)一种换流变压器的线架结构,(b)在其内部设有一中空部,(c)并于中空部的外部,分别设有可供线圈绕设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绕线窗所形成的一次侧绕线区、(d)及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绕线窗所形成的二次侧绕线区,(e)又该二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间,是设置有至少一个以上的跨线部,(f)该跨线部是由一第一板体及一第二板体,间距置设形成一空间的空槽所构成,(g)且该第一板体上略凹设有第一槽沟、(h)及其该第二板体上凹设有第二槽沟,(i)另该第一槽沟与第二槽沟其对应位置,是以该绕线架其中空部为第一槽沟与第二槽沟对应位置的中心,呈一正负相位角度相对,(j)所述的跨线部其空槽的间距小于该一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的间距,(k)所述的第一槽沟的深度小于该第二槽沟的深度,(l)所述的第一槽沟跨设有该绕线窗中最上层的线圈,(m)所述的第二槽沟跨设有经该第一槽沟跨设的线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电压变压器10;其核心11由磁性材料形成,核心11中有一开口或孔洞20;在该磁性材料的线圈环绕表面12上置放有一次侧绕线13;该变压器10具有缠绕在绝缘线轴26(对应于特征(a))上的第二部分25,线轴26的中心模制有腔室35(对应于特征(b)),腔室35用来容纳具有绕线13的核心11;线轴26具有多个间隔区27-31(对应于特征(d)),其中间隔区27、29和31(对应于绕线窗)构成绕线部分53、50、44,绕线部分44、50、53中为二次绕线;间隔区28被留着未使用以作为将绕线部分53与绕线部分50相隔绝的手段,间隔区30也被保留为开放(则间隔区28和30对应于特征(e));间隔区28由具有狭缝52(对应于第一槽沟)的板体(对应于特征(g))和间隔区28与29之间的板体间距设置形成一空间所构成(对应于特征(f));从图6中可以确定,间隔区28与29之间的板体在与狭缝55的位置相同一侧基本对应的位置上也有狭缝(对应于特征(h));从图7可以确定,狭缝52与狭缝55是以腔室35为中心呈一正负相位角度相对,那么间隔区28与29之间的板体上的狭缝(对应于第二槽沟)与狭缝52(对应于第一槽沟)也应当是以腔室35为中心呈一正负相位角度相对(对应于特征(i))(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6-9以及说明书第3页第7-12行、第15-19行、说明书第4页第1行、第8-9行、第5页第18-26行、以及第6页第1-5行)。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b)、以及(d)-(i),但是对比文件1的一次侧绕线是绕在磁性核心11上的,并且磁性核心11中心的孔洞或开口20是用来安放一次侧绕线的第二端16,以便第二端不与磁性核心11表面上的绕线相接触,同时磁性核心置放在二次侧绕线的线轴26的腔室35中,而不是把一次侧绕线也绕在腔室外部,所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中空部外侧分别设有一次侧绕线区和二次侧绕线区,一次侧绕线区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绕线窗,以及特征(j)-(m)。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同一绕线架外部设置一次侧绕线和二次侧绕线;设定绕线架上跨线部的间距;以及便于线圈绕满后从第一槽沟引出最上层线圈并通过第二槽沟从绕线架底部层层向上绕设。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4-15行、第10页第2段和图二A、图十一)一种背光电源高压变压器。在其绕线架上分别缠绕一次侧绕线和二次侧绕线,其第一实施例(图二A)公开了空槽25的间距小于该一次侧绕线区绕线槽24的间距的特征,其第十实施例(图十一)公开了由两个隔离墙106、107构成的空槽,该隔离墙106、107上分别设有一导线缺口108、109,第一隔离墙106上的导线缺口108为一凹孔,第二隔离墙107上的导线缺口109为一凹槽,从图十一中可以确定,导线缺口108的深度小于导线缺口109的深度,导线缺口108跨设有绕线窗中最上层的线圈,导线缺口109跨设有经导线缺口108跨设的线圈。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绕线架的结构不同,对比文件2是一次侧绕线和二次侧绕线均绕设在带有中空部的同一绕线架21的外部,该中空部用以放置铁心22;而对比文件1的绕线架26的外部仅绕设二次侧绕线,绕线架26的中空部放置磁性核心和一次侧绕线,一次侧绕线绕设在磁性核心上,即一次侧绕线位于二次侧绕线架的内部,核心中心的孔洞用来放置一次侧绕线引出的导线。因此,对比文件1和2的绕线架结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和2中得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同时缠绕一次侧绕线和二次侧绕线的绕线架结构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并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其他特征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孔洞20等同于本专利的中空部;(2)对比文件1和2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中绕线架的中空部用于放置铁心,为变压器工作时主磁路的通道,而对比文件1的孔洞20用于放置一次侧绕线的引出线,是为缠绕一次侧绕线而设计的,两者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的孔洞20不能等同于本专利的中空部;(2)对比文件1中绕线架仅绕设二次侧绕线的绕线架26,磁性核心是位于绕线架26的内部绕有一次侧绕线的核心,其有主磁路导通的功能,其中的孔洞20用于一次侧绕线的引出,而在对比文件2中,绕线架上缠绕有一次侧绕线和二次侧绕线,中空部用于放置具有主磁路导通功能的铁心22,两者结构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具有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

② 权利要求3是用技术特征(j’)“ 所述的跨线部其空槽的间距小于该二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的间距”来代替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j)“所述的跨线部其空槽的间距小于该一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的间距”而构成的技术方案。

同样道理,技术特征(a)、(b)、以及(d)-(i)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6-9以及说明书第3页第7-12行、第15-19行、说明书第4页第1行、第8-9行、第5页第18-26行、以及第6页第1-5行),但是对比文件1的一次侧绕线是绕在磁性核心11上的,并且磁性核心11中心的孔洞或开口20是用来安放一次侧绕线的第二端16,以便第二端不与磁性核心11表面上的绕线相接触,同时磁性核心置放在二次侧绕线的线轴26的腔室35中,而不是把一次侧绕线也绕在腔室外部,所以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中空部外侧分别设有一次侧绕线区和二次侧绕线区,一次侧绕线区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绕线窗,以及特征(j’)、(k)-(m),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同一绕线架外部设置一次侧绕线和二次侧绕线;设定绕线架上跨线部的间距;以及便于线圈绕满后从第一槽沟引出最上层线圈并通过第二槽沟从绕线架底部层层向上绕设。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4-15行、第10页第2段和图二A、图十一)的技术方案中,一次侧绕线和二次侧绕线均绕设在同一绕线架21的外部,绕线架的中空部用来放置铁心22,这和对比文件1的绕线架26外部仅绕设二次侧绕线,绕线架26的中空部放置磁性核心和一次侧绕线,一次侧绕线绕设在磁性核心上,即一次侧绕线位于二次侧绕线架的内部,核心中心的孔洞用来放置一次侧绕线引出的导线的结构完全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和2中得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同时缠绕一次侧绕线和二次侧绕线的绕线架结构用在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并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其他技术特征来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 权利要求5是用技术特征(j’’)“所述的跨线部其空槽的间距等于该二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的间距”来代替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j)“所述的跨线部其空槽的间距小于该一次侧绕线区其绕线窗的间距”而构成的技术方案。

同样道理,技术特征(a)、(b)、以及(d)-(i)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6-9以及说明书第3页第7-12行、第15-19行、说明书第4页第1行、第8-9行、第5页第18-26行、以及第6页第1-5行);另外,在对比文件1的图1中,保留不用的间隔区28、30的间距与用于绕线的间隔区27、29、81的间距大致相同(对应于特征(j’’)),但是对比文件1的一次侧绕线是绕在磁性核心11上的,并且磁性核心11中心的孔洞或开口20是用来安放一次侧绕线的第二端16,以便第二端不与磁性核心11表面上的绕线相接触,同时磁性核心置放在二次侧绕线的线轴26的腔室35中,而不是把一次侧绕线也绕在腔室外部,所以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技术特征中空部外侧分别设有一次侧绕线区和二次侧绕线区,一次侧绕线区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绕线窗,以及特征(k)-(m),权利要求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同一绕线架外部设置一次侧绕线和二次侧绕线;以及便于线圈绕满后从第一槽沟引出最上层线圈并通过第二槽沟从绕线架底部层层向上绕设。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4-15行、第10页第2段和图二A、图十一)的技术方案中,一次侧绕线和二次侧绕线均绕设在同一绕线架21的外部,绕线架的中空部用来放置铁心22,这和对比文件1的绕线架26外部仅绕设二次侧绕线,绕线架26的中空部放置磁性核心和一次侧绕线,一次侧绕线绕设在磁性核心上,即一次侧绕线位于二次侧绕线架的内部,核心中心的孔洞用来放置一次侧绕线引出的导线的结构完全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和2中得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同时缠绕一次侧绕线和二次侧绕线的绕线架结构用在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并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其他特征来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3和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2、4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决定

以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28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为基础,维持第200520133355.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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