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袋(熊仔饼奶油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71
决定日:2008-08-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99971.2
申请日:2006-03-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安阳市迎丰饼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1-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尹春霞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5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形状相同,二者的文字形状、大小、图案及排布均相似,二者的颜色相同,呈现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3日授权公告的200630099971.2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包装袋(熊仔饼奶油味)”,其申请日是2006年3月3日,专利权人是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安阳市迎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5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宣告本专利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02307568.6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图案完全相同,文字位置完全相同,从整体效果看,二者相同,本专利应予宣告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4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8年7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做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02307568.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其申请日是2002年4月29日,公告日是2002年9月18日,专利权人是朱东海,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包装袋(1)”。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属实,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相同相近似对比
本专利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附件1也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本专利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本专利请求保护色彩。主视图的居中偏上是四个黄色斜体字“熊仔饼干”。文字下方偏右是“熊仔饼干”的黄色汉语拼音,拼音下方是三只卡通猪形象的黄色饼干图案。主视图的上方为从左至右依次为黄色拼音及三只卡通猪头形象的黄色饼干图案,下方从左至右依次为三只卡通猪头形象的黄色饼干图案及四个文字的上部图案。主视图的背景图案从上至下分别为黄、红、绿的长线条及类似半圆的图案,半圆图案的边缘为红色。主视图的其余部分为细小文字及商标等图案。后视图主要由被涂盖的横向细小红色文字构成。后视图上方从左至右依次为三只卡通猪脚形象的黄色饼干图案、四个文字的下部图案及由红、蓝颜色组成的长条,下方为三只卡通猪脚形象的黄色饼干图案及由红、蓝颜色组成的长条。本专利构成图案的文字及拼音均由黑线条勾勒外边缘。(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展开图。在先设计请求保护色彩。主视图的居中偏上是三个黄色斜体字“熊仔饼”。文字下方偏右是“熊仔饼”的黄色汉语拼音,拼音下方是三只卡通猪形象的黄色饼干图案。主视图的上方为从左至右依次为黄色拼音及三只卡通猪头形象的黄色饼干图案,下方从左至右依次为三只卡通猪头形象的黄色饼干图案及三个文字的上部图案。主视图的背景图案从上至下分别为黄、红、绿的长线条及类似半圆的图案,半圆图案的边缘为红色。主视图的其余部分为细小文字及商标等图案。后视图主要由被涂盖的纵向细小红色文字构成。后视图上方从左至右依次为三只卡通猪脚形象的黄色饼干图案、三个文字的下部图案及由红、蓝颜色组成的长条,下方为三只卡通猪脚形象的黄色饼干图案及由红、蓝颜色组成的长条。在先设计构成图案的文字及拼音均由黑线条勾勒外边缘。(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两者的形状均为平面长方形,两者的形状相同。对比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二者的文字形状、大小、图案及排布均相似,二者的颜色相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主要文字的字数,本专利是四个字“熊仔饼干”,在先设计是三个字“熊仔饼”;两者后视图的文字方向不同,本专利的文字呈横向,在先设计的文字呈纵向。合议组认为,相对其整体设计而言,两者的上述差别对于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属于局部细微差别。综上,二者主要图案的设计和排列均相似,二者的颜色相同,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099971.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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