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纸塑或塑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83
决定日:2008-08-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54717.2
申请日:2006-12-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涵虚
授权公告日:2007-11-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德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宁
合议组组长:李韵美
参审员:刘丽伟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如果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中选择具有特定性质的材料应用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的结构上,尽管所述材料都是已知的,但是将其应用于特定的产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现有技术中既没有公开所述选择,也没有给出进行所述选择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纸塑或塑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的200620154717.2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2月8日,专利权人为广东德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纸塑或塑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基体层和热合在基体层上并可直接与纸材、预印纸材或自身复合的功能表层(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表层(1)和基体层为共挤结构,基体层包括基体表层(2)和基体芯层(3),基体芯层(3)与功能表层(1)相邻设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表层(1)和基体芯层(3)之间设有功能次表层(4),基体芯层(3)和基体表层(2)之间设有基体次表层(5)。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层为双向拉伸聚丙烯透明层。
5.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次表层(5)和基体层的基体表层(2)均为含有抗粘连剂的聚丙烯、聚乙烯或两者共混物的光亮层。
6.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次表层(5)和基体层的基体表层(2)均为聚丙烯与聚乙烯共混物的消光或半消光层。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层为双向拉伸聚丙烯白色不透明层或半透明层,基体表层(2)为聚丙烯、聚乙烯或两者共混物的光亮、消光或半消光层。
8.根据权利要求3或7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次表层(5)和基体层的基体芯层(3)均为含有碳酸钙或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空穴化层。
9.根据权利要求3或7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次表层(5)和基体层的基体芯层(3)均为含有二氧化钛的白色层。
10.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表层(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11.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次表层(4)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12.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次表层(4)为含有碳酸钙或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空穴化层。
13.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次表层(4)为含有二氧化钛的白色层。”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杨涵虚(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03226653.7号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25日;
证据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200510095687.2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其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8日;
证据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85105371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其公开日为1987年1月14日;
证据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200420080613.2号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23日;
证据5:中国实用新型专利02261217.3号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1日;
证据6:中国发明专利申请87105982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公开日为1988年8月3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3中基体层、功能层、基体芯层、基体表层、基体次表层、功能表层、功能次表层的内含不清楚,导致保护范围不确定,其他权利要求因引用权利要求1、2或3而导致不清楚,因而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实现基体层和功能层的组合物构造、成份、比例、工艺等,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13仍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0、11中功能表层的实现手段,也没有记录所述成份的使用方式等,导致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3相对于证据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3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8年3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增加了无效理由如下: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4时,“所述基体次表层(5)”在权利要求4中找不到,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7时,“所述基体次表层(5)”在权利要求7中找不到,因此导致权利要求5、6、8、9引用关系不明确,技术特征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于2008年3月4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陈述书中表示将原权利要求2、10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组成新的权利要求1,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内容保持不变。并在陈述书中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纸塑或塑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它包括基体层和热合在基体层上并可直接与纸材、预印纸材或自身复合的功能表层(1),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表层(1)和基体层为共挤结构,基体层包括基体表层(2)和基体芯层(3),基体芯层(3)与功能表层(1)相邻设置,所述功能表层(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表层(1)和基体芯层(3)之间设有功能次表层(4),基体芯层(3)和基体表层(2)之间设有基体次表层(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层为双向拉伸聚丙烯透明层。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次表层(5)和基体层的基体表层(2)均为含有抗粘连剂的聚丙烯、聚乙烯或两者共混物的光亮层。
5.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次表层(5)和基体层的基体表层(2)均为聚丙烯与聚乙烯共混物的消光或半消光层。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层为双向拉伸聚丙烯白色不透明层或半透明层,基体表层(2)为聚丙烯、聚乙烯或两者共混物的光亮、消光或半消光层。
7.根据权利要求2或6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次表层(5)和基体层的基体芯层(3)均为含有碳酸钙或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空穴化层。
8.根据权利要求2或6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次表层(5)和基体层的基体芯层(3)均为含有二氧化钛的白色层。
9.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次表层(4)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10.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次表层(4)为含有碳酸钙或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空穴化层。
11.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次表层(4)为含有二氧化钛的白色层。”
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声称为摘自《双向拉伸塑料薄膜》(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尹燕平主编)第268-269页的有关内容以及第三章图3-1、3-61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2:声称为《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子版)有关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3:声称为本专利产品与涂复法产品的端面结构及表面结构对照图片的复印件,共4页。
专利权人认为:(1)站在塑料薄膜加工行业普通技术人员的立场上看,以“基体层、功能层、基体芯层、基体表层、基体次表层、功能表层、功能次表层”来限定复合塑料薄膜的多层架构是明确、清楚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既记载了基体层的组份,也记载了功能层的组份,同时还记载了“共挤”的成型工艺,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包含了实现本实用新型发明目的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借助于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和现有技术中的基本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制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与证据1-6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8年5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1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8年3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6日针对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请求人应当针对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5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意见陈述。
请求人于2008年6月25日针对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证据7、8如下:
证据7:《茂金属催化剂及其烯烃聚合物》(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黄葆同 陈伟主编,2000年11月第1版,2000年11月北京第1次印刷)第134、135页、版权页及内容提要复印件,共4页;
证据8:《塑料工业手册 聚烯烃》(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洪定一主编,1999年3月第1版,1999年3月北京第1次印刷)第410页及版权页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11是一种在原授权公告中没有包括的新的权项,因此应当不予认可;即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其也存在下述缺陷:(1)权利要求1、2、3中基体层、功能层、基体芯层、基体表层、基体次表层、功能表层、功能次表层的内含不清楚,导致保护范围不确定,其他权利要求因引用权利要求1、2或3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中的“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排列组合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3时“所述基体次表层(5)”没有出处,因而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实现基体层和功能层的组合物构造、成份、比例、工艺等,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11仍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9中功能表层的实现手段,也没有记录所述成份的使用方式等,导致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1中均记载的成份组合,如共混、再共混、含有、改性或共聚,这些均已不是材料特征,而是成份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8年6月30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8年6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新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上述新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纸塑或塑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它包括基体层和热合在基体层上并可直接与纸材、预印纸材或自身复合的功能表层(1),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表层(1)和基体层为共挤结构,基体层包括基体表层(2)和基体芯层(3),基体芯层(3)与功能表层(1)相邻设置,所述功能表层(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表层(1)和基体芯层(3)之间设有功能次表层(4),基体芯层(3)和基体表层(2)之间设有基体次表层(5)。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层为双向拉伸聚丙烯透明层。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次表层(5)和基体层的基体表层(2)均为含有抗粘连剂的聚丙烯、聚乙烯或者两者共混物的光亮层。
5、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次表层(5)和基体层的基体表层(2)均为聚丙烯与聚乙烯共混物的消光或半消光层。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层为双向拉伸聚丙烯白色不透明层或半透明层,基体表层(2)为聚丙烯、聚乙烯或两者共混物的光亮、消光或半消光层。
7、根据权利要求2或6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次表层(5)和基体层的基体芯层(3)均为含有碳酸钙或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空穴化层。
8、根据权利要求2或6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次表层(5)和基体层的基体芯层(3)均为含有二氧化钛的白色层。
9、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次表层(4)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10、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次表层(4)为含有碳酸钙或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空穴化层。
11、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次表层(4)为含有二氧化钛的白色层。”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7、8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2的原件,附件2提交的原件为电子光盘。专利权人明确表示附件1、2作为反证使用,附件3仅作参考,不作为反证使用。请求人对专利权提交的反证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证据2、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1)以书面意见为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的具体评述方式如下:证据1、3、5、6单独使用,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证据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5结合证据3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书面意见中其他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理由,明确表示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仅针对权利要求1。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经充分陈述了意见,口审之后不再接受任何修改或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和10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组成新的权利要求1,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内容保持不变,并对各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属于合并式修改,并且没有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修改方式的规定。
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经合议组核实,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均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证据7、8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出版的出版物,证据1-8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并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3、关于审查范围
经合议组核实,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审理的关于本专利权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1)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5、6的单独对比,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2、3中基体层、功能层、基体芯层、基体表层、基体次表层、功能表层、功能次表层的内含不清楚,导致保护范围不确定,其他权利要求因引用权利要求1、2或3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中的“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排列组合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3时“所述基体次表层(5)”没有出处,因而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复合塑料薄膜,该薄膜是由不同材料复合而形成的多层塑料结构,为了区分多层结构中的各个层,根据复合后的不同塑料层的位置及作用的不同,将其分别命名“基体层、功能表层、基体表层、基体芯层”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常用方式,经此命名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复合塑料薄膜的多层结构,并便于对多层结构中的各个层进行表述和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基体层、功能表层、基体表层、基体芯层”含义清楚明确,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中进一步限定的“功能次表层、基体次表层”的含义也是清楚明确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对于权利要求1、9中限定的“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其指的是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这三种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这三种改性物、或者上述三种共聚物和三种改性物的任意共混物、或者上述三种共聚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或者上述三种改性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或者上述三种共聚物和三种改性物形成的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这些材料中的任意一种,权利要求1、9中对上述材料的限定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3,而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所述基体次表层(5)”,因此权利要求4、5的引用关系清楚,保护范围也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6,而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所述基体次表层(5)”,因此权利要求7、8的引用关系清楚,保护范围也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实现基体层和功能层的组合物构造、成份、比例、工艺等,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11仍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纸塑或塑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包括基体层和热合在基体层上并可直接直接与纸材、预印纸材或自身复合的功能表层,所述功能表层和基体层为共挤结构,所述基体层包括基体表层和基体芯层,基体芯层与功能表层相邻设置,所述功能表层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可知,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纸张为主要粘合对象,为以聚丙烯薄膜为基体层的聚丙烯复合塑料薄膜提供一种全新的功能表层,借助于该功能表层不仅可以使复合薄膜与纸张有效地实现热合,而且功能表层与基体层之间直接结合,避免了涂胶法产生的环境污染以及成本高的缺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对功能表层的组份的限定、以及通过“共挤”工艺使功能表层与基体层形成共挤结构等技术特征,解决了利用涂胶法将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和以纸张为主要粘合对象进行粘合时所产生的粘合效果不好、环境污染、成本高等问题。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3节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该产品具有多层塑料薄膜结构,其中功能表层所限定的各种材料均属于现有技术已知的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而是对一种薄膜的物理结构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1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并且权利要求2-11中所限定的各种材料均属于现有技术已知的材料,因此也不是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虽然记载了功能层的组份,但是没有记载实现这些组份的实现手段,也没有记录使用的这些成份的性能、标号、何时添加、何种温度、如何混合、添加多少、是否需要预处理、是否需要辅助成份等,导致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功能表层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而功能次表层可与功能表层以同样的材料构成,具有与功能表层同样的功能(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6行至第4页第2行)。而上述功能表层、功能次表层所采用的各种材料均属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高分子原料,在原料市场上即可购得,并且塑料薄膜的共挤复合工艺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教导,采用说明书公开的原料、通过常规的塑料薄膜加工工艺和设备对所述原料进行加工即可制得本专利所述的功能表层、功能次表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并解决其技术问题,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本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8、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现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1)证据1、3、5、6单独使用,使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以证据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5结合证据3使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8-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5、6单独使用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纸塑或塑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记载的技术特征归纳如下:
(a)包括基体层和热合在基体层上并可直接与纸材、预印纸材或自身复合的功能表层(1),
(b)所述功能表层(1)和基体层为共挤结构,
(c)基体层包括基体表层(2)和基体芯层(3),基体芯层(3)与功能表层(1)相邻设置,
(d)所述功能表层(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纸塑复合结构,该纸塑复合结构为纸质层1和热合在纸质层1上的塑料薄膜层2两层结构,通过双轴拉伸聚丙稀(BOPP)无胶复合膜直接复合在纸质层表面构成;上述双轴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表面含有通过接枝改性而得到的功能层,实现BOPP无胶复合膜直接与纸质层复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2页第16-21行)。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和(d),尽管请求人辩称三层薄膜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将基体层分为基体表层和基体芯层是一种人为定义,然而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对功能表层的组份材料的选择,并且从“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这些材料中选择一种或几种作为功能表层不仅可以使复合薄膜与纸张有效地实现热合,而且功能表层与基体层之间直接结合,避免了涂胶法产生的环境污染以及成本高的缺陷,获得了环保、安全、复合强度好、剥离强度高等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该功能表层的材料组份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使用这些材料作为功能表层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拉伸多层聚丙烯薄膜,该拉伸多层聚丙烯薄膜由拉伸结晶聚丙烯层和压到该聚丙烯层的至少一面上的复合物(B)组成,其中复合物B熔点150,主要由乙烯、丙稀或丁烯-1构成的均聚物或共聚物,另外还含有乙烯基环烷聚合物(聚合物A),该聚合物A的含量最好为0.05ppm(重量)~10%(重量)之间;复合物B的典型实例有:丙稀/乙烯共聚物、丙稀/丁烯-1共聚物、丙稀/乙烯/丁烯-1共聚物以及它们的混和物(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第14行至第6页第2行)。
将对比文件3与权利要求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和(d),尽管请求人辩称三层薄膜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将基体层分为基体表层和基体芯层是一种人为定义,然而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对功能表层的组份材料的选择,并且从“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这些材料中选择一种或几种作为功能表层不仅可以使复合薄膜与纸张有效地实现热合,而且功能表层与基体层之间直接结合,避免了涂胶法产生的环境污染以及成本高的缺陷,获得了环保、安全、复合强度好、剥离强度高等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3中的功能层由包含聚合物A的复合物B组成,并且该复合物B所采用的材料均包含丙稀的成份,而本专利正是在功能表层所选择的材料中去除了丙稀成份,能实现与纸张的有效粘合,同时又满足了与聚丙烯共挤复合双向拉伸的工艺要求。对比文件3既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功能表层的材料组份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创造性。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MCP三层共挤未拉伸聚丙烯薄膜,该薄膜依次由热封层、芯层和电晕处理层构成,其中热封层为丙稀与乙烯或丁烯的共聚物,芯层为丙稀单体共聚物,电晕处理层为经高压放电处理的丙稀与乙烯或丁烯的共聚物(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2页第1-9行)。
将对比文件5与权利要求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和(d),并且对比文件5中使用的是未拉伸聚丙烯薄膜,其三层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的三层结构也不相同,并且其电晕处理层的设置是为了通过高压放电的作用,使电晕处理层由初始的非极性经处理后达到极性的效果,增加薄膜的表面张力。而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纸张为主要粘合对象,为以聚丙烯薄膜为基体层的聚丙烯复合塑料薄膜提供一种全新的功能表层。使用权利要求1中指定的材料来实现功能表层,并且通过该功能表层不仅可以使复合薄膜与纸张有效地实现热合,而且功能表层与基体层之间直接结合,避免了涂胶法产生的环境污染以及成本高的缺陷,获得了环保、安全、复合强度好、剥离强度高等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5与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具备创造性。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可密封的塑料薄膜层压制品,该薄膜制品包括芯层和至少一种可热封层,所述芯层由含抗静电添加剂的结晶聚烯烃组成,所述可热封层由立构规整性较低的聚烯烃和抗粘连剂组成,组成可热封层的立构规整性较低的聚烯烃最好是无规聚合物(例如由乙烯和丙稀聚合成的无规聚合物)和/或三元共聚物(例如,由乙烯、丙稀和丁烯-1聚合成的三元共聚物),其中乙烯的含量未2%到9%(重量);另外在可热封层中含有一定量的硅油,以降低表面的摩擦系数(参见对比文件6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4页第16行至第7页第4行)。
将对比文件6与权利要求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6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和(d),并且对比文件6中的可热封层中含有硅油,其目的是降低表面的摩擦系数,而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纸张为主要粘合对象,为以聚丙烯薄膜为基体层的聚丙烯复合塑料薄膜提供一种全新的功能表层。使用权利要求1中指定的材料来实现功能表层,并且通过该功能表层不仅可以使复合薄膜与纸张有效地实现热合,而且功能表层与基体层之间直接结合,避免了涂胶法产生的环境污染以及成本高的缺陷,获得了环保、安全、复合强度好、剥离强度高等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6与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具备创造性。
8-2、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MCP三层共挤未拉伸聚丙烯薄膜,该薄膜依次由热封层、芯层和电晕处理层构成,其中热封层为丙稀与乙烯或丁烯的共聚物,芯层为丙稀单体共聚物,电晕处理层为经高压放电处理的丙稀与乙烯或丁烯的共聚物(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2页第1-9行)。
将对比文件5与权利要求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和(d),并且对比文件5中使用的是未拉伸聚丙烯薄膜,其三层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的三层结构也不相同。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拉伸多层聚丙烯薄膜(具体公开内容见前述),同样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d),尽管请求人辩称三层薄膜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将基体层分为基体表层和基体芯层是一种人为定义,然而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对功能表层的组份材料的选择,并且从“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或以上的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这些材料中选择一种或几种作为功能表层不仅可以使复合薄膜与纸张有效地实现热合,而且功能表层与基体层之间直接结合,避免了涂胶法产生的环境污染以及成本高的缺陷。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既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功能表层的材料组份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使用所选材料作为功能表层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获得本专利中采用所述材料作为功能表层而达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即使将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3结合使用,也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5、6的单独使用,以及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都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的理由,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所有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的基础上维持20062015471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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