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圆盘型圣诞树树枝支撑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97
决定日:2008-08-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7226126.5
申请日:1997-09-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宝安区公明镇上村兴达艺品厂
授权公告日:1999-03-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赖忠和
主审员:廖志峰
合议组组长:熊 婷
参审员:樊晓东
国际分类号:A47G 3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取得的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1999年3月24日授权、名称为“一种圆盘型圣诞树树枝支撑座”的第97226126.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1997年9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24日,专利权人为赖忠和。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为:
“1、一种圆盘型圣诞树树枝支撑座由筒形底座及树枝支撑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树枝支撑位于筒形底座上部,由两个锥形筒体(2)、(3)构成,筒体(2)上口大于下口,筒体(3)下口大于上口,筒体(2)上周缘与筒体(3)上周缘连接,且筒体(2)下周缘与筒形底座上周缘连接,三者为一整体件;在筒体(2)、(3)上分别设有支撑树枝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圆盘型圣诞树树枝支撑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筒体(2)上的支撑树枝结构指的是设置于筒体(2)筒壁上、一定数量的长圆形的孔(21),数量为5至10个。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圆盘型圣诞树树枝支撑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筒体(3)上的支撑树枝结构指的是设置于筒体(3)筒壁上、与筒体(2)上的孔(21)相对应、且数量相同、长圆形的孔(31)及设置于筒体(3)下周缘上的外伸凸缘(32)。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圆盘型圣诞树树枝支撑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外伸凸缘(32)上设有定位槽与孔(31)相对应。”
2005年11月17日,无效宣告请求人(下称请求人)宝安区公明镇上村兴达艺品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并且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US4571881,公开日为1986年2月25日;
附件3:对比文件1的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2,公告号为00195179的台湾专利公报,公开日为1992年11月21日;
附件5:(2005)深知处字第47号专利纠纷案件答辩通知书。
请求人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不具备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5年12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发出了无效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5年12月16日,无效宣告请求人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中未描述支撑树枝结构的形状以及支撑树枝结构与树枝支撑的构造关系,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缺少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因为参照其说明书中的描述,权利要求2-4中缺少一个实现其技术效果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关于铁线树枝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并且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2006年1月5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存在若干区别,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即使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能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是完整的技术方案,且本专利具有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4具备实用性。
其中提供了如下附件: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
2007年10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7年12月19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及附件副本转送对方当事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此次口头审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工作,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为专利文献,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经合议组核实,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可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圆盘型圣诞树树枝支撑座由筒形底座及树枝支撑构成,所述树枝支撑位于筒形底座上部,由两个锥形筒体(2)、(3)构成,筒体(2)上口大于下口,筒体(3)下口大于上口,筒体(2)上周缘与筒体(3)上周缘连接,且筒体(2)下周缘与筒形底座上周缘连接,三者为一整体件;在筒体(2)、(3)上分别设有支撑树枝结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圆盘型圣诞树支撑座10(参见对比文件1第3页第2栏第5-6段、图3),由锥形筒形底座即筒形支撑座28(相当于筒形底座)及树枝支撑构成,树枝支撑位于筒形凸起支撑座28的上部,由两个锥形筒体即树干套23(相当于锥形筒体2)和平截体外壳14(相当于锥形筒体3)构成,树干套23的上口大于下口,平截体外壳14的下口大于上口,树干套23的上周缘24同平截体外壳14的上周缘15连接,且树干套23的下周缘与筒形凸起支撑座28的上周缘连接;树干套23、平截体外壳14上分别设有支撑树干、树枝结构的圆形钻孔34(对应于筒体2、3上设置的支撑树枝结构)、配套使用的翼形螺钉38(对应于筒体2、3上设置的支撑树枝结构)。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已在对比文件1中披露,并且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4不具备实用性,因为其说明书中记载表明,其“筒体2”和“筒体3”中均设置有长圆形的孔21、31,两者的插孔一一对应,没两个相互对应的孔21、31支撑一个用铁线制成的树枝。而权利要求2中仅指出通体上设置有长圆形的孔21,对筒体3未进行说明,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2相同,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因此权利要求2-4均未不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能取得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声称的有益效果,另外权利要求2-4中都缺少关于“铁线树枝”的技术特征,因此导致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完整,不具备实用性。
合议组认为,1. 权利要求1中已经写明其中具备“支撑树枝结构”,权利要求2-4中所谓的“孔”即是对该支撑树枝结构的进一步限定,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也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2. 支撑座不包括铁线树枝,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主题为“一种圆盘型圣诞树树枝支撑座”,铁线树枝是在该圆盘型圣诞树树枝支撑座上使用的一种器件,并不包含在该支撑座结构中,因此权利要求2-4并不会因为缺少对“孔”的进一步限定或者缺少对“铁线树枝”的描述而不具备实用性,也即权利要求2-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仅提及了其中的筒体(2)上设置有孔,权利要求3中仅提及了筒体(3)上设置有孔,如果筒体(2)上有孔,筒体(3)上就一定要设置孔才可是实现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3中都未对此进行说明,另外也未对“铁线树枝”进行说明,因此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完整,导致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范围都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1. 权利要求1中已经写明其中具备“支撑树枝结构”,权利要求2-4中所谓的“孔”即是对该支撑树枝结构的进一步限定,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也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2. 支撑座不包括铁线树枝,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主题为“一种圆盘型圣诞树树枝支撑座”,铁线树枝是在该圆盘型圣诞树树枝支撑座上使用的一种器件,并不包含在该支撑座结构中,因此权利要求2-4并不会因为缺少对“孔”的进一步限定或者缺少对“铁线树枝”的描述而导致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也即权利要求2-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9722612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4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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