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自锁装置的开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自锁装置的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99
决定日:2008-09-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3981.5
申请日:2003-03-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乐清市兴雄电子配件厂
授权公告日:2004-03-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门市汇聪电器厂有限公司
主审员:穆丽娟
合议组组长:李韵美
参审员:龙安
国际分类号:H01H9/00;H01R4/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第26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而言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相结合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3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带自锁装置的开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03223981.5,申请日是2003年3月5日,专利权人是江门市汇聪电器厂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其特征在于它是由内含锁线弹片(31)、(32)和接触框(21)、(22)构成的自锁装置的底座(1),接触片(4),压簧(5),下端凸起、下部中空、中部有呈十字状均匀分布的四个小齿的压杆(6),小压簧(7),上端封闭、下端有八个均匀分布的小齿的中空的按钮(9)及含有两端都不封闭的中空柱体的上盖(10)组成,接触框(21)、(22)内分别置放锁线弹片(31)、(32),接触框(21)、(22)分别嵌入底座(1)的左右两端,锁线弹片(31)、(32)可分别将接入的导线(12)紧压在接触框(21)、(22)上,接触片(4)与接触框(21)、(22)成活动接触,接触片(4)套在压杆(6)上,因压杆(6)下端凸起部位固定而不会脱落,接触片(4)上面是套在压杆(6)上的压簧(5),压簧(5)顶住压杆(6)中部的四个小齿,按钮(9)可套入上盖(10)上部柱体的中空部位,压杆(6)插入按钮(9)的中空部位,压杆(6)中部的四个小齿,按钮(9)下端的八个小齿及上盖(10)的中空柱体内壁上的两条导轨(11)是相互配套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其特征还在于所述的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内由接线框(21)、(22)和锁线弹片(31)、(32)分别构成的自锁装置是两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其特征还在于所述的带自锁装置的开关的底座(1)中部有一固定杆(8),小压簧(7)下部套在固定杆(8)上,上部插入压杆(6)下部的中空部位。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其特征还在于所述的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内的锁线弹片(31)、(32)是不锈钢弹片。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其特征还在于所述的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内的接触框(21)、(22)是异型铜件。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其特征还在于所述的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内的接触片(4)是异型铜件。”

针对本专利,乐清市兴雄电子配件厂(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中国96211881.8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1996年5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9月24日,共2份,每份10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2月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无效宣告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一),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3日寄交补充意见陈述及补充证据,其补充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2:中国02291418.8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2年12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7日,2份,每份7页;

附件3:中国93243011.2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1993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3月22日,2份,每份11页;

附件4:中国98200633.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1998年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9日,2份,每份6页;

附件5:中国87103751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1987年5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1988年12月7日,2份,每份29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实施例部分没有描述实现按钮定位和复位的技术手段,仅仅给出了效果,无法确定如何实现按钮的定位和复位,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事实,本专利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2)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压杆中部的四个小齿,按钮下端的八个小齿及上盖的中空柱体内壁上的两条导轨是相互配套”特征中的“相互配套”描述不清楚,该缺陷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描述实现按钮定位和复位的技术特征,而无法控制按钮的定位和复位,按钮就无法控制压杆上的接触片,从而接触片与接触框也就无法成活动配合,该技术特征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就无法实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 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材料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5) 本专利权利要求1-3、5、6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3、5、6相对于附件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实质上其内若干输出导电片环形排列,通过按压旋动机构驱转电枢件产生步进旋转动作,使桥接导电片旋转从而导接于不同的输出导电片,以产生不同功率的输出。附件1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产生的效果不同,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3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3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2-5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当厅确认了如下事实:

1、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使用附件1、5。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附件2、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

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压杆中部的四个小齿,按钮下端的八个小齿及上盖的中空柱体内壁上的两条导轨是相互配套”特征中的“相互配套”描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6未对其进一步限定,从而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事实,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的是材料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3、5、6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3、5、6相对于附件3、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将在口头审理之日起7日内提交删除了权利要求4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逾期视为未提交。

4、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本专利中的上盖的中空柱体内壁上的两条导轨及附件2中的压缩轴3上的凸块所对应的上盖内所必然存在的两条导轨均是仅用于按钮/压缩轴上下移动,与本专利中压杆中部的四个小齿、按钮下端的八个小齿以及附件2中旋转轴4中部的四个小齿、压缩轴3下端的小齿没有连动关系,专利权人对此表示同意。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合议组于2008年6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案合议组依职权对如下问题进行调查:1、权利要求1中的“按钮(9)下端的八个小齿”, 该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4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内的锁线弹片(31)、(32)是不锈钢弹片,该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3、权利要求5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内的接触框(21)、(22)是异型铜件,该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4、权利要求6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内的接触片(4)是异型铜件。该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5、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上述问题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7月2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1、“按钮(9)下端的八个小齿”、“所述的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内的锁线弹片是不锈钢弹片”、 “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内的接触框是异型铜件”、 “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内的接触片是异型铜件”均属于公知常识;2、关于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认为完全可以说是是否具备新颖性的问题。

专利权人到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附件2、3、4是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附件2、3、4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本专??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其特征在于它是由内含锁线弹片(31)、(32)和接触框(21)、(22)构成的自锁装置的底座(1),接触片(4),压簧(5),下端凸起、下部中空、中部有呈十字状均匀分布的四个小齿的压杆(6),小压簧(7),上端封闭、下端有八个均匀分布的小齿的中空的按钮(9)及含有两端都不封闭的中空柱体的上盖(10)组成,接触框(21)、(22)内分别置放锁线弹片(31)、(32),接触框(21)、(22)分别嵌入底座(1)的左右两端,锁线弹片(31)、(32)可分别将接入的导线(12)紧压在接触框(21)、(22)上,接触片(4)与接触框(21)、(22)成活动接触,接触片(4)套在压杆(6)上,因压杆(6)下端凸起部位固定而不会脱落,接触片(4)上面是套在压杆(6)上的压簧(5),压簧(5)顶住压杆(6)中部的四个小齿,按钮(9)可套入上盖(10)上部柱体的中空部位,压杆(6)插入按钮(9)的中空部位,压杆(6)中部的四个小齿,按钮(9)下端的八个小齿及上盖(10)的中空柱体内壁上的两条导轨(11)是相互配套的。

附件2公开了一种接线开关的旋转轴(参见说明书第1-2页以及附图2、3、4A),由一上盖1与底座2之间组装有一压缩轴3、旋转轴4、弹簧圈4A、接点圆环5、弹簧圈4B及两接点弹片6所构成,并且从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存在两个方形空腔用于容置两接点弹片并与之配合以实现对导线7的固定;其旋转轴4表面在容置一弹簧圈4A暨接点圆环5后,再由压缩轴3结合旋转轴4,并使旋转轴4内置一弹簧圈4B后,以上盖1与底座2结合,以使两端的电源线7分别穿入接点弹片6和方形空腔中定位住, 当旋转轴4往下压时,其接点圆环5接触到两接点弹片6,电源线7导通;其中,在旋转轴4的中空孔身部41边端为扩大端口部42,并在中空孔身部41到扩大端口部42的周面两相对位置中各有一剖沟43,且在扩大端口部42的剖沟43两边则成削平面44;如此,当该旋转轴4的中空孔身部41暨扩大端口部42在组装套合于接点圆环5的中孔51时,可通过两剖沟43弹性的挤压作用而使扩大端口部42的外径呈些微的缩小,由于在剖沟43两边的扩大端口部42边端成削平面44,所以不会使受挤压的扩大端口部42的外径呈扩大状态,旋转轴4可以很容易地套入接点圆环5的中孔51中组合。并且,从附图3以及附图4-A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旋转轴4的中部均匀分布有四个小齿,同时压缩轴3的下部均匀分布有个数较旋转轴4上小齿多的小齿。

其中,附件2中的上盖和底座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上盖和底座;附件2中的两接点弹片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锁线弹片;附件2中的两接点弹片和方形空腔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锁线弹片和接触框;附件2中的接点圆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触片;附件2中的弹簧4A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压簧;附件2中的旋转轴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压杆;附件2中的弹簧4B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小压簧;附件2中的压缩轴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按钮;附件2中的导线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线;附件2中的旋转轴和压缩轴上的小齿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压杆和按钮上的小齿;此外,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为了容压缩轴下端的凸块在安压过程中上下移动,附件2上盖上的中空柱体内壁必然存在两条导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件2上盖上的中空柱体内壁必然存在两条导轨,即附件2隐含公开了该特征。

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按钮下端是八个小齿,但是附件2中没有公开压缩轴3的下部小齿的数量是八个,从附图3中只能看出压缩轴3的下部均匀分布有个数较旋转轴4上小齿多的小齿。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压缩轴和旋转轴上小齿的配合以进行旋转、定位、复位,可以很容易的想到将压缩轴上的小齿设置成8个,或者4的其它倍数个,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与附件2的技术方案相结合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内由接线框(21)、(22)和锁线弹片(31)、(32)分别构成的自锁装置是两组。附件2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公开了两接点弹片,并且从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存在两个方形空腔用于容置两接点弹片并与之配合以实现对导线的固定,从附图中可以明确看出是两组用于固定导线的装置,因此,上述技术特征被附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带自锁装置的开关的底座(1)中部有一固定杆(8),小压簧(7)下部套在固定杆(8)上,上部插入压杆(6)下部的中空部位。附件2的附图2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竖直的固定杆,弹簧4B可套在上面,并与中空的旋转轴相配合,因此,上述技术特征被附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内的锁线弹片(31)、(32)是不锈钢弹片。弹片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在该技术领域属于公知公用的技术手段,任意金属材料均可以产生一定的弹性形变,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可以很容易的将其与附件2的技术方案结合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并且两者的结合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内的接触框(21)、(22)是异型铜件。附件2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以及附图2)的方形空腔即对应于上述接触框,将其采用铜材料制成所需要的形状,在该技术领域属于公知公用的技术手段,可以很容易的将其与附件2的技术方案结合而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并且两者的结合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带自锁装置的开关内的接触片(4)是异型铜件。附件2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的接点弹片即对应于上述接触片,将其采用铜材料制成所需要的形状,在该技术领域属于公知公用的技术手段,可以很容易的将其与附件2的技术方案结合而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并且两者的结合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0322398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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