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发光半导体器件;全色发光二极管显示装置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12
决定日:2008-08-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7197402.0
申请日:1997-06-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今台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奥斯兰姆奥普托半导体股份有限两合公司
主审员:樊晓东
合议组组长:马 昊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H01L 33/00 C09K 11/7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出现的某些技术术语,要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包含该技术术语的技术方案以及说明书的实施例来恰当地理解该术语的含义,而不应该脱离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来理解该技术术语。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技术术语的基础上,在判断该权利要求是否满足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时,应当从整体上考虑包含该技术术语的技术方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12日授权公告的第97197402.0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其名称为“发光半导体器件、全色发光二极管显示装置及其应用”,申请日为1997年6月26日,专利权人为奥斯兰姆奥普托半导体股份有限两合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发光半导体器件,具有
一个半导体主体,所述的半导体主体具有半导体多层结构,其适合于发射从由紫外、蓝和绿色构成的光谱范围中选择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射线;
一个第一导电引线和一个第二导电引线,这两个导电引线分别与所述半导体主体进行导电连接;
一个含有至少一种发光材料的发光变换元件,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将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一部分射线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射线,而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使得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所述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和第二波长段射线的多色射线。
2.如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含有光散射颗粒。
3.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被一个透明包壳所围绕,所述的透明包壳包括光散射颗粒。
4.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具有不同波长变换性能的多层叠层。
5.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半导体器件具有一个确定的主发射方向,并且在该半导体器件的主发射方向上来看,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被放置在所述半导体主体的后面。
6.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是一个发光变换包壳,其包住所述半导体主体的至少一部分以及所述第一和第二导电引线的部分线段。
7.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二波长段包括至少一部分波长大于第一波长段的波长。
8.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导体主体适合于在半导体器件的工作状态中发射紫外线,并且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将该紫外线的至少一部分变换成可见光。
9.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多色射线中的第一波长段和第二波长段至少有一部分位于互补色光谱区域中,并且第一和第二波长段的射线的混合产生白光。
10.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射线在波长λ≤520nm处具有发光强度最大值。
11.如权利要求10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由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射线在蓝色光谱范围中在420mn和460nm之间的波长处具有发光强度最大值。
12.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由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射线在波长λ≤520nm处具有相对强度最大值,并且光谱上可由所述发光变换元件选择吸收的波长段位于此强度最大值之外。
13.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它进一步包括一个形成有缺口的不透光底座,并且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设置在所述底座的所述缺口中,并且具有所述发光变换元件的覆盖层覆盖了所述缺口。
14.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它进一步包括一个形成有缺口的不透光底座,并且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设置在所述底座的所述缺口中,并且所述缺口至少部分地填充有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
15.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具有有机发光材料,该有机发光材料在一种塑料基体中。
16.如权利要求15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塑料基体是由硅树脂材料、热塑性塑料材料或热硬化性塑料材料构成的组中选择的塑料。
17.如权利要求15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具有在环氧树脂基体或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基体中的有机发光材料。
18.如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至少一种无机发光材料。
19.如权利要求18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无机发光材料是从一个组中选择,该组具有掺杂稀土元素的石榴石、掺有稀土元素的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掺有稀土元素的硫代没食子酸盐、掺有稀土元素的铝酸盐以及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
20.如权利要求19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无机发光材料是用掺杂Ce元素的石榴石制成的。
21.如权利要求20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无机发光材料是Y3Al5O12:Ce3 。
22.如权利要求18到21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无机发光材料是掺在环氧树脂基体之中的。
23.如权利要求18到21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无机发光材料是掺在一种由具有相对较低熔点的无机玻璃形成的基体之中的。
24.如权利要求18到21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无机发光材料是掺在一种硅树脂材料之中的。
25.如权利要求18到21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无机发光材料的平均粒度为10μm。
26.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发光变换元件中含有从由有机和无机发光材料组成的组中选择的多种互不相同的材料。
27.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从由部分具有以及部分不具有波长变换作用的有机和无机发光材料组成的组中选择的染料分子。
28.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至少一种发光的4价有机金属化合物。
29.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一种发蓝光的发光材料。
30.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含有一种透明包壳,该透明包壳具有一种发蓝光的发光材料。
31.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被直接沉淀在所述半导体主体上。
32.一个全色发光二极管显示装置,包括多个发光半导体器件,每个发光半导体器件包括:
一个半导体主体,所述的半导体主体具有半导体多层结构,其适合于发射从由紫外、蓝和绿色构成的光谱范围中选择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射线;
一个第一导电引线和一个第二导电引线,这两个导电引线分别与所述半导体主体进行导电连接;
一个含有至少一种发光材料的发光变换元件,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将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一部分射线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射线,而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使得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所述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和第二波长段射线的多色射线。
33.多个发光半导体器件在飞机舱内部空间照明中的应用,每个发光半导体器件包括:
一个半导体主体,所述的半导体主体具有半导体多层结构,其适合于发射从由紫外、蓝和绿色构成的光谱范围中选择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射线;
一个第一导电引线和一个第二导电引线,这两个导电引线分别与所述半导体主体进行导电连接;
一个含有至少一种发光材料的发光变换元件,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将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一部分射线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射线,而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使得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所述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和第二波长段射线的多色射线。”
针对上述专利权,今台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26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96年1月12日的日本特开平JP8-7614A的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4页;
附件3:公告日为1988年2月23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472783复印件,共6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3年6月18日的日本特开平JP5-152609A的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3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95年4月11日的日本特开平JP7-99345A的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4页;
附件6:公开日为1999年8月18日的欧洲专利文献EP0936682A1复印件,共44页;
附件7:公开日为1995年7月14日的日本特开平JP7-176794A的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4页;
附件8:公开日为1973年8月30日的德国专利文献DE2309586复印件,共21页;
附件9:公开日为1990年12月5日的欧洲专利文献EP0400176A1复印件,共19页;
具体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第二部分射线”、“多个路径”和“相等”的含义不清楚,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31以及权利要求32、3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提出了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路径中具有相等的路径,该方案是不可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1以及权利要求32、33的技术方案无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半导体器件,在荧光层厚度略有变化的情况下,发射光的色调不会变化,但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克服现有技术的问题,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其从属权利要求2-31以及权利要求32、33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内容“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该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1以及权利要求32、3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图2-4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第11页第23-24行的内容相互矛盾,不能对权利要求1的内容提供充分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1以及权利要求32、3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9公开了权利要求1-33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日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附的文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7年9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本专利的审查过程文本复印件,共105页;
附件2-1:附件2(JP特开平8-7614A)的中文译文,共8页;
附件3-1:附件3(US4727283)的部分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4-1:附件4(JP特开平5-152609A)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5-1:附件5(JP特开平7-099345A)的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6-1:申请号为03159595.2、公开日为2004年5月1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3页(请求人声称为EP0936682A1的同族专利文献,并将其作为附件6的中文译文);
附件7-1:附件7(JP特开平7-176794A)的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8-1:附件8(DE2309586)的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9-1:公告日为1991年8月20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5040868的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17页(请求人声称为EP0400176A1的同族专利);
附件10:1996年9月13日的日经产业新闻及其公证认证文件、证明书复印件以及部分中文译文,共22页;
附件11:公开日为1995年7月21日的日本公开实用新案JP实开平7-42152U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9页;
附件12:公开日为1998年1月2日的德国专利文献DE19625622 A1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2页;
附件13:公开日为2004年11月4日的德国专利文献DE29724848 U1(本专利的同族专利)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2页;
附件14:德国专利及商标局对DE29724848的无效请求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的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15:经补充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
在该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进一步重申本专利权利要求1-3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2、24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18、22-24,并调整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发光半导体器件,具有
一个半导体主体,所述的半导体主体具有半导体多层结构,其适合于发射从由紫外、蓝和绿色构成的光谱范围中选择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射线;
一个第一导电引线和一个第二导电引线,这两个导电引线分别与所述半导体主体进行导电连接;
一个含有至少一种掺在环氧树脂基体或硅树脂材料中的无机发光材料的发光变换元件,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将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一部分射线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射线,而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使得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所述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和第二波长段射线的多色射线。
2.如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含有光散射颗粒。
3.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被一个透明包壳所围绕,所述的透明包壳包括光散射颗粒。
4.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具有不同波长变换性能的多层叠层。
5.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半导体器件具有一个确定的主发射方向,并且在该半导体器件的主发射方向上来看,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被放置在所述半导体主体的后面。
6.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是一个发光变换包壳,其包住所述半导体主体的至少一部分以及所述第一和第二导电引线的部分线段。
7.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二波长段包括至少一部分波长大于第一波长段的波长。
8.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导体主体适合于在半导体器件的工作状态中发射紫外线,并且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将该紫外线的至少一部分变换成可见光。
9.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多色射线中的第一波长段和第二波长段至少有一部分位于互补色光谱区域中,并且第一和第二波长段的射线的混合产生白光。
10.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射线在波长λ≤520nm处具有发光强度最大值。
11.如权利要求10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由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射线在蓝色光谱范围中在420mn和460nm之间的波长处具有发光强度最大值。
12.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由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射线在波长λ≤520nm处具有相对强度最大值,并且光谱上可由所述发光变换元件选择吸收的波长段位于此强度最大值之外。
13.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它进一步包括一个形成有缺口的不透光底座,并且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设置在所述底座的所述缺口中,并且具有所述发光变换元件的覆盖层覆盖了所述缺口。
14.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它进一步包括一个形成有缺口的不透光底座,并且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设置在所述底座的所述缺口中,并且所述缺口至少部分地填充有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
15.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具有有机发光材料,该有机发光材料在一种塑料基体中。
16.如权利要求15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塑料基体是由硅树脂材料、热塑性塑料材料或热硬化性塑料材料构成的组中选择的塑料。
17.如权利要求15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具有在环氧树脂基体或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基体中的有机发光材料。
18.如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无机发光材料是从一个组中选择,该组具有掺杂稀土元素的石榴石、掺有稀土元素的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掺有稀土元素的硫代没食子酸盐、掺有稀土元素的铝酸盐以及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
19.如权利要求18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无机发光材料是用掺杂Ce元素的石榴石制成的。
20.如权利要求19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无机发光材料是Y3Al5O12:Ce3 。
21.如权利要求1或18-20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无机发光材料的平均粒度为10μm。
22.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该发光变换元件中含有从由有机和无机发光材料组成的组中选择的多种互不相同的材料。
23.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从由部分具有以及部分不具有波长变换作用的有机和无机发光材料组成的组中选择的染料分子。
24.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至少一种发光的4价有机金属化合物。
25.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一种发蓝光的发光材料。
26.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含有一种透明包壳,该透明包壳具有一种发蓝光的发光材料。
27.如权利要求1或者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被直接沉淀在所述半导体主体上。
28.一个全色发光二极管显示装置,包括多个发光半导体器件,每个发光半导体器件包括;
一个半导体主体,所述的半导体主体具有半导体多层结构,其适合于发射从由紫外、蓝和绿色构成的光谱范围中选择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射线;
一个第一导电引线和一个第二导电引线,这两个导电引线分别与所述半导体主体进行导电连接;
一个含有至少一种发光材料的发光变换元件,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将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一部分射线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射线,而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使得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所述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和第二波长段射线的多色射线。
29.多个发光半导体器件在飞机舱内部空间照明中的应用,每个发光半导体器件包括:
一个半导体主体,所述的半导体主体具有半导体多层结构,其适合于发射从由紫外、蓝和绿色构成的光谱范围中选择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射线;
一个第一导电引线和一个第二导电引线,这两个导电引线分别与所述半导体主体进行导电连接;
一个含有至少一种发光材料的发光变换元件,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将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一部分射线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射线,而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使得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所述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和第二波长段射线的多色射线。”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
2007年12月10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审通知书向请求人转送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3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副本,将请求人于2007年9月28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于2007年9月28日提交补充证据及进一步陈述的理由,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如下反证:
反证1:专家证言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2页;
反证2:德国杜塞尔多夫州法院判决及其译文复印件,共44页。
专利权人的意见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部分射线”、“多个路径”、“所述多个路径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以及“相等”等用语的表述是清楚的;请求人根据附图2-3断言各路径长度最小最大之比约为1:1.5是错误的,一个方向上射线的路径长度是根据包括散射光子的大量光子得出的统计值,本专利说明书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提供了各种建议,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实用性;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发射统一多色射线的发光半导体元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教导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如何制造统一的多色射线的发光半导体元件,因此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未包含形式上精确的措辞,但是权利要求1的特征已经记录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并未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请求人所称的不知如何实现理想的相等路径属于文学或哲学上的诡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道,本专利所指的“相等路径是一种理论上和物理上的技术指引,而非要求达到某种理想状态,因此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使所述在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4页第1-3、第12-15、第24-26行中均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完全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从属权利要求2-33也是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7相比,附件7未披露权利要求1中的,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沿着多个路径经过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附件7未披露包括发光变换元件的发光半导体元件,此外,即便考虑光导板的发光变换元件,经过该发光变换元件的蓝光射线的路径长度也不相等,附件7未披露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元件发射多色射线,再有,本专利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掺在环氧树脂基体或硅树脂材料中的无机发光材料,而附件7仅仅披露了混合在油墨中的有机荧光颜料和白色颜料;附件2和附件5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其它权利要求也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及其它附件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还同时提交反证1和2,证明本专利的同族专利DE29724543和DE29724848并未被宣告无效,本专利的主题仍然成立。
2008年1月24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依据的审查基础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3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为准;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附件12中文译文针对权利要求1第5行“520nm”前应当添加“小于等于”,请求人当庭表示接受此翻译,并且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此处翻译以专利权人的翻译为准,专利权人对其他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新颖性、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以及其他理由的具体意见以请求人的书面意见为准;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5-7行中的“有机”为打字错误,应为“无机”,请求人应在其具体意见陈述中就该主张进行详细说明。
2008年1月25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指出基于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清楚,其中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第二部分射线”、“相等”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提出了一个目的、优点或者理想状态,但却没有给出如何实现该目的、优点、理想状态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使用“路径相等”这一功能或者技术特征是不应该被允许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使所述在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不清楚。由于上述不清楚之处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27以及权利要求28-2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2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该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从由部分具有以及部分不具有波长变换作用的有机和无机发光材料组成的组中选择的染料分子”不清楚,权利要求27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发光变换元件被直接沉淀在所述半导体主体上”中的“沉淀”含义不清楚。
2、权利要求1中提出了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路径中具有相等的路径,该方案是不可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27以及权利要求28、29的技术方案无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半导体器件,在荧光层厚度略有变化的情况下,发射光的色调不会变化,并且该器件容易制造。但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克服现有技术的问题,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即使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删除,其从属权利要求2-27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同理权利要求28、29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中的内容“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该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27以及权利要求28、2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说明书附图2-4、10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第11页第23-24行的内容相互矛盾,不能对权利要求1的内容提供充分的支持,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中的内容“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在其说明书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27以及权利要求28、2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关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述方式:
7.1、对于权利要求1,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更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附件10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更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抵触申请,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附件7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更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附件2和5分别与附件3结合对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给出了明显的技术启示,从而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3和10各自清楚地公开了石榴石作为荧光材料来对光进行变换而得到混合光,因此附件4、附件7、附件3和附件10这四篇文献以各种方式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已被附件7和附件2公开,因此附件7单独破坏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与创造性,附件4、7和2结合破坏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为通常使用的常规技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将常规技术与附件4、2、5或附件7结合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为通常使用的常规技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将附件4、7与公知常识及附件2的技术启示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是显而易见的常识,在附件2、5或7中,在发射方向上,荧光层都位于发光体的后面,所以附件4、7与上述附图公开的内容相结合,破坏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附件2、4和7的内容相结合,破坏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在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中已经公开,附件4、7与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相结合,破坏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附件4、7与公知常识或附件4的内容相结合破坏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在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中已经公开,附件4、7与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相结合,破坏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特定的需要在经过适当次数的试验可以确定的,附件4、7相结合或附件4、7与附件2公开的内容相结合,破坏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1,其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特定的需要在经过适当次数的试验可以确定的,附件4单独破坏权利要求11的新颖性,或附件4与附件7相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其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4或附件9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4或附件9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6、10公开,从而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另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启发下,很容易将之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结合而得到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3、10、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9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6、3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启发下,很容易将之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结合而得到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20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8-20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7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不清楚,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不清楚,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不具有创造性。
与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相同,权利要求28、29也不具有新颖性,更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3月10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08年4月1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进一步论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
针对请求人于2008年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25日提交了答辩意见,其中指出:
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表述相等,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存在无机发光颗粒,因此大部分光线不能直接穿透发光变换元件而穿出,必定受到这些颗粒的散射或变换,因此请求人所指的直线几何路径对于本专利专利毫无意义;从量子光学理论可以知道,由于射线光子是数以千万计的,所以从微观上讲,为了获得均匀的混合光,不可能做到让射线的每个光子都碰到相同的颗粒数目从而经历相同的路径长度,因而只能从平均上让每个射线的光子都碰到相同的颗粒数目从而经历相同的路径长度,也即统计上的路径相等,该“统计路径长度”不是“几何长度”,更不是“直线几何长度”;附件4和5的技术方案中几乎不存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多个散射中心,因而光源发出的光被散射的几率非常低,所以该光束经过的路径是一种直线的几何路径;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属于一种利用物理参数而非功能限定的描述方式,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
关于请求人指出的:“半导体主体发射的射线”应该指“半导体主体发射的所有光”,而不可能仅仅是“半导体主体发射的一部分光”。事实上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是“半导体主体发射的所有方向上的光在穿过发光变换层的路径长度几乎恒定”,因此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一致的。
关于请求人指出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权人完全不赞同。
关于权利要求1-29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首先,专利权人澄清,专利说明书第12页第2段第5-7行以及第16页第3段第9行记载的“有机”应为“无机”,这几处笔误不会影响本专利的公开的清楚和完整性,也不会影响对权利要求书的支持;另外,附件10并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现有技术,附件6的所有优先权都晚于本专利的第一个优先权日,因此附件6不应考虑,其他附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引用的对比文件单独或者结合都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7和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4、2、5和7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请求人所引用的现有技术至少均未教导或公开本专利中的第二部分射线的相等路径长度,因此它们单独或结合都不能破坏权利要求4-29的创造性。
至此,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和提交证明其主张的详实证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3日在答复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将原权利要求22、24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18、22-24,并调整其它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经审查,该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有关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明显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2的中文译文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第5行“520nm”前应当添加“小于等于”,请求人当庭表示接受此翻译,双方对此处的翻译达成一致,合议组对此予以认可,除此之外,专利权人对其它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基于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本专利具有两个优先权,其中最早优先权日为1996年6月26日(DE19625622.4),最晚优先权日为1996年9月20日(DE19638667.5),由于附件2至附件5、附件7至附件9、附件11的公开日或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前,因此附件2至附件5、附件7至附件9、附件11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附件10的登载日在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1996.6.26,DE19625622.4)之后和最晚优先权日(1996.9.20,DE19638667.5)之前,由于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1996.6.26,DE19625622.4)公开了无机发光材料作为发光变换元件的成分,例如,用硼硅酸盐玻璃置换发光变换元件中的UO2 ,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言,该优先权是成立的,同理,对于权利要求28、29的技术方案而言,该优先权也是成立的,因而附件10不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29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附件6和附件6-1是同族专利,共享有5个优先权,所有优先权日均在本专利享有的最早优先权日(1996.6.26,DE19625622.4)之后,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附件6和附件6-1不能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附件6-1也不属于本专利的抵触申请,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清楚是指:1、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2、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3、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是要求权利要求中的词语的含义应当是确切的,具有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不清楚之处有以下5个方面: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第二部分射线”不清楚;2)权利要求1中的“相等”的含义不清楚,根据请求人的理解,该“相等”是指“几何路径”绝对相等,专利权人在专利的审查阶段和侵权诉讼与无效阶段对于“路径相等”作出不同的解释,违反禁止反悔原则;3)权利要求1中提出了一个目的、优点或者理想状态:“发光变换元件……使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但却没有给出如何实现该目的、优点、理想状态的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1中使用“路径相等”这一功能或者技术特征是不应该被允许的;5)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不清楚。由于上述不清楚之处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27及权利要求28-2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另外,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该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从由部分具有以及部分不具有波长变换作用的有机和无机发光材料组成的组中选择的染料分子”不清楚,权利要求27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发光变换元件被直接沉淀在所述半导体主体上”中的“沉淀”含义不清楚。
对于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表述相等,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存在无机发光颗粒,因此大部分光线不能直接穿透发光变换元件而穿出,必定受到这些颗粒的散射或变换,因此请求人所指的直线几何路径对于本专利专利毫无意义,从量子光学理论可以知道,由于射线光子是数以千万计的,所以从微观上讲,为了获得均匀的混合光,不可能做到让射线的每个光子都碰到相同的颗粒数目从而经历相同的路径长度,因而只能从平均上让每个射线的光子都碰到相同的颗粒数目从而经历相同的路径长度,也即统计上的路径相等,该“统计路径长度”不是“几何长度”,更不是“直线几何长度”;另外,在本专利文件中对于“路径长度”的解释始终是一致的;权利要求23和27的表述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第1)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将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一部分射线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射线,而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由上述内容可以得出,半导体主体发射的射线包含“第一部分射线”和“第二部分射线”,“第一部分射线”被发光变换元件变为第二波长段的射线,而“第二部分射线”没有被变换,它沿着多个路径经过发光变换元件,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部分射线”指没有被发光变换元件改变的那部分射线,其含义是清楚的、明确的。
关于第2)点,本专利的目的在于研制一种能够均匀发射混合色的半导体器件,其中包含两层含义,“均匀”是指空间角度区域中的每一点上混合光的光谱组成相同;“混合色”是指由半导体主体初级发射的、在穿过发光变换元件之后的电磁辐射以及通过发光变换元件中吸收初级发射的射线而形成的射线组成。根据量子光学理论,射线是以数以万计的光子构成,而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得出由半导体主体发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射线,该射线进入发光变换元件后,一部分射线被直接射出发光变换元件,另一部分射线遇到一个散射颗粒,在遇到散射颗粒的射线中,一部分光子被散射颗粒吸收,从而变换为第二波长段的射线,而另一部分光子则没有被变换而继续被散射,被散射的射线,继续重复上述过程。为了获得均匀的混合光,只有当半导体主体发出的每个第一波长段的电磁射线碰到的散射颗粒数相同、也即经历的路径相同,被颗粒吸收变成第二波长段的射线组分百分比与被这些颗粒散射而没有被变换的第一波长段的射线的组成百分比才会保持恒定,从而产生均匀的多色射线,基于上述理由,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路径相等”是指射线的统计意义上的光程相等,不会将“路径相等”狭义地理解为“几何路径”相等。
关于第3)点,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将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一部分射线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射线,而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由上述内容可以得出,发光变换元件将半导体主体发射的部分射线(第一波长段的第一部分射线)变为第二波长段的射线,而另一部分射线是没有变换的部分(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该部分射线(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沿多个路径经过发光变换元件,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从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给出了发光变换元件含有至少一种掺在环氧树脂基体或硅树脂材料中的无机发光材料,从而使第二部分射线的路径相等,其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手段,并且其记载的内容的含义是清楚的、明确的。
关于第4)点,审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二章第3.2.2节规定,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发光半导体器件,其发出的混合光在不同的辐射方向上具有均匀的颜色,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专利教导了不同的实施例来实现均匀的混合色,而第二部分射线的路径相等可以看作是一种物理参数,为了达到该物理参数,本专利教导了不同的实施例,包括:
形成发光变换元件使之具有恒定的透射路径;
采用发光材料的非均匀分布;
在发光变换元件中掺入发蓝光的颜料;
在发光变换元件中加入散射颗粒;以及
在基体材料中掺入无机发光材料颗粒。
上述每个实施例都具有如下的物理参数:发光主体发射的射线中,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穿过发光变换元件的那部分射线具有相同的路径长度,由此达到均匀的混合光。由于在权利要求1中,借助该物理参数,更清楚地表征其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中使用“路径长度”相等并不违反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关于第5)点,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将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一部分射线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射线,而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与说明书第11页第23-24行记载的“由半导体主体发射的射线穿过发光变换元件的路径长度大体相等”并不矛盾,因为最后射出的光线是由“未变换的射线”和“被变换的射线”组成,“被变换的射线”并不来自半导体主体,而是来自发光变换元件中的颗粒。
关于权利要求23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部分具有以及部分不具有”的含义是清楚的,亦即,它指有的部分具有,而有的部分不具有,因此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关于权利要求27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该权利要求中的“沉淀”源于英文“deposit”,尽管未能准确表达其含义,但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整个技术方案可毫无疑义推知其想表达的是“淀积”或“沉积”的含义,因此该权利要求也是清楚的。
基于上述理由,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其从属权利要求1-27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根据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8、29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中提出了一种理想的或想象的状态:发光变换元件使得射线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与之相关的内容在说明书中仅有两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根本不可能得到“使得路径长度”相等的具体技术手段,在本专利说明书共有的9个实施例中,从发光的半导体主体发出的光穿过发光变换元件的路径长度都是不同的,一般都在半导体主体中间部位处发出的向上(从图示方向上看)的光线路径较小,而在两侧最大,图2、图3、图4中,约1:1.5,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同理,权利要求2-2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对路径长度的理解有误,请求人将路径长度理解为几何路径是不对的,光子是量子理论学上的概念,因此不可能做到让每个射线都碰到相同的颗粒数目,只能从平均上让每个射线的光子都碰到相同的颗粒数目,从而经历相等的路径长度,权利要求1中已经明确表达路径长度是指射线的路径长度,而非单个光子的路径长度,根据简单的物理原理,只有未被变换的光子在发光变换元件中在统计上经历相等的路径长度,光子的未被变换的组分(蓝光)与被变换的组分(黄光)之间的比例对所有发射方向而言才会保持恒定,从而得到均匀的混合光,请求人所给出的数值不能从附图中得到。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且该实施能够产生可以预见的积极效果,因为根据本专利的原理,来自半导体主体的包含有成千上万个光子的射线被射进发光变换元件,一部分射线可能直接从发光变换元件出来,另一部分射线则遇到无机发光颗粒,在遇到无机发光颗粒的那部分射线中,一部分被该颗粒吸收,从而变成另一波长的射线,而另一部分光子则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散射,被散射的光子又重复上述过程,最终对于所有发射方向,光子的未被变换的部分与被变换的部分之间的比例保持恒定,从而得到均匀的混合光。至于请求人根据附图而得出的路径的比例关系,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路径长度”并不是几何路径,而是在某一方向上的射线所包括的所有光子的统计平均值,且附图仅仅是一种示意图,其未必按比例绘制,仅根据附图并不能唯一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路径关系。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具备实用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实用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1-27也具备实用性,根据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8、29也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中仅仅提出了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理想状态:“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路径中具有相等的路径”,而没有给出实施该目的或优点的技术措施,所以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其从属权利要求2-27也同样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同理,权利要求28-29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决方案通过两个重要的步骤来解决现有技术的问题,首先发光变换元件被插入在发光半导体器件本身内,其次,无机荧光粉颗粒被掺杂在环氧树脂基体或硅材料中,因此,权利要求1教导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如何制造发出均匀多色射线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发射均匀多色射线的发光半导体器件,为了解决该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采用了在环氧树脂基体或硅树脂材料中掺杂无机发光材料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8、29的技术方案采用含有至少一种发光材料的发光变换元件的技术手段,从而使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路径中具有相等的路径,半导体主体发射包含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和第二波长段射线的多色射线,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须采用的技术手段,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29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的审批过程中(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的内容,该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8-29是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新增加的独立权利要求,且也包括上述内容,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在本专利国际公开说明书的中文译文第3页第1-2行记载了:“半导体主体发射的所有发射方向的光穿过发光变换层的路径长度几乎恒定”,根据说明书的描述,该光满足两个条件:1)该光穿过发光变换层,2)该光由半导体主体发射且在所有发射方向上的光在穿过发光变换层时具有几乎恒定的长度。从半导体主体发出的光是未被变换的射线光,被变换的射线是从颗粒发出的,而对于被吸收而没有穿过发光变换层的那部分光(即权利要求1的第一部分射线)则不受此限定,在发光变换元件中被吸收的第一部分射线并不穿过发光变换元件,它并没有穿过发光变换层的路径,因为它已被发光颗粒吸收,因此权利要求1-29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是一致的,并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2页第10行至第15行中记载了:“发光变换元件将来自第一波长段的一部分射线按照下列方式变换为一种第二波长段的射线,也就是由半导体器件发射混合射线、特别是由第一波长段的射线和第二波长段的射线构成的混合色光。这就是说,发光变换元件从半导体主体发射的射线中仅优先选取第一波长段中的一个光谱段进行选择吸收,然后在波长较长的波段(在第二波长段中)进行发射。”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31行至第3页第2行中记载了:“为了保证发射的光肯定能够有统一的颜色,优先选用的是将发光变换层做成具有这样的恒定透射路径的结构…使半导体主体发射的所有发射方向的光穿过发光变换层的路径长度几乎恒定。”结合上述记载,能够确定,半导体主体发射的射线一部分被变换,另一部分没有被变换,被变换的射线是从颗粒发出,不是从半导体发出,半导体主体发射的所有方向上的射线是指没有被变换的所有射线,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29的修改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图2-4、图10示出的内容(路径长度最大差别1:4)与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第11页第23-24行的内容相互矛盾;权利要求1限定的路径长度相等与说明书第11页第23-24行和说明书第3页第4-5行的内容相互矛盾;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特别是不能实现“路径相等”。
专利权人认为,各附图与说明书并不矛盾,说明书给出的仅仅是示意图;从半导体主体发出的光是未被变换的射线光,而非所有射线,被变换的射线是从颗粒发出的,而不是从半导体主体发出的;本专利已经就附图1-14用多于10个实施例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详细和清楚的说明,请求人的理由缺乏技术和法律上的根基。
对此合议组认为,前面已经评述过,射线的路径长度并不是狭义地指“几何路径”,附图2-4、图10只是其各个实施例的一种示意图,其本身并未按比例绘制,且从视觉上观看的直观几何路径,并不代表射线的路径长度,因此说明书图2-4、图10示出的内容与说明书第11页第23-24行的内容并无矛盾之处;至于“半导体主体发射的所有发射方向的光穿过发光变换层的路径长度相等”,如上面第6点的评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所有方向上的射线是指没有被变换的所有射线,被发光变换元件变换的那部分射线是由颗粒发出,因此说明书第11页第23-24行和说明书第3页第4-5行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并不矛盾;至于如何实现“路径长度相等”,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多种实施方式,如发光变换元件含有在环氧树脂基体或硅树脂中掺入无机发光材料,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能够实现“路径长度”相等,进而实现得到均匀发射混合色的半导体器件的目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的公开是充分的、完整的。
8、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但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记载,在说明书第11页第23-24行中记载的“由半导体主体发射的射线穿过发光变换元件的路径长度大体相等”,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相关内容明显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的内容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其从属权利要求2-27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同理,权利要求28、29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权人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4页第1-3行、第12-15行、第24-26行中均已经记载了上述特征,另外附图1-14所示的实施例部分也对该技术方案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完全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与上面的评述一样,半导体主体发射的所有方向上的射线是指没有被变换的所有射线,被发光变换元件变换的那部分射线是由颗粒发出,因此最后射出的光线是由“未变换的射线”和“被变换的射线”组成,而说明书中记载了“由半导体主体发射的射线穿过发光变换元件的路径长度大体相等”,因此这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其中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是一致的,因为对于权利要求1的上述内容而言,射线的路径长度并非是指所有单个光子的路径长度,而是射线中的所有光子只有确保未被变换的第二部分射线在发光变换元件内具有基本上相等的统计路径的情况下,才能确保主射线在发光变换元件内具有基本固定的被变换的几率,从而保证变换的射线和未被变换的射线的比率基本恒定,从而产生均匀的混合光,因此权利要求1是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29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9、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9.1.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光半导体,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a)一个半导体主体,所述的半导体主体具有半导体多层结构,其适合于发射从由紫外、蓝和绿色构成的光谱范围中选择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射线;
b)一个第一导电引线和一个第二导电引线,这两个导电引线分别与所述半导体主体进行导电连接;
c)一个含有至少一种掺在环氧树脂基体或硅树脂材料中的无机发光材料的发光变换元件,
d)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将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一部分射线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射线,而使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在没有被变换的情况下沿着多个路径经过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该多个路径在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中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使得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所述第一波长段的第二部分射线和第二波长段射线的多色射线。
附件4公开了一种发光二极管,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8]段,附图1、2):蓝色发光元件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金属杆2和金属柱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导电引线和第二导电引线),包围发光元件的树脂模子4,在树脂模子4中添加的荧光染料5。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4相比较,其区别之处在于:附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c)、d),即,附件4没有公开荧光染料5含有至少一种掺在环氧树脂基体或硅树脂材料中的无机发光材料;附件4也没有公开其荧光染料5能使发光元件发射的没有被变换的射线沿多个路径经过荧光染料5,该多个路径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另外,附件4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着色剂进行颜色补正,从而提高LED的发光率,并提高其亮度(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0006]段),而本专利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发射均匀多色射线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7行),两者并不相同。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与附件4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方面均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9.1.2、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的创造性
基于上面描述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4的区别之处,由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附件4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尽管附件4指出在树脂模子中添加红色颜料,则发光颜色可以变成白色,但是该着色剂是一种非发光物质,与权利要求1中的无机发光材料并不相同,亦即,附件4没有给出在发光变换元件中掺入无机发光材料,使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二部分射线沿多个相等的路径长度经过发光变换元件,从而发射多色射线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附件4的描述,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2.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的新颖性
附件7公开了一种面状光源,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1]-[0016],附图1、2):蓝色发光二极管1,通过涂敷将荧光物质和白色颜料调和而形成的荧光散射层3,荧光材料与用作白色物质的钛酸铅钡进行混合,并利用该混合物形成荧光散射层3。从附图1和2可以明显看出,蓝色发光二极管1与两根导电引线相连接。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7相比较,其区别在于:附件7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c)、d),即,附件7没有公开发光变换元件包括掺在环氧树脂或硅树脂材料中的无机发光材料;附件7也没有公开发光变换元件能使发光主体发射的没有被变换的射线沿多个路径经过该发光变换元件,该多个路径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另外,附件7所公开的面状光源是由预先制好的发光二极管构成装置,发光二极管本身并不包括发光变换元件,光导板的荧光散射层并不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发光变换元件。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与附件7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9.2.2、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的创造性
基于上面描述的权利要求1和附件7区别之处,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附件7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不相同,且附件7没有教导在发光变换元件中掺入无机发光材料,使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二部分射线沿多个相等的路径长度经过发光变换元件,从而发射多色射线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附件7所公开的内容,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3.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结合的创造性
附件2公开了一种面状光源,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7]-[0013]段,附图1、2):蓝色发光二极管1,涂敷白色粉末的散射层3,在散射层3的相反侧的光导板2的主面侧设有透明薄膜6。从附图1和2可以明显看出,蓝色发光二极管1与两根导电引线相连接。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较,其区别在于:附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c)、d),即,附件5没有公开半导体主体具有多层结构;附件2没有公开发光变换元件包括掺在环氧树脂或硅树脂材料中的无机发光材料;附件2也没有公开发光变换元件能使发光主体发射的没有被变换的射线沿多个路径经过该发光变换元件,该多个路径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
附件3公开了一种低压汞蒸汽放电灯,具体公开了(参见其第3栏9-42行和第6栏第24-48行):吸收层布置在排出套的表面,吸收层仅吸收不希望出现的蓝光射线并将其转换成可见射线。
附件3所涉及的是一种一种低压汞蒸汽放电灯,其技术领域不同于附件2,也不同于本专利,附件3教导了吸收层吸收蓝光射线并将其转换成可见射线,但没有教导在环氧树脂或硅树脂材料中掺入无机发光材料,从而使发光主体发射的没有被变换的射线沿多个相同路径经过该发光变换元件。鉴于附件3和附件2的技术领域不同,且附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c)、d),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c)、d)能够带来产生均匀的多色混合射线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9.3.2、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3结合的创造性
附件5公开了一种发光二极管,具体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附图1-4):发光体1,第一密封树脂11和第二密封树脂12,第一树脂11含有将发光元件发出的光的波长进行变换的荧光材料。从附图1和2可以明显看出,发光体1与两根导电引线相连接。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5相比较,其区别在于:附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c)、d),即,附件5没有公开半导体主体具有多层结构;附件5没有公开发光变换元件包括掺在环氧树脂或硅树脂材料中的无机发光材料;附件5也没有公开发光变换元件能使发光主体发射的没有被变换的射线沿多个路径经过该发光变换元件,该多个路径具有相等的路径长度。
与第9.3.1点的评述理由相同,由于附件3和附件5的技术领域不同,且附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c)、d),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产生均匀的多色混合射线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9.4、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附件7、附件3和附件10结合的创造性
根据第2点的评述理由,由于附件10的登载日在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之后,附件10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其创造性,因此附件4、附件7、附件3和附件10的结合失去基础,对于该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审查;又因为附件4、附件7、附件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d),因此即使附件4、附件7、附件3进行各种组合,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9.5、关于权利要求2-27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根据上面的评述,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且请求人在论述权利要求2-27不具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时,进一步使用的证据或论述的理由仅针对权利要求2-2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9.6、关于权利要求28、29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相同,权利要求28、29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97197402.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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