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亮度无电极低压光源-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亮度无电极低压光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02
决定日:2008-08-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6191079.8
申请日:1996-07-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电灯专利信托有限公司
主审员:袁丽颖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丛森
国际分类号:H01J6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该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上述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23日授权公告的96191079.8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高亮度无电极低压光源”,申请日为1996年7月18日,优先权日为1995年9月15日和1996年3月27日,专利权人是电灯专利信托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电灯组件,包括:

无电极灯,它包括闭合环形的管状灯壳,灯壳内充有压强低于0.5乇的汞蒸汽和起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

环绕所述灯壳放置的变压器铁芯;

设置在所述变压器铁芯上的输入绕组;

耦合到所述输入绕组的射频电源,用于把射频能量供给所述汞蒸汽和所述缓冲气体以便在所述灯壳内产生放电电流等于或大于2A的放电;并且

其中所述射频电源的频率在50KHz至3MHz之间。

2.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无电极灯包括所述灯壳内表面上的荧光涂层,所述荧光涂层响应于由所述放电发射的紫外线辐射,产生可见光辐射。

3.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射频电源频率在100KHz至400KHz之间。

4.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缓冲气体包括氪。

5.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管状灯壳的横截面尺寸在1~4英寸的范围。

6.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变压器铁芯具有环形结构。

7.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环绕所述灯壳放置的第二变压器铁芯,和放置在所述第二变压器铁芯上并与所述射频电源相连的第二初级绕组。    

8.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灯壳为卵形。

9.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灯壳包括两个平行配置的管,它们在其端部相连,构成闭合环。

10.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变压器铁芯由铁氧体材料构成。

11.如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变压器铁芯功率损耗与所述变压器铁芯有关,其中总功率由所述射频电源供给并且所述变压器铁芯功率损耗与所述总功率有关,以及其中所述变压器铁芯功率损耗低于或等于由所述射频电源供给的总功率的5%。

12.如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变压器铁芯的体积与所述无电极灯的放电功率之比低于1cm 3 /W。

13.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灯壳中的压强等于或低于0.2乇,放电电流等于或大于5A。

14.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灯壳由透过紫外线的材料构成,以及所述无电极灯发射紫外线辐射。

15.一种电灯组件,包括:

无电极灯,它包括其中充以压强低于0.5乇的汞蒸汽和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的管状灯壳,所述灯壳包括两个平行配置的管,在平行管一端或其附近与第一侧边管相连,在平行管另一端或其附近与第二侧边管相连,从而构成闭合环;

环绕在所述灯壳的第一侧边管上放置的第一变压器铁芯;

环绕在所述灯壳的第二侧边管上放置的第二变压器铁芯;

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一和第二变压器铁芯上的第一和第二初级绕组;

耦合到所述第一和第二初级绕组的射频电源,用于把足够的射频能量供给所述汞蒸汽和所述缓冲气体,以便在所述灯壳内产生放电电流等于或大于2A的放电;并且

其中所述射频电源的频率在50KHz至3MHz的范围内。

16.如权利要求15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无电极灯还包括在所述灯壳内表面上的荧光涂层,所述荧光涂层响应于由所述放电发射出的紫外线辐射,发射可见光的辐射。

17.如权利要求15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灯壳由透过紫外线的材料构成,所述无电极灯发射紫外线辐射。

18.如权利要求15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灯壳的所述两个平行配置的管每个的横截面尺寸都在1至4英寸的范围内。

19.如权利要求15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第一变压器铁芯和所述第二变压器铁芯每个都具有环形结构。

20.如权利要求15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第一变压器铁芯和所述第二变压器铁芯都由铁氧体材料构成。

21.如权利要求15所限定的电灯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灯壳中的压强低于或等于0.2乇,所述放电电流等于或大于5A。”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0日做出了第93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权利要求1-4、6-10、14-17、19、20无效,在权利要求5、11、12、13、18、21的基础上维持96191079.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在第93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生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专利权部分宣告无效审查结论公告,在该公告中本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电灯组件,包括:

无电极灯,它包括闭合环形的管状灯壳,灯壳内充有压强低于0.5乇的汞蒸汽和起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

环绕所述灯壳放置的变压器铁芯;

设置在所述变压器铁芯上的输入绕组;

耦合到所述输入绕组的射频电源,用于把射频能量供给所述汞蒸汽和所述缓冲气体以便在所述灯壳内产生放电电流等于或大于2A的放电;并且

其中所述射频电源的频率在50KHz至3MHz之间,

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管状灯壳的横截面尺寸在1~4英寸的范围。

2、一种电灯组件,包括:

无电极灯,它包括闭合环形的管状灯壳,灯壳内充有压强低于0.5乇的汞蒸汽和起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

环绕所述灯壳放置的变压器铁芯;

设置在所述变压器铁芯上的输入绕组;

耦合到所述输入绕组的射频电源,用于把射频能量供给所述汞蒸汽和所述缓冲气体以便在所述灯壳内产生放电电流等于或大于2A的放电;并且

其中所述射频电源的频率在50KHz至3MHz之间,

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变压器铁芯由铁氧体材料构成,

其中变压器铁芯功率损耗与所述变压器铁芯有关,其中总功率由所述射频电源供给并且所述变压器铁芯功率损耗与所述总功率有关,以及其中所述变压器铁芯功率损耗低于或等于由所述射频电源供给的总功率的5%。

3、一种电灯组件,包括:

无电极灯,它包括闭合环形的管状灯壳,灯壳内充有压强低于0.5乇的汞蒸汽和起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

环绕所述灯壳放置的变压器铁芯;

设置在所述变压器铁芯上的输入绕组;

耦合到所述输入绕组的射频电源,用于把射频能量供给所述汞蒸汽和所述缓冲气体以便在所述灯壳内产生放电电流等于或大于2A的放电;并且

其中所述射频电源的频率在50KHz至3MHz之间,

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变压器铁芯由铁氧体材料构成,

其中所述变压器铁芯的体积与所述无电极灯的放电功率之比低于1cm3/W。

4、一种电灯组件,包括:

无电极灯,它包括闭合环形的管状灯壳,灯壳内充有压强低于0.5乇的汞蒸汽和起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

环绕所述灯壳放置的变压器铁芯;

设置在所述变压器铁芯上的输入绕组;

耦合到所述输入绕组的射频电源,用于把射频能量供给所述汞蒸汽和所述缓冲气体以便在所述灯壳内产生放电电流等于或大于2A的放电;并且

其中所述射频电源的频率在50KHz至3MHz之间,

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灯壳中的压强等于或低于0.2乇,放电电流等于或大于5A。

5、一种电灯组件,包括:

无电极灯,它包括其中充以压强低于0.5乇的汞蒸汽和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的管状灯壳,所述灯壳包括两个平行配置的管,在平行管一端或其附近与第一侧边管相连,在平行管另一端或其附近与第二侧边管相连,从而构成闭合环;

环绕在所述灯壳的第一侧边管上放置的第一变压器铁芯;

环绕在所述灯壳的第二侧边管上放置的第二变压器铁芯;

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一和第二变压器铁芯上的第一和第二初级绕组;

耦合到所述第一和第二初级绕组的射频电源,用于把足够的射频能量供给所述汞蒸汽和所述缓冲气体,以便在所述灯壳内产生放电电流等于或大于2A的放电;并且

其中所述射频电源的频率在50KHz至3MHz的范围内,

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灯壳的所述两个平行配置的管每个的横截面尺寸都在1至4英寸的范围内。

6、一种电灯组件,包括:

无电极灯,它包括其中充以压强低于0.5乇的汞蒸汽和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的管状灯壳,所述灯壳包括两个平行配置的管,在平行管一端或其附近与第一侧边管相连,在平行管另一端或其附近与第二侧边管相连,从而构成闭合环;

环绕在所述灯壳的第一侧边管上放置的第一变压器铁芯;

环绕在所述灯壳的第二侧边管上放置的第二变压器铁芯;

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一和第二变压器铁芯上的第一和第二初级绕组;

耦合到所述第一和第二初级绕组的射频电源,用于把足够的射频能量供给所述汞蒸汽和所述缓冲气体,以便在所述灯壳内产生放电电流等于或大于2A的放电;并且

其中所述射频电源的频率在50KHz至3MHz的范围内,

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灯壳中的压强低于或等于0.2乇,所述放电电流等于或大于5A。”

针对上述部分有效的专利权,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2月25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US3500118号美国专利,公开日:1970年3月10日,共6页,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8页;

证据2:《电光源原理引论》封面、扉页、第130和第158页复印件,共4页,1988年10月第1版,1988年10月第1次印刷;

证据3:US4010400号美国专利,公开日:1977年3月1日,共12页,及其部分中文译文1页;

证据4:《Developments in soft magnetic power ferrites》,共6页,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0页,源自《Journal of Magnetism and Magnetic Materials》第160卷第323-328页,公开时间为1996年;

证据5:《铁氧体物理学》,共15页,复印件,出版时间为1962年11月1日;

证据6:《铁氧体工艺》,共3页,复印件;

证据7:US4005330号美国专利,公开日:1977年1月25日,共6页,及其中文译文8页;

证据8:《Eletrodeless lamps for lighting:a review》,共9页,及其中文译文4页,公开日为1993年11月。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仅在于:①灯壳内的汞蒸汽和起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的压强不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压强为低于0.5乇;②在灯壳内产生的放电电流的大小不同,权利要求1将其限定为≥2A。而证据2和证据3与权利要求1技术领域相同,并分别公开了前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2)权利要求2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①灯壳内的惰性气体的压强不同,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压强为低于0.5乇;②在灯壳内产生的放电电流的大小不同,权利要求2将其限定为≥2A;③权利要求2称变压器铁芯功率损耗与所述变压器铁芯有关;④权利要求2称总功率由所述射频电源供给;⑤所述变压器铁芯功率损耗与所述总功率有关;⑥权利要求2将所述变压器铁芯损耗限定为低于或等于所述射频电源供给的总功率的5%。而证据2、3分别公开了前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证据4、5、6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⑥,区别技术特征③、④、⑤不是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3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①灯壳内的惰性气体的压强不同,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压强为低于0.5乇;②在灯壳内产生的放电电流的大小不同,权利要求3将其限定为≥2A;③权利要求3将所述变压器铁芯的体积与所述无电极灯的放电功率之比限定为1cm3/w以下。证据2、3分别公开了前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证据7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③。(4)权利要求4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①灯壳内的惰性气体的压强不同,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压强为低于0.2乇;②在灯壳内产生的放电电流的大小不同,权利要求4将其限定为≥5A。证据2、8分别公开了前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5)权利要求5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①灯壳内的惰性气体的压强不同,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压强为低于0.5乇;②在灯壳内产生的放电电流的大小不同,权利要求5将其限定为≥2A。证据2、3分别公开了前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6)权利要求6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①灯壳内的惰性气体的压强不同,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压强为低于0.2乇以下;②在灯壳内产生的放电电流的大小不同,权利要求6将其限定为≥5A。证据2、8分别公开了前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7)权利要求2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③、④、⑤不是技术特征,不能简要清楚地表述保护范围的特征,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25日受理了该无效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08年2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2008年4月11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还提交了一份德文文件的首页和1页正文的复印件共2页以及2页相应的中文译文作为反证。其中,所述反证主要讲述了直流电弧的一般性质。专利权人主要认为:(1)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通过选择灯的工作参数,例如气体压强和放电电流,来改善灯的总体性能。根据本专利的电灯组件利用一组优选参数的组合实现了产生高流明输出、每瓦特高流明、低铁芯损耗和长寿命的技术效果。而证据1并没有意识到通过调节灯管的放电电流和气体压强可以改善无电极电弧放电装置的整体性能。证据2只公开了对于球型无极灯灯泡中惰性气体压强与放电灯的形状和尺寸有关,没有教导或建议惰性气体压强与将放电功率有效地转换为紫外辐射之间的关系。证据3既没有教导或建议恰当地选择放电电流对于在驱动感应放电时引起的铁氧体铁芯损耗有决定性作用,也没有教导或建议惰性气体压强与将放电功率有效地转换为紫外辐射之间的关系。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把针对球型无级灯的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的闭合环形灯管的无极灯以解决在降低铁氧体铁芯损耗的同时获得有效紫外辐射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尤其是没有给出将两个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进行结合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同理,权利要求5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2)现有技术从整体上也没有给出将证据2-6中的各个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的闭合环形灯管的无极灯以解决在降低铁氧体铁芯损耗的同时获得有效紫外辐射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尤其是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3)证据7中的“一个典型的40W的灯”技术特征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中的放电功率。因为40W只是灯系统的功率不是放电功率。证据7中公开的是球型放电灯,对其放电功率的计算是很复杂的。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尤其是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相进行结合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4)证据8没有教导或建议恰当地选择放电电流对于驱动感应放电时引起的铁氧体铁芯损耗有决定性作用。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尤其是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进行结合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6也具有创造性。(5)权利要求2的类型是清楚的,权利要求2用词的含义均应被理解为所属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权利要求2的用词理解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2008年6月12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转送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

2008年7月24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部分宣告无效审查结论公告中的权利要求1-6。(3)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6。(4)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4、5、8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的原件。(5)请求人当庭表示对反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6)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2、3、4、5、7、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3、7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7)请求人当庭确认其无效理由是: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3、4、5的结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3、7的结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8的结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2、8的结合没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本案事实已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的文本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权部分宣告无效审查结论公告中的权利要求1-6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附图以及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证据

由于本专利优先权日为1995年9月15日和1996年3月27日,申请日为1996年7月18日,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的公开时间为1996年,月日不详,合议组推定其公开日为1996年12月31日,该日期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以及申请日之后,因此证据4不能作为评价本申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请求人在其提供的证据4的中文译文中所记载的1996年7月1日在其原文中没有相应出处,因此不能作为证据4的公开日。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3、5、7、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3、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而至于证据8的中文译文准确性,由于专利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视为专利权人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2、3、5、7、8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3、7、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2、3、5、7、8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2为电光源专业教学用书,证据5为铁氧体物理学专业的教学参考书,两者均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至于专利权人所提供的反证,由于专利权人在陈述具体理由时并没有结合该证据,因此合议组在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对该证据不予考虑。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灯组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采用铁氧体磁芯的无极气体电子放电装置,包括密封的中空的管状灯管12,灯管12内充入足量的汞来提供蒸气压,在工作温度40度时是5到10微米汞柱,氩气的分压大约1-5毫米汞柱,灯管12上套有一对铁氧体磁环15和16,将电磁能源耦合进来,铁氧体磁环15被绕有多匝的绕组17,绕组导线与射频振荡源19连接,射频振荡器19产生频率范围在100到500KHz的振荡(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9-13行以及第2页第8-36行、图1-4),并且,荧光灯的外径可以是1.25英寸(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8-9行),其中的铁氧体磁环15和1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变压器铁芯,射频振荡源或振荡器19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射频电源。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仅仅在于:①灯壳内汞蒸汽和起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的压强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低于0.5乇;②在灯壳内产生放电电流的大小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等于或大于2A。

证据2公开了一种低气压高频无极放电荧光灯,并具体公开了:灯不必一定做成长管形,可以根据使用要求选用球形外壳,所充的惰性气体压强也毋需考虑电极寿命,完全由最佳的电子温度条件所确定,一般在10-1Torr数量级,和放电灯的形状、尺寸有关(参见证据2第158页第3段)。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并且上述区别特征①在证据2中的作用和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都是提高光的输出效率、产生高流明输出。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光输出效率/流明输出低的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无电极荧光灯,其中,铁氧体变压器的五匝的初级绕组的输入电压和电流分别在50KHz条件下为50V和0.6A,此时感应的电压和电流约为10V和3A,磁芯的损耗约3W(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倒数第2段)。可见,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并且获得了较低的铁芯损耗。可见,区别特征②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以解决铁芯损耗高的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1、证据2、证据3与权利要求1都属于相同的领域;并且证据2和3都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将证据2和3结合到证据1中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专利权人的观点(1),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参见第6页第13-28行)指出“恰当地选择放电电流对于在驱动感应放电时引起的铁氧体铁芯损耗有决定性作用”,通过分析铁芯损耗与放电电流的关系, 指出“该分析说明了在较大放电电流时可获得较大的耦合效率”,可见,在本专利中,选择放电电流是为了达到降低铁芯损耗的目的。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28行至第7页第2行中指出,单纯的增大放电电流不能产生期望的灯性能(高流明输且低铁芯损耗),为了产生有效的紫外辐射,需要选择缓冲气体的压强。可见,本专利中,选择压强是为了达到高流明的目的。从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来看,放电电流的选择和压强的选择各自对应不同的目的,这两个参数的组合获得了对应的目的的组合的效果,说明书中并没有分析和描述放电电流和压强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给出了气体的压强在10-1Torr即可以获得提高光的输出效率(即提高流明)的效果的技术启示,证据3给出了提高放电电流至3A可以获得低铁芯损耗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证据2和3结合到证据1中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电灯组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采用铁氧体磁芯的无极气体电子放电装置,包括密封的中空的管状灯管12,灯管12内充入足量的汞来提供蒸气压,在工作温度40度时是5到10微米汞柱,氩气的分压大约1-5毫米汞柱,灯管12上套有一对铁氧体磁环15和16,将电磁能源耦合进来,铁氧体磁环15被绕有多匝的绕组17,绕组导线与射频振荡源19连接,射频振荡器19产生频率范围在100到500KHz的振荡(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9-13行以及第2页第8-36行、图1-4),并且荧光灯的外径可以是1.25英寸(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8-9行),其中的铁氧体磁环15和16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变压器铁芯,射频振荡源或振荡器19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射频电源。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与证据1相比区别仅仅在于:①灯壳内汞蒸汽和起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的压强不同,权利要求2中为低于0.5乇;②在灯壳内产生放电电流的大小不同,权利要求2中为等于或大于2A。③权利要求2称变压器铁芯功率损耗与所述变压器铁芯有关;④权利要求2称总功率由所述射频电源供给;⑤所述变压器铁芯功率损耗与所述总功率有关;⑥权利要求2将所述变压器铁芯损耗限定为低于或等于所述射频电源供给的总功率的5%。

证据2公开了一种低气压高频无极放电荧光灯,并具体公开了:灯不必一定做成长管形,可以根据使用要求选用球形外壳,所充的惰性气体压强也毋需考虑电极寿命,完全由最佳的电子温度条件所确定,一般在10-1Torr数量级,和放电灯的形状、尺寸有关(参见证据2第158页第3段)。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并且上述区别特征①在证据2中的作用和在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都是提高光的输出效率、产生高流明输出。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光输出效率/流明输出低的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无电极荧光灯,其中,铁氧体变压器的五匝的初级绕组的输入电压和电流分别在50KHz条件下为50V和0.6A,此时感应的电压和电流约为10V和3A,磁芯的损耗约3W(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倒数第2段)。可见,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并且获得了较低的铁芯损耗。可见,区别特征②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以解决铁芯损耗高的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5公开了各种型号和性能的铁氧体材料,并涉及了铁氧体的磁损耗问题(参见证据5全文),其公开的内容给出了如何选择低铁芯损耗材料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各种铁氧体铁芯。而且本专利并没有特别说明其电灯组件中所用的铁芯是特殊的铁氧体材料,因此可以将本专利中的铁芯理解为采用现有的铁氧体材料制成的铁芯。而公知地,在本领域中变压器铁芯功率损耗势必与所述变压器铁芯有关,总功率势必由所述射频电源供给,变压器铁芯功率损耗势必与所述总功率有关。因此,区别特征③、④、⑤仅仅是对电灯组件的公知的客观现象的描述,而至于区别特征⑥,虽然将变压器铁芯功率损耗限定为低于或等于由射频电源供给的总功率的5%,但正如专利权人所陈述的,所述由铁氧体材料制成的变压器铁芯的功率损耗是材料在实际使用条件下的测量值,受使用条件和铁芯形状等限制,该数值不是对电灯组件本身的结构特征的限定也没有对电灯组件本身的结构产生影响,根据证据5提供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具体的使用要求,在现有技术提供的材料中选取符合区别特征③、④、⑤规定条件的铁氧体材料制成的变压器铁芯,并利用常规试验手段实现区别特征⑥,因此区别特征③、④、⑤、⑥并不能为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从证据2、3、5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将证据2、3、5结合到证据1中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灯组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采用铁氧体磁芯的无极气体电子放电装置,包括密封的中空的管状灯管12,灯管12内充入足量的汞来提供蒸气压,在工作温度40度时是5到10微米汞柱,氩气的分压大约1-5毫米汞柱,灯管12上套有一对铁氧体磁环15和16,将电磁能源耦合进来,铁氧体磁环15被绕有多匝的绕组17,绕组导线与射频振荡源19连接,射频振荡器19产生频率范围在100到500KHz的振荡(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9-13行以及第2页第8-36行、图1-4),并且荧光灯的外径可以是1.25英寸(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8-9行),其中的铁氧体磁环15和1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变压器铁芯,射频振荡源或振荡器19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射频电源。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与证据1相比区别仅仅在于:①灯壳内汞蒸汽和起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的压强不同,权利要求3中为低于0.5乇;②在灯壳内产生放电电流的大小不同,权利要求3中为等于或大于2A;③权利要求3将所述变压器铁芯的体积与所述无电极灯的放电功率之比限定为低于1cm3/W。

证据2公开了一种低气压高频无极放电荧光灯,并具体公开了:灯不必一定做成长管形,可以根据使用要求选用球形外壳,所充的惰性气体压强也毋需考虑电极寿命,完全由最佳的电子温度条件所确定,一般在10-1Torr数量级,和放电灯的形状、尺寸有关(参见证据2第158页第3段)。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并且上述区别特征①在证据2中的作用和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都是提高光的输出效率、产生高流明输出。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光输出效率/流明输出低的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无电极荧光灯,其中,铁氧体变压器的五匝的初级绕组的输入电压和电流分别在50KHz条件下为50V和0.6A,此时感应的电压和电流约为10V和3A,磁芯的损耗约3W(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倒数第2段)。可见,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并且获得了较低的铁芯损耗。可见,区别特征②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以解决铁芯损耗高的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7公开了一种用于无极荧光灯的磁芯,并具体公开了:一个典型的40W的灯,铁氧体变压器铁芯口的厚度为1.6cm,内直径为3.5cm,外直径为6cm(参见证据7中文译文第5页右栏第2段)。经简单计算可知,该铁芯的体积与总功率之比为:

,

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3),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7没有公开具有铁氧体变压器铁芯的40W的灯的具体放电功率,但根据本领域的常识可知,即使考虑了损耗问题,该损耗也应该在合理的损耗范围内,不足以影响至所述铁芯体积与放电功率之比高于1cm3/W。由此可见,实际上证据7也已经给出了将所述变压器铁芯的体积与所述无电极灯的放电功率之比控制在低于1cm3/W的技术启示。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7与权利要求3都属于相同的领域,因此将证据2、3和7结合到证据1中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电灯组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采用铁氧体磁芯的无极气体电子放电装置,包括密封的中空的管状灯管12,灯管12内充入足量的汞来提供蒸气压,在工作温度40度时是5到10微米汞柱,氩气的分压大约1-5毫米汞柱,灯管12上套有一对铁氧体磁环15和16,将电磁能源耦合进来,铁氧体磁环15被绕有多匝的绕组17,绕组导线与射频振荡源19连接,射频振荡器19产生频率范围在100到500KHz的振荡(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9-13行以及第2页第8-36行、图1-4),并且荧光灯的外径可以是1.25英寸(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8-9行),其中的铁氧体磁环15和16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变压器铁芯,射频振荡源或振荡器19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射频电源。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与证据1相比区别仅仅在于:①灯壳内汞蒸汽和起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的压强不同,权利要求4中为低于0.2乇;②在灯壳内产生放电电流的大小不同,权利要求4中为等于或大于5A。

证据2公开了一种低气压高频无极放电荧光灯,并具体公开了:灯不必一定做成长管形,可以根据使用要求选用球形外壳,所充的惰性气体压强也毋需考虑电极寿命,完全由最佳的电子温度条件所确定,一般在10-1Torr数量级,和放电灯的形状、尺寸有关(参见证据2第158页第3段)。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并且上述区别特征①在证据2中的作用和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都是提高光的输出效率、产生高流明输出。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光输出效率/流明输出低的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8公开了H型的低压汞和稀有气体的放电特性(参见证据8中文引文第3页,尤其是图2),从图2所示的放电特性曲线可知,当放电电压小于3伏时放电电流大于等于5A。可见,证据8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并且获得了较低的铁芯损耗。可见,区别特征②在证据8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8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以解决铁芯损耗高的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1、证据2、证据8与权利要求4都属于相同的领域;并且证据2和8都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将证据2和8结合到证据1中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4),合议组认为:证据8虽然没有直接公开恰当地选择放电电流对铁氧体铁芯损耗有决定性的影响,但其已经公开了选择大于等于5A的放电电流,实际上已经给出了选择大于等于5A的放电电流的技术启示,而公知地,迄今为止人们对电灯组件的改进点无非是降低损耗提高发光效率等,对铁芯材料、放电电流等的选择无疑均会对铁芯损耗产生影响,并不需特别说明,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4)不予支持。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灯组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采用铁氧体磁芯的无极气体电子放电装置,包括密封的中空的管状灯管12,灯管12内充入足量的汞来提供蒸气压,在工作温度40度时是5到10微米汞柱,氩气的分压大约1-5毫米汞柱,灯管12包括两个平行管,在平行管的两边套有一对铁氧体磁环15和16,将电磁能源耦合进来,铁氧体磁环15和16分别绕有多匝的绕组17,绕组导线与射频振荡源19连接,射频振荡器19产生频率范围在100到500KHz的振荡(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9-13行以及第2页第8-36行、图1-4),并且荧光灯的外径可以是1.25英寸(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8-9行),其中的铁氧体磁环15和16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变压器铁芯,射频振荡源或振荡器19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射频电源。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与证据1相比区别仅仅在于:①灯壳内汞蒸汽和起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的压强不同,权利要求5中为低于0.5乇;②在灯壳内产生放电电流的大小不同,权利要求5中为等于或大于2A。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证据2和证据3分别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并且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证据1中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将证据2和3结合到证据1中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灯组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采用铁氧体磁芯的无极气体电子放电装置,包括密封的中空的管状灯管12,灯管12内充入足量的汞来提供蒸气压,在工作温度40度时是5到10微米汞柱,氩气的分压大约1-5毫米汞柱,灯管12包括两个平行管,在平行管的两边套有一对铁氧体磁环15和16,将电磁能源耦合进来,铁氧体磁环15和16分别绕有多匝的绕组17,绕组导线与射频振荡源19连接,射频振荡器19产生频率范围在100到500KHz的振荡(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9-13行以及第2页第8-36行、图1-4),并且荧光灯的外径可以是1.25英寸(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8-9行),其中的铁氧体磁环15和16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变压器铁芯,射频振荡源或振荡器19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射频电源。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与证据1相比区别仅仅在于:①灯壳内汞蒸汽和起缓冲气体作用的惰性气体的压强不同,权利要求6中为低于0.2乇;②在灯壳内产生放电电流的大小不同,权利要求6中为等于或大于5A。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4相同的理由,证据2和证据8分别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并且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证据1中获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将证据2和8结合到证据1中获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鉴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因此合议组对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96191079.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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