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多功能整地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30
决定日:2008-08-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38852.4
申请日:2002-06-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绥化市北林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5-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振江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张霞
国际分类号:A01B4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的启示,当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时,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5月2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2238852.4,名称为“新型多功能整地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2年6月17日,专利权人是王振江。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新型多功能整地机,包括深松起垄镇压总成(1)、主传动箱(4)、悬挂架(5)、灭茬刀轴总成(8)和旋耕刀轴总成(11),其特征在于在右侧板(3)与左侧板(16)之间平行固装后横梁(2)和前横梁(6),构成机架;内部安装着一对伞齿轮副(14)的主传动箱(4)固定在后、前横梁(2)、(6)中间上部;灭茬刀轴齿轮箱(7)和旋耕刀轴齿轮箱(17)分别设置在右侧板(3)和左侧板(16)外壁上,其固套着灭茬箱主动齿轮(10)的灭茬箱动力输入轴(9)和固套着旋耕箱主动齿轮(18)的旋耕箱动力输入轴(15)分别利用传动连接套(20)与固装着被动伞齿轮的主传动箱动力输出轴(13)连接;灭茬箱动力输出齿轮(12)与灭茬刀轴总成(8)固接,灭茬刀 轴总成(8)另一端利用轴承支承在左侧板(16)上;旋耕箱动力输出齿轮(19)与旋耕刀轴总成(11)固接,旋耕刀轴总成(11)的另一端利用轴承连接支承在右侧板(3)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多功能整地机,其特征在于在灭茬刀轴齿轮箱(7)内安装着灭茬箱主动齿轮(10)、四个灭茬箱中间齿轮(21)和灭茬箱动力输出齿轮(12),并依次啮合,构成5级齿轮传动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多功能整地机,其特征在于在旋耕刀轴齿轮箱(17)内安装着旋耕箱主动齿轮(18)、二个旋耕箱中间齿轮(22)和旋耕箱动力输出齿轮(19),并依次啮合,构成3级齿轮传动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绥化市北林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号为89216816.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公告日为1990年3月21日,共3页;
附件2:申请号为90210372.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公告日为1991年9月25日,共9页;
附件3:专利号为98237197.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月19日,共3页;
附件4:专利号为92221186.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2月1日,共7页;
附件5:专利号为00216853.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28日,共6页;
附件6:专利号为96206918.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3月18日,共2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和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和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和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和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依据附件2所述的侧传动箱内设置4个齿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灭茬齿轮箱内设置5个齿轮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4与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灭茬刀轴总成(8)和旋耕刀轴总成(11)一端设置在左侧板上,另一端设置在右侧板上,成为通轴,在附件4、5、6的附图中可以看出来,在本领域是公知的技术。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受理通知书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08年1月16日收到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补充提交了一份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7:申请号为91221861.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公告日为1992年6月24日,共4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7公开了一种旋耕机,主传动箱的动力输出轴分别与粉碎刀轴主动齿轮7的输入轴、旋耕刀轴主动链轮15的输入轴相连接,粉碎刀轴齿轮箱和旋耕刀轴齿轮箱分别设置在左、右连接板(相当于左、右侧板)的外壁上,粉碎刀轴另一端通过轴承支承在右连接板13上,旋耕刀轴另一端通过轴承支承在左连接板11上,附件7结合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都是通过主传动箱将动力传到侧传动箱然后通过齿轮传到刀轴,并将刀轴的另一端通过轴承支承在侧板上,唯一不同的是使用传动连接套来连接两个传动轴,但这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附件1公开的旋耕机不具有灭茬的功能,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2)附件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结尾部分的技术特征“灭茬箱动力输出齿轮(12)与灭茬刀轴总成(8)固接,灭茬刀 轴总成(8)另一端利用轴承支承在左侧板(16)上;旋耕箱动力输出齿轮(19)与旋耕刀轴总成(11)固接,旋耕刀轴总成(11)的另一端利用轴承连接支承在右侧板(3)上”,也达不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所以附件2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当然更具有新颖性;(3)附件3的现有技术部分只公开了旋耕机的动力传动系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所以附件3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4)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和3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完全错误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具有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4同样具有创造性;(6)附件5与附件4的结合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7)附件6与附件4的结合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8)衡量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应该从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出发,单独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不具有创造性不能否定整个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5日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08年1月16日收到的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有异议,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不能参与诉讼,请求人当庭转交绥化市北林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专利权人确认认可其主体资格;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对于请求书以及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其它无效理由表示放弃,放弃附件1、附件3、附件5和附件6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补充的意见陈述书中没有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附件7、附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上述无效理由不予接受;专利权人当庭陈述了“主传动箱只有一对伞齿轮副,带来了整地机上、下配比重量更合理的技术效果以及减轻的重量分布到两个侧齿轮箱时整地机更稳定的技术效果,两个刀轴两端所连接的左侧板和右侧板是构造封闭式机架的两个边,因此获得的稳定效果以及两刀轴对机架的支撑效果更优”。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附件1、附件3、附件5和附件6作为证据使用,在此合议组对附件1、附件3、附件5和附件6不再予以考虑。
附件2、附件7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附件4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都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也予以认可,其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审理的范围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表示除上述明确的无效理由外对于请求书以及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其它无效理由表示放弃,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节(5)的规定,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由于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补充的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没有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附件7、附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于涉及这些证据组合的无效理由不予接受,因此合议组确定本案的审理范围如下: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新型多功能整地机,附件2公开了一种联合整地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第4页第17行至第5页19行以及附图1):联合整地机由限深轮1、悬挂架2、减速箱3、侧传动箱4、侧支承5、碎茬装置6、旋耕装置7、深松装置8、碎土分离筛9、起垄装置10、镇压装置11以及机罩12构成,悬挂架2由框架式整体直机架和悬挂杆组成,框架式整体直机架由前梁13、中梁14、后梁15和两个纵梁16合成,减速箱3装在中梁14上面,两个侧传动箱4装在纵梁16两侧,两个侧支承5装在纵梁16两侧,减速箱3内有小伞齿轮、大伞齿轮、碎茬主动齿轮、碎茬从动齿轮、旋耕主动齿轮、旋耕从动齿轮、动力从小伞齿轮输入,经大伞齿轮换向,从碎茬从动齿轮和旋耕从动齿轮以不同转速数输出,动力通过一侧的侧传动箱传给碎茬装置,同时动力通过另一侧的侧传动箱传给旋耕装置。其中所述深松装置8、起垄装置10、镇压装置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深松起垄镇压总成,所述减速箱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传动箱,所述悬挂架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悬挂架,所述碎茬装置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灭茬刀轴总成,所述旋耕装置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旋耕刀轴总成,所述两个侧支承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左、右侧板,所述前梁13、后梁15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平行固装在左、右侧板之间的前横梁和后横梁,所述减速箱3内有小伞齿轮和大伞齿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传动箱内部安装着一对伞齿轮副,所述减速箱3装在中梁14上面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主传动箱固定在后、前横梁中间上部,所述两个侧传动箱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灭茬刀轴齿轮箱和旋耕刀轴齿轮箱,由所述两个侧传动4装在纵梁16两侧以及两个侧支承5装在纵梁16两侧以及附图1所示可以得知,灭茬刀轴齿轮箱和旋耕刀轴齿轮箱分别设置在右、左侧板外壁上。
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1)固套着灭茬箱主动齿轮的灭茬箱动力输入轴和固套着旋耕箱主动齿轮的旋耕箱动力输入轴分别利用传动连接套与固装着被动伞齿轮的主传动箱动力输出轴连接;(2)灭茬箱动力输出齿轮与灭茬刀轴总成固接,灭茬刀轴总成另一端利用轴承支承在左侧板上;(3)旋耕箱动力输出齿轮与旋耕刀轴总成固接,旋耕刀轴总成的另一端利用轴承连接支承在右侧板上。
附件7公开了一种秸秆粉碎还田旋耕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7第4页第1行至15行以及附图):秸秆粉碎还田旋耕机由2个万向节总程、主传动轴3、3个换向齿轮4、5和18、2个左右传动轴6和17、3个粉碎刀轴传动齿轮、粉碎刀轴9、2块连接板11和13、1个旋耕刀轴12等部件构成,动力由拖拉机输出轴输出,经万向节总程和主传动轴3传至换向齿轮4,再由换向齿轮5经左传动轴6传至粉碎刀轴传动齿轮7、8和10来带动粉碎刀轴转动,由换向齿轮18经由传动轴17传至旋耕刀轴传动链轮15和14来带动旋耕刀轴转动。对于区别特征(1),附件7公开的主传动轴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传动箱动力输出轴,左右传动轴6和7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灭茬箱动力输入轴和旋耕箱动力输入轴,粉碎刀轴传动齿轮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灭茬箱主动齿轮,旋耕刀轴传动链轮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旋耕箱主动齿轮,换向齿轮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被动伞齿轮,而由附件7所公开的“再由换向齿轮5经左传动轴6传至粉碎刀轴传动齿轮7、8和10来带动粉碎刀轴转动,由换向齿轮18经由传动轴17传至旋耕刀轴传动链轮15和14来带动旋耕刀轴转动”可以得知,灭茬箱动力输入轴与灭茬箱主动齿轮固套,旋耕箱动力输入轴与旋耕箱主动齿轮固套,由附件7公开的“动力由拖拉机输出轴输出,经万向节总程和主传动轴3传至换向齿轮4”以及附图可以得知,主传动箱动力输出轴与被动伞齿轮固装,因此附件7公开了区别特征(1)中的大部分特征,没有公开的内容仅仅是灭茬箱动力输入轴和旋耕箱动力输入轴分别利用传动连接套来连接主传动箱动力输出轴,然而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为了在轴之间传递动力必然需要这样的传动连接套来完成动力的传送;对于区别特征(2)和(3),附件7公开的粉碎刀轴传动齿轮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灭茬箱动力输出齿轮,所公开的旋耕刀轴传动链轮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旋耕箱动力输出齿轮,所公开的2块连接板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左右侧板,而由附件7所公开的传至粉碎刀轴传动齿轮7、8和10来带动粉碎刀轴转动、传至旋耕刀轴传动链轮15和14来带动旋耕刀轴转动以及附图可以得知,灭茬箱动力输出齿轮与灭茬刀轴总成固接,而灭茬刀轴总成另一端则必然利用轴承支承在一侧连接板上,旋耕箱动力输出齿轮与旋耕刀轴总成固接,旋耕刀轴总成的另一端必然利用轴承连接支承在另一侧连接板上。
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附件2以解决灭茬刀轴总成和旋耕刀轴总成处于悬臂状况从而稳定性差、工作寿命短以及机架不稳固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可以产生同样的技术效果,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当庭陈述的“主传动箱只有一对伞齿轮副,带来了整地机上、下配比重量更合理的技术效果以及减轻的重量分布到两个侧齿轮箱时整地机更稳定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认为,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看,并不能得出主传动箱内只有一对伞齿轮副,并且所述的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
对于专利权人当庭陈述的“两个刀轴两端所连接的左侧板和右侧板是构造封闭式机架的两个边,因此获得的稳定效果以及两刀轴对机架的支撑效果更优”,合议组认为,由附件7所公开内容可以直接得出两个刀轴两端连接左右连接板,这与专利权人所述的封闭式机架的结构相同,获得技术效果也相同。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宣告0223885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