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船用挂机的转动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36
决定日:2008-08-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16319.7
申请日:2005-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福祥
授权公告日:2007-01-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史云高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李韵美
参审员:朱芳芳
国际分类号:B63H20/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要分别针对该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判断,一般判断方法是依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10日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200520116319.7的专利权,名称为“一种船用挂机的转动机构”,申请日为2005年11月10日,专利权人是史云高。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船用挂机的转动机构,包括内腔设有传动轴的中间轴套(1),中间轴套(1)上段对合抱攀有由两部分组成的转套(2),其特征是:所述的转套(2)上端周边制有对合而成的转套凹槽(2a),中间轴套(1)上段上沿部制有向外侧延伸的上台阶(1a),位于转套(2)凹槽(2a)与上台阶(1a)形成的空间内设有至少三个滚动件(3);所述的中间轴套(1)下沿周边制有向外侧延伸的下台阶(1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船用挂机的转动机构,其特征是:所述的转套凹槽(2a)底面面上制有圆弧槽(2b),所述的滚动件(3)位于转套凹槽(2a)的圆弧槽(2b)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船用挂机的转动机构,其特征是:所述的中间轴套的下台阶(1b)台阶面与所述的转套(2)下端间隔距离小于所述的滚动件(3)外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船用挂机的转动机构,其特征是:所述的转套(2)上端周边外侧壁高于所述的上台阶(1a)台阶面。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船用挂机的转动机构,其特征是:所述的滚动件(3)为滚珠。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船用挂机的转动机构,其特征是:所述的滚动件(3)为滚柱。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船用挂机的转动机构,其特征是:所述的转套(2)凹槽(2a)沿轴心形成的内径和外经的距离小于两倍的滚珠直径。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船用挂机的转动机构,其特征是:所述的滚珠数量25枚,直径为11mm,该滚珠沿圆周分布置于所述的圆弧槽(2b)内。”
针对上述专利权,郑福祥(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01210484.1的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
附件2(下称证据2):《机械传动设计手册》(下册)的封面、版权页及第1705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3-1(下称证据3-1):海鸥牌船用挂机说明书的封面及第19-20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3-2(下称证据3-2):浙江省宁波市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第0062497号、第0224140号复印件共1页;
附件3-3(下称证据3-3):关于宁波挂机厂组建宁波海鸥挂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复印件共1页;
附件3-4(下称证据3-4):中国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6668-93复印件共9页:
附件4(下称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01-1995复印件共17页;
附件5: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200520116319.7(即本专利)的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10日。
其主要无效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位于转套(2)凹槽(2a)与上台阶(1a)形成的空间内设有至少三个滚动件(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所述的转套凹槽(2a)底面面上制有圆弧槽(2b),所述的滚动件(3)位于转套凹槽(2a)的圆弧槽(2b)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08年4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是:(1)请求人使用证据1-4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关于评价实用新型专利使用的现有技术的领域和数量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8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并认为滚动件在大强度长时间使用时会出现局部微小的左右晃动,不至于影响工作;(3)本专利转套凹槽底面面上制有的圆弧槽,是优化的技术措施,是为了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6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17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同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并各自陈述了意见。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双方均明确表示没有物证演示、没有证人出庭作证;请求人明确了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证据4,并当庭提交证据2、3-1、3-2、3-3的原件,同时请求人明确表示证据3-4为行业标准,当庭没有提交原件;专利权人表示证据2、3-1、3-2、3-3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并认为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3-4为复印件,不是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1、3-2、3-3、3-4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请求人明确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具体评价方式如下: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常设计;请求人明确表示证据3-1、3-2、3-3、3-4仅用于辅助证明公知常识;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各自的意见,口审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经合议组核实,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因此,证据1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经合议组审查后认为证据2的真实性可以确定,其公开日期为1992年12月31日。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3-1、3-2、3-3的原件,其中:
证据3-1是宁波海鸥挂机有限责任公司(原宁波挂机厂)的海鸥牌船用挂机说明书,其中第19页图3记载了7GS-3.7型各中间部件的编号、及各中间部件的图,第20页记载了7GS-3.7型中间部件序号、代号和名称,合议组认为:证据3-1本身没有正规出版物所具有的记载出版发行信息的出版页,其不属于正规的出版物,并且其印制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在缺少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3-2是浙江省宁波市货物销售第0062497号、第0224140号记帐联,其上盖有宁波海鸥挂机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其用于证明证据3-1中的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过,合议组认为该证据所在的账册是由各种发票装订而成的且账册上的号码不连续;并且该证据只是两份记帐联,没有加盖税务部门的专用章;而且该证据上的字迹模糊不清,也不能清楚反映出产品型号;因此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
证据3-3是鄞县工业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挂机厂组建宁波海鸥挂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的鄞县工业局文件,该文件上记载的时间是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并加盖了鄞县工业公司公章,其用于证明宁波海鸥挂机有限责任公司和宁波挂机厂是同一个厂家,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虽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没有给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且合议组也未发现该证据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定;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3-4的复印件,没有提交原件,合议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由于证据3-1、3-2、3-4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证据3-1、3-2、3-3、3-4无法构成证据链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的中间轴套下沿周边制有向外侧延伸的下台阶”已经被使用公开。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不清楚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船用挂机的转动机构,包括
a)内腔设有传动轴的中间轴套(1),
b)中间轴套(1)上段对合抱攀有由两部分组成的转套(2),其特征是:
c)所述的转套(2)上端周边制有对合而成的转套凹槽(2a),
d)中间轴套(1)上段上沿部制有向外侧延伸的上台阶(1a),
e)位于转套(2)凹槽(2a)与上台阶(1a)形成的空间内设有至少三个滚动件(3);
f)所述的中间轴套(1)下沿周边制有向外侧延伸的下台阶(1b)。
合议组认为:在本技术领域中,通常情况下转动机构在工作时,滚动件上方将放置重量很大的组件,且当滚动件数量较少时,一般会将滚动件均匀布置,即当滚动件数量为三个时,将其呈120度放置,因此三个滚动件在很重的压力下能够活动的范围是有限的,由于这种活动范围的限制,三个滚动件滚在一起的情况需要有一定时间的积累才有可能会发生,在这段积累时间内转动机构是可以工作的,而由于滚动件太少转动机构能够工作的时间是有限的,但时间有限并不表示转动机构无法工作。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船用挂机的转动机构,而证据1公开了一种船用挂机操向减重机构,正如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那样,证据1的平面轴承必须先套入中间轴套外周,再将中间轴套焊接在配装有螺旋桨组件的下套管上,本专利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作出的改进,也就是说证据1中的“中间轴(3)”(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8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特征a中的“中间轴套(1)”,二者只是名称的差别;
证据1公开了转套(2)为圆柱形抱攀并位于中间轴(3)的上段(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7行、图1),因此证据1中的转套(2)相当于权利要求1特征b中的转套(2)。
证据1公开了转套(2)为圆柱形抱攀,上端有凹槽(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7行),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特征c。
证据1公开了平面轴承(1)套在中间轴(3)的上端接头(8)上(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20行,图1),并且图1中的中间轴上端接头的下平面有向外侧延伸的台阶,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特征d。
证据1公开了平面轴承(1)套在中间轴(3)的上端接头(8)上,其上、下平面分别与中间轴(3)接头(8)的下平面和转套(2)的凹槽内平面相接触(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20-21行,图1),因为平面轴承包括多个滚动件(参见证据1图1),故上述多个滚动件位于转套(2)的凹槽和中间轴(3)接头(8)下平面形成的空间内,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特征e。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技术特征f,即所述的中间轴套(1)下沿周边制有向外侧延伸的下台阶(1b)。因此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使用一个台阶防止转套下滑。而使用一个台阶挡住转套以防止其下滑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雨伞中支撑雨伞的凸台,其可以防止雨伞的下滑等。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转套凹槽(2a)底面面上制有圆弧槽(2b),所述的滚动件(3)位于转套凹槽(2a)的圆弧槽(2b)内。上述技术特征进一步明确了滚动件的位置,即滚动件位于转套凹槽底面面上的圆弧槽内。从证据2的第1705页中的图中可以看出,在球轴承中的球与接触面之间在接触面的部分具有凹槽。但证据2中没有明确凹槽的形状和结构,图中也无法看出凹槽的形状和结构,而且证据2是滚动轴承的标准件,包括上、下两个平面,中间有滚珠,其结构与本专利的结构不同,因此,证据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转套凹槽(2a)底面面上制有圆弧槽(2b),所述的滚动件(3)位于转套凹槽(2a)的圆弧槽(2b)内,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而证据1中并没有公开在转套凹槽底面面上制有圆弧槽,且在证据1中的多个滚动件位于平面轴承的上、下片之间(参见证据1图1),因此二者的滚动件的相对位置是不同的,并且从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专利采用滚动件代替了证据1中的平面轴承,即本专利省略了组成平面轴承的上、下片,属于一种要素省略的发明,并且本专利中省略了上、下片的滚动件仍然能够完成证据1中平面轴承的功能,即能够将滑动摩擦改变成滚动摩擦,虽然用滚动件代替平面轴承会导致转动机构的性能下降,但由于滚动件的费用相对低于平面轴承,因此,本专利可以达到成本低廉、制造工序简单、能够节省材料、并且可以即时更换检修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中间轴套的下台阶(1b)台阶面与所述的转套(2)下端间隔距离小于所述的滚动件外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设计中间轴套的下台阶就是为了防止转套下滑,如果中间轴套的下台阶台阶面与所述的转套下端间隔距离大于所述的滚动件外径的话,当转套平放时滚动件就会从转套凹槽中滑出,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内的常规设计,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转套(2)上端周边外侧壁高于所述的上台阶(1a)台阶面。为了使滚动件在中间轴套(1)上段上沿部向外侧延伸的上台阶(1a)与转套凹槽(2a)形成的空间内转动而不滑出,转套(2)上端周边外侧壁应当高于所述的上台阶(1a)台阶面,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内的常规设计,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除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外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 权利要求5和6对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滚动件(3)为滚珠;所述的滚动件(3)为滚柱。而作为滚动件是选用滚珠还是滚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因此,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内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和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和6除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外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和6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6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转套(2)凹槽(2a )沿轴心形成的内径和外径的距离小于两倍的滚珠直径。为了防止滚珠滚出而采用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内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除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外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7 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滚珠数量25枚,直径为11cm,该滚珠沿圆周分布置于所述的圆弧槽(2b)内。而根据船用挂机的转动机构大小的需要,而放入合适数量的滚珠,这是本领域内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除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外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3-8中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外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3-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2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52011631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无效、权利要求3-8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外的技术方案无效;维持20052011631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2有效、权利要求3-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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