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箱灭茬旋耕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43
决定日:2008-08-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21592.1
申请日:2005-09-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绥化市北林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9-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振江
主审员:李玲玲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张霞
国际分类号:A01B49/02,A01B33/00,A01B33/10,A01B4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特征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附图中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不能认定请求人提交的该证据已经公开该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未公开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基础上,也不能得到实现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6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200520021592.1、名称为“高箱灭茬旋耕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5年9月8日,专利权人是王振江。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高箱灭茬旋耕机,包括通轴结构的灭茬轴(8)、旋耕轴(9)和主传动箱(1),其主传动箱(1)内配装互相啮合的主动伞齿轮轴(2)和被动伞齿轮(3)及动力输出轴(6),灭茬轴(8)和旋耕轴(9)分别与两侧部的灭茬轴全齿轮传动箱(7)和旋耕轴全齿轮传动箱(10)连接驱动,左、右两根传动轴(11)两端分别将动力输出轴(6)与灭茬轴全齿轮传动箱(7)和旋耕轴全齿轮传动箱(10)连接,其特征在于在主传动箱(1)内动力输出轴(6)的上方安装中间轴(5),与主动伞齿轮轴(2)相啮合的被动伞齿轮(3)及中间轴齿轮(4)固装在中间轴(5)上,动力输出齿轮(12)固装在动力输出轴(6)上,且与中间轴齿轮(4)相啮合。”
针对本专利,绥化市北林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92221186.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2月1日;
附件2:90210372.5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其公告日为1991年9月25日;
附件3:02238852.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其专利权人为王振江,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28日。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主要包括:
(1)本专利是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改进。附件1的附图3所示中间齿轮箱即主传动箱内设有大小两个伞齿轮,即主动和被动伞齿轮,被动伞齿轮上设置一根中间轴,中间轴上设有直齿轮,直齿轮与动力输出轴上的直齿轮相啮合,同样利用在中间轴上设置直齿轮,加高主动伞齿轮离地面的高度,说明书中虽没有强调该传动的优点是为了减小或消除万向节传动轴连接安装后的倾斜角度,这种方法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用增加中间介轮的方法,即两个啮合的直齿来提高主传动箱内主动伞齿轮轴距离地面的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方法,况且,附件1的附图3中公开了该传动结构,中间轴上设置直齿轮,与其啮合的另一直齿轮上设有输出轴,其传动方式是相同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附件2第4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公开了“采用框架式整体直机架,减速箱装在中梁上,两个侧传动箱郑直在纵梁两侧……减速箱内有大、小伞齿轮,碎茬主动动齿轮、从动齿轮、旋耕主动齿轮、从动齿轮……动力通过一侧的侧传动箱传给碎茬装置,通过另一侧的侧传动箱传给旋耕装置。侧传动箱内有4个直齿轮。”用附件2和附件1简单组合或直接置换变速箱部分,即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附件3是本专利权人在先申请的专利,用附件2和附件1简单组合或直接置换变速箱部分,即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16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4(编号续前):99206270.5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10日。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附件4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说明书第2页和附图1、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动力输出转换总成2(相当于本专利的主传动箱)的输出轴的上方安装中间轴,与主动伞齿轮轴相啮合的被动伞齿轮及中间轴齿轮固装在中间轴上,因为灭茬旋耕机要将动力输出给刀辊,所以附图3中的动力输出齿轮与中间轴齿轮要相互啮合。因此,附件2同样通过增加一级中间轴齿轮传动提高了主动伞齿轮的轴距离地面的高度,与本专利起到同样的作用。这样附件1的技术特征结合附件4的动力输出转换总成,完全可以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1)附件1的图3是个传动关系图,体现不出多个齿轮之间是水平方向排布还是铅锤方向排布,因此根据图3得不出已有技术万向节传动轴安装后倾斜角度大的缺陷,也得不出需要解决提高主动伞齿轮轴距离地面高度的技术问题,更谈不上得出用一对齿轮副来增加主动伞齿轮距离地面高度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在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与附件1都不同,预期效果当然也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2)本专利背景技术指出:万向节传动轴安装后倾斜角度过大,转动作业时振动严重,机具及零件磨损和动力消耗增加,降低了机具使用寿命和安全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万向节时让输出轴和输入轴大致在同一个轴线上即可,当然二者的同心度越高越好。但没有人提出输出轴和输入轴的连线倾斜于地面时,会产生“转动作业时振动严重,机具及零件磨损和动力消耗增加,降低了机具使用寿命和安全性”的缺陷,本专利发现了这个问题,并且采用了“提高主传动箱的主动伞齿轮轴距离地面位置高度、减小或消除万向节传动轴连接安装后的倾斜角度”解决上述问题,附件1的图3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创造性。(3)附件2只公开了一种联合整地机,没有提到需要提高主动伞齿轮轴距离地面高度的技术问题,也没有提到用一对齿轮副来增加主动伞齿轮距离地面高度的技术方案,附件1也没有提到上述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附件2和附件1的组合或置换变速箱部分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4)请求人用附件3否定本专利创造性的做法不成立:请求人用附件2和附件1组合或者直接置换变速箱能够得到附件3来否定附件3的创造性,即使附件3无创造性也与本专利是否有创造性之间没有丝毫联系,即使附件3被无效了,也不能等同本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7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本案合议组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16日收到的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1)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附件2作为证据使用;(2)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其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补充意见陈述书中没有结合附件3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具体说明,因此合议组对附件3不予考虑;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3)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口头审理之后不再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和证据材料。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范围
根据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请求结合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的意见陈述,本案合议组依据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4就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确定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查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4是否具备创造性,其中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关于证据
附件1和附件4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附件4的真实性无异议,且附件1和附件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高箱灭茬旋耕机,包括通轴结构的灭茬轴(8)、旋耕轴(9)和主传动箱(1),其主传动箱(1)内配装互相啮合的主动伞齿轮轴(2)和被动伞齿轮(3)及动力输出轴(6),灭茬轴(8)和旋耕轴(9)分别与两侧部的灭茬轴全齿轮传动箱(7)和旋耕轴全齿轮传动箱(10)连接驱动,左、右两根传动轴(11)两端分别将动力输出轴(6)与灭茬轴全齿轮传动箱(7)和旋耕轴全齿轮传动箱(10)连接,其特征在于在主传动箱(1)内动力输出轴(6)的上方安装中间轴(5),与主动伞齿轮轴(2)相啮合的被动伞齿轮(3)及中间轴齿轮(4)固装在中间轴(5)上,动力输出齿轮(12)固装在动力输出轴(6)上,且与中间轴齿轮(4)相啮合。
附件1(参见其第3页倒数第2段至第4页第2段,附图3)公开了双刀辊少耕灭茬起垄机,该机主要包括中间齿轮箱1、左侧边传动箱2、灭茬刀辊7、旋耕刀辊8、右侧边传动箱10。其传动路线见图3,该机采用中间齿轮箱1变速,加两侧边齿轮箱2、10传动,在中间齿轮箱1上左右对称地伸出两个传动半轴,把动力分别传到左右两侧边齿轮箱2、10,最后通过两个侧边齿轮箱2、10把动力传到灭茬刀轴7和旋耕刀轴8,两侧边齿轮箱2、10前后左右对称布置。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附件1的中间齿轮箱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传动箱1,附件1的灭茬刀轴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灭茬轴8,附件1的旋耕刀辊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旋耕轴9,附件1的两侧边齿轮箱2、10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灭茬轴全齿轮箱传动箱7和旋耕轴全齿轮传动箱10。二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括主动伞齿轮轴和被动伞齿轮;(2)权利要求1包括动力输出轴,附件1在中间齿轮箱1上左右对称地伸出两个传动半轴;(3)权利要求1还包括左右两根传动轴,其两端分别将动力输出轴与灭茬轴全齿轮传动箱和旋耕轴全齿轮传动箱连接;(4)权利要求1还包括在主传动箱内动力输出轴的上方安装中间轴,与主动伞齿轮轴相啮合的被动伞齿轮及中间轴齿轮固装在中间轴上,动力输出齿轮固装在动力输出轴上,且与中间轴齿轮相啮合。
请求人主张附件1的附图3中公开了中间齿轮箱1的动力输出轴上方安装中间轴,中间轴上安装中间轴齿轮和被动伞齿轮,被动伞齿轮与主动伞齿轮相啮合,中间轴齿轮与动力输出轴上的动力输出齿轮相啮合。
合议组认为:附件1的附图3仅仅只是传动路线示意图,从中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起垄机所包括的具体部件及其位置关系,即中间齿轮箱1的动力输出轴上方安装有中间轴,中间轴上安装中间轴齿轮和被动伞齿轮,被动伞齿轮与主动伞齿轮相啮合,中间轴齿轮与动力输出轴上的动力输出齿轮相啮合的技术内容不能从附件1的附图3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而且其在附件1的说明书中也没有文字记载。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外,权利要求1与附件1还存在上述区别(1)、(2)、(3)。因此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上文所分析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权利要求1包括主动伞齿轮轴和被动伞齿轮;(2)权利要求1包括动力输出轴,附件1在中间齿轮箱1上左右对称地伸出两个传动半轴;(3)权利要求1包括左右两根传动轴,其两端分别将动力输出轴与灭茬轴全齿轮传动箱和旋耕轴全齿轮传动箱连接;(4)在主传动箱内动力输出轴的上方安装中间轴,与主动伞齿轮轴相啮合的被动伞齿轮及中间轴齿轮固装在中间轴上,动力输出齿轮固装在动力输出轴上,且与中间轴齿轮相啮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基础上,也不能得到实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3)、(4)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提高主传动箱的主动伞齿轮轴距离地面位置高度,减小或消除万向节传动轴连接安装后的倾斜角度,机具磨损轻、动力消耗减少,有利于机具配套与使用。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附件4公开了一种侧驱动灭茬旋耕通用机,该机是将拖拉机后端的动力输出,通过一对圆锥齿轮转换为侧输出动力,再通过传动轴将动力传到侧置式的主机箱,在主机箱输出末端设有单侧刀辊轴,作业刀辊通过刀辊轴被安装在主机箱侧面;其整机结构由机架1、动力输出转换总成2、主机箱3和作业刀辊4组成,其动力输出转换总成2由一对圆锥齿轮、传动轴及箱体构成,该总成2与主机箱3均被固定在机架1上。
请求人认为附件4的附图3公开了动力输出转换总成2的输出轴上方安装中间轴,中间轴齿轮和被动伞齿轮安装在动力输出轴上,主动伞齿轮与被动伞齿轮相啮合,动力输出齿轮安装在动力输出轴上与中间轴齿轮相啮合,使动力传递给灭茬和旋耕刀辊。
合议组认为:附件4的附图3仅仅只是传动路线示意图,从中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灭茬旋耕通用机所包括的具体部件及其位置关系,即动力输出转换总成2的输出轴上方安装中间轴,中间轴齿轮和被动伞齿轮安装在动力输出轴上,主动伞齿轮与被动伞齿轮相啮合,动力输出齿轮安装在动力输出轴上与中间轴齿轮相啮合,使动力传递给灭茬和旋耕刀辊的技术内容并不能从附件4的附图3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而且其在附件4的说明书中也没有文字记载。因此附件4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3)、(4),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3)、(4)应用到附件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3)、(4)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提高主传动箱的主动伞齿轮轴距离地面位置高度,减小或消除万向节传动轴连接安装后的倾斜角度,机具磨损轻、动力消耗减少,有利于机具配套与使用。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4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520021592.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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