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糠醛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和系统及糠醛生产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45
决定日:2008-08-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152004.7
申请日:2006-09-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淄博海化化工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霞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喻颖
国际分类号:C02F9/04,C02F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则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同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同时,所述区别特征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糠醛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和系统及糠醛生产方法和系统”的200610152004.7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9月11日,优先权日是2006年6月7日,专利权人是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所述废水产生过程是:将农作物原料粉碎并混酸后送入水解釜中,进行水解形成醛汽原液,原液再进入蒸馏塔进行蒸馏,蒸馏塔中排出糠醛生产废水,其特征在于:该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所述糠醛生产废水输入废水蒸发系统进行加热成为废水蒸汽;
b、将所述废水蒸汽输送回所述水解釜中,形成废水的循环利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所述糠醛生产废水输入废水蒸发系统之前对废水进行缓冲以调节废水蒸发和废水输入之间平衡的步骤。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蒸馏塔排出糠醛生产废水后首先对其进行沉淀的步骤。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在废水蒸发系统中产生废水蒸汽残渣并将其排出的步骤。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之前还包括于糠醛生产废水中加入碱性化合物进行中和的步骤,并且所述废水蒸汽残渣含有醋酸盐溶液。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碱性化合物包括 NaOH、Ca(OH)2和Na2CO3。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的加热是利用水蒸汽、电、煤、燃油、燃气、植物秸秆或所述的废水蒸汽残渣进行的。
8、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的加热是利用水蒸汽进行,该加热用水蒸汽经过与所述糠醛生产废水换热后,再进行汽液分离,分离后的水蒸汽输出供蒸汽用户使用,分离出的凝结水经减压膨胀产生的低压蒸汽供蒸汽用户使用,经减压膨胀产生的过热凝结水用软水泵直接送入锅炉内,从而实现软水的循环使用。
9、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水蒸汽的压力高于所述水解釜中的反应压力,二者压力差在0.01MPa-1Mpa之间。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蒸汽的压力高于所述废水蒸汽的压力,二者压力差在0.01MPa-1Mpa之间。
11、一种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对糠醛生产系统进行废水处理,所述糠醛生产系统至少包括一个对粉碎并混酸后的农作物原料进行处理的水解釜,以及一个与水解釜相连接的蒸馏塔,所述蒸馏塔排出糠醛生产废水,其特征在于:该废水处理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废水蒸发系统,对所述蒸馏塔排出糠醛生产废水进行加热并产生废水蒸汽,所述废水蒸发系统经废水蒸汽管道与所述水解釜连接。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糠醛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至少包括一个与废水蒸发系统相连的废水缓冲罐,糠醛生产废水经上述废水缓冲罐进入所述废水蒸发系统,废水缓冲罐上设有调节废水蒸发系统产生的废水蒸汽与输入的废水之间平衡的装置。
13、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废水蒸发系统至少包括一个废水蒸发器,其连接有一个加热源。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废水蒸发系统至少包括一个废水蒸发器,所述废水缓冲罐与废水蒸发器相连通。
15、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蒸馏塔之后首先连接至少一个废水沉淀池。
16、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废水蒸发系统设有废水蒸汽残渣排放出口。
17、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源包括一个蒸汽加热系统,该蒸气加热系统包括:
一个锅炉,与所述废水蒸发器相连接,用于产生加热用蒸汽并通入所述废水蒸发器,所述糠醛生产废水和所述加热用蒸汽在所述废水蒸发器中分别走不同的管道,通过热交换对所述糠醛生产废水进行加热;
一个汽水分离器,与所述废水蒸发器相连接,所述加热用蒸汽在所述废水蒸发器内完成热交换后送入所述汽水分离器进行汽液分离,分离产生水蒸气和凝结水;
一个蒸汽缓冲罐,与所述汽水分离器相连接,所述汽水分离器中产生的水蒸汽进入所述蒸汽缓冲罐,缓冲并供给蒸汽用户;
一个蒸汽膨胀槽,与所述汽水分离器和蒸汽缓冲罐相连接,所述汽水分离器产生的凝结水以及所述蒸汽缓冲罐产生的凝结水进入所述蒸汽膨胀槽进行减压膨胀,产生低压蒸汽供给蒸汽用户,还产生凝结水直接送入所述锅炉内实现软水的循环使用。
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源为以下的一种或组合:电、煤、燃油、燃气或植物秸秆及其残渣加热源。
19、一种糠醛生产方法,将农作物原料粉碎后加入稀硫酸送入水解釜中,水解形成醛汽原液,原液再进入蒸馏塔进蟀?蒸馏,塔顶蒸出糠醛和水的共沸物,经冷凝后形成毛醛,毛醛进入精制系统进行精制得产品糠醛,蒸馏塔的塔底排出糠醛生产废水,其特征在于:所述糠醛生产方法采用如权利要求1-10之一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糠醛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糠醛生产废水经过加热产生废水蒸汽后形成的废水蒸汽残渣,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1)直接什?为锅炉燃料使用;
(2)作为浓缩液的形式用于糠醛生产的水解配酸;
(3)步骤a前在糠醛生产废水中加入碱性化合物进行中和,产出醋酸盐溶液的蒸汽残渣。
21、一种糠醛生产系统,至少包括一个对粉碎并混酸后的农作物原料进行处理的水解釜、一个与水解釜相连接的蒸馏塔以及与一个蒸馏塔连接的精制系统,所述蒸馏塔的塔底排出糠醛生产废水,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权利要求11-18之一所述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权,淄博海化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3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200520028947.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5年7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3日,其专利权人为长春市合心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附件2:申请号为200610044393.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6年6月7日,公开日为2006年12月6日,其申请人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3:《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糠醛分会生产及出口协调会议文件汇编》的封面页、目录页、第47-58页、第89页复印件共15页,其封面标注有“二OO六七月二十五---二十六日 烟台”字样。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附件2、3几乎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前序部分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特征部分既是附件1的等同替换,也是例如附件2、3所公开的公知技术,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1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18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例如附件2、3所公开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21的前序部分是如附件2、3所公开的常规技术,特征部分引用了权利要求11-18,在权利要求11-18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3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请求人又于2008年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追加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请求人补充的作为证据的附件如下:
附件4:申请号为200410097270.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6年5月31日;
附件5:专利号为200410011386.2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4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1日,其专利权人为长春市佳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附件6:申请号为200610075179.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6年4月26日,公开日为2007年10月31日,其申请人为李安民。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是公知的现有技术,其与附件1的区别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新颖性;同理,权利要求11-21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是公知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3-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是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1-21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企图垄断糠醛生产和糠醛废水设备的推广,损害了公众利益,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特征为现有技术,现有技术不能成为申请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理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11、19、21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成为现有技术,因此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不是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
请求人又于2008年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追加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请求人补充的作为证据的附件如下:
附件7:专利号为99231915.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31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是公知的现有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将附件7公开的技术特征转用于糠醛废液的处理中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是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1-21也不具备创造性。
2008年4月21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意见陈述,认为附件1-3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5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随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4月16日和2008年4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补充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无效理由。保留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理由。请求人放弃附件2、3、4、6作为证据使用,增加作为公知常识技术的手册的证据(附件8:《化工产品手册有机化工原料》(下册)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及第520-521页复印件共5页,1985年6月北京第1版,1985年6月北京第1次印刷)。合议组当庭将附件8转给了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附件1、5、7、8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确认无效理由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近乎零污染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或处理系统,权利要求1、11中没有记载对蒸汽残渣的处理,因而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附件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7结合附件8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附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5结合附件7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以及公知常识公开;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1结合附件5以及附件1结合附件8分别评价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以及公知常识公开;以附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5结合附件7评价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知常识以及附件5公开;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1结合附件8以及附件1结合附件5分别评价权利要求21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放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2008年4月16日以及2008年4月18日意见陈述书中的证据组合方式,所有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以本次口头审理为准。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21都不能享有优先权,因为本专利要求享有200610044393.1号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该优先权文件公开了一种糠醛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没有涉及权利要求11-21所述的处理系统方面的内容。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21是否享有优先权
请求人在口审过程中提出由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文件中未公开糠醛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方面的内容,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1-21不享有优先权。
经核实,在先申请号为200610044393.1的申请文件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4段至第5页第3段已经记载了废水蒸发系统的组成,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第一段、第6页至第7页实施例1-4中已经记载了糠醛生产系统的组成,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1-21中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正是由废水蒸发系统和糠醛生产系统组成,即在先申请中已记载了糠醛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方面的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21应当享有200610044393.1号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关于证据
附件1、5均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二者均为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申请文件,其申请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因此,附件1、5仅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对比文件,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附件7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该附件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附件8是技术手册,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其第1次印刷日为1985年6月,因此其公开日推定为1985年6月30日,由于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该附件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证据组合方式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5)点规定:“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例如,请求人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请求人在口审过程中增加了以下证据组合方式:以附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5结合附件7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以及公知常识公开;以附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5结合附件7评价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知常识以及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5、6相对于附件7、附件8与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7、附件8、附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上述证据组合方式的提出超出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属于逾期增加理由,因而合议组不予考虑。
并且,由于附件1、5仅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对比文件,因而请求人以附件1、5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合议组也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可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是: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附件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7结合附件8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背景技术所述,现有技术中对糠醛废水一般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或蒸发浓缩后作为配酸使用的处理方法,上述方法在氧化和蒸发浓缩过程中会产生二次污染,因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技术的糠醛生产废水排放中存在严重污染,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段至第6页第3段、第7页第2至4段、第10页第4至5段以及实施例1-6的记载,本专利在现有糠醛生产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废水处理系统,将蒸馏塔中排出的糠醛生产废水利用热源进行加热,将糠醛生产废水转变为废水蒸汽和蒸汽残渣,废水蒸汽输送回水解釜中继续参与糠醛制备,形成废水的循环利用,糠醛生产废水经过加热蒸发处理、产生蒸汽循环利用就已经克服了糠醛生产废水在处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而污染环境的技术问题,并且,蒸馏塔中的糠醛生产废水直接输入废水蒸发系统,废水经过处理再次利用,不产生二次污染,也不再以污水的形式进行排放,也就实现了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所提到的对环境近乎零污染的发明目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已记载了对糠醛生产废水进行加热成为废水蒸汽、废水蒸汽回到水解釜中循环利用的步骤或系统,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已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没有记载对蒸汽残渣的处理因而不能实现本专利所提出的提供一个近乎零污染的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或系统的目的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糠醛生产废水在处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而污染环境的问题,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基于这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发明目的中所提出的近乎零污染应认为是相对于目前糠醛废水处理后的污水达标困难以及易造成二次污染的难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段)而言实现糠醛废水零排放所得到的近乎零污染。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附件1公开了一种糠醛生产塔下污水循环利用装置,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3段):该装置由过热蒸汽锅炉、换热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的废水蒸发系统)、冷凝水箱、塔下污水池、水泵、锅炉蒸汽、水循环管道、反应用蒸汽、水循环管道组成,其中的换热器选为带蒸发空间的罐体包围热交换管的结构形式;以上构件的连接关系是:锅炉蒸汽出口和换热器罐体上的蒸汽进口连接蒸汽管道,换热器上的冷凝水出口和水箱进水口之间接冷凝水管道,水箱出水口和锅炉加水口之间接输水管道,输水管道中接水泵,换热器的热交换管出口连接通入反应塔(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的糠醛生产系统)的管道,塔下污水池出水口和热交换管进口之间接污水输送管道,污水管道上接水泵。热交换管内的污水经热交换气化,经管路送往反应塔,在反应过程中冷凝后,经塔下污水回流管道进入塔下污水池,再经污水池和热交换管之间的输送管道泵入热交换管,形成循环。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与附件1进行比较,可知,二者存在以下区别:a.糠醛生产系统不同:权利要求11中包括糠醛生产系统,所述糠醛生产系统至少包括一个对粉碎并混酸后的农作物原料进行处理的水解釜,以及一个与水解釜相连接的蒸馏塔,所述蒸馏塔排出糠醛生产废水,附件1采用反应塔生产糠醛;b.废水处理系统与糠醛生产系统的连接关系不同:权利要求11的废水处理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废水蒸发系统,对蒸馏塔排出糠醛生产废水进行加热并产生废水蒸汽,所述废水蒸发系统经废水蒸汽管道与水解釜连接,附件1中的污水通过与热交换管中的过热蒸汽进行热交换气化,经管路送往反应塔,形成循环。
因此,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故而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附件7公开了一种造纸废液处理锅炉,其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附件7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2行及第3页倒数第5-2行):造纸工艺中的废液-浓黑液,经高温分离,蒸汽返回用汽车间使用后通过水池排放。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7进行对比,可知,二者存在下述区别特征:a.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方法,其包括废水产生过程,附件7公开了一种造纸废液处理方法,未涉及糠醛废水产生过程;b.权利要求1将废水蒸汽输送回水解釜中,形成废水的循环利用,附件7将废液返回用汽车间使用后通过水池排放。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将高温分离方法应用于糠醛生产废水的处理中及将产生的糠醛蒸汽输送回生产系统中循环利用。
附件8公开了一种糠醛生产工艺路线,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8第521页生产工艺路线部分):植物纤维(如玉米芯、棉子壳、油茶壳等)经过粉碎与4-5%的稀硫酸混合,经过水解、冷凝、蒸馏,与饱和纯碱液中和,再经真空蒸馏形成成品精糠醛。可见,附件8公开了糠醛生产过程,糠醛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因而糠醛生产过程也即糠醛废水产生过程,附件8公开了区别特征a。
虽然附件8已公开了区别特征a,但是,附件7与附件8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b,附件7、8中也不存在得到区别特征b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可以产生将产生的糠醛蒸汽输送回生产系统中循环利用的技术效果,即所述区别特征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7、9、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请求人引入公知常识仅用于评价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涉及权利要求1中特征的评述,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3、7、9、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610152004.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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