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龙门式焊机自动仿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82
决定日:2008-08-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88425.9
申请日:2005-10-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梁山水浒焊割专用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宪福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白剑锋
参审员:关山松
国际分类号:B23K9/127(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证人对几年前所发生事件进行追忆后所作的陈述,其真实性与出证人的感觉、记忆力、理解力、表述能力以及对所证事物的介入程度等主观因素有关,在没有其它佐证证明其证人证言所证事实真实性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待证事实的确定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6日、名称为“龙门式焊机自动仿行装置”的200520088425.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刘宪福。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龙门式焊机自动仿行装置,它有行走架(1),行走架(1)上安装左右移动滑板(13),其特征在于:行走架(1)上分别安装左支撑管(3)和右支撑管(15),左支撑管(3)上开设透槽(5),左支撑管(3)上安装传感装置(8),左支撑管(3)内安装左调整丝杆(2),左调整丝杆(2)的一端与左弹簧(4)的一端连接,左弹簧(4)的另一端与左连接套(33)连接,左连接套(33)上安装探头(7),探头(7)由透槽(5)穿出左支撑管(3)外,左连接套(33)与链条(11)的一端连接;右支撑管(15)内安装右调整丝杆(19),右调整丝杆(19)的一端与右弹簧(22)的一端连接,右弹簧(22)的另一端与链条(11)的另一端连接,左右移动滑板(13)上安装电机(12),电机(12)上安装链轮(14),链轮(14)与链条(11)啮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龙门式焊机自动仿行装置,其特征在于:传感装置(8)位于透槽(5)的一侧,传感装置(8)由左传感器(6)和右传感器(9)连接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龙门式焊机自动仿行装置,其特征在于:左右移动滑板(13)的下部安装上下升降滑板(35),上下升降滑板(35)的下部安装固定轴(27),固定轴(27)上活动安装支架(29)。
4、权利要求3所述的龙门式焊机自动仿行装置,其特征在于:固定轴(27)的末端安装第一滚轮(28),支架(29)上安装第二滚轮(30)。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龙门式焊机自动仿行装置,其特征在于:行走架(1)的下部分别安装左行走轮(34)和右行走轮(20),左行走轮(34)与左行走电机(32)连接,右行走轮(20)与右行走电机(21)连接。”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山东梁山水浒焊割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在描述本专利的积极效果时强调“采用了光电开关功能的传感装置”,并且“当探头接触到右传感器9时,右传感器9会向电机12发出正转信号,探头接触到左传感器6时,左传感器6会向电机发出信号,电机反转”,由此可见,本专利所采用的传感器是具有光电开关功能的传感器,然而权利要求1中未对所述传感器作功能或者作用方面的限定,而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传感器又有多种类型,因此,权利要求1中这种对传感器的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抗外界干扰能力强的自动仿行装置,其正是采用了具有光电开关功能的传感装置,实现了探头的触发,将信号提供给电机,使其正转和反转,从而实现上述发明目的。然而由于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所述传感器的类型,缺乏“具有光电开关功能的传感装置”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能实现其发明目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缺乏此必要技术特征,同样也不符合该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8年5月8日提交了补充的无效理由和并随附了以下证据:
证据1: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出具的(2008)泰岱宗证民字第281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2:河北省唐山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8)唐二证字第679号公证书原件,共6页;
证据3:私营企业注销登记情况以及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复印件,共2页。
结合证据1至3,请求人认为:证据1内有《接谈笔录》、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证言和涉及的在先销售的产品照片18张,根据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证言可知,早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2004年8月,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经销售了龙门式焊机及翻转架,型号为MZ-1250-2,该产品现在还在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内使用,通过比较照片,可以看出本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已被上述产品公开;证据2内有唐山亚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证言、销售发票和涉及的在先销售的产品录像光盘一份。由销售发票可知,早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2005年5月6日,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经销售了型号为MZ-1250-2的龙门式焊机及翻转架,并且该产品还在唐山亚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内使用,通过比较该产品拍摄的录像,可以看出该产品具有本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虽然证据1和证据2的影像资料中设备上的铭牌标注的是梁山县水泊电焊机厂,公证书中文字记载的是山东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但是证据3证明,山东水泊焊割设备有限公司的前身就是梁山县水泊电焊机厂。因此,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上述型号的产品已经已经公开销售,因而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8年6月12日将上述请求人提交的补充证据和理由转送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20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答复,具体意见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均全部记载在说明书中,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总和足以构成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且这种技术方案区别于已有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同样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08年6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4日下午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的原件,未提供证据2中龙门焊及翻转机的销售发票的原件。请求人当庭明确本专利的无效请求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及其结合方式为:放弃以证据1来评价权利要求1-5的新颖性,证据1只评价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证据2、3评价权利要求1-5的新颖性,证据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3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的上述无效理由和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口头审理后,合议组收到了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22日寄出的就请求人补充的证据和理由进行答复的意见陈述书,其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与专利权人在口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一致。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5也未对传感器类型作限定,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具有光电开关功能的传感器,本专利正是采用了具有光电开关功能的传感器才实现了探头触发,将信号提供给电机,使其正转和反转的功能,从而实现本专利提供一个抗外界干扰能力强的自动仿行装置的发明目的,但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没有对其传感器的具体类型进行限定,而传感器的类型又有多种,故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说明书中所述的“光电开关功能”实际上是指,通过采用光电传感器检测探头位置,一旦探头位置偏离预定位置时,便向电机发出正转或反转信号,于是电机带动链轮等部件,调整探头的位置,使探头重新回到预定位置,从而使得焊枪与焊缝的位置相对应。该功能显然不能仅仅依靠传感器自身来实现,而是要通过光电传感器、与其相连部件及其连接关系才能实现,而权利要求1已将传感器、与传感器相连部件及其连接关系记载于其中,虽然权利要求1没有对传感器的类型予以限定,但是,作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要实现说明书的上述“光电”功能,只能是选择光电传感器,而不可能选择其它类型的传感器。因此权利要求1的撰写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并且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且该条款仅涉及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予评述。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3能够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查,证据1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出具的(2008)泰岱宗证民字第281号公证书复印件,其内附有该公证处与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冲压车间主任刘开新的《接谈笔录》、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装备动力部出具的《证明》以及于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内拍摄的龙门式焊机的实物照片。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所述公证书只能证明与所附《接谈笔录》、《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刘开新”的签名和“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装备动力部”的印鉴属实,公证书所附照片全部于现场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其次,虽然《接谈笔录》声称该公司已于2004年8月,即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开使用了龙门式焊接机,并且该公司仅有一台焊接机,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装备动力部出具的《证明》也欲证明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2004年8月购买了一台MZ-1250-2型龙门式焊接机,但是上述证据均属于书面证人证言形式,而此类证据是出证人对几年前所发生事件进行追忆后所作的陈述,其真实性与出证人的感觉、记忆力、理解力、表述能力以及对所证事物的介入程度等主观因素有关,在没有其它佐证证明其证人证言所证事实真实性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中事实的确定性,另外,证人刘开新以及出具《证明》的单位也均未出庭作证,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4.2节的规定,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请求人还提供了在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内实地拍摄的龙门式焊机照片,在“弧焊整流器”的铭牌上显示有日期为“2004年7月”的字样,但是该铭牌标识产品名称为“弧焊整流器”,不属于“龙门式焊机”,“弧焊整流器”作为一种产品可单独制造,单独销售,不能证明其龙门式焊机于2004年7月已被销售或公开使用,另外,设备铭牌上记载的日期一般是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此日期并不能说明该产品因销售而被公众获知的准确时间。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认为,证据1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明体系,不能证明其所附照片中的设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存在并且在国内已公开使用,因而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5创造性。
证据2为河北省唐山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8)唐二证字第679号公证书原件,其内附有唐山亚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龙门焊和翻转架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以及产品录像光盘一份。证据3为私营企业注销登记情况以及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复印件,其用于证明山东水泊焊割设备有限公司的前身就是梁山县水泊电焊机厂,因此,请求人认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本专利的专利产品已经公开销售。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2的公证书只能证明所附《证明》上盖的“唐山亚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印鉴属实;其次,虽然唐山亚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该公司于2005年5月6日,即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由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购进龙门焊机及翻转架一套,并提供了所附的发票复印件以及该设备的录像资料,但是该《证明》属于证人证言,而此类证据是出证人对几年前所发生事件进行追忆后所作的陈述,其真实性与出证人的感觉、记忆力、理解力、表述能力以及对所证事物的介入程度等主观因素有关,在没有其它佐证证明其证人证言所证事实真实性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中事实的确定性;另外,出具该《证明》的唐山亚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也没有派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4.2节的规定,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请求人提供了龙门焊机及翻转架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该设备的录像资料,但是没有提供发票原件,因此不能核实其真实性,此外,销售发票上仅示出货物名称为“龙门焊”和“龙门焊、翻转架”,也不能证明其销售发票中所销售的龙门焊及翻转架就是录像资料中的龙门焊机。因此,证据2和证据3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明体系,证明证据2所附录像资料中的设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存在并且在国内已公开使用,因而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3均不足以证明本专利因在先公开使用而丧失新颖性或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8842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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