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甲带给料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51
决定日:2008-08-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01790.4
申请日:1999-01-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州东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孟繁英
主审员:岑艳
合议组组长:白剑锋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B65G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获得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现有技术不足以影响所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2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甲带给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99201790.4,申请日为1999年1月4日,变更后的专利权人为孟繁英。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甲带给料机,其结构特征为:在料仓下导料槽的底部设一封闭的甲带,在一端甲带由驱动滚筒驱动,另一端设改向滚筒,中间设若干组托滚支承甲带。? ????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甲带给料机,其结构特征在于,甲带内设一封闭的胶带。? ??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甲带给料机,其结构特征在于所述甲带可由大量小甲片组合用销轴串接而成。 ?? ??4、根据权利要求3的甲带给料机,其结构特征在于所述甲片上设有凸起的刮料板。? ???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甲带给料机,其结构特征在于上胶带面上设有一个二次密封装置,此装置靠弹簧力或重力来自动补偿密封面的磨损。 ???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甲带给料机,其结构特征在于设有给料机回程密封装置。”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了第88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6年3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现已生效。
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甲带给料机,在料仓下导料槽的底部设一封闭的甲带,在一端甲带由驱动滚筒驱动,另一端设改向滚筒,中间设若干组托滚支承甲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甲带由大量小甲片组合用销轴串接而成。? ????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甲带给料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甲带内设一封闭的胶带。 ??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所述的甲带给料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甲片上设有凸起的刮料板。”
针对上述维持有效的专利权,郑州东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8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2:公告日为1988年1月20日的CN87207003U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1)复印件,共12页;
附件3: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于198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工业锅炉及其安全运行》版权页、第100-105页(下称对比文件2)复印件,共4页;
附件4:中国劳动出版社于1998年6月第1版第2次印刷的《锅炉工基础》版权页、说明、第60-63页(下称对比文件3)复印件,共3页;
附件5:煤炭工业出版社于1991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带式输送机的传动理论与设计计算》版权页、第112-117页(下称对比文件4)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甲带由大量小甲片组合用销轴串接而成”,但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3中均已公开,对比文件2、3中的各个炉排片相当于大量小甲片,炉排片用圆钢拉杆串接相当于小甲片用销轴串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4公开的驱动胶带、承载胶带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封闭胶带及甲带,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清扫装置所起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4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7年4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下列附件作为证据(按前述附件顺序编号):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2月22日的CN2190101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5)复印件,共9页;
附件7:公告日为1988年3月2日的CN87204376U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6)复印件,共6页;
附件8:公告日为1989年9月20日的CN2044730U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7)复印件,共8页;
附件9:公告日为1992年2月5日的CN2095186U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8)复印件,共5页;
附件10:公告日为1991年11月13日的CN2088535U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9)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5或1、6或1、7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8破坏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对比文件9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指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均不足以支持其所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6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07年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及请求人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结合方式为:1)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3、5、6、7中任一篇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4或8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或9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2-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10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5-9为中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2-4为教科书,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2-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9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对比文件1-9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3、5、6、7中任一篇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比文件4或8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或9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经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甲带给料机,在料仓下导料槽的底部设一封闭的甲带,在一端甲带由驱动滚筒驱动,另一端设改向滚筒,中间设若干组托滚支承甲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甲带由大量小甲片组合用销轴串接而成。
对比文件1则公开了一种胶带给料机,当原动机驱动传动滚筒3、由传动滚筒3靠摩擦牵引主胶带4运行,当物料由受料口“C”进入主胶带4,便由主胶带载着物料抛入落料口“D”(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4、5页及附图3)。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甲带由大量小甲片组合用销轴串接而成。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使给料机的输送带在平面的两个方向上均具有一定的柔性,并具有一定强度和韧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给料机输送带的耐磨、耐冲击性、延长给料机输送带的使用寿命、使给料机运行平稳、便于维修。而对比文件2、3、6中公开的链带式炉排及对比文件7中公开的金属履板均采用链轮传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滚筒摩擦传动方式完全不同,对比文件5中的链带式输送带是用于工业炉内的工件输送,与本专利的料仓给料机的技术领域不同,并且也不是采用滚筒摩擦传动。因此,这些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得以将这些对比文件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3、5、6、7中任一篇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决定
在99201790.4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其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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