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化的刀叉餐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金属化的刀叉餐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54
决定日:2008-08-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2001-08-24
申请(专利)号:02820864.1
申请日:2002-08-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沙伯特(中山)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7-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沃丁顿北美公司
主审员:张 鹏
合议组组长:高 雪
参审员:郝兴辉
国际分类号:B25G 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存在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金属化的刀叉餐具”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是02820864.1,申请日是2002年8月26日,优先权日是2001年8月24日,专利权人是沃丁顿北美公司。本发明授权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包括:

具有展示表面和下面的塑料餐具,所述塑料餐具适于在传统成套餐具出现时放置在桌面上,并且所述下面朝下朝向所述桌面,所述展示表面朝上;以及

沉积在所述塑料餐具上的仅仅一层薄金属涂层,其中所述薄金属涂层的性质适合于接触食物,并且具有足够的厚度为塑料餐具提供反光的金属状外观,其中所述薄金属涂层是通过真空沉积工艺沉积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薄金属涂层包括从以下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金属:银、钢、不锈钢、金及其合金。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薄金属涂层的厚度小于1000纳米。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还包括在所述薄金属涂层上的可硬化透明涂层的薄的外涂层。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塑料餐具是从以下组中选择的用于处理和食用食品的用具:叉、刀和勺。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塑料餐具由透光塑料制成。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塑料餐具由聚苯乙烯制成。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塑料餐具是由完全没有矿物油和蜡的塑性树脂成分获得的。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金属化塑料食品用具的光密度小于2.0。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塑料餐具是通过注塑成形生成的。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还包括用于增强所述塑料餐具反光金属状外观的装饰表面特征。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真空沉积工艺是溅射沉积工艺。

13.一种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包括:

具有展示表面和下面的塑料餐具,所述塑料餐具适于在传统成套餐具出现时放置在桌面上,并且所述下面朝下朝向所述桌面,所述展示表面朝上;以及

仅仅沉积在所述塑料餐具的展示表面上的仅仅一层薄金属涂层,其中所述薄金属涂层具有足够的厚度为塑料餐具提供反光的金属状外观,并且所述薄金属涂层是通过真空沉积工艺沉积的。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薄金属涂层包括从以下的组中选择的金属:银、钢、不锈钢、铬、铝、铜和金。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薄金属涂层的厚度小于1000纳米。

16.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还包括在所述薄金属涂层上的可硬化透明涂层的薄的外涂层。

17.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塑料餐具是从以下组中选择的用于处理和食用食品的用具:叉、刀和勺。

18.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塑料餐具由透光塑料制成。

19.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塑料餐具由聚苯乙烯制成。

20.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金属化塑料食品用具的光密度小于2.0。

21.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塑料餐具是通过注塑成形生成的。

22.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塑料餐具是由完全没有矿物油和蜡的塑性树脂成分获得的。

23.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还包括用于增强所述塑料餐具反光金属状外观的装饰表面特征。

2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真空沉积工艺是溅射沉积工艺。

25.一种用于处理和食用食品的餐具,主要是由透光塑料制成并具有多个表面,其中所述多个表面中至少有一个表面被仅仅一层薄的金属层装饰性地增强,所述薄的金属层是通过溅射沉积工艺沉积的,由此为所述餐具的至少一部分提供反光的金属状外观。

26.一种通过如下工艺制造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所述工艺的步骤包括:

通过注塑成形工艺成形塑料餐具,其中所述塑料餐具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

将所述塑料餐具放入真空金属化单元中,使所述第一表面朝向所述真空金属单元;

通过真空沉积工艺在所述塑料餐具的第一表面上沉积仅仅一层薄的金属涂层,所述涂层的厚度

足以为塑料餐具提供反光的金属状外观。

27.通过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工艺生产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还包括喷涂透明涂层并硬化所述透明涂层的步骤。

28.通过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工艺生产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真空沉积工艺是物理气相沉积。

29.通过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工艺生产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物理气相沉积是溅射气相沉积。

30.通过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工艺生产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溅射沉积工艺使用由氩气和氮气混合气体产生的等离子体。

31.通过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工艺生产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薄金属涂层包括从以下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金属:银、钢、不锈钢、金及其合金。

32.通过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工艺生产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塑料餐具是由具有彩色色调的透光塑料成形的。

33.通过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工艺生产的金属化的塑料刀叉餐具,其中所述薄金属涂层的厚度小于1000纳米。 ”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沙伯特(中山)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声称为SPIRIT公司的“经典组合介绍”和“经典组合是出色的”宣传册以及SPIRIT公司的证言,复印件,共14页;

证据2:US4803094号美国专利,公开日期为1989年2月7日,共4页;

证据3:日本特许厅57-5870号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1982年1月12日,共4页;

证据4:US4825025号美国专利,公开日期为1989年4月25日,共8页;

证据5:US5022554号美国专利,公开日期为1991年6月11日,共6页;

证据6:请求人声称为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无效决定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7:针对本专利的编号为07-348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另外,请求人还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公开了以镀金和镀银的塑料餐具,通过真空沉积工艺在塑料餐具上沉积金属涂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一种在塑料表面汽相沉积金属膜的方法,通过改变金属涂层的厚度获得期望的金属外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证据3中也公开了这一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公开了一种食品容器,通过改变金属涂层的厚度获得期望的金属外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证据3中也公开了这一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12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3-33不具备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1、13、25和26中的“适于在传统成套餐具出现时放置在桌面上”具有不清楚的含义;权利要求1、13、25和26中的“足够的厚度” 具有不清楚的含义;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了“仅仅一层薄的金属涂层”,而从属权利要求4记载了“还包括在所述薄金属涂层上的可硬化透明涂层的薄的外涂层”,二者矛盾导致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同理,权利要求16、27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6的主题是产品,特征是对于工艺的限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同样,权利要求27-3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31中记载的“及其合金”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提交了证据1、2、3、4、6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8:(2007)京证经字第1972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24页;

证据9:《Decoration and Assembly of Plastic Parts》部分页数的复印件及其译文,共29页;

证据10:Donald M. Mattox的证言及其中文译文,共8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8中的网页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了金属化刀叉餐具,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另外,证据9公开了塑料的金属化;Donald M. Mattox的证言也认为与本专利相对应的美国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并未提交证据1-6的译文,不应予以接受;证据7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依据;权利要求1、13、25和26中的“适于在传统成套餐具出现时放置在桌面上”分别是对于塑料餐具使用场合的限定,权利要求1、13、25和26中的“足够的厚度”应当能“为塑料餐具提供反光的金属状外观,使该塑料餐具象金属餐具”,权利要求1、13、25和26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仅仅一层”是指“薄金属涂层”为“仅仅一层”,并不排除该层以外还可以含有其他的非金属涂层,权利要求4、16和27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26-33并未因为使用方法特征限定产品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说明书多处出现有关合金的描述,权利要求2和3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于2008年3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专利权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合议组将口头审理改期为2008年4月30日,并于2008年4月9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疑义,并且不够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不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2中没有在塑料刀叉餐具上沉积薄金属涂层的技术启示,没有该金属涂层能够为塑料刀叉餐具提供反光的金属状外观的启示,上述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3的结合、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证据8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并且没有在塑料刀叉餐具上沉积薄金属涂层的技术启示,没有该金属涂层能够为塑料刀叉餐具提供反光的金属状外观的启示。同时坚持2007年11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两份证据:

反证1:US3926792号美国专利扉页、说明书第1页及其中文译文,US4367138号美国专利扉页、说明书第1页及其中文译文,US4632253号美国专利扉页、说明书第1页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

反证2:沙伯特公司达里尔?拿撒勒的证言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8页。

其中,反证1用于证明,本领域长期存在非一次性的、贵重的金属餐具会导致大量经济损失的技术问题。反证2用于证明,作为专利权人商业上的竞争对手的沙伯特公司,从2004年12月才开始着手生产金属化系列产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8、9的原件,没有提交证据10的原件以及证据5的译文。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请求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5的中文译文,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的规定,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专利权人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第1栏第1行的“other than”应当翻译为“不同于,不是”,请求人认同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专利权人对于证据3、4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内容没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于证据6中文译文内容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对于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于证据8中文译文内容没有异议,对于证据8的合法性有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9的真实性有异议,除中文标题“教科书”之外的中文译文内容没有异议,并且认为该证据的公开时间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

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请求人于2008年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并提交了请求人声称为USPTO和CPO的相关文件作为参考文件,提交了请求人声称为1999年印刷的证据9的原件。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2、3系专利文献,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另外,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认可证据2第1栏第1行的“other than”应当翻译为“不同于,不是”,其他部分认同请求人提供的译文;专利权人对于证据3中文译文内容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和请求人达成一致意见的上述译文予以认可。证据2、3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证据2、3公开的内容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所提供的反证1系相关美国专利扉页、说明书及其译文,用以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其他国家的授权情况对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不具有约束力,反证1不足以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所提供的反证2系沙伯特公司达里尔?拿撒勒的证言及其中文译文,由于上述证人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2节的规定,反证2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作证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反证2不予采信。

2、关于权利要求1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2公开了一种使用功能性薄金属涂层的聚合食品容纳盘,容纳合适的衬底并不限于食品盘或任何特定尺寸或形状的物体(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4页第8-9行)。所述食品盘上沉积金属涂层,该食品容器可以接触食物,并且不锈钢涂层适于接触食物。并且证据2公开了通过真空气相沉积工艺在塑料制品上沉积一层或多层薄金属膜(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3页第6-24行)。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金属化刀叉餐具,并且其限定的金属化刀叉餐具具有朝上的展示表面和朝下的下面,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具有功能性薄金属化涂层的聚合物食品盘,(2)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薄金属涂层具有足够的厚度为塑料餐具提供反光的金属状外观,使该塑料餐具像金属餐具。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证据2公开了在食品盘上使用功能性薄金属涂层的技术方案,并且进一步说明了不限于食品盘或任何特定尺寸或形状的物体,食物盘、餐具都是常见的盛放食物的工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功能性薄金属涂层应用在餐具上,并且根据证据2得到的塑料刀叉餐具可以用于成套餐具,并具有展示表面和下表面,以及当放置在桌面上时下面朝向桌面,展示表面朝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证据3公开了一种通过溅射在玻璃、陶瓷、塑料等被装饰物品的表面上施加铜的光泽的装饰方法,其在被装饰物品的表面上溅射覆盖铜薄膜,所溅射的铜薄膜使透明物品呈现贵金属的金属光泽,外观为明亮的铜色。(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3段、倒数第4段、第3页第1行)。可见,证据3给出了在塑料物品上溅射铜薄膜,使之具有金属外观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2-1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薄金属涂层包括从以下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金属:银、钢、不锈钢、金及其合金。在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功能性薄膜涂层所施加的金属可以是不锈钢(参见证据2第2页第25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给出的上述启示的基础上,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薄金属涂层的厚度小于1000纳米。在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所溅射的铜薄膜大约1000埃,即100纳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给出的上述启示的基础上,经过有限次试验,得到将薄金属涂层的厚度设置为小于1000纳米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的,并且上述技术方案也没有获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在所述薄金属涂层上的可硬化透明涂层的薄的外涂层。在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在金属层上还溅射有顶部涂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给出的上述启示的基础上,可以得出将顶部涂层设置为可硬化透明涂层,从而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塑料餐具是从以下组中选择的用于处理和食用食品的用具:叉、刀和勺。叉、刀和勺是家庭日用的餐具,因此,选择叉、刀和勺作为塑料餐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塑料餐具由透光塑料制成。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塑料餐具由聚苯乙烯制成。聚苯乙烯刀叉被认为是市场中较高档的一次性刀叉,结晶聚苯乙烯具有较好的透光特性,因此使用透光塑料作为餐具以及使用聚苯乙烯制成塑料餐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6、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塑料餐具是由完全没有矿物油和蜡的塑性树脂成分获得的。为了得到耐用的金属涂层,且使得金属涂层更好地依附于塑料餐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完全没有矿物油和蜡的塑性树脂成分得到塑料餐具,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金属化塑料食品用具的光密度小于2.0。根据不透光性和成本来具体设定塑料餐具的光密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需要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塑料餐具是通过注塑成形生成的。通过注塑成形得到塑料餐具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增强所述塑料餐具反光金属状外观的装饰表面特征。在塑料餐具上形成装饰表面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真空沉积工艺是溅射沉积工艺。使用溅射沉积工艺来在塑料制品上沉积金属涂层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证据3公开了使用溅射沉积方法沉积铜薄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下,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2-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13-24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金属化刀叉餐具,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具有功能性薄金属化涂层的聚合食品容纳盘,并且其限定的金属化刀叉餐具具有朝上的展示表面和朝下的下面,(2)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薄金属涂层具有足够的厚度为塑料餐具提供反光的金属状外观,使该塑料餐具像金属餐具,(3)薄金属涂层仅仅沉积在展示表面上。证据2、3分别给出了第一、二项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证据2公开了通过真空气相沉积工艺在塑料制品上沉积一层或多层薄金属膜,证据3给出了在塑料物品上溅射铜薄膜并且使之具有金属外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出,仅仅在一个表面沉积薄金属涂层,而不是在所有表面上沉积薄金属涂层,以节省成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和证据3的基础上,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20-2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9、10、8、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与上述第3部分理由相同,权利要求14-2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具有多个表面的金属化刀叉餐具,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具有功能性薄金属化涂层的聚合食品容纳盘,(2)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薄金属涂层具有足够的厚度为塑料餐具提供反光的金属状外观,使该塑料餐具像金属餐具,(3)餐具由透光塑料制成。证据2、3分别给出了第一、二项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使用透光塑料制作餐具以使之更具美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金属化刀叉餐具,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具有功能性薄金属化涂层的聚合食品容纳盘,(2)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薄金属涂层具有足够的厚度为塑料餐具提供反光的金属状外观,使该塑料餐具像金属餐具,(3)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通过注塑成形工艺成形塑料餐具,并且将塑料餐具放入真空金属化单元中,使所述第一表面朝向所述真空金属单元。证据2、3分别给出了第一、二项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通过注塑成形工艺将塑料物品成形,以及为了使得特定表面具有金属化外观,将该表面朝向真空金属化单元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27-33

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喷涂透明涂层并硬化所述透明涂层的步骤。证据3公开了在金属层上覆盖顶部涂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为了美观的需要,可以想到将该顶部涂层设置为透明;另外,在喷涂透明涂层之后加以硬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真空沉积工艺是物理气相沉积。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物理气相沉积是溅射气相沉积。证据3即采用溅射气相沉积这一物理气相沉积方式进行真空沉积。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得以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28、2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溅射沉积工艺使用由氩气和氮气混合气体产生的等离子体。证据3公开了溅射采用氩气等惰性气体(参见证据3第4页第2段、第2页第21-24行),而氮气同样具有化学性质相对稳定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使用由氩气和氮气混合气体产生的等离子体进行溅射沉积,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薄金属涂层包括从以下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金属:银、钢、不锈钢、金及其合金。在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功能性薄膜涂层所施加的金属可以是不锈钢(参见证据2第2页第25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给出的上述启示的基础上,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3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3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塑料餐具是由具有彩色色调的透光塑料成形的。为了外观效果使用彩色色调的透光塑料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并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地劳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3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3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薄金属涂层的厚度小于1000纳米。在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所溅射的铜薄膜大约1000埃,即100纳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给出的上述启示的基础上,可以经过有限次试验得出,将薄金属涂层的厚度设置为小于1000纳米,从而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3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鉴于证据2、3足以得出应当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2820864.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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