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22
决定日:2008-08-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13488.X
申请日:2006-04-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许雅芬
授权公告日:2007-06-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明安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齐宏涛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曹铭书
国际分类号:A63B5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6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113488.X,申请日是2006年4月30日,专利权人是明安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包括:
一本体,该本体为一片体,且该本体两端分别具有一第一接头及一第二接头;
一击球面,该击球面位于该本体上或者为一独立设置的击球面板片体,该击球面板片体两端分别具有第一接头以及一第二接头,击球面板片体的第一接头与本体的第一接头接合;
以及一配重片体,该配重片体相对该本体或者该本体以及该击球面板片体成形有第一接头以及一第二接头,第一接头与该本体或该击球面板片体接合,第二接头与该本体接合,且该本体的第一接头及该第二接头、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第二接头或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第二接头均具有沟隙,该沟隙中容置有一焊料或一填胶,该本体与该配重片体击及/或该球面板接合成形为该高尔夫球杆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独立设置的击球面板片体呈杯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凸形的结合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瘀?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平面状的结合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斜面状的结合部与斜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或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接头形式与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二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凸形的结合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二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平面状的结合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斜面状的结合部与斜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接头形式。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平面状的结合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斜面状的结合部与斜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接头形式。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平面状的结合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斜面状的结合部与斜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二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凸形的结合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二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平面状的结合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斜面状的结合部与斜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凸形的结合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平面状的结合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斜面状的结合部与斜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凸形的结合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7、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平面状的结合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斜面状的结合部与斜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8、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二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凸形的结合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9、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平面状的结合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斜面状的结合部与斜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针对上述专利权,许雅芬(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6份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72560Y(专利号为200520039873.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证据1);
附件2:;公开日为1995年6月27日,公开号为特开平7-163687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下称证据2);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1002Y(专利号为02234520.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证据3);
附件4:公开日为1997年4月21日,公告号为303302的中国台湾地区专利公报(下称证据4);
附件5:公开日为2004年6月1日,公告号为590028的中国台湾地区专利公报(下称证据5);
附件6: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4、5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同,权利要求7与权利要求13相同,权利要求5与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同,权利要求11与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1、2分别公开了具有本体、与本体为一体的击球面、配重片体的两片式的高尔夫球杆头结构以及具有本体、击球面、配重片体的三片式的高尔夫球杆头结构,与权利要求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在片体边缘缝隙装设焊料或者填胶,但该区别已经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与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5所公开,同时也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综上所述,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请求,并于2007年12月7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补充证据:
附件7:公开日为2004年8月18日、公开号为CN1520906A(专利申请号为03102157.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下称证据6)。
请求人认为:证据2-6公开了权利要求3-19中结合部的全部结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8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下称修改文本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包括:
一本体,该本体为一片体,且该本体两端分别具有一第一接头及一第二接头;
一击球面,该击球面位于该本体上;以及
一配重片体,该配重片体相对该本体成形有第一接头以及一第二接头,第一接头、第二接头与该本体接合,且该本体的第一接头及该第二接头、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第二接头均具有沟隙,该沟隙中容置有一焊料或一填胶,该本体与该配重片体接合成形为该高尔夫球杆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击球面板片体呈杯状。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凸形的结合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平面状的结合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斜面状的结合部与斜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或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接头形式与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二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凸形的结合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7、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二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平面状的结合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斜面状的结合部与斜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8、一种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包括:
一本体,该本体为一片体,且该本体两端分别具有一第一接头及一第二接头;
一击球面,为一独立设置的击球面板片体,该击球面板片体两端分别具有第一接头以及一第二接头,击球面板片体的第一接头与本体的第一接头接合;
以及一配重片体,该配重片体相对该本体以及该击球面板片体成形有第一接头以及一第二接头,第一接头与该击球面板片体接合,第二接头与该本体接合,且该本体的第一接头及该第二接头、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第二接头或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第二接头均具有沟隙,该沟隙中容置有一焊料或一填胶,该本体与该配重片体及该球面板接合成形为该高尔夫球杆头。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击球面板片体呈杯状。
10、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凸形的结合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1、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接头形式。
12、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平面状的结合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斜面状的结合部与斜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凸形的结合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4、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接头形式。
15、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平面状的结合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斜面状的结合部与斜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6、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二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凸形的结合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呈凸形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7、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二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平面状的结合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或斜面状的结合部与斜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文本1克服了本专利权利要求所存在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将本专利与证据1-3相比,其解决的问题、技术方案均不同,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并获得了现有技术不能获得的有益效果,因此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被证据1-5所揭露,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权利要求9-17相对证据1-5的结合,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6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修改文本1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一)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下称修改文本2),合议组将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认为其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不予认可。专利权人在修改文本1的基础上再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下称修改文本3)有16项权利要求。请求人对修改文本3予以认可,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该修改文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予以接受。同时,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应当在庭后根据修改文本3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二)请求人提交了公知常识证据《电真空工艺》(国防工业出版社1980年6月第一版,1980年6月第一次印刷,下称证据7)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第38-41页、第50-51页的复印件,并出示了原件,合议组当庭将其转交给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所依据的证据为证据1-7,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公开性、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创造性,双方均表示已充分发表了意见,没有其它意见要补充。
专利权人根据修改文本3于2008年7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核实无误后,于2008年7月3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其转交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口审中确认的修改文本3内容如下:
“1、一种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包括:
一本体,该本体为一片体,且该本体两端分别具有一第一接头及一第二接头;
一击球面,该击球面位于该本体上;以及
一配重片体,该配重片体相对该本体成形有第一接头以及一第二接头,第一接头、第二接头与该本体接合,且该本体的第一接头及该第二接头、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第二接头均具有沟隙,该沟隙中容置有一焊料或一填胶,该本体与该配重片体接合成形为该高尔夫球杆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或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接头形式与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二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二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7、一种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包括:
一本体,该本体为一片体,且该本体两端分别具有一第一接头及一第二接头;
一击球面,为一独立设置的击球面板片体,该击球面板片体两端分别具有第一接头以及一第二接头,击球面板片体的第一接头与本体的第一接头接合;
以及一配重片体,该配重片体相对该本体以及该击球面板片体成形有第一接头以及一第二接头,第一接头与该击球面板片体接合,第二接头与该本体接合,且该本体的第一接头及该第二接头、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第二接头或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第二接头均具有沟隙,该沟隙中容置有一焊料或一填胶,该本体与该配重片体及该球面板接合成形为该高尔夫球杆头。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独立设置的击球面板片体呈杯状。
9、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0、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或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接头形式。
11、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一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2、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3、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凹形的凹槽与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或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接头形式。
14、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一接头及该击球面板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5、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二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16、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本体的该第二接头及该配重片体的该第二接头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与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修改文本3将原权利要求1中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分立成新的权利要求1和7,将原权利要求2变为引用新权利要求7的新权利要求8,将原权利要求3-7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6,将原权利要求14、8、9、16、10-1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9-16,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5、17-19,同时还删除了所有权利要求中涉及“剖面形状大致为凸形的结合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平面状的结合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和“斜面状的结合部与斜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的技术方案,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因此予以接受,并作为此次无效审查的基础。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中,证据1、3、6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为日本特许公报,证据4、5为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文献,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能够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其公开的内容以译文为准。
关于证据7,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为一本高等院校的统编教材,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请求人于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并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节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因此予以接受。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7、8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5所公开,也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证据2未公开本体和配重体上分别存在对应的两个接头,将权利要求7与证据1相比,权利要求7的壳体是异种材料的,其本体、配重体以及击球面板体之间都分别只有第一接头和第二接头,而证据1有三个不同的接触位置。此外,证据3也没有公开填胶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证据1-3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特征也未被证据4、5所披露,在权利要求7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和7均请求保护一种具有配重效果的高尔夫球杆头的异种材质壳体接合结构,其区别仅在于击球面体是否独立设置。证据2公开了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其底部具有一开口部的中空壳状木杆头本体1,该开口部藉由一底板组件2予以填塞,该底板组件选用大于本体1的钛或钛合金的比重30%以上的比重材料(相当于本专利的异种材质)所制成,底板组件2与本体1相互溶接且固接一体(参见证据2译文第0007段及附图1)。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尔夫球头,包括打击面1、球底2、管部、球盖3与球头侧部4,所述的球盖与球头侧部为一体,所述打击面通过焊料与所述球底、管部、球盖、球头侧部连接,所述的球底通过焊料与所述球头侧部连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2页第1段及附图)。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仅在于证据2未公开各片体接合处具有沟隙,该沟隙中容置有一焊料或一填胶。然而,证据3公开了一种高尔夫铁杆杆头,包含有一一体成型的颈部11、根部12与面部13;以及一一体成型的趾部15、顶部14与底部16。其中该面部的背侧面沿其周缘凸设有一成环形的第一凸垣部18;该趾部、顶部与底部上设有一第二凸垣部19,对应于该第一凸垣部。该第二凸垣部上设有一凹槽191,用以供焊料放置;藉以使该第一凸垣部可与该第二凸垣部可以焊接的方式固设结合在一起(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8-14行及附图1-3)。由此可见,该证据3已经公开了片体接合处的沟隙中容置有焊料的技术方案,且其作用也是为了更好的连接各片体,因此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证据3和证据2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同时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将权利要求7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证据1未公开各片体接合处具有沟隙,该沟隙中容置有一焊料或一填胶;证据1未公开其壳体可由异种材质形成。针对上述第1点,如前所述,证据3已经公开了片体接合处的沟隙中容置有焊料的技术方案,且其作用也是为了更好的连接各片体,因此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证据3和证据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针对上述第2点,证据2已经公开了这一特征,其本体1和底板组件2可选用不同比重的材料制成(参见证据2译文第0007段)。同时,为了达到对球头进行配重的效果,而用异种材质来制作高尔夫球头各部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常规技术手段的选用,证据3和证据5就采用了类似的结构(具体可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9-10行、证据5说明书第4页第11-17行),因此这一技术手段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现的。总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同时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独立设置的击球面片体呈杯状。然而,证据4公开了一种高尔夫球杆头,该球杆头10含有一前部分30及一后部分32,该前部分30即击球面板体,从图6中可以看出其呈杯状。证据5也公开了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其杆头10由一后侧壳件20及一前侧壳件30组成,该前侧壳件30(包含一个击球面12)相当于击球面体,从图2中可以看出其也呈杯状。由此可见,该区别特征已分别被证据4、5所公开,且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一样。因此,在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关于第一接头和第二接头,权利要求1、7中仅限定其位于本体和击球面体的两端以及配重片体的相应接合处,说明书中亦未予以进一步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无法确定其分别与证据1、2公开的技术方案有何差异(参见证据1附图及证据2附图1),因此这一特征并不能构成本专利与证据1、2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其次,证据3虽然未公开填胶的技术方案,但用填胶粘结和用焊料焊接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板体结合方式,两者可相互替换且其替换后的利弊也众所周知,对本专利而言,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均可实现其发明目的,因此在沟隙中填胶的技术方案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的,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综上,专利权人的主张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合议组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6、9-16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6、9-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7所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则认为,所有证据均未公开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且本专利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9-16是权利要求7或8的从属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均是对各片体接头形式的进一步限定,根据接头形式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组:
第一组包括权利要求2、5、9、12、15,其附加特征所限定的接头形式为“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第二组包括权利要求3、6、11、14、16,其附加特征所限定的接头形式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
第三组包括权利要求4、10、13,其附加特征所限定的接头形式为“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或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接头形式与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
针对第一组权利要求,合议组认为,证据3公开了“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呈大致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参见该证据说明书第2页第7-21行及附图3),证据5公开了“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呈凹形的凹槽接头形式”(参见该证据附图2-4),证据6也公开了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其附图5公开了“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与大致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而对于“大致为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与大致为L形的阶台接头形式或大致为L形的阶台与大致为呈连续阶梯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证据6图10、证据5图2a、2b均公开了相近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为了达到提高焊接强度的目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采用上述接头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或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第一组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第二组权利要求,合议组认为,证据5公开了“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平面状的结合部接头形式”(参见该证据图2c),证据7图2-15也公开了相同的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第二组权利要求也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第三组权利要求,合议组认为,证据5、7公开了“剖面形状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与大致为凹形的凹槽或大致为呈L形的抵靠部接头形式与大致为ㄈ形的具有凹槽的阶台”(参见证据5附图2-4、证据7图2-1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第三组权利要求也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作为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7已经明确教导了,在焊接时为了增大焊缝面积,应尽可能采用搭接结构,同时焊料可以暗装在接头缝隙内或焊料槽内(参见该证据第38页及第41页),由此可见,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并结合证据1-6,即可显而易见地获得上述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次,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完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无任何预料不到之处,因此,专利权人关于技术效果的差异使得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11348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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