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输液袋接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61
决定日:2008-08-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43041.8
申请日:2003-03-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金扬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2-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奥星恒讯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余心蕾
合议组组长:李 隽
参审员:郭鹏鹏
国际分类号:A61J 1/14,A61M 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未给现有技术带来进步,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2月25日授权公告、名称为“输液袋接口”的03243041.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3月31日,专利权人为北京奥星恒讯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输液袋接口,它包括一本体,本体上设有一纵向通孔,所述本体的一端为伸入输液袋并与之熔接密封的连接端,本体的另一端为外露的出口端,所述连接端具有向外延伸可与输液袋平滑连接的熔接过渡翼部,其特征在于:所述熔接过渡翼部的底部与两侧面具有圆弧状过渡连接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液袋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熔接过渡翼部两端部的下部与上述连接端底部具有圆弧状过渡连接部。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输液袋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弧状过渡连接部的半径为1.0~5.0mm。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输液袋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连接端的两熔接过渡翼部的水平截面外轮廓为梭形或对应边平行的船形。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输液袋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连接端的熔接过渡翼部的两侧面都设有熔接肋筋。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输液袋接口,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本体连接端的两熔接过渡翼部上部设置有对称的定位筋。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输液袋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为锥形孔。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输液袋接口,其特征在于:熔接过渡翼部的两端部为扁平端。”
针对上述专利权,江苏金扬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01344806.4号中国外观专利公报,公告日为:2002年4月17日;
附件2:01350302.2号中国外观专利公报,公告日为:2002年7月17日;
附件3:01253942.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日;
附件4:98804535.4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21日。
附件5:00233702.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9日。
附件6:请求人声称的《塑料成型加工与模具》,第56、57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7:《塑料、橡胶成型模具设计手册》,第46页,复印件1页;
附件8: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7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附件9: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5不具有新颖性,分别相对于附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8、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对比文件1、2、4、5中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5分别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4)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分别被附件1-5公开,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 均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5)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4、5公开,并且也属于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和2 的结合,附件3、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相对于附件2或4或5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6)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2公开,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均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相对于附件3或4或分别5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8)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5公开,权利要求8分别相对于附件1-附件5均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请求人于2008年1月23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0:01266141.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1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4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5、9、10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5、9、10分别和公知常识(见证据6、7)的结合,附件10、9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附件1、2、4、5、10中公开,并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其相对于附件1-5、10分别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4)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5、10所公开,并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5)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4、5、10公开,并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和2的结合、附件3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分别相对于附件2、4、5、10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6)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2、10公开,权利要求7分别相对于附件1、2、10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分别相对于附件3、2的结合、附件4、2的结合、附件5、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9)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5、10公开,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08年1月2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及出庭资格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明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无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3或附件5或附件8或附件10分别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无创造性,相对于附件9、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无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0无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评述方式以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以及补充意见陈述为准。请求人以附件6、7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并明确放弃附件4。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10的真实性,认可附件10为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的证据,但认为附件6的印刷日为2007年,晚于本专利申请日,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附件1-3、5均公开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4,故对于附件4合议组不予评述。附件1-3、5、10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其中附件1-3、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10 为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提出的申请,且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后,仅能作为抵触申请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6为《塑料成型加工与模具》第56-57页,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原件,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其印刷日为2007年8月,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作为本案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附件7为《塑料、橡胶成型模具设计手册》第46页,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原件,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其印刷日为2000年7月,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并且该附件属于技术手册,可以作为本案的公知常识性的证据使用。附件8、9分别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的第97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初字第372号的民事判决书,这二者均属于法律文书,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生效的97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9792号无效决定”)中已经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本案中的附件2相比,区别仅在于附件2中没有公开“所述熔接过渡翼部的底部与两侧面具有圆弧状过渡连接部”(9792号决定所述证据4即为本次无效请求中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2)。合议组经过审查对此予以认可,此外,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此亦无异议。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前述生效决定可以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是用于解决附件2中存在的接口在与输液袋熔接时膜材容易破损的技术问题,同时可实现提高其抗冲击能力,减少和避免由于碰撞、坠落发生输液袋破袋和渗漏的有益技术效果。
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7公开了:为避免应力集中,提高塑件强度,改善塑件的熔料流动性及便于脱模,在塑件的各面或内部连接处应采取圆弧过渡。而避免应力集中、提高塑件强度即解决了熔接时容易破损的问题,并且提高了抗冲击能力,同时,强度提高、应力分散,也必然可带来防止碰撞、坠落时发生输液袋破袋和渗漏的有益效果。此外,圆弧状过渡的设计本身锐度较低,必然使得其相对于直角、尖角更不易在激烈的碰撞中出现容易破袋、渗漏的情况,这是圆弧状本身固有性质的固有效果。因此,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在公知常识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在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熔接过渡翼部两端部的下部与上述连接端底部具有圆弧状过渡连接部。
9792号无效决定认定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所公开:“熔接过渡翼部两端部的下部与连接端底部具有圆弧状过渡连接部”。 合议组经过审查对此亦予以认可。
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采用圆弧状的过渡连接,可以避免在熔接时发生尖端突出的问题,并且可以避免生产、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破袋和渗漏的问题。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圆弧状过渡连接部的半径为1.0~5.0mm。
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7记载了:理想的内圆角半径应有壁厚的1/4以上。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公知常识的启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圆弧状过渡连接部的半径,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也并未记载半径为1.0~5.0mm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何种特殊的有益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本体连接端的两熔接过渡翼部的水平截面外轮廓为梭形或对应边平行的船形。
9792号无效决定认定,附件2公开了:“本体连接端的两熔接过渡翼部的水平截面外轮廓为梭形”。 合议组经过审查对此亦予以认可。而在附件2已经公开了水平截面外轮廓为梭形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与输液袋平滑连接的目的,很容易想到可采用其他的与袋体的熔接结合线基本在同一平面上的结构,例如和梭形类似的对应边平行的船型,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本体连接端的熔接过渡翼部的两侧面都设有熔接肋筋。
9792号无效决定认定,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所公开:“本体连接端的熔接过渡翼部的两侧面都设有熔接肋筋”。 合议组经过审查对此亦予以认可。并且其同样起到了加强强度的作用,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本体连接端的两熔接过渡翼部上部设置有对称的定位筋。
9792号无效决定认定,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所公开:“熔接过渡翼部的上部设置有对称的定位筋”。 合议组经过审查对此亦予以认可。并且其同样起到了防止接口装置在夹具上转动、便于定位的作用,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7)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通孔为锥形孔。
9792号无效决定认定,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所公开:“本体上设有一纵向的锥形通孔”。 合议组经过审查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8)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熔接过渡翼部的两端部为扁平端。
9792号无效决定认定,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所公开:“熔接过渡翼部的两端部为扁平端”。 合议组经过审查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324304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