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空吸式压水井串接的立式离心泵-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与空吸式压水井串接的立式离心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90
决定日:2008-08-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83186.X
申请日:2002-10-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邱晓华
授权公告日:2003-10-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学军
主审员:岑艳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F04D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之处在于立式离心泵与压水井的连接方式,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使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0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与空吸式压水井串接的立式离心泵”的02283186.X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10月22日,专利权人为邱学军。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与空吸式压水井串接的立式离心泵,包括泵体、泵轴、电机、叶轮,其特征在于泵体上下分别装有上盖和下盖,由该上、下盖与泵体分别构成出水腔和进水腔,该出水 腔顶部和该进水腔底部分别设置有与空吸式压水井吸水管串接的出水管和进水管,电机装于泵体内,泵轴呈空芯结构,沿该吸水管轴向设置,装于泵轴上端的叶轮位于所说的出水腔内。”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邱晓华(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99254564.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著录项目、摘要及权利要求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2:申请号为89101951.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摘要及权利要求的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4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8年4月2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1989年11月29日、申请号为89101951.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与证据2涉及同一专利申请)。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6日、专利号为99254564.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1)复印件,共5页(与证据1涉及同一专利)。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7月18日、专利号为00242046.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2)复印件,共4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4年6月15日、申请号为93112813.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14日、专利号为00255917.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附件6:公告日为1990年12月26日、申请号为90210542.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7:公告日为1991年5月1日、申请号为90217918.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2、4、5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指出:(1)证据1、2与本专利相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实质上均不相同,因此都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2)证据1和2中的潜水泵、管道泵显然不能直接与空吸式压水井串接使用,即使将证据1和证据2的技术特征组合起来,也不能获得本专利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4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双方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及证据结合方式为:1)对比文件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2)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1、4-7作为证据,并当庭提交附件9(从www.iwatertech.com(谷腾水网)下载的“离心泵的分类方式类型特点一览表”的复印件共2页)以证明“潜水泵是离心泵的一种”是公知常识,其表示:附件9虽然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从网上下载,但其所记载的离心泵的分类方式是本行业早已采用并沿用至今的,附件9仅作为参考,是否采信由合议组决定。合议组当庭将附件9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9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出的创造性的评述方式没有异议,同意发表意见。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有本质区别,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的潜水泵必须进行改造才能与空吸式压水井连接,潜水泵与本专利离心泵的结构不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泵;对比文件2没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出水腔、进水腔,因此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潜水泵是离心泵的一种,其显然可以与压水井结合。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不再对此提交书面意见。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对比文件1、2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潜水泵,包括本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泵体)、空心轴2(相当于本专利的泵轴)、由定子铁芯及绕组19以及转子铁芯及绕组20组成的电动机、上叶轮13,本体上下分别装有上盖5和下盖6,由该上、下盖与本体分别构成上叶轮13所在的出水腔和下叶轮14所在的进水腔,该出水腔顶部设置有出水口16,电动机装于本体内,空心轴呈空芯结构,装于空心轴上端的上叶轮13位于所说的出水腔内(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全文以及附图1)。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立式离心泵与空吸式压水井串接;(2)出水腔顶部、进水腔底部分别设置有与空吸式压水井吸水管串接的出水管和进水管;(3)泵轴沿该吸水管轴向设置。由于上述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外套水室12的潜水泵16,其与扬井配合使用,潜水泵的出水口15顶部设置有与止逆阀出水口1串接的出水管9,潜水泵泵轴沿进水管14轴向设置(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全文及附图1、2)。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但是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中“本泵可安装在地上部,配合洋井使用”、“使用时由压水口产生负压使水室充满水”的相关描述可知,对比文件2中水室上设置的压水口应是扬井的出水口,而潜水泵出水是通过止逆阀出水口1,因此,该对比文件中的扬井出水和潜水泵出水是并联方式而不是串接方式。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离心泵与空吸式压水井串接、泵的进水腔底部设置有与空吸式压水井吸水管串接的进水管的技术特征。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立式离心泵是悬于井水水面之上,且可埋于地下,用其与空吸式压水井串接使用时直接将其出、入水口与压水井的吸水管串接,安装方便,不必改变已有的空吸式压水井的结构,也不会影响空吸式压水井的正常使用;而对比文件2中的潜水泵安装于水室中,由于该水室装在地上部,其与扬井配合使用时,必然要对已有的扬井的结构进行改造,且由于对比文件1、2中的潜水泵对密封性要求高,其使用成本也比本专利的立式离心泵要高。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具有空心轴的潜水泵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水室泵结合??来,也不能容易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潜水泵是离心泵的一种,其显然可以与压水井结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立式离心泵的进水口进行了具体限定,即“进水腔底部设置有与空吸式压水井吸水管串接的进水管”,虽然潜水泵是离心泵的??种,但对比文件1、2中的潜水泵显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上述特征。而对于潜水泵与压水井的结合,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的潜水泵安装于水室中,由于该水室装在地上部,其与扬井配合使用时,必然要对已有的扬井的结构进行改造;而本专利中的立式离心泵与压水井结合不必改变已有的空吸式压水井的结构,因此对比文件1、2中的潜水泵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立式离心泵。

决定

维持0228318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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