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克牌盒(8828)-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扑克牌盒(8828)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91
决定日:2008-09-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18735.0
申请日:2006-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授权公告日:2007-07-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世武
主审员:傅玉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陈晓华
国际分类号:0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18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0630118735.0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扑克牌盒(8828)”,申请日为2006年9月28日,专利权人是郑世武。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98312753.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页、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复印页、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复印页、以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页,共4页;



附件2:专利号为200630118735.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页、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复印页、以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页,共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19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相对于在先的外观设计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的要部特征均在主视图上,两者相同点在于两者产品类别相同,均为长方形,具有可比性,并且图案主要为中间有一束花,中间有向四周放射性的图案,其他的主要是文字描述,不同点在于花朵的细节以及附件2上的小老虎图案,但是上述不同点不具有显著性,此外,请求人认为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均不是要部,对视觉不产生显著影响;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1的申请文件以及专利证书。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



附件1为专利号为98312753.0的中国外观设计,经本案合议组核实,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26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附件1(下称在先设计)已构成本专利的在先设计,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3条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专利外观设计涉及一种扑克牌盒,附图包括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并且没有要求保护色彩。本专利显示的扑克牌盒为长方体。1)主视图为扑克牌盒的主要视图,图案内容从上到下为:左上角有一竖行的文字图案;中间稍靠上的部分有横向排列的文字图案,横向排列的文字图案上方有一个类似小老虎动物的图案,视图的中部有三个较大的文字图案,并且三个文字大小为从左至右依次为中大小的排列,且中间字的字体与两边字的字体不同;在三个文字的下方有一丛花束的图案,该图案占据了主视图整体的下半部分;主视图的中间偏上部分有呈放射状的条形和呈同心圆向外扩散的圆形作为上述其他图案的背景,花束的下方有一行横向排列的文字,并有类似风车形小片构成的图案作为背景。2)左视图上方为一行商标文字、下方为一条形码图案;右视图为一行文字;仰视图左边排有三行说明性小字、右边为一行商标文字;俯视图为一行数字。3)所有视图的图案与盒体边缘的黑边间均留有一条空白的白边。(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涉及一种扑克牌包装盒,附图包括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请求保护色彩。在先设计显示了扑克牌包装盒为长方体。1)主视图为扑克牌包装盒的主要视图,图案内容从上到下为:上部有一行商标文字,靠近中间部分有横向排列的三个较大的文字图案,并且三个文字大小为从左至右依次为中大小的排列,且中间字的字体与两边字的字体不同;在三个文字的下方有一丛花束的图案,该图案占据了主视图整体的下半部分;主视图的中间偏上部分有呈放射状的条形和呈同心圆向外扩散的圆形作为上述其他图案的背景,花束的下方有一行横向排列的文字。2)左视图排有一行文字;右视图排有一行文字;仰视图排有两行说明性小字;俯视图排有一行数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和在先设计涉及的产品所属类别相同,均是扑克牌的包装盒,具有可比性,将二者形状、图案相比较:1)二者形状相同,均为长方体。2)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主视图图案进行比较,两者相同点在于:主视图的中部或靠近中部的位置有横向排列的三个较大的文字图案,并且三个文字大小为从左至右依次为中大小的排列,且中间字的字体与两边字的字体不同;在三个文字的下方有一丛花束的图案,该图案占据了主视图整体的下半部分;主视图的中间偏上部分有呈放射状的条形和呈同心圆向外扩散的圆形作为上述其他图案的背景,花束的下方有一行横向排列的文字。整体观察两者的主视图,两者均是以花束作为题材,构图方法均是中间部分为文字图案以及其下方为花束图案、背景图案均是放射条形和同心圆形图案。两者主视图图案中存在的主要差别是,花束的形态略有不同、本专利主视图的中间稍靠上部分中横向排列的文字图案上方有一个类似小老虎动物的图案、本专利主视图的下部有类似风车形小片构成的图案作为背景,并且,本专利视图的图案与盒体边缘的黑边间均留有一条空白的白边。对此,合议组认为,相对于二者的相同点,上述花束的形态、小动物的图案、与放射状的条形有类似视觉效果的风车小片背景的差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3)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显示的是扑克牌盒的侧面,其上没有瞩目的外观设计图案,因而在使用过程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相比,二者上述相同点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将其混淆,而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故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118735.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







在先设计

仰视图

左视图 主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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