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装订元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52
决定日:2008-08-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3114430.2
申请日:1899-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百优办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9-03-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尤尼宾德有限公司
主审员:郝兴辉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朱明雅
国际分类号:B42C 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容易想到的,且并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93年10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17日、名称为“装订元件”的93114430.2号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尤尼宾德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装订元件,包括一个由一个或多个零件组成的实际上的夹子(2),背部(3),其中含有一个由硬热传导材料制成的元件(5),在背(3)中装有适量的胶粘剂(4),该胶粘剂受热熔化,其特点在于夹子(2)至少部分地与所说的元件(5)的内部(6)相邻。
2.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订元件,其特征在于与所说的元件(5)的内部(6)相邻的夹子(2)的部分紧紧地贴合在元件(5)的内部(6)之上。
3.根据权利要求2的装订元件,其特征在于夹子(2)上与元件(5)的内部(6)相邻的那一部分至少是部分地胶粘到(6)上的。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的装订元件,其特征在于夹子(2)上与元件(5)的内部(6)相邻的那一部分是钉在(6)上的。
5.根据权利要求3的装订元件,其特征在于夹子(2)上与元件(5)的内部(6)相邻的那一部分开有开口(14)以改善胶粘物的粘着性能。
6.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订元件,其特征在于热传导元件(5)包括一个具有U型截面的型材。
7.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订元件,其特征在于热传导元件(5)包括一个平的长条。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装订元件,其特征在于夹子(2)装备有一前页(7),一个背部(8)以及一尾页(9),它们是由单独的一张纸做成的并且与元件(5)的内部(6)相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6的装订元件,其特征在于夹子(2)含有分开的前页(7)和后页(9),它们与U型型材支架的侧墙(11,12)的内部(6)相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6或9的任一权利要求,其特征在于U型热传导元件(5)的外面装备有覆盖层(21)。
11.根据从1至7的任一项权利要求,其特征在于夹子(2)由至少一个分开的以一定距离D在热传导元件(5)以上的前页,一个分开的也以一定距离D在热传导元件(5)以上的尾页,以及一个至少在前页(7),热传导元件(5)和尾页(9)之间形成连接的连接条所组成。
12.根据权利要求11的装订元件,其特征在于前页(7)和尾页(9)是由硬纸板做成的。
13.根据权利要求12的装订元件,其特征在于前页(7)和尾页(9)是由硬纸板做成的。
14.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订元件,其特征在于夹子(2)装备有扩展至整个元件的连续的外覆盖层(25)。
15.根据权利要求11的装订元件,其特征在于前页(7)和尾页(9)是由透明的合成箔制成的,而连接条(24)是由更软的合成箔制成的。
16.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订元件,其特征在于在与热传导元件(5)相邻并在其上涂有能受热熔化的胶粘物(4)的夹子(2)那一部分上,开有开口(27),使得从热传导元件(5)到所说的胶粘物(4)上能进行直接的热传导。”
针对上述专利权,杭州百优办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证据1):GB2197256A英国专利申请公开文件,公开日为1988年5月18日;
附件2:GB2197256A专利文件实施例部分译文。
请求人认为:相对于证据1的图3和图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10-1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已经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权利要求1-16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引证的对比文件所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引证文件或者惯用的技术手段很容易联想到权利要求1-15的所有技术方案,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16的所有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证据2):GB2223450A,公开日为1990年4月11日;
附件2(证据3):GE8804396.7,公告日期为1988年7月14日;
附件3(证据4):US4928995,公开日为1990年5月29日;
附件4(证据5):US4244069,公开日为1981年1月13日;
附件5(证据6):US4441950,公开日为1984年4月10日;
附件6(证据7):GB2144080A,公开日为1985年2月27日;
附件7:GB2197256A专利文件的中文译文;
附件8:GB2223450A专利文件的中文译文;
附件9:GE8804396.7专利文件的中文译文;
附件10:US4928995专利文件的中文译文;
附件11:US4244069专利文件的中文译文;
附件12:US4441950专利文件的中文译文;
附件13:GB2144080A专利文件的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请求维持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6有效。
合议组于2008年3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为证据1-7分别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16的创造性,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证据1。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2、4、5-7的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的翻译有问题;对于请求人补交的附件7,即证据1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以该译文的内容为准;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没有以书面形式递交其提交的补充证据2-7的具体使用方式,请求合议组对证据2-7不予考虑。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夹子2至少部分地与所说的元件5的内部6相邻。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并且可以使用证据1的图1-4的实施例的多种组合推导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是图3(U型背部2已经与背部的内侧5相邻)、图4(没有夹子的热传导元件本身就是背部,一种将纸张直接装入U型热传导元件中)的结合,很容易想到本专利的“夹子与元件5内部6相连”的特征。并且,证据4-6也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5、8、10-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9、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4中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5中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2、3中公开,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6中公开。证据1并非是本案专利文件的背景技术,不能证明中国专利局在对本案专利实质审查时参考过证据1。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夹子与元件5内部6相连”的这个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可以解决纸张不能顺滑地到达底部的问题。而证据1的封面11、封底12、背部元件2由软材料制成,其目的是方便开合,不会面临本专利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将与图3中的柔性U型背部2内部相邻的封面11、封底12改为与图4中的U型金属元件3内部相邻,证据1的图3也不能达到本专利均匀受热的效果。请求人所述的惯用手段的问题,应该提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
请求人于2008年5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杭州百优办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许建成的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亦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及优先权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5日提交了证据2-7,但是没有结合提交的证据2-7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因此合议组对证据2-7不予考虑。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装订元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热熔式内胶背装订元件,其图3所示的技术方案包括一个U型背部元件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背部3),一个热传导元件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元件5),由一个纵向金属条与热溶胶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胶粘剂4),还包括一个封面11和一个封底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夹子2),封面11和封底12与背部元件2相接合。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图3所示的技术方案相比较,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夹子2至少部分地与所说的元件5的内部6相邻。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插入夹子中的散页不受阻碍滑入正确的位置。证据1的图4公开了装订元件仅仅由涂布热溶胶4的由U型金属条制成的热传导元件3单独构成,并且散页直接与热传导元件3的内部相接合。在证据1的图3和图4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夹子中的散页受到阻碍不能滑入正确位置的技术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由证据1图4的热传导元件3单独构成图3的背部元件,进而将封面11、封底12与热传导元件3的内部相接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相对于证据1的图3和图4所示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与所说的元件(5)的内部(6)相邻的夹子(2)的部分紧紧地贴合在元件(5)的内部(6)之上”。在夹子2与元件5的内部6相接合组成装订文件夹的情况下,为了方便使用装订元件,进而将夹子2的部分紧紧地贴合在元件5的内部6之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夹子(2)上与元件(5)的内部(6)相邻的那一部分至少是部分地胶粘到(6)上的”、“夹子(2)上与元件(5)的内部(6)相邻的那一部分是钉在(6)上的”。“胶粘”和“钉合”的方式进行接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夹子(2)上与元件(5)的内部(6)相邻的那一部分开有开口(14)以改善胶粘物的粘着性能”。通过开口来改善胶粘物的粘着性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热传导元件(5)包括一个具有U型截面的型材”。证据1公开了热传导元件由U型金属条3制成(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左栏第23至29行,附图4)。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件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热传导元件(5)包括一个平的长条”。证据1公开了装订纸张元件包括一个热传导元件3,该热传导元件由一个纵向金属条比如铁条与热溶胶4构成(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右栏第102行至第2页左栏第18行,附图1-3)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夹子(2)装备有一前页(7),一个背部(8)以及一尾页(9),它们是由单独的一张纸做成的并且与元件(5)的内部(6)相连接”。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文件夹的背部元件2(相当于本专利的侧墙11,12)和封面11、封底12(相当于本专利的前页7和尾页9)可以是由相同的合成材料制成(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右栏第129行至第3页第4行),并且用纸来制作文件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亦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夹子(2)含有分开的前页(7)和后页(9),它们与U型型材支架的侧墙(11,12)的内部(6)相连接”。证据1已经公开了一个封面11和一个封底12(相当于本专利的前页7和后页9),与背部元件2(相当于本专利的侧墙11,12)的内部相接合(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左栏第12行至18行,图3),且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6或9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U型热传导元件(5)的外面装备有覆盖层(21)”。为了增强美观度而在产品的金属外表面加上覆盖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夹子(2)由至少一个分开的以一定距离D在热传导元件(5)以上的前页,一个分开的也以一定距离D在热传导元件(5)以上的尾页,以及一个至少在前页(7),热传导元件(5)和尾页(9)之间形成连接的连接条所组成”。为了增强夹子的美观度和牢固程度而在以与热传导元件有一定距离的前页、尾页和热传导元件之间加上连接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前页(7)和尾页(9)是由硬纸板制成的”。用硬纸板制作夹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前页(7)和尾页(9)是由硬纸板做成的”。用硬纸板制作夹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夹子(2)装备有扩展至整个元件的连续的外覆盖层(25)”。为了增强美观度而在产品的金属外表面加上覆盖层,并连续扩展至整个装订元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前页(7)和尾页(9)是由透明的合成箔制成的,而连接条(24)是由更软的合成箔制成的”。证据1公开了封面11、封底12用硬质合成聚合物制成,例如透明的聚氯乙稀,背部元件2由柔性材料制成,如合成聚合物(如聚氯乙稀)。用透明的合成箔制成夹子以及连接条由更软的合成箔制成,利用的是材料本身的固有特点,同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与热传导元件(5)相邻并在其上涂有能受热熔化的胶粘物(4)的夹子(2)那一部分上,开有开口(27),使得从热传导元件(5)到所说的胶粘物(4)上能进行直接的热传导”。通过开口使得从热传导元件到胶粘物上能进行直接的热传导,从而改善胶粘物的粘着性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93114430.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专利汀?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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