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按摩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51
决定日:2008-09-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21205.7
申请日:2005-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陆子亮
授权公告日:2006-08-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骏
主审员:张凌
合议组组长:钱亦俊
参审员:尹春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8-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将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3所示的在先设计分别进行比较,其与上述在先设计在整体形状上存在显著差别,给一般消费者带来明显不同的视觉印象,因此本专利与上述在先设计均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按摩器”的200530121205.7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8月25日,专利权人为任奇峰,后经转让变更为杨骏。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陆子亮(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96321328.8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信息及外观图形复印件(共1页);

附件2:01318805.4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信息及外观图形复印件(共1页);

附件3:200430039949.X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信息及外观图形复印件(共1页);

附件4:200530003869.3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信息及外观图形复印件(共1页);

附件5:200530052528.5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信息及外观图形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至附件5的申请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外观设计的产品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附件1至附件5所示的外观设计在整体上都与本专利极为近似,其与本专利所存在的差别仅为局部细微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与上述在先设计相近似,因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4月10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8年5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和附件5的公告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用于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附件1至附件3所示的外观设计均与本专利存在很大差异,附件1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的整体形状和细节完全不同,附件2和附件3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的设计风格明显不同;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3所示的外观设计均具有不同的视觉效果,其与上述在先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008年6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2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对附件1至附件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1至附件3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公开亦无异议,但是认为附件4和附件5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后公开,不适用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关于相同相近似对比,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产品与本专利的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对于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3的相近似性,专利权人坚持其原有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 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至附件3分别是96321328.8号、01318805.4号和200430039949.X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信息及外观图形复印件,上述附件的公告日分别为1997年11月12日、2002年1月16日和2005年2月23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8月25日)。

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案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上述附件的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8月25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公开出版物,适用本案。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和附件5分别是200530003869.3号和200530052528.5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信息及外观图形复印件,上述附件的公告日都是2005年10月5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8月25日),不能适用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3. 关于专利法第23条

附件1至附件3中显示的按摩器或美容器,与本专利都是可用于按摩的美容设备,其与本专利的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故将本专利与上述附件所示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3)进行如下相同相近似对比。

本专利所示外观设计由头部和手柄两部分组成,其头部大致呈椭圆形,头部上部为大致呈圆形的平面,该平面的中心有一个向外凸出的圆柱,该平面的圆周上有四个圆点;本专利的手柄大致为弧形,其尾部大致为圆锥形,中间有孔,该弧形手柄的侧表面中间有一个椭圆形的曲线;本专利的头部与手柄连接处有凸起的椭圆形按键。(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1由头部和手柄两部分组成,其头部大致呈圆形,头部的侧面圆周上均匀排布有竖条形的凹入,头部上部为向外凸起的弧形面,该弧形面中心处有图案,其圆周上有6个圆点,其外围为一圆环;在先设计1的弧形手柄内部中空,尾部大致呈倒置的梯形圆台。(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相比,两者的相同点是均由头部和手柄两部分构成,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头部大致呈椭圆形,在先设计1为圆形;本专利头部上部为大致呈圆形的平面,在先设计1为向外凸起的弧形面;本专利头部平面的圆周上有四个圆点,在先设计1为六个;本专利头部平面的中心有一个向外凸出的圆柱,在先设计1没有;在先设计1头部侧面的圆周上均匀排布有竖条形的凹入,本专利则无;在先设计1头部弧形面的外围有一圆环,该弧形面的中心处有图案的设计,本专利无此设计;本专利弧形手柄的尾部大致为圆锥形,且其中间有孔,在先设计1的弧形手柄内部中空,其尾部大致呈倒置的梯形圆台;本专利手柄侧表面中间有一个椭圆形的曲线,在先设计1没有;本专利头部与手柄连接处有凸起的椭圆形按键,在先设计1则无。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体现出两个外观设计在整体形状和细节设计上均存在差异,通过整体观察,上述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是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2由头部和手柄两部分组成,其头部大致呈圆形,头部上部向内形成一个圆形的凹入,该凹入的中心处有一个向外凸出的圆柱;其手柄大致呈柱状,手柄的颈部有凸出的椭圆形按钮。(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相比,两者的相同点是均由头部和手柄两部分构成,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头部大致呈椭圆形,在先设计2为圆形;本专利头部上部为圆形的平面,在先设计2为圆形的凹入;本专利具有一个弧形的手柄,在先设计2的手柄大致呈柱状。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体现出两个外观设计的整体形状存在较大差异,通过整体观察,上述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是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3由头部和手柄两部分组成,其头部大致呈椭圆形,其中心处有向外凸出的椭圆形柱体,头部外侧有椭圆形的曲线;其弧形手柄的内侧下部有三个椭圆形的凸出,手柄的尾部大致呈圆锥状;其手柄与头部连接处有椭圆形的开关。(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相比,两者的相同点是均由头部和手柄两部分构成,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头部的椭圆形状接近圆形,而在先设计3的头部为长椭圆形;本专利头部上部为圆形的平面,在先设计3为凸出的椭圆形柱体;本专利手柄侧表面中间有一个椭圆形的曲线,在先设计3没有;在先设计3头部外侧有椭圆形的曲线,其手柄内侧下部为三个椭圆形的凸出,本专利无此设计。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体现出两个外观设计的整体形状存在较大差异,通过整体观察,上述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是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3所示的在先设计均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附件4和附件5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适用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因此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530121205.7号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状态图



在先设计1附图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剖视图



在先设计2附图













 

主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



在先设计3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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