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内锁式折叠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30
决定日:2008-08-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55581.9
申请日:2001-09-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6-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韩德玮
主审员:易红春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张莹
国际分类号:B62K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个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6月12日授权公告的第01255581.9号、名称为“内锁式折叠接头”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1年9月7日,专利权人是韩德玮。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l、内锁式折叠接头,有两个分别与杆件(1)相连的连接板(2)在一侧铰接,其特征在于:两个连接板(2)的对合面各有凹台(4),两个连接板凹台(4)的至少一个相对应的边缘各开有卡槽(6),在其中一个连接板(3)的凹台(4)中置有可移动且一侧呈V形的夹持块(3),夹持块一侧V形的两凸缘在两个连接板(2)并拢时可同时插入各凹台边缘的卡槽(6)中,有拨动机构(5)驱动夹持块(3)移动,以使夹持块(3)的凸缘插入或退出卡槽(6),拨动机构(5)的手柄(55)处于连接板(2)一侧之外。
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内锁式折叠接头,其特征在于:拨动机构(5)是与夹持块(3)相连的顶杆(51)抵紧铰接在铰链轴(7)上的偏心轮(54),偏心轮上有突出的手柄(55),连接板(2)上的档板(52)与顶杆(51)之间有复位弹簧(53)对顶杆带动的夹持块(3)施以退出卡槽(6)方向的力。
3、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内锁式折叠接头,其特征在于:拨动机构(5)是抵紧夹持块(3)的凸轮(56),凸轮轴自连接板(2)侧面伸出并连接手柄(55),连接板(2)的挡板(57)与夹持块(3)之间有复位弹簧(53)对夹持块施以退出卡槽(6)方向的力。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锁式折叠接头,其特征在于:连接板(2)的凹台(4)两侧开有卡槽(6),凹台(4)中置有两块可向两侧移动的夹持块(3)。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内锁式折叠接头,其特征在于:拨动机构(5)是连接板(3)中间装有可转动的拨杆(58),拨杆两端分别铰接一个推杆(59),推杆(59)另一端与夹持块(3)铰接,拨杆轴伸至连接板(3)外连接手柄。
6、根据权利要求l或4所述的内锁式折叠接头,其特征在于:拨动机构(5)是连接板(2)中间的拨杆(58)是椭圆形凸轮,其两侧分别抵触两个夹持块(3),各夹持块(3)与凹台(4)壁之间有复位弹簧(53)对夹持块(3)施以退出卡槽(6)方向的力。
7、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内锁式折叠接头,其特征在于:拨动机构(5)的手柄(55)用转动销(5a)偏心地铰接在一块连接板(3)相对铰链轴(7)的边缘上,手柄(55)的转动销(5a)附近装有可自由转动的手柄销(5b),手柄销上固定一个拉杆(5c),拉杆的另一端与夹持块(3)相连。”
针对上述专利权,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7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公告号为202661、公告日为1993年3月21日的中国台湾专利说明书,共11页;
附件2: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公告号为202661号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共4页;
附件3: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于2008年1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补充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4: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公告号为538941、公告日为2003年6月21日的中国台湾专利说明书,共15页;
附件5: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公告号为538941号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3月19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主要修改是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删除,并对其余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原从属权利要求2、3、4、7直接引用原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被删除后,其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2、3、4、7的序号相应改为1、2、3、8;原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原权利要求1或4,在权利要求1被删除后,其引用原权利要求1的部分成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序号改为6),引用原权利要求4的部分成为原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序号改为4);原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原权利要求1或4,在权利要求1被删除后,其引用原权利要求1的部分成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序号改为7),引用原权利要求4的部分成为原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序号改为5)。专利权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区别,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2)请求人只声称权利要求2-7没有创造性,并未具体说明理由,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其它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3)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完整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l、内锁式折叠接头,有两个分别与杆件(1)相连的连接板(2)在一侧铰接,两个连接板(2)的对合面各有凹台(4),两个连接板凹台(4)的至少一个相对应的边缘各开有卡槽(6),在其中一个连接板(3)的凹台(4)中置有可移动且一侧呈V形的夹持块(3),夹持块一侧V形的两凸缘在两个连接板(2)并拢时可同时插入各凹台边缘的卡槽(6)中,有拨动机构(5)驱动夹持块(3)移动,以使夹持块(3)凸缘插入或退出卡槽(6),拨动机构(5)的手柄(55)处于连接板(2)一侧之外,其特征在于:拨动机构(5)是与夹持块(3)相连的顶杆(51)抵紧铰接在铰链轴(7)上的偏心轮(54),偏心轮上有突出的手柄(55),连接板(2)上的档板(52)与顶杆(51)之间有复位弹簧(53)对顶杆带动的夹持块(3)施以退出卡槽(6)方向的力。
2、内锁式折叠接头,有两个分别与杆件(1)相连的连接板(2)在一侧铰接,两个连接板(2)的对合面各有凹台(4),两个连接板凹台(4)的至少一个相对应的边缘各开有卡槽(6),在其中一个连接板(3)的凹台(4)中置有可移动且一侧呈V形的夹持块(3),夹持块一侧V形的两凸缘在两个连接板(2)并拢时可同时插入各凹台边缘的卡槽(6)中,有拨动机构(5)驱动夹持块(3)移动,以使夹持块(3)凸缘插入或退出卡槽(6),拨动机构(5)的手柄(55)处于连接板(2)一侧之外,其特征在于:拨动机构(5)是抵紧夹持块(3)的凸轮(56),凸轮轴自连接板(2)侧面伸出并连接手柄(55),连接板(2)的挡板(57)与夹持块(3)之间有复位弹簧(53)对夹持块施以退出卡槽(6)方向的力。
3、内锁式折叠接头,有两个分别与杆件(1)相连的连接板(2)在一侧铰接,两个连接板(2)的对合面各有凹台(4),两个连接板凹台(4)的至少一个相对应的边缘各开有卡槽(6),在其中一个连接板(3)的凹台(4)中置有可移动且一侧呈V形的夹持块(3),夹持块一侧V形的两凸缘在两个连接板(2)并拢时可同时插入各凹台边缘的卡槽(6)中,有拨动机构(5)驱动夹持块(3)移动,以使夹持块(3)凸缘插入或退出卡槽(6),拨动机构(5)的手柄(55)处于连接板(2)一侧之外,其特征在于:连接板(2)的凹台(4)两侧开有卡槽(6),凹台(4)中置有两块可向两侧移动的夹持块(3)。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内锁式折叠接头,其特征在于:拨动机构(5)是连接板(3)中间装有可转动的拨杆(58),拨杆两端分别铰接一个推杆(59),推杆(59)另一端与夹持块(3)铰接,拨杆轴伸至连接板(3)外连接手柄。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内锁式折叠接头,其特征在于:拨动机构(5)是连接板(2)中间的拨杆(58)是椭圆形凸轮,其两侧分别抵触两个夹持块(3),各夹持块(3)与凹台(4)壁之间有复位弹簧(53)对夹持块(3)施以退出卡槽(6)方向的力。
6、内锁式折叠接头,有两个分别与杆件(1)相连的连接板(2)在一侧铰接,两个连接板(2)的对合面各有凹台(4),两个连接板凹台(4)的至少一个相对应的边缘各开有卡槽(6),在其中一个连接板(3)的凹台(4)中置有可移动且一侧呈V形的夹持块(3),夹持块一侧V形的两凸缘在两个连接板(2)并拢时可同时插入各凹台边缘的卡槽(6)中,有拨动机构(5)驱动夹持块(3)移动,以使夹持块(3)凸缘插入或退出卡槽(6),拨动机构(5)的手柄(55)处于连接板(2)一侧之外,其特征在于:拨动机构(5)是连接板(3)中间装有可转动的拨杆(58),拨杆两端分别铰接一个推杆(59),推杆(59)另一端与夹持块(3)铰接,拨杆轴伸至连接板(3)外连接手柄。
7、内锁式折叠接头,有两个分别与杆件(1)相连的连接板(2)在一侧铰接,两个连接板(2)的对合面各有凹台(4),两个连接板凹台(4)的至少一个相对应的边缘各开有卡槽(6),在其中一个连接板(3)的凹台(4)中置有可移动且一侧呈V形的夹持块(3),夹持块一侧V形的两凸缘在两个连接板(2)并拢时可同时插入各凹台边缘的卡槽(6)中,有拨动机构(5)驱动夹持块(3)移动,以使夹持块(3)凸缘插入或退出卡槽(6),拨动机构(5)的手柄(55)处于连接板(2)一侧之外,其特征在于:拨动机构(5)是连接板(2)中间的拨杆(58)是椭圆形凸轮,其两侧分别抵触两个夹持块(3),各夹持块(3)与凹台(4)壁之间有复位弹簧(53)对夹持块(3)施以退出卡槽(6)方向的力。
8、内锁式折叠接头,有两个分别与杆件(1)相连的连接板(2)在一侧铰接,两个连接板(2)的对合面各有凹台(4),两个连接板凹台(4)的至少一个相对应的边缘各开有卡槽(6),在其中一个连接板(3)的凹台(4)中置有可移动且一侧呈V形的夹持块(3),夹持块一侧V形的两凸缘在两个连接板(2)并拢时可同时插入各凹台边缘的卡槽(6)中,有拨动机构(5)驱动夹持块(3)移动,以使夹持块(3)凸缘插入或退出卡槽(6),拨动机构(5)的手柄(55)处于连接板(2)一侧之外,其特征在于:拨动机构(5)的手柄(55)用转动销(5a)偏心地铰接在一块连接板(3)相对铰链轴(7)的边缘上,手柄(55)的转动销(5a)附近装有可自由转动的手柄销(5b),手柄销上固定一个拉杆(5c),拉杆的另一端与夹持块(3)相连。”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8年6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1月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共25页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6页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告知因故变更了成员。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修改替换页以及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作为审查基础,并且由于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对原权利要求3-7(授权公告文本针对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进行具体意见陈述,因此本次口头审理不予审查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8(针对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附件4作为证据以及放弃有关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修改提出异议,认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至此,双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意见,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1)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因此,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某项权利要求以克服不满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
对于本案而言,授权文本共7项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5、6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4,因此共9项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后,原从属权利要求2、3、4、7直接引用原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被删除后,其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2、3、4、7的序号相应改为1、2、3、8;原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原权利要求1或4,在权利要求1被删除后,其引用原权利要求1的部分成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序号改为6),引用原权利要求4的部分成为原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序号改为4);原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原权利要求1或4,在权利要求1被删除后,其引用原权利要求1的部分成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序号改为7),引用原权利要求4的部分成为原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序号改为5)。所以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属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删除式修改,其符合上述修改原则、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因此合议组对该修改予以认可。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也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可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中的“一项实用新型”是指一个技术方案;由于专利权人在修改权利要求书后出现了六个技术方案,而每个技术方案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且独立权利要求写在了同一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因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附件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附件1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附件1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内锁式折叠接头,有两个分别与杆件相连的连接板在一侧铰接,两个连接板的对合面各有凹台,两个连接板凹台的至少一个相对应的边缘各开有卡槽,在其中一个连接板的凹台中置有可移动且一侧呈V形的夹持块,夹持块一侧V形的两凸缘在两个连接板并拢时可同时插入各凹台边缘的卡槽中,有拨动机构驱动夹持块移动,以使夹持块凸缘插入或退出卡槽,拨动机构的手柄处于连接板一侧之外,其特征在于:拨动机构是与夹持块相连的顶杆抵紧铰接在铰链轴上的偏心轮,偏心轮上有突出的手柄,连接板上的档板与顶杆之间有复位弹簧对顶杆带动的夹持块施以退出卡槽方向的力。
而附件1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折叠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内锁式折叠接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19行,图1-4):由上折体1、下折体2、三角扣合件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夹持块)及一安全扣钩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手柄)所组成,其中上、下折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两个连接板)内部之前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凹台)分别设在一倒钩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卡槽),顶面则开设一插接圆孔,于上、下折体末端分别设有轴接孔,藉由一转轴插入上、下折体之轴接孔中,使上、下折体末端轴接而可开合者,该转轴顶端与安全扣钩4接合,侧壁则插入一调整螺杆3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顶杆),该调整螺杆另一端则插入三角扣合件3末端之枢轴中,另调整螺杆33尾端设有一凹槽,可用螺丝起子转动以调整三角扣合件之松紧度,使三角扣合件可藉由转动安全扣钩而移动者,又三角扣合件末端设有一三角开口,其角度等于上、下折体前端之倒钩部角度者。
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内容,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拨动机构是与夹持块相连的顶杆抵紧铰接在铰链轴上的偏心轮,偏心轮上有突出的手柄,连接板上的档板与顶杆之间有复位弹簧对顶杆带动的夹持块施以退出卡槽方向的力。
由于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附件1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使用者只需扳动手柄就可锁紧或打开折叠接头,操作简便且工作安全可靠。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偏心轮和顶杆的具体形状构造和连接方式给予必要的说明,因此,本专利未对该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将两个连接板锁紧的功能。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1)偏心轮是本领域常用的构件,而本专利的附图3也描述了带手柄的偏心轮的形状构造,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和本专利附图3,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清楚本专利中偏心轮的具体形状构造。(2)通过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可以看出,顶杆51由与偏心轮呈圆弧吻合状连接的近似方块、与夹持块3相连的方块以及两方块中间的一圆杆构成;至于方块与圆杆之间如何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可以有多种选择,如焊接、通过螺纹方式连接、一体成形等;因此根据附图1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清楚本专利中顶杆的具体形状构造;另外,即使不按照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也可以构造出实现本专利功能的顶杆,比如,由与偏心轮呈圆弧吻合状连接的近似方块以及一端与该方块、另一端与夹持块3相连的圆杆构成的顶杆。(3)通过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可以看出,顶杆51的一端与偏心轮呈圆弧吻合状连接,而另一端与夹持块3相连,至于与夹持块3相连的具体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可以有多种选择,如焊接、通过螺纹方式连接等;另外,也可以看出:带有手柄55的偏心轮54通过枢轴7枢转连接在连接板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清楚偏心轮和顶杆的连接方式。(4)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6-10行的描述可知,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将两个连接板锁紧的功能。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对偏心轮和顶杆的具体形状构造和相互连接方式都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达到将两个连接板锁紧的功能,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125558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以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为基础维持第?0125558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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