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井壁墙体模块以及采用该模块构筑井壁墙体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09
决定日:2008-09-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05335.1
申请日:2003-0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句容市万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任颖丽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王琳
国际分类号:E04C1/39,E02D29/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得出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井壁墙体模块以及采用该模块构筑井壁墙体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105335.1,申请日是2003年2月25日,专利权人是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井壁墙体模块,包括一个前表面(1),一个后表面(2),一对端表面(3、4), 一个上安置面(5),一个下安置面(6),至少一个凹入所述安置面(5、6)之一的凹槽(7), 设置在与设有凹槽(7)的安置面(5、6)相对的所述安置面(5、6)上与所述凹槽(7)相对应的凸台(8);所述凸台(8)的形状适于至少与相邻层模块上的所述凹槽(7)一起使相邻层的所述模块对齐;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表面(1)与所述后表面(2)为同轴的圆柱形弧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安置面(5、6)上邻近所述前、后表面(1、2)位置分别设有弧形凸缘(9),所述弧形凸缘(9)以所述前、后表面(1、2)的轴线为圆心。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凸缘(9)的顶部为一个平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两端表面(3、4)上分别设置有相互配合的用以保证相邻井壁墙体模块间牢固结合的形状。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端表面(3、4)之一上设置有自所述上安置面(5)至所述下安置面(6)的键槽(10),所述键槽(10)的缘口宽度小于其底部宽度,而在相对的所述端表面(3、4)上设置有与所述键槽(10)配合的自所述上安置面(5)至所述下安置面(6)的滑键(11)。
6.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两端表面(3、4)的靠近所述前、后表面(1、2)处设置有凹入所述端表面(3、4)的灰浆勾缝凹槽(12),所述灰浆勾缝凹槽(12)在截面上看,其邻近所述前、后表面(1、2)的端缘(13)短于另一端缘,使得当所述井壁墙体模块与相邻的模块上的所述灰浆勾缝凹槽(12)一同形成一个柱形灰浆勾缝腔,通过相邻的所述前表面(1)间或所述后表面(2)间留出的狭缝将灰浆钩入所述柱形灰浆勾缝腔内。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至少一个端表面(3、4)上的凹入所述端表面(3、4)的一个半孔(14),所述半孔(14)在砌筑时与相邻模块的相邻端表面一同构成一个孔。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井壁墙体模块的所述上、下安置面(5、6)之间至少有一个通孔(15)。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孔(15)沿所述井壁墙体模块的前、后表面(1、2)之间的中心弧线布置,所述凸台(8)设置在所述孔之间;所述凹槽(7)沿所述井壁墙体模块的前、后表面(1、2)之间的中心弧线布置;所述凹槽(7)是贯通的,并且所述凹槽(7)的深度大于所述凸台(8)的高度,使得浇入其中的混凝土固化后能够形成独立的强度构件。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井壁墙体模块的所述上安置面(5)或所述下安置面(6)上设置有凹入所述上安置面(5)或所述下安置面(6)的表面的踏步安装槽(16)。
11. 采用如权利要求1至10之一的井壁墙体模块构筑井壁墙体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 码放一层所述井壁墙体模块,使相邻的所述端表面(3、4)相互对齐,形成一个圆环形;
b. 在码放整齐的的所述井壁墙体模块上再码放一层所述井壁墙体模块,所述上下层井壁墙体模块的相邻所述上、下安置面(5、6)上的所述凹槽(7)和所述凸台(8)相互对正来使所述井壁墙体模块相互对齐;
c. 重复所述b步骤,直到所述井壁墙体达到所需的高度。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构筑井壁墙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a、b步骤中通过相邻井壁墙体模块的相邻两端表面(3、4)上分别设置的相互配合的用以保证相邻井壁墙体模块间牢固结合的形状使相邻的所述端表面(3、4)相互对齐。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构筑井壁墙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b步骤还具有在再码放一层所述井壁墙体模块时;上层相邻所述井壁墙体模块的相邻端表面(3、4)上的半孔(14)一同限定的一个孔与下层所述井壁墙体模块上的上、下安置面(5、6)之间的一个所述通孔(15)对齐。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构筑井壁墙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c步骤之后再进行d步骤:在所述孔中浇筑入混凝土或水泥砂浆,使所述井壁墙体形成一个整体。
15. 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构筑井壁墙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b步骤中包括在码放完成的下层所述井壁墙体模块的上安置面(5)上设置横向圆环形加强件的工序,在d步骤中包括在所述孔中插入加强件工序。
16.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构筑井壁墙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b步骤还具有在再码放一层所述井壁墙体模块之前,在所述弧形凸缘(9)之间铺填粘结剂的工序。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构筑井壁墙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b步骤过程中,每间隔适当竖向距离码放一个带有踏步安装槽(16)的所述井壁墙体模块,在码放上一层前,将预制的踏步构件镶嵌在所述踏步安装槽(16)内。
18.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构筑井壁墙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预定的高度和预定的方位上设置预制的管线接入模块构件,相应各层与所述管线接入模块构件相邻的所述井壁墙体模块,通过其与所述管线接入模块构件相邻端与所述管线接入模块构件相连接。
19.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构筑井壁墙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a、b步骤中还具有在码放所述井壁墙体模块之前,在所述井壁墙体模块上沿砌合面套上一个橡胶止水环。”
针对本专利权,句容市万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9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3599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8年9月8日、公开号为US5802797A的美国专利文献,共18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41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证据4:证据2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共4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无新颖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1、3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无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1、3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5-15、17无创造性;权利要求15-18无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4月2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井壁墙体模块,包括一个前表面(1),一个后表面(2),一对端表面(3、4), 一个上安置面(5),一个下安置面(6),至少一个凹入所述安置面(5、6)之一的凹槽(7), 设置在与设有凹槽(7)的安置面(5、6)相对的所述安置面(5、6)上与所述凹槽(7)相对应的凸台(8),所述凸台(8)的形状适于至少与相邻层模块上的所述凹槽(7)一起使相邻层的所述模块对齐,所述前表面(1)与所述后表面(2)为同轴的圆柱形弧面,两端表面(3、4)上分别设置有相互配合的用以保证相邻井壁墙体模块间牢固结合的形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端表面(3、4)之一上设置有自所述上安置面(5)至所述下安置面(6)的键槽(10),所述键槽(10)的缘口宽度小于其底部宽度,而在相对的所述端表面(3、4)上设置有与所述键槽(10)配合的自所述上安置面(5)至所述下安置面(6)的滑键(11)。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安置面(5、6)上邻近所述前、后表面(1、2)位置分别设有弧形凸缘(9),所述弧形凸缘(9)以所述前、后表面(1、2)的轴线为圆心。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凸缘(9)的顶部为一个平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两端表面(3、4)的靠近所述前、后表面(1、2)处设置有凹入所述端表面(3、4)的灰浆勾缝凹槽(12),所述灰浆勾缝凹槽(12)在截面上看,其邻近所述前、后表面(1、2)的端缘(13)短于另一端缘,使得当所述井壁墙体模块与相邻的模块上的所述灰浆勾缝凹槽(12)一同形成一个柱形灰浆勾缝腔,通过相邻的所述前表面(1)间或所述后表面(2)间留出的狭缝将灰浆钩入所述柱形灰浆勾缝腔内。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至少一个端表面(3、4)上的凹入所述端表面(3、4)的一个半孔(14),所述半孔(14)在砌筑时与相邻模块的相邻端表面一同构成一个孔。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井壁墙体模块的所述上、下安置面(5、6)之间至少有一个通孔(15)。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孔(15)沿所述井壁墙体模块的前、后表面(1、2)之间的中心弧线布置,所述凸台(8)设置在所述孔之间,所述凹槽(7)沿所述井壁墙体模块的前、后表面(1、2)之间的中心弧线布置,所述凹槽(7)是贯通的,并且所述凹槽(7)的深度大于所述凸台(8)的高度,使得浇入其中的混凝土固化后能够形成独立的强度构件。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井壁墙体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井壁墙体模块的所述上安置面(5)或所述下安置面(6)上设置有凹入所述上安置面(5)或所述下安置面(6)的表面的踏步安装槽(16)。”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一个端表面上设置有自上安置面至下安置面、缘口宽度小于其底部宽度的键槽,相对端表面上设置有与所述键槽配合的自上安置面至下安置面的滑键。而且这些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带来了有益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以专利权人2008年6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依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者为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文本的确定
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4、11-19,将原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5分别与原权利要求2、3、7、8、9、10合并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3、5、6、7、8,将原权利要求6中引用原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删除、保留其中引用原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权利要求4。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该修改文本是专利权人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所提交的,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接受。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请求使用证据1-3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同时由于证据1-3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即证据4)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证据2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得出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说明书和附图1-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键槽和滑键,但该区别已被证据3或证据2公开,证据3的附图2标号(2)对应于本专利的键槽、标号(6)对应于滑键,证据2附图3中标号(46)对应于本专利的键槽、标号(48)对应于滑键,虽然缘口宽度小于其底部宽度没有被上述证据所公开,但这种槽和键的形状和配合方式是常规的凸起和凹陷的配合,是常规选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组合或证据1、3的组合没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虽是现有技术,但其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并没有被证据1-3公开,本专利中“键槽的缘口宽度小于其底部宽度”,键槽的形状近似于梯形,与证据2或3不同;本专利的键槽只能从上向下插,不能平对,使平行于墙体和垂直于墙体的方向都能牢固连接。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井壁墙体模块,包括前后表面、一对端表面、上安置面5、下安置面6、凹槽7、凸台8、键槽10、滑键11等部件,并对部件的位置、形状等作出了限定。
证据1公开了一种镶嵌式砌块,由上下左右筑面和内外壁(相当于本专利的上下安置面、端表面和前后表面)构成,上筑面(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安置面5)有平行的凹槽3(相当于本专利的凹槽7),下筑面有与凹槽3相匹配的凸块4(相当于本专利的凸台8),砌块一边有垂直凹槽5,另一边有与垂直凹槽5相匹配的榫头2,砌块可以为弧形(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图1-3)。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两个端表面上设置的相互配合的部件的形状不同,证据1为垂直凹槽5和榫头2,权利要求1中为键槽10和滑键11,并且键槽10的缘口宽度小于其底部宽度。
证据2公开了一种砌块,包括正面12(相当于本专利的前表面)、后面14(相当于本专利的后表面)、端面16和18(相当于本专利的一对端表面)、顶面20(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安置面5)、底面22(相当于本专利的下安置面6),顶面20上有一个凹槽或凹陷40(相当于本专利的凹槽7),底面22上有一个与凹陷40形状相似的榫头或凸起42(相当于本专利的凸台8),端面16可以制作出更深的凹陷46,端面18上可以有凸起48(参见译文第1-2页、图1-3)。
证据3公开了一种四面联锁快建砖,包括上、下、左、右、前、后表面(相当于本专利的上下安置面、端表面和前后表面),上端面有两条平行凸缘1,下端面为与凸缘配合的凹进平面5,砌筑时上砖的凹进平面套住下砖的凸缘,砖的左右两端面互为镜像设榫式企口6和相应的榫槽2,施工时左右端面可以组合(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图1、4)。
由上可知,证据2两个端表面上设置的相互配合的形状为凹陷46和凸起48,证据3为榫式企口6和榫槽2,证据2和3两个端表面上设置的相互配合的部件的形状与权利要求1的滑键11和缘口宽度小于底部宽度的键槽10并不相同,因此证据2和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或3所公开的内容也无法得到任何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请求人虽主张在井壁墙体模块的端表面设置键槽与滑键的配合并且键槽缘口宽度小于底部宽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使用了键槽和滑键相配合,键槽的缘口宽度小于底部宽度,使得键槽只能从上向下插入滑键,能够保证相邻井壁墙体模块间牢固结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1、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现有技术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关于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而导致其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维持第03105335.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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