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总线及用于卡总线的退卡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卡总线及用于卡总线的退卡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36
决定日:2008-09-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01529.1
申请日:2003-0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2-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袁丽颖
合议组组长:李韵美
参审员:沈丽
国际分类号:H01R12/24,H01R13/629,H01R13/6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具有获知一项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现手段的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在阅读完说明书全文的基础上,能够结合说明书附图来理解并实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卡总线及用于卡总线的退卡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201529.1,申请日是2003年2月11日,专利权人是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卡总线,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端子座,为一U形壳体,其后方设有若干端孔,两侧壁底端各开具一座孔,而中段分别开设一卡槽,前端则连接一框架;

一接地板片,为一金属板体,其表面设有若干接地弹片,两侧呈弯折的板翼则扣接于卡槽,使连接螺套与接地板片形成接触;

螺丝通过印刷电路板,而锁固于连接螺套,且接地弹片与电子卡的地线端接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总线,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电子卡是指PC卡、存储卡或媒体卡中的任一种。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总线,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各板翼与座槽间设有一扣接装置,在板翼至少突设一斜向扣榫,而卡槽内则相对设有卡阶,以扣接方式将接地板片与端子座结合为一体。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卡总线,其特征在于,其中各板翼的扣榫为两只,且呈反相设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总线,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端子座与框架的两侧壁连接位置各设有一卡接装置,该端子座端部外则突设一卡榫,而框架侧壁端部相对形成一榫框,互为扣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卡总线,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卡榫侧边设一榫槽,而榫框内侧垂设一榫片。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卡总线,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端子座是先焊接于印刷电路板,然后再与框架以扣接方式结合为一体。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总线,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框架两侧壁外端各自连结一定位片,其外侧延伸一凸耳,以螺丝通过印刷电路板,而锁固于凸耳,框架固设于印刷电路板上。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卡总线,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框架侧壁外端与定位片之间具有一衔接装置,其在左侧壁依序设置一前、中和后钩片,而定位片相对设有一前框槽、中弹片和后框槽,互为扣接结合。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总线,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接触端子是一体冲压成型,其斜向端片的后方突设一高度较高的保护片。

11、一种用于卡总线的退卡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卡总线表面具有一接地板片,开口端侧向设有一框架,该退卡机构包括:

一拨片,为一板片,两端架设于接地板片,其一端的舌片突伸于接地板片之外,另端于端子座内则垂设一顶抵片,其顶面对应接地板片预设的第一和第二支槽,分别突设并容置一第一和第二支轴,而两支轴后方则形成第一和第二突缘;

一伸缩压杆,是穿套一定位片所形成的框围,其端部与一连杆连接;

一伸缩元件,其两端连接于框围与连杆;

一行程元件,是架设于框架后端,其外侧面形成一两段式且具高度落差的轨道装置;

一导引片,其中段轴接于连杆活动端,前方突设的导引榫是于轨导装置依预定的行程位移与卡掣,而后方则垂设一片榫。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卡总线的退卡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框围与连杆分别设一框钩及一杆钩,与伸缩元件两端的连接。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用于卡总线的退卡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伸缩元件为弹簧。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卡总线的退卡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行程元件设有一杆围,连杆穿套其中。

1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卡总线的退卡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轨道装置是在一直槽与一弧槽间于顶、中段分别形成一突起的上隔榫及一下隔榫,该下隔榫上方的卡凹可供导引榫形成第二段定位,使直槽、卡凹及弧槽构成高度落差,且弧槽末端连通于直槽的起始端。”

针对上述专利权,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1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供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第97108707.5号中国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16日;

附件2:编号为US5725394A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告日为1998年3月10日;

附件3:编号为US6247942B1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告日为2001年6月19日;

附件4:编号为US5383789A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告日为1995年1月24日;

附件5:编号为US5304070A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告日为1994年4月19日;

附件6:编号为US6042401A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告日为2000年3月28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以及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附件1、2、3、5中的一篇或多篇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6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0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接触端子是一体冲压成型,其斜向端片的后方突设一高度较高的保护片。然而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简单提及最终成型后的接触端子具有哪些组件,而在图3中示出的仅仅是提供一水平放置的端子。而如何通过弯折形成现有说明书中所揭示的端子型态、弯折后接触端子的保护片如何放置,及该保护片如何达成保护端子焊接部的功效,说明书中并没有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0揭示的技术要点没有在说明书中得到清楚且完整的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21日受理了该无效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08年4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2008年7月7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还在口头审理通知书中进一步指出,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作为证据提交的附件2-6(即无效宣告请求书的附件清单中所列的附件4-8)是美国专利文献,而请求人未能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附件2-6的中文译文,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附件2-6视为未提交,本次口头审理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在上述附件视为未提交的基础上无效理由是否成立。

2008年8月28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1)请求人当庭提出了新的无效理由以及新的证据组合方式,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新的无效理由以及新的证据组合方式在本次口头审理过程中不予考虑。(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附件2-6的中文译文,因此,附件2-6视为未提出。由于请求人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9、权利要求1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具体评价方式均为两篇或两篇以上证据的结合方式,而请求人实际提交的证据中只有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3)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仅针对权利要求10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在说明书中被充分公开进行调查。(4)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了权利要求10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本案事实已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接触端子是一体冲压成型,其斜向端片的后方突设一高度较高的保护片。然而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简单提及最终成型后的接触端子具有哪些组件,而在图3中示出的仅仅是提供一水平放置的端子。如何通过弯折形成现有说明书中所揭示的端子型态、弯折后接触端子的保护片如何放置,及该保护片如何达成保护端子焊接部的功效,说明书中并没有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0揭示的技术要点没有在说明书中得到清楚且完整的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公开了:端子座1为一U形的壳体,其内侧依电子卡的脚位讯号设置复数只端孔12,供后序接触端子2的各端子21嵌插与定位(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1-12行以及图1-图3)。接触端子2是一体冲压成型以形成复数只端子21,嵌插于前述的端孔12。如图所示,各端子21斜向延展的端片211末端的焊接端212呈水平向,且各端片211后方突伸一高度较高的保护片22,此举可避免焊接端212变形,而有助于端子21的组装定位,并保持焊接端212的平整度,而有利于表面粘着技术的进行(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3-27行以及图3)。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的内容。至于如何通过弯折形成现有说明书中所揭示的端子型态、弯折后接触端子的保护片如何放置,及该保护片如何达成保护端子焊接部的功效,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具体说明,但对于具有获知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现手段的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然在阅读完本专利说明书全文的基础上,能够结合说明书附图来理解并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0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

由于附件2-6视为未提出,因此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只有附件1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但是请求人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9、权利要求1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具体评价方式均为两篇或两篇以上证据的结合方式,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因此,合议组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9、权利要求1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0320152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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