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59
决定日:2008-09-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82728.5
申请日:2004-09-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佘根生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邓巍
国际分类号:B24B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现有技术所披露,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现有技术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容易想到将其结合起来,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420082728.5、名称为“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9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为佘根生。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该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包括机架(1)、升降机构、拖架(10)、磨盘(11)、水盘(12)、工件固定头(15)、从动皮带轮(25),其中,水盘(12)装在升降机构的导管(20)的头部,升降机构的主轴(2)与从动皮带轮(25)之间采用键槽插接式连接结构,磨盘(11)设在升降机构的主轴(2)的头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升降机构包括主轴(2)、升降齿轮(3)、导管套(19)、导管(20)、底盖(23),主轴(2)插入在导管(20)的内管中,导管(20)插入在导管套(19)的内管中,导管套(19)固定在机架(1)上,在导管(20)的一外侧面上设有齿条,升降齿轮 (3)与导管(20)的齿条相啮合,主轴(2)与导管(20)之间通过上下两个轴承连接,底盖(23)固定在导管套(19)上,底盖(23)的凸台插入在装在从动皮带轮(25)上的轴承(24)的轴承孔内。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导管套(19)上设有槽口,升降齿轮(3)设在导管套(19)的槽口处。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在升降齿轮(3)上设有手柄(14)。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拖架(10)包括调角度扳手(8)、定位座(9)和支架(13),拖架(10)通过直线导轨(4)和直线轴承(5)装在机架(1)上,其中直线导轨(4)通过支座(6)固定在机架(1)上,直线轴承(5)装在直线导轨(4)上,支架(13)设在直线轴承(5)的顶部,在支架(13)上开有弧形槽,定位座(9)通过销轴与支架(13)连接在一起,销轴一端与定位座(9)相接,销轴另一端插入在支架(13)的弧形槽内,调角度扳手(8)装在定位座(9)上,在调角度扳手(8)上装有夹紧机构(7)。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夹紧机构(7)包括固定架(27)、基板(28)、蜗杆(29)、步进电机(30)、小齿轮(31)、大齿轮(32)、套筒(35)、夹(36)、蜗轮(40),其中由蜗杆(29)、步进电机(30)的输出轴(33)、小齿轮(31)、大齿轮(32)、蜗轮(40)组成传动系统,基板(28)装在固定架(27)上,套筒(35)通过轴套(37)和轴承(38)固定在基板(28)上,在轴套(37)的外侧设有密封圈(34),用来夹持工件固定头(15)尾部的夹(36)插入在套筒(35)的轴孔内,轴套(39)、蜗轮(40)、螺母(41)、垫圈(42)、螺母(43)依次套入套筒(35)的后部,其中蜗轮(40)与套筒(35)之间为紧配合,蜗杆(29)与大齿轮(32)连为一体,蜗杆(29)与蜗轮(40)相啮合,小齿轮(31)与大齿轮(32)相啮合,其中小齿轮(31)装在步进电机(30)的输出轴(33)上。”

浙江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和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4份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38016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0日,共13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60722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24日,共15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1402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8月18日,共5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7670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29日,共8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一种立式双盘表面研磨机,包括机架、升降机构、托架、研磨轮、工件夹具、研磨轮固定在竖直的研磨轮主轴上,该研磨轮主轴通过升降机构可以上下升降,因此证据1基本上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一种水晶多面体研磨机,包括支撑固定装置,其中有机架、电机与传动装置、平面研磨盘、夹头组导杆导杆提升装置、冷却水装置等,从技术特征分析来看,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特征能在证据2中相应地找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证据3公开一种水晶项链研磨装置,包括若干个带万向节的活动磨臂分布在齿盘上,由齿盘带动磨臂而得到所需的转角,通过升降齿盘而得到所需磨臂与磨盘的高低角度,上述特征与证据1或2组合后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1和证据2组合后同样可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的其它权利要求2-6相对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1、2的组合均不具有创造性;证据4是专利权人的另一项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与本专利属于同样的实用新型,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并于2007年4月27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7年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12份附件作为补充证据:

证据5:(2007)浙诸证民字第742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内附现场拍摄照片14张,共9页;

证据6:JJ?03多棱面玻璃体粗磨机、研磨机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7:JJ?03多棱面玻璃体粗磨机、研磨机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8:JJ?03多棱面玻璃体粗磨机、研磨机实物照片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9:上海捷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上海宝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的复印件,其上均盖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档案室材料证明章,共2页;

证据10:BL000603多棱面玻璃体粗磨研磨机原理图、主要设备及材料、零件表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11:宁国市明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12:宁国市明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简介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13:宁国市明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14:宁国市明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水晶玻璃球研磨机安徽省质量信得过企业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15:浙江五强律师事务所调查笔录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16:公告号为CN2065535U,公告日为1990年11月1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5-10证明了上海宝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2000年研制多面玻璃磨面机,本专利在2004年9月10日前被公开生产、销售、使用;证据11-15证明了水晶玻璃研磨机已于2002年转让生产,本专利在2004年9月10日前已获水晶玻璃研磨机制造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信得过企业证书,故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证据16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7年3月26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于2007年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3所公开的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有根本的区别,无论它们是单独,还是结合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具有创造性;证据4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不相同,因此本专利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7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4月25日和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分别转送给专利权人和请求人,要求他们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合议组征得请求人的同意,变更了口头审理的日期,并于2007年7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定于2007年9月3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7年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于2007年8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16所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技术方案相距甚远;证据5-15不能证明所生产销售的就是本专利的产品,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已丧失新颖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专利权人;② 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证据3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2、4 -16的真实性无异议;③请求人明确无效的理由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分别相对证据1、2或其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证据5不具有新颖性,证据6-15用来对证据5进行佐证,证据16用来证明粘贴方式为公知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5、6分别与证据4中的权利要求3、2相比,其保护范围相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就此,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声明为了解决重复授权的问题,所以放弃证据4的权利要求3。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4份证据,又在距提出请求的1个月内,即2007年4月25日提交了证据5-16及相应的具体说明,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关于补充证据的规定,因此,本案证据为证据1-16,鉴于口头审理时请求人当庭放弃了证据3,故合议组仅针对证据1、2、4-16作出认定。

证据1、2、4及16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2、1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4所涉及的专利已于2006年3月29日授权公告,并且证据4的专利权人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相同,故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重复授权的证据。

证据5-15是一组使用公开的证据,专利权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证据5-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新颖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证据5用来证明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证据6-15对证据5进行佐证。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不能证明本专利丧失新颖性,铭牌上的时间不等同于销售时间,并且也未公开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相对证据5-15,本专利没有被公开生产、销售、使用。

经审查,证据5是诸暨市公证处作出的(2007)浙诸证民字第742公证书,该公证书表明公证处对浙江省浦江县浦阳镇蒋村一村民家中的多棱面球体研磨机通过拍照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其中该公证书附所拍摄照片14张,所拍摄的铭牌(第2张照片)上显示该研磨机的型号为MQ-40、名称为多棱面球体研磨机,出厂编号JJ-030122、制造日期03年2月。合议组认为证据5所涉及的产品铭牌上虽有制造日期,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铭牌上所显示的日期为该产品的公开日期。

证据6是JJ-03多棱面玻璃体粗磨机、研磨机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合议组认为证据6所示的说明书所对应的产品名称为“JJ-03多棱面玻璃体粗磨机、研磨机”,而证据5所示的产品名称为“多棱面球体研磨机”,证据5和证据6中产品的名称并不一致,也就是说,该产品说明书并非证据5涉及产品的说明书,其次,该使用说明书上没有任何表明该型号设备的公开日期的信息。因此,证据6无法佐证证据5所保全实物的具体公开日期。

证据7为JJ-03多棱面玻璃体粗磨机、研磨机的产品合格证,合议组认为证据7为产品合格证,虽然其上所显示的产品型号为JJ-03,但证据7所示的产品名称与证据5照片中设备铭牌上名称和编号也不一致,故证据7也不能证明证据5所保全的实物的具体公开日期。

证据8为MQ-40多棱面球体研磨机的照片复印件,合议组认为证据8照片中没有显示任何关于所拍摄实物的公开日期信息,仅仅表明了MQ-40多棱面球体研磨机铭牌上的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均是后来刻录上去的,故证据8也无法证明证据5所保全的实物的具体公开日期。

证据9为上海捷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上海宝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据11为宁国市明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合议组认为证据9和证据11仅能证明工商登记材料所涉及公司的主体资格,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

证据14为宁国市明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水晶玻璃球研磨机安徽省质量信得过企业证书,合议组认为该证据仅能表明宁国市明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水晶玻璃研磨机质量合格,与本案并无关联。

证据10为BL000603多棱面玻璃粗磨研磨机原理图、主要设备及材料、零件表复印件,合议组认为证据10作为企业内部图纸,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虽然其上显示有日期信息,但该日期信息仅能表明该图纸的绘制日期,无法证明该图纸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日期,同时该证据也无法证明证据5中产品的公开日期。

证据12和13分别为宁国市明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介和该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合议组认为证据12上没有记载任何公开日期的信息,其印制的是型号为MT000804精磨机的整体照片,无法反映该型号精磨机的具体结构,并且与证据5所保全实物的型号也不一致;证据13仅仅是一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仅概要地记载了“通过认证范围如下:水晶玻璃研磨机的生产制造和服务”,故证据12和证据13无法证明证据5所保全实物的具体公开日期。

证据15为浙江五强律师事务所调查笔录,合议组认为该调查笔录实质上是余明礼所作的证人证言,其上所记载的均是自然人余明礼对过去所经历事情的回忆、陈述,在被调查人余明礼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也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15的内容不予采信。



综上,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5-15中,首先,证据5的公证书仅仅描述照片所反映实物在浙江省浦江县浦阳镇蒋村一村民家中,没有确切地?°载证据的具体来源。其次,证据5的设备的铭牌上所显示的日期为产品的制造日期,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证据5铭牌上显示的制造日期不能认定为该设备处于公开状态的日期。第三,证据5的铭牌上标注的出厂编号虽能够证明该设备已经具备出厂的条件,但基于请求人目前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该设备已处于公开状态。第四,证据8的照片中铭牌上的出厂编号和制造日期均为空白,可以证明这种MQ-40多棱面球体研磨机铭牌上的出厂编号和制造日期系后来冀?录。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证据5所保全实物的公开日期无法确定,且证据5的照片也没有反映出该设备的具体内部结构。证据5-15无法证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处于公开状态,本专利相对于证据5-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相对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1、2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另外,请求人主张证据16用来证明粘贴方式为公知技术。

证据2公开了一种水晶多面体研磨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的第5页第19行至第9页第11行,图1、3、4、12):其包括支撑固定装置11(相当本专利的机架)、平面研磨盘12(相当于本专利的磨盘)、夹头与夹头吊篮13、导杆提升装置14、冷却水装置15、夹具联结器16、电机与传动装置17和导杆悬停装置18,夹具联结器16用于固定工件的夹具1111(相当于本专利的工件固定头),夹头与夹头吊篮13和导杆提升装置14利用固定于导杆下部414的夹具联结器固定工件夹具并调节工件的水平位置、高度和角度,工作时,冷却水流过磨盘38,流入底板34(相当于本专利的水盘),经底板34上的排污口331排出,底板固定于心轴318外的轴套319(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管)的中部,研磨盘12固定在心轴318(相当于本专利的主轴)头部,主轴下部通过键326与皮带轮324连接,进而带到研磨盘转动。

证据2也公开了支撑固定装置11(相当本专利的机架)、平面研磨盘12(相当于本专利的磨盘)、底板34(相当于本专利的水盘)、皮带轮324(相当于本专利的从动皮带轮)、心轴318(相当于本专利的主轴)、轴套319(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管),其中夹头与夹头吊篮13和导杆提升装置14也起到工件夹具并调节工件位置的作用,故这些结构也相当于本专利的拖架。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括升降机构;2、权利要求1中的主轴是升降机构的主轴、导管是升降机构的导管;3、水盘装在升降机构的导管的头部,而证据2心轴、轴套、底板均不能升降。

因此,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上在于解决现有磨面机因磨盘高度固定,而造成水晶工件加工速度慢的问题。

证据1公开一种立式双盘表面研磨机,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证据第4页第24行至第5页第31行,图1):其包括沿竖直方向彼此相对的研磨轮2和3(相当于本专利的磨盘)及一传动机构,两根研磨轮主轴均可分别通过提升机构竖直方向移动,并连接于传动机构而可彼此反向转动;还包括工件供给装置6,工件供给装置6包括滑床11,它支承在处于地面上的底座10上,可在底座上前后方向滑动,进而调节处于滑床上部的工件夹具17的前后位置。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升降磨盘主轴的方案,并且这一特征也起到了提高加工效率的作用,因而,证据1给出了采用区别特征1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因证据2也公开了:研磨盘12固定在心轴318(相当于本专利的主轴)头部,主轴下部通过键326与皮带轮324连接,进而带动研磨盘转动,因此,证据2中的心轴也起到了支撑研磨盘并带动磨盘旋转的作用,此作用与本专利的升降主轴的作用相同,故该心轴相当于本专利的升降机构的主轴,心轴的轴套相当于升降机构的导管。至于区别特征3,首先,证据2给出了设置水盘于磨盘之下,并将水盘设置在轴套上的启示,并且因磨盘处于水盘上,要使水全部流入水盘内,水盘的上边缘就应罩着磨盘,这样磨盘内的水才不会甩到水盘外,故磨盘与水盘应保持一定间距,并且这一间距不应太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水盘位置时,通常会相对磨盘的位置来设置水盘的位置;因证据2已给出磨盘设置于主轴头部,水盘设置于导管上的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水盘位置,会很容易想到设置于导管的上部,而导管的头部正是导管上部的一部分,并且这一位置的选用并不能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常规选用的位置。

因此,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并结合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它们的结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对升降机构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5对拖架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6对夹紧机构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但是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均未在证据1、2中公开,并且证据1、2对这些特征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这些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提高加工效率,提高加工精度的效果,因此,相对证据1、2或其结合,从属权利要求2-6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权利要求2-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下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与证据4的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证据4的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相同。

证据4要求保护一种工件自动旋转式水晶磨面机,其中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2为:

“1、 一种工件自动旋转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该工件自动旋转式水晶磨面机包括机架(1)、主轴总成、拖架(10)、磨盘(11)、水盘(12)、工件固定头(15)、从动皮带轮(25),其中,磨盘(11)和水盘(12)装在主轴总成的头部,拖架(10)包括调角度扳手(8)、定位座(9)和支架(13),拖架(10)通过直线导轨(4)和直线轴承(5)装在机架(1)上,其中直线导轨(4)通过支座(6)固定在机架(1)上,直线轴承(5)装在直线导轨(4)上,支架(13)设在直线轴承(5)的顶部,在支架(13)上开有弧形槽,定位座(9)通过销轴与支架(13)连接在一起,销轴一端与定位座(9)相接,销轴另一端插入在支架(13)的弧形槽内,调角度扳手(8)装在定位座(9)上,在调角度扳手(8)上装有夹紧机构(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件自动旋转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夹紧机构(7)包括固定架(27)、基板(28)、蜗杆(29)、步进电机(30)、小齿轮(31)、大齿轮(32)、套筒(35)、夹(36)、蜗轮(40),其中由蜗杆(29)、步进电机(30)的输出轴(33)、小齿轮(31)、大齿轮(32)、蜗轮(40)组成传动系统,基板(28)装在固定架(27)上,套筒(35)通过轴套(37)和轴承(38)固定在基板(28)上,在轴套(37)的外侧设有密封圈(34),用来夹持工件固定头(15)尾部的夹(36)插入在套筒(35)的轴孔内,轴套(39)、蜗轮(40)、螺母(41)、垫圈(42)、螺母(43)依次套入套筒(35)的后部,其中蜗轮(40)与套筒(35)之间为紧配合,蜗杆(29)与大齿轮(32)连为一体,蜗杆(29)与蜗轮(40)相啮合,小齿轮(31)与大齿轮(32)相啮合,其中小齿轮(31)装在步进电机(30)的输出轴(33)上。”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该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包括机架(1)、升降机构、拖架(10)、磨盘(11)、水盘(12)、工件固定头(15)、从动皮带轮(25),其中,水盘(12)装在升降机构的导管(20)的头部,升降机构的主轴(2)与从动皮带轮(25)之间采用键槽插接式连接结构,磨盘(11)设在升降机构的主轴(2)的头部,拖架(10)包括调角度扳手(8)、定位座(9)和支架(13),拖架(10)通过直线导轨(4)和直线轴承(5)装在机架(1)上,其中直线导轨(4)通过支座(6)固定在机架(1)上,直线轴承(5)装在直线导轨(4)上,支架(13)设在直线轴承(5)的顶部,在支架(13)上开有弧形槽,定位座(9)通过销轴与支架(13)连接在一起,销轴一端与定位座(9)相接,销轴另一端插入在支架(13)的弧形槽内,调角度扳手(8)装在定位座(9)上,在调角度扳手(8)上装有夹紧机构(7),夹紧机构(7)包括固定架(27)、基板(28)、蜗杆(29)、步进电机(30)、小齿轮(31)、大齿轮(32)、套筒(35)、夹(36)、蜗轮(40),其中由蜗杆(29)、步进电机(30)的输出轴(33)、小齿轮(31)、大齿轮(32)、蜗轮(40)组成传动系统,基板(28)装在固定架(27)上,套筒(35)通过轴套(37)和轴承(38)固定在基板(28)上,在轴套(37)的外侧设有密封圈(34),用来夹持工件固定头(15)尾部的夹(36)插入在套筒(35)的轴孔内,轴套(39)、蜗轮(40)、螺母(41)、垫圈(42)、螺母(43)依次套入套筒(35)的后部,其中蜗轮(40)与套筒(35)之间为紧配合,蜗杆(29)与大齿轮(32)连为一体,蜗杆(29)与蜗轮(40)相啮合,小齿轮(31)与大齿轮(32)相啮合,其中小齿轮(31)装在步进电机(30)的输出轴(33)上;或者为:一种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该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包括机架(1)、升降机构、拖架(10)、磨盘(11)、水盘(12)、工件固定头(15)、从动皮带轮(25),其中,水盘(12)装在升降机构的导管(20)的头部,升降机构的主轴(2)与从动皮带轮(25)之间采用键槽插接式连接结构,磨盘(11)设在升降机构的主轴(2)的头部,升降机构包括主轴(2)、升降齿轮(3)、导管套(19)、导管(20)、底盖(23),主轴(2)插入在导管(20)的内管中,导管(20)插入在导管套(19)的内管中,导管套(19)固定在机架(1)上,在导管(20)的一外侧面上设有齿条,升降齿轮 (3)与导管(20)的齿条相啮合,主轴(2)与导管(20)之间通过上下两个轴承连接,底盖(23)固定在导管套(19)上,底盖(23)的凸台插入在装在从动皮带轮(25)上的轴承(24)的轴承孔内,拖架(10)包括调角度扳手(8)、定位座(9)和支架(13),拖架(10)通过直线导轨(4)和直线轴承(5)装在机架(1)上,其中直线导轨(4)通过支座(6)固定在机架(1)上,直线轴承(5)装在直线导轨(4)上,支架(13)设在直线轴承(5)的顶部,在支架(13)上开有弧形槽,定位座(9)通过销轴与支架(13)连接在一起,销轴一端与定位座(9)相接,销轴另一端插入在支架(13)的弧形槽内,调角度扳手(8)装在定位座(9)上,在调角度扳手(8)上装有夹紧机构(7),夹紧机构(7)包括固定架(27)、基板(28)、蜗杆(29)、步进电机(30)、小齿轮(31)、大齿轮(32)、套筒(35)、夹(36)、蜗轮(40),其中由蜗杆(29)、步进电机(30)的输出轴(33)、小齿轮(31)、大齿轮(32)、蜗轮(40)组成传动系统,基板(28)装在固定架(27)上,套筒(35)通过轴套(37)和轴承(38)固定在基板(28)上,在轴套(37)的外侧设有密封圈(34),用来夹持工件固定头(15)尾部的夹(36)插入在套筒(35)的轴孔内,轴套(39)、蜗轮(40)、螺母(41)、垫圈(42)、螺母(43)依次套入套筒(35)的后部,其中蜗轮(40)与套筒(35)之间为紧配合,蜗杆(29)与大齿轮(32)连为一体,蜗杆(29)与蜗轮(40)相啮合,小齿轮(31)与大齿轮(32)相啮合,其中小齿轮(31)装在步进电机(30)的输出轴(33)上。

证据4的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为:一种工件自动旋转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该工件自动旋转式水晶磨面机包括机架(1)、主轴总成、拖架(10)、磨盘(11)、水盘(12)、工件固定头(15)、从动皮带轮(25),其中,磨盘(11)和水盘(12)装在主轴总成的头部,拖架(10)包括调角度扳手(8)、定位座(9)和支架(13),拖架(10)通过直线导轨(4)和直线轴承(5)装在机架(1)上,其中直线导轨(4)通过支座(6)固定在机架(1)上,直线轴承(5)装在直线导轨(4)上,支架(13)设在直线轴承(5)的顶部,在支架(13)上开有弧形槽,定位座(9)通过销轴与支架(13)连接在一起,销轴一端与定位座(9)相接,销轴另一端插入在支架(13)的弧形槽内,调角度扳手(8)装在定位座(9)上,在调角度扳手(8)上装有夹紧机构(7),夹紧机构(7)包括固定架(27)、基板(28)、蜗杆(29)、步进电机(30)、小齿轮(31)、大齿轮(32)、套筒(35)、夹(36)、蜗轮(40),其中由蜗杆(29)、步进电机(30)的输出轴(33)、小齿轮(31)、大齿轮(32)、蜗轮(40)组成传动系统,基板(28)装在固定架(27)上,套筒(35)通过轴套(37)和轴承(38)固定在基板(28)上,在轴套(37)的外侧设有密封圈(34),用来夹持工件固定头(15)尾部的夹(36)插入在套筒(35)的轴孔内,轴套(39)、蜗轮(40)、螺母(41)、垫圈(42)、螺母(43)依次套入套筒(35)的后部,其中蜗轮(40)与套筒(35)之间为紧配合,蜗杆(29)与大齿轮(32)连为一体,蜗杆(29)与蜗轮(40)相啮合,小齿轮(31)与大齿轮(32)相啮合,其中小齿轮(31)装在步进电机(30)的输出轴(33)上。

通过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证据4的权利要求2,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水盘(12)装在升降机构的导管(20)的头部,升降机构的主轴(2)与从动皮带轮(25)之间采用键槽插接式连接结构,磨盘(11)设在升降机构的主轴(2)的头部”没有记载在证据4的权利要求2中,故它们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因此,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证据4的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相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针对证据4所涉及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专利权人(同本案专利权人)已声明放弃该证据4的权利要求3,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从属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鉴于此,本案合议组不再对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证据4的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证据6-15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证据1、2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决定

宣告第20042008272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3、4、5、6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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