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嵌式压缩机保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47
决定日:2008-09-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72043.7
申请日:2005-05-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株式会社生方制作所
授权公告日:2006-07-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匡法荣
主审员:丛 森
合议组组长:崔哲勇
参审员:熊 洁
国际分类号:H02H 5/04;H02H 7/08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则认为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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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26日授权公告的200520072043.7号实用新型专利,其名称为“嵌式压缩机保护器”,专利权人是匡法荣。其授权的权利要求如下:
“1、嵌式压缩机保护器,具有一基座及固定在基座上的保护器,基座上设置有与保护器的导电杆电导通的插片,其特征是:基座下方延伸出一卡板,卡板的作用是保护器与线圈固定时,与线圈的某一部件相互嵌合以进一步固定保护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式压缩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卡板内固定有弹簧片。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嵌式压缩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在基座上对应保护器的部位开设有散热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株式会社生方制作所(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WO03/071131A1以及作为其中文译文的CN1633562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中,WO03/071131A1的公开日为2003年8月28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1064436C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1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申请号为835,611、公开号为US4186318的美国专利公报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0年1月29日,下称对比文件3。
请求人认为:(1)针对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只给出了一个设想,即在基座1下方延伸出一个卡板5,但是并未对卡板5的形状、结构做出任何描述,同时也未对“线圈”、“线圈的某一部分”以及卡板5如何与“线圈”嵌合进一步固定保护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得到一个清楚、完整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表述“线圈”这一技术特征的结构、位置,“线圈的某一部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个模糊、不清楚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无法理解要求保护的嵌式压缩机保护器的形状、构造,从而无法得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对“卡板”的形状、结构做出清楚的表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也都没有对“线圈”、“某一部件”、“卡板”做出清楚的表述,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使用功能性限定,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未记载有实施例能够支持权利要求1的功能性限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同样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有实施例以支持权利要求2、3,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5)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5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08年7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3日对本案
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确认如下事实:(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3)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的规定,如果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则认为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
本专利涉及一种对压缩机线圈在温度过高及电流过载时进行保护的热保护器。现有技术中将热保护器接入压缩机电路中时,由于其自身结构的原因,使得装配复杂,易造成热保护器脱落或漏电等问题。另外,由于保护器外壳的原因,会造成保护器受热不均、保护器与外壳的联接复杂,从而影响保护器的功效。对此,本专利提出一种嵌式压缩机保护器。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图1-3):基座1上固定保护器2,基座上设置有与保护器2的导电杆3电导通的插片4,基座1下方延伸出一卡板5。卡板的作用是保护器与线圈固定时,与线圈的某一部件相互嵌合以进一步固定保护器。卡板5内固定有弹簧片6。弹簧片6的作用是伸入线圈的间隙卡住,进一步将保护器2牢固地固定在线圈上。为考虑保护器2更好地感受温度变化,在基座1上对应保护器2的部位开设有散热孔7。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嵌式压缩机保护器包括:基座、保护器、导电杆、插片、卡板、弹簧片、散热孔。对于将保护器固定到线圈上所要用到的卡板和弹簧片,本专利说明书中仅是记载了卡板和弹簧片的作用,但是并没有给出卡板的具体结构以及弹簧片与卡板的具体连接方式,没有对实现嵌合的“线圈的某一部件”做任何描述。同样,在本专利图1-3所给出的结构示意图、状态参考图中,既无法得出保护器的具体结构,并且也无法得出其中各个部件之间位置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说明书中仅给出了技术设想,但说明书中对实现该技术设想的手段的描述是模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得出嵌式压缩机保护器的具体结构以及如何将其固定到线圈上技术方案,从而无法解决现有的压缩机保护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没有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成立,因此,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072043.7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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