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电力电缆连接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三相电力电缆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65
决定日:2008-09-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61223.X
申请日:2006-07-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瑞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7-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南海长园吉斯安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傅玉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张莹
国际分类号:H01R 9/00 H02G 1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技术,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三相电力电缆连接器”的200620061223.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7月4日,专利权人为佛山市南海长园吉斯安电气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三相电力电缆连接器,包括有连接器主体,其特征在于:连接器主体的内部的中端均匀分布至少三个独立的柱形孔道,每个孔中预埋有金属插座,该插座的上端配合有插销,连接器的外壁是带法兰的分段柱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相电力电缆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插座上端开口呈爪形,主体为螺杆形;插销的插头与该插座配合并由定位套固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23日收到上海瑞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认为:(1)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器主体的全部技术特征;(2)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插头与插座插接的特征,而“插座上端开口呈爪形”、连接柱“主体”为螺杆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插销的插头与该插座配合并由定位套固定”在附件1中相当于“高压动触头套6”;(3)附件2至附件5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就已经被公开使用,其中附件4、5示出的产品结构与附件1相似。为此,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75580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1日,共6页;

附件2:上海瑞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科之恒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05-06-05的复印件1页、合同编号为05-09-08的补充协议复印件1页、合同编号为05-09-16的补充协议复印件1页、2006年2月16日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复印件1页、合同编号为2006-04-07的购销合同复印件1页,共5页;

附件3:加盖有“上海瑞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印章的日期为04.10.16、型号为S11-M.RD的产品设计图纸复印件,共1页;

附件4:封面及前两页标有“佛山南海长园吉斯安电气有限公司”字样、最后一页标有“上海瑞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样册复印件,共4页;

附件5:上海瑞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地埋式(10KV)变压器电能传输技术应用研究》获奖的荣誉证书复印件1页、全密封埋地式变压器专利入编中国专利发明人年鉴的荣誉证书复印件1页、《地埋式(10KV)变压器电能传输技术应用研究》被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的收录证书复印件1页、CNKI数字图书馆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团体专用卡复印件1页、佛山市南海长园吉斯安电气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佛山市南海长园吉斯安电气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页、佛山市南海长园吉斯安电气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页,共8页。

2008年5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递交的补正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附页中“申请日为2007年7月4日”修改为“2006年7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7月4日”,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5月1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8年5月21日、2008年5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收到请求人补充提交的相同的附件和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将上海瑞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用户给上海瑞奇的产品使用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之一,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6:福建省高速公路监控中心福州西分中心出具的关于上海瑞奇埋地变使用情况的说明复印件1页、浙江杭金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衢州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出具的《地埋变运行证明》复印件1页,共2页。

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6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作为反证的附件,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三相电力电缆连接器结构不存在多个物件组合,整个产品为一体化结构形式,连接器主体由固体绝缘材料制造,内部均匀分布至少三个独立的柱形孔道,主体绝缘结构在模具内部制造完成,且产品任何一个部件成型后均不存在可分离及接缝等问题,该一体化结构的设计避免了制造上的繁复、降低了制造成本、为使用者提供了简便的安装方式;(2)本专利中高压电缆通过插销直接与三相连接器插座连接,电缆终端与三相电缆连接器主体内壁直接接触,而附件1中电缆与高压电缆连接器绝缘座之间有动触头套6存在;(3)附件1上没有关于“法兰”方面的相关名称及描述说明;(4)附件1的连接方式为高压动触头杆8与接触器9连接,接触器9再与静触头杆12连接,共两个交接点,而本专利使用爪形螺杆与插销连接,只有一个交接点,大大降低了接触电阻,提高了可靠性及导电率;(5)本专利的定位套使用在插销5上,而附件1的高压动触头套是包裹在电缆上,虽然功能类同,但本专利节约成本,短小轻便;(6)请求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只不过是意图挽回在市场上失去的商业声誉和市场损失,因而本专利存在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符合专利授予条件。专利权人所提交用作反证的附件为: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91957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7月4日,共9页(即本专利);

附件2’: 授权公告号为CN275580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1日,共6页;

附件3’:案件编号为5W08274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4’:专利权人就附件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咨询函复印件,共2页;

附件5’: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附件4’的答复函复印件,共1页;

附件6’:请求人致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侵权诉讼书复印件,共5页。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27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于2008年5月21日、2008年5月29日收到的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使用附件6,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未提交附件2?5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附件2?5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放弃使用2008年6月16日随意见陈述书提交的附件1’?6’。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附件1属于公开出版物,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1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7月4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三相电力电缆连接器,包括

(a)连接器主体;

(b)连接器主体的内部的中端均匀分布至少三个独立的柱形孔道;

(c)每个孔中预埋有金属插座,该插座的上端配合有插销;

(d)连接器的外壁是带法兰的分段柱形。

附件1公开了一种地埋式变压器高压电缆连接器(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22行-第3页第20行,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地埋式变压器高压电缆连接器有一个绝缘接头座7(相当于连接器主体)构成,所述的绝缘接头座7的外侧呈圆柱形,所述绝缘接头座7内设置有高压动触头套6,所述的高压动触头套6内设置有三个孔道(相当于独立的柱形孔道),任意一个所述的孔道中均设置有一个高压动触头杆8(相当于插销),任意一个所述的高压动触头杆8的下端均设置有一个接触器9,接触器9连接到地埋式变压器的静触头杆12上(相当于预埋的金属插座),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高压动触头套6位于绝缘接头座7的内部的中端位置,并且,圆柱形的绝缘接头座7的外壁的中部偏上位置有一个圆凸台,从剖视图中可以看出凸台上面开有固定螺孔,因此该凸台即为一个法兰盘。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区别仅在于(c),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孔中插销与预埋的插座的上端配合,而附件1中的孔道中的高压动触头杆8通过接触器9与预埋的静触头杆12的上端配合。上述区别特征实际所解决的问题是减少导电连接的接触点以提高可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生产加工方便、安装简单,将分体的零部件制造成一体化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高压动触头杆与通过接触器再与静触头杆导电连接中的两个连接点可能带来的较高接触电阻时,很容易会想到采用减少相应的连接点的手段,从而采用将接触器9与静触头杆12一体形成插座的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专利的连接器结构整个产品为一体化结构,不存在动触头套,因而不存在可分离及接缝问题,因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连接器的结构为一体化加以限定,因而权利要求1保护的范围涵盖所有结构形式的连接器,而附件1中的高压动触头套位于绝缘接头座7的内部的中端位置,因而公开了绝缘接头座内部的终端均匀分布三个独立的柱形孔道的特征;(2)即使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了连接器主体一体化结构的特征,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生产加工方便、安装简单,将分体的零部件制造成一体化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当面临实际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绝缘接头座与高压动触头套一体化也是很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因此,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插座上端开口呈爪形,主体为螺杆形;插销的插头与该插座配合并由定位套固定”。该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插座的形状以及与插销通过定位套固定的方式,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在附件1中并未对接触器9与静触头杆12的形状做具体限定,仅公开了高压动触头杆8的一头(相当于插销的插头)通过接触器9与预埋的静触头杆12(相当于插座)的上端配合的特征,但是插座上端开口呈爪形用以插接以及插座主体为螺杆形是电连接领域的公知技术,并且附件1中还公开了用于对电缆的起定位作用用的高压动触头套6的特征,该高压动触头套6的作用正如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的与定位套的功能是类同的,即均为使插接物更好定位的功能,因此,附件1中给出了使插销与插座更好定位的技术启示,而且,权利要求2中也并未明确限定定位套的具体结构,因而权利要求2中保护的范围涵盖所有结构形式的定位用的定位套,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基于上述分析对比已经得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 决定

宣告200620061223.X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一方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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