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倾斜滚动接触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33
决定日:2008-09-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6443.3
申请日:2006-03-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精进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朱成辉
主审员:丛 森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陈晓华
国际分类号:H01H 3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被现有技术公开,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且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而言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5月23日授权公告的200620056443.3号实用新型专利,其名称为“倾斜滚动接触开关”,专利权人是朱成辉。其授权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倾斜滚动接触开关,包括壳体和设于壳体内部容室中的滚珠,其特征在于:在壳体上穿置有第一接触端子、第二接触端子和第三接触端子,第一接触端子在容室内具有第一支撑孔、第二接触端子在容室内具有第二支撑孔,第三接触端子在容室内设有第一支撑脚,第一支撑孔的孔沿、第二支撑孔的孔沿与第一支撑脚的脚尖包围了所述滚珠并限定其活动空间,滚珠在重力作用下,具有下述三种稳态:
a.滚珠局部陷入第一接触端子的第一支撑孔内,并由第一支撑孔的孔沿接触支撑,滚珠与第二支撑孔的孔沿以及第一支撑脚的脚尖之间存有间隙呈断开状态;
b.滚珠跨在第一支撑孔与第二支撑孔上,滚珠由第一支撑孔的孔沿及第二支撑孔的孔沿接触支撑,滚珠与第一支撑脚的脚宀?之间存有间隙呈断开状态;
c.滚珠压在第二支撑孔与第一支撑脚上,滚珠由第二支撑孔的孔沿与第一支撑脚的脚尖接触支撑,滚珠与第一支撑孔的孔沿之间存有间隙呈断开状态;
所述的滚珠在上述三种稳态来回转换。”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东莞市精进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告号?oCN207315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1年3月13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1311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4月28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2与本专利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2)对比文件1、2与本专利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其中,对比文件1、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利用固设在壳体上的电极,滚珠的滚动及小于滚珠直径的两电极的距离,实现接通或断开被控电路。不同之处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接触端子、第二接触端子在容室内具有第一、二支撑孔”;②“第三接触端子在容室内设有第一支撑脚”。对于不同点①,请求人认为其与对比文件1中“相邻电极间隔小于滚动导体(2)的直径”产生的是相同的功用,而对比文件2中“接触板…,其相对面设有回转体凹面”更使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不同点②,请求人认为其是为了回避对比文件1中叙述的技术状态,本专利权利要求1只有如此结构才能实现其技术方案,二者具有等同效果。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所披露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相近似,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6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8年7月23日,专利权人提交答复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能够公开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或给出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8年8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3日对本案
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当日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23日提交的答复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确认如下事实: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相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4)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各自的意见,口审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都是专利文献,其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都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都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被现有技术公开,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且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而言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倾斜滚动接触开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滚珠式倾斜开关,其中(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6段-第2页第1段、图1)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外壳(1)上固定有电极(3)、(4)、(5)、(6),滚动导体(2)落入电极(5)(6)之中,电极(5)(6)构成一对常闭触头。当传感器向右倾斜时,滚动导体因重心偏移而落入电极(4)(6)中,电极(4)(6)接通,同时电极(5)(6)断开。当传感器沿电极所指方向倾斜时,传感器外壳(1)夹住滚动导体(2),保证了滚动导体(2)依然落入电极(5)(6)中。其中,外壳(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滚动导体(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滚珠,电极(5)、(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接触端子,电极(3)、(4)分别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三接触端子。至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接触端子在容室内具有第一支撑孔、第二接触端子在容室内具有第二支撑孔,第三接触端子在容室内设有第一支撑脚,第一支撑孔的孔沿、第二支撑孔的孔沿与第一支撑脚的脚尖包围了所述滚珠并限定其活动空间,以及由第一支撑孔、第二支撑孔、第一支撑脚与滚珠的接触方式限定的三种稳态。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三种稳态,实现多项控制功能;(2)使得滚动接触开关中的滚珠的倾斜角度大,动态范围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滚动接触开关。其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3页第1段、图1、2)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滚动接触开关包括绝缘外壳4,导电接触板1、2,滚珠3,以及焊接于导电接触板1、2的接触脚5、6。接触板1、2的相对面设有回转体凹面,使两接触板之间形成中间大、四周空间小的间隙,滚珠落于下接触板的凹窝内。当滚珠滚动到卡于两接触板1、2之间时,接通电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滚动开关同样都是通过滚珠的滚动实现电极(或导电板)的接通或断离,因此只能提供导通和断开两种状态,即只能起到具备两种状态的开关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无法给出使滚动开关具备三种稳态并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了可方便实现多项控制以及倾斜角度范围大、动态范围大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62005644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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