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38
决定日:2008-09-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21954.7
申请日:2005-11-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辽宁省成套设备招标中心
授权公告日:2006-09-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F23J1/00F23J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进行判断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分析,找出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特征,进而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引入是否给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有,则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21954.7,申请日是2005年11月16日,专利权人是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组成包括:中央控制柜,其特征是:所述的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分别与流量控制机柜和中继电气柜连接,所述的流量控制机柜通过空气管路分别与一组混合点火机柜连接,所述的流量控制机柜通过燃气管路分别与一组燃气分配机柜连接,所述的燃气分配机柜与所述的一组混合点火机柜连接,所述的混合点火机柜通过爆燃管路与脉冲发生器连接,所述的脉冲发生器上装有脉冲喷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流量控制机柜内装有空气管路和燃气管路,所述的空气管路上装有手动球阀、过滤减压二联体、流量控制仪、电磁阀和空气压力传感器,所述的流量控制仪和电磁阀旁设有保护支路,所述的保护支路上装有常开电磁阀,所述的燃气管路上装有手动球阀、过滤器、流量控制仪、电磁阀和燃气压力传感器,所述的流量控制机柜内还装有电气分线箱和燃气泄漏报警仪。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燃气分配机柜内装有燃气集箱,所述的燃气集箱上端装有压力表,下端与燃气主管路连接,所述的燃气主管路上装有手动球阀和过滤器,所述的燃气集箱连接一组燃气分管路,所述的燃气分管路上装有电磁阀,所述的燃气分配机柜内还装有电气分线箱和燃气泄漏报警仪。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混合点火机柜内装有空气主管路和燃气分管路,所述的空气主管路上装有手动球阀、过滤器、空气压力表、空气电磁阀、对夹止回阀和混合点火罐,所述的空气压力表和空气电磁阀旁设有保护支路,所述的保护支路上装有不锈钢针型调节阀和常开电磁阀,所述的混合点火罐中部竖直装有温度变送器,上部装有点火器,所述的混合点火罐出口装有爆燃压力变送器,所述的燃气管路上装有不锈钢针型调节阀、过滤器、燃气压力表、燃气脉冲阀、燃气脉冲阀、不锈钢波纹组火器、对夹止回阀,所述的空气管路入口和燃气管路入口分别连在混合点火罐的混合室端盖和筒体后侧,所述的混合点火机柜内还装有电气分线箱和高能点火器,所述的混合点火罐入口处止回阀后设置阻爆燃型阻火器。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混合点火罐包括筒体,所述的筒体两侧分别装有进气管和出气管,所述的筒体内设有中间隔板,所述的筒体内具有混合室和点火室,所述的筒体内装有中心焊接均混器,所述的中心焊接均混器两端由堵板封闭,所述的中心焊接均混器上开小孔,所述的中心焊接均混器内装有紊流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脉冲喷嘴包括喷嘴筒体,所述的喷嘴筒体上具有曲型喷嘴头。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中央控制柜上具有显示屏,所述的显示屏下方装有指示灯和按钮,所述的按钮下方装有上位工控机,所述的上位工控机下方装有键盘鼠标抽屉,所述的键盘鼠标抽屉下方为控制盘,所述的控制盘包括PLC可编程控制器、开关、模拟量输入/输出模块、数字量输出模块、继电器、直流电源、接线端子和行线槽。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中继电气柜上具有接线端子、空气断路器、继电器和行线槽。”



针对本专利,辽宁省成套设备招标中心(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9日,公开号为CN1683829A(申请号为200410057400.2)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7页;

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2005年8月24日,公开号为CN1657829A(申请号为200510053493.6)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1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料到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4月3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8年5月30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补充的证据。请求人认为,此次提交的证据均为公知技术,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1-19如下:

证据1:1998年第4期的《黑龙江石油化工》的第39、40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2:2002年第1期的《中国设备工程 维护与调整》的第32、33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3:2005年第1期的《水泥》的第40-42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4:2005年第5期的《机械工程与自动化》的第112-114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5:2005年第1期的《有色设备》的第23-25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6:2005年第1期的《区域供热》的第8-11、30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7:2004年11月第5卷第11期的《电力设备》的第35-37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8:2004年5月第33卷第3期的《石油化工设备》的第62-64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9:2004年第1期总第85期的《应用能源技术》的第18?21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10:题目为“脉冲吹灰器在电站锅炉的应用”的文章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11:2003年第3期的《四川电力技术》的第22-24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12:2003年3月第16卷第1期的《燃气轮机技术》的第68-70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13:2003年1期总第76期的《新疆电力》的第38、39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14:2002年7月第33卷7期的《石油炼制与化工》的第71-73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15:2002年第12期总第42期的《贵州电力技术》的第33-35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16:2000年第4期的《发电设备》的第37-42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17:1998年2月第20卷第1期的《黑龙江电力技术》的第59-61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18:2005年第12期的《热力发电》的第102页和第43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19:公开日为2001年3月21日,公开号为CN128812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008年7月7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08年5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的证据转给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2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及证据20,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专利权人。证据20为: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年4月第2次印刷的《可编程控制器原理及系统设计》的封面、版权页、第64-67页复印件,共6页。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7的评述中使用证据20来解释可编程控制器PLC的原理。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1-19和对比文件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0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及证据2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22日主动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复了其在口头审理当庭陈述过的意见。就此合议组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口头审理当庭充分陈述了意见,因此合议组并未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之后提交意见陈述,专利权人也未提出需要在口头审理之后提交意见陈述,并且专利权人在此主动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重复了口头审理中陈述过的意见,所以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不予考虑。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对比文件1和证据20,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证据2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对比文件1和证据20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和证据20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对比文件1和证据20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进行判断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分析,找出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特征,进而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引入是否给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有,则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10、15、20、27、28页及附图4):该脉冲吹灰装置包括控制器,用于控制吹灰装置中可燃气、空气主路和分路中各个部件,该系统设有控制空气主气源和可燃气主气源脉动流量的流量控制装置,由控制器控制的该流量控制装置通过空气管路串接空气分配器,并通过燃气管路串接燃气分配器,燃气分配器将一路主可燃气气源分成多个可燃气分路,空气分配器将一路主空气气源分成多个空气分路,在分路混合室内可燃气分路和空气分路汇合并充分混合形成混合气体,混合气体在与混合室串接的分路点火装置中被点燃,混合气体经点火装置点火后,在发生器中发生爆燃,发生器还连接有喷口。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控制器控制流量控制装置,流量控制装置通过燃气管路与一组燃气分配器连接,燃气分配器与一组混合点火装置连接,流量控制装置通过空气管路与空气分配器连接,空气分配器与一组混合点火装置连接,混合点火装置通过管路与发生器连接以及发生器连接有喷口。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中继电气柜和空气管路,而对比文件1中的中央控制柜包含了中继电气柜。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中继电气柜、空气分配器、爆燃管路、混合点火机柜。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与中继电气柜连接,也即,本专利中的中继电气柜与中央控制柜是分开设置的,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设置控制器。虽然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控制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央控制柜,对比文件1中的中央控制柜9包含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继电气柜,但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设置中继电气柜,更没有公开将中央控制柜与中继电气柜分开设置,也没有给出使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与中继电气柜连接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由于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与中继电气柜连接,实现了中央控制柜与中继电气柜的分开设置,起到了中央控制柜与中继电气柜相互传递控制信息,通过中继电气柜进行处理和控制执行,从而独立控制每一炉吹灰,可以就地启、停控制的作用。而上述作用是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器所不具备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与中继电气柜连接所起的作用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器。另外,请求人使用证据20仅是用来解释对比文件1控制器中的可编程控制器PLC执行装置,并不涉及中继电气柜。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使用安全可靠,可扩展性强的有益效果。所以,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

如上所述,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而从属权利要求2-8均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2195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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