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式急救苏醒器进气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精简式急救苏醒器进气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79
决定日:2008-09-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83711.1
申请日:2004-09-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艺贞
授权公告日:2005-10-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皇基(厦门)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关刚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杨加黎
国际分类号:A61M1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0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精简式急救苏醒器进气装置”,专利号为ZL200420083711.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9月2日,专利权人为皇基(厦门)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精简式急救苏醒器进气装置,主要包括:一盘盖(1)及螺接在其底下的旋盖(2),其特征在于:

该盘盖(1),卡设在呼吸袋(8)底孔(81)上,其盘上设有一进气阀(11);

该旋盖(2),在盖下设有供气的接管(21)及连接储氧袋(9)的套管(22),且于设管的同一盖面上并设有一进气阀(23)及一过压透气阀(24)。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简式急救苏醒器进气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盘盖(1)及旋盖(2)中间互设对接的螺管(19)、(29),使两者接合后中间呈腾空气室(3),其含盖范围的盘盖(1)盘面中心凹设接孔(111),接孔(111)周围等间环设透气孔(112),一环片状阀瓣(113)盖覆在透气孔(112)上,此阀瓣(113)中间以一T形带柱圆片(114)穿透夹贴在透气孔(112)上,以组成前述的进气阀(11),旋盖(2)在两管间的近旁适处开设有二旋叶状分布的镂空气孔(231)、(241)及中心接孔(232)、(242),中心接孔(232)、(242)供中心凸设有锥形止销块的两阀瓣(233)、(243)分别由不同方向插置,以形成前述的进气阀(23)及过压透气阀(24)。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简式急救苏醒器进气装置,其特征在于:供气的接管(21)上还套接一个弯管(25),而供气的软管(7)则套接在此弯管(25)的另一端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陈艺贞(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本专利;

附件2:美国专利文献US 6776160 B2,其公告日期为2004年8月17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3: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4:美国专利文献US 6427687 B1,其公告日期为2002年8月6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5: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6:美国专利文献US 5456249 A,其公开日期为1995年10月10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7: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共5页。

结合上述附件其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或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9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其期满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7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08年8月25日就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08年7月29日提交回执,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回执,也未参加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1-3均为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了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对于对比文件1-3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视为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由于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3可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中对比文件1-3的文字部分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专利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精简式急救苏醒器进气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进气阀,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2段至第2页倒数第2段,对比文件1附图1-5):所述多功能进气阀包括盖子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盘盖1),所述盖子20具有用于与气囊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呼吸袋8)上的圆周法兰13的圆周凹槽14相啮合以便将盖子20固定在气囊10上的凸缘21,所述盖子20可用于阻塞气囊10的开口1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底孔81),所述盖子包括一插孔23以及所提供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通道25,插孔23包括一成型孔24用以让阀舌26的中央螺柱27穿置,阀舌26可被用作有选择的阻断盖子20的通道25以便形成用以控制空气或氧气或其他流体向气囊10里流的单向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进气阀11);盖体30(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旋盖2),所述盖体30包括一个带有通孔43的接口4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接管21)用以通过一软管或其他管子连接一个储存空气或氧气或其他流体的储气罐45;所述盖体30包括一个用以连接容器48(相当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储氧袋9)的插孔46(相当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套管22),例如用以接收空气或氧气或其他流体的弹性容器48;所述盖体30还包括一个成型的通孔33用以让阀舌35的中央螺柱36穿置,阀舌35可被用作有选择的阻断盖体30的小孔34以便形成用以控制空气或氧气或其他流体向盖体30的容置空间29里流的单向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进气阀23);所述盖体30进一步包括另一插孔37以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小洞39,插孔37包括一个成型通孔38以让阀舌40的中央螺柱41穿置,阀舌40可被用作有选择的阻断盖体30的小洞39以便形成用以控制空气或氧气或其他流体向盖体30的容置空间29里流的单向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过压透气阀24)。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精简式急救苏醒器进气装置中设置在盘盖1上的进气阀11、以及设置在旋盖2上的进气阀23和过压透气阀24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2段至第2页倒数第2段,对比文件1附图1-5):所述盖体30包括所提供的一个内螺纹3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螺管19)用于与盖子20的外螺纹2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螺管29)螺合便于将盖体30可拆卸地螺接在盖子20以及气囊10上并且在盖体30和盖子20之间形成或圈定一容置空间2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腾空气室3),所述盖子20包括一个插孔2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接孔111)以及所提供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通道2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透气孔112),插孔23包括一成型孔24用以让阀舌2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环片状阀瓣113)的中央螺柱27穿置(其中阀舌带中央螺柱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用T形带柱圆片将阀瓣夹贴的结构实质上是相同的),阀舌26可被用作有选择的阻断盖子20的通道25以便形成用以控制空气或氧气或其他气体向气囊10里流的单向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进气阀11);所述盖体30还包括一个插孔32以及在其中央或周边形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小孔3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镂空气孔231),插孔32包括一个成型的通孔3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中心接孔232)用以让阀舌3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阀瓣233)的中央螺柱36穿置,阀舌35可被用作有选择的阻断盖体30的小孔34以便形成用以控制空气或氧气或其他流体向盖体30的容置空间29里流的单向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进气阀23);所述盖体30进一步包括另一插孔37以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小洞3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镂空气孔241),插孔37包括一个成型通孔3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中心接孔242)以让阀舌4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阀瓣243)的中央螺柱41穿置,阀舌40可被用作有选择的阻断盖体30的小洞39以便形成用以控制空气或氧气或其他流体向盖体30的容置空间29里流的单向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过压透气阀24)。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供气的接管(21)上还套接一个弯管(25),而供气的软管(7)则套接在此弯管(25)的另一端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盖体30包括一个带有通孔43的接口42用以通过一软管连接一个储气罐45(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2页第25行,对比文件附图1、5)。而对于技术特征“供气的接管(21)上还套接一个弯管(25)”,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二氧化碳检测仪的呼吸机,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2页第34至35行,对比文件2附图1、8):所述呼吸机的呼入接口42与一弯管44相连,该弯管44则通过一适配接头46与面罩48相通。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呼吸机的通气接口上利用弯管与其他部件相连通的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能够解决导管在套接处弯折而出现断裂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在呼吸机的通气接口处使用弯管与其他部件相连通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依法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042008371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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