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平行对称双火花塞燃烧室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80
决定日:2008-09-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06166.0
申请日:2005-06-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勇
主审员:周晓军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F02B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并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不能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效果,则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19日授权公告的200520006166.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平行对称双火花塞燃烧室”,申请日为2005年6月9日,专利权人为胡勇。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平行对称双火花塞燃烧室,由缸盖、缸体及活塞组成,其特征在于:两个火花塞(1)对称地安装在缸盖(2)的上端并伸入燃烧室(3)内。”
针对上述专利权,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5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218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2:授权公开日为2004年3月17日,授权公开号为CN260681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通篇都没有介绍关于“平行对称”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阅读说明书就能够理解和实现“平行对称”双火花塞燃烧室的技术方案,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对称”、“平行对称”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权利要求1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6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8年7月10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2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22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转送的证据副本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虽然没有用文字对平行作进一步的展开,但是通过说明书组成部分的附图,清楚、完整地展现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即两个火花塞本身、两个燃烧点之间是不存在平行的,如需实现本专利的平行关系,只能是两个燃烧中心相连接的直线(或者两个燃烧中心所在的平面)与活塞顶部平面的平行,而不存在其他平行的可能性,因此,通过本专利中平行的技术特征及附图,不论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还是其他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通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由于证据1和证据2中均没有涉及平行对称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均具有新颖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均不具备新颖性。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说明书来实现和理解“平行对称双火花塞燃烧室”的技术创造方案,说明书没有详细清楚的描述所谓的“平行对称”,所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1已经全部公开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且从附图2中可直接且毫无疑问地推定出火花塞对称安装再进气口与出气口的中心连线的两边,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具有新颖性;证据2的附图也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公开了“由缸头、缸体以及活塞组成的燃烧室内对称的安装有两火花塞”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也不具有新颖性。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审查指南中进一步指出,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并且,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说明书来实现和理解“平行对称双火花塞燃烧室”的技术创造方案,说明书没有详细清楚的描述所谓的“平行对称”,所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查,本专利涉及一种平行对称双火花塞燃烧室,其针对燃烧室采用一只火花塞点火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一种结构简单的“平行对称双火花塞燃烧室”,由缸盖、缸体及活塞组成,两个火花塞对称地安装在缸盖的上端并伸入燃烧室内。与现有技术比较,本申请在原有发动机燃烧室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只火花塞,由于采用两只火花塞同时点火,加快了燃烧室内混合压缩燃汽的燃烧爆炸速度,燃烧更加完全,提高了发动机的功率而且减少了尾气排放污染、节约了能源;同时,当一只火花塞损坏以后,另一只火花塞还能继续工作,起到备用的作用;冷车启动效果明显。
根据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记载,两个火花塞对称安装在缸盖的上端并伸入燃烧室内,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参照附图结合其掌握的技术可以了解,所谓“对称”是指火花塞相对于缸盖轴线或过缸盖轴线的剖面对称布置,因此,“对称”的含义是清楚、明确的。但是,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无法了解“平行”究竟是何种平行。“平行对称双火花塞燃烧室”中的“平行”与“对称”应该都是用于限定“火花塞”的,即,两个火花塞在几何结构上平行且对称的设置。但是,在意见陈述书和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又指出“所谓‘平行’是指两个火花塞的点火中心的连线与活塞顶部平行,这种‘平行’的概念是指对称轴与活塞顶部平面垂直的情况下对称点形成的面,或者说对称点的连接线与对称轴垂直的活塞顶部平面相平行,这是公知常识并且是唯一的”;而请求人则认为:1)通常的活塞顶面并非平面,而是弧面;2)说明书中对专利权人所述的平行关系并没有任何描述;3)由于点火角、热敏值的不同可以采用两个不同型号的火花塞,从而,即使两个火花塞对称安装,火花塞的点火中心也有高低之分,因此,火花塞的点火中心的连线与活塞顶部并不必然是平行的。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关于“平行”的上述解释并未记载于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由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并不能得出所谓“平行”是“对称轴与活塞顶部平面垂直的情况下对称点形成的面,或者说对称点的连接线与对称轴垂直的活塞顶部平面相平行”。也就是说,说明书关于“平行”概念的表述是含糊不清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不能清楚、完整地理解有关“平行对称双火花塞燃烧室”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本专利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其提出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效果。
综上所述,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节的规定,本专利属于“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的情形,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
宣告20052000616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