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中温储水式速热补偿电热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60
决定日:2008-09-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02576.2
申请日:2006-01-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中佳
授权公告日:2007-0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康泉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建强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李德宝
国际分类号:F24H 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专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没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2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中温储水式速热补偿电热水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002576.2,申请日是2006年1月5日,专利权人是浙江康泉电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中温储水式速热补偿电热水器,包括:内胆、进水管、出水管、一次加热器、速热补偿加热器、防混热装置、水流通道、温控器,其特征在于:内胆装配有一次加热器一只或一只以上,装配有速热补偿加热器一只或一只以上,内胆与速热补偿加热器或与防混装置间构成水流通道,水流通道分布有速热补偿加热器,水流通道在出水管路或出水管路的周围附近。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温储水式速热补偿电热水器,其征特在于:防混热装置位于内胆或速热补偿加热器上,它们间且形成水流通道;防混热装置与内胆或与速热补偿加热器,它们可以为一整体,也可以由部件装配而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温储水式速热补偿电热水器,其征特在于:速热补偿加热器分布水流通道内或外周围附近,速热补偿加热器的功率调节方式可以通过:数量排列组合、施加电压调节、施加电流调节来实现;一次加热器与速热补偿加热器可选择性进行加热。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温储水式速热补偿电热水器,其征特在于:水流通道位于水出管路或出水管路的内外侧周围附近,其容量小于内胆储水容量。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温储水式速热补偿电热水器,其征特在于:出水管位于防混热装置内部,则其顶部位于防混热装置的最高或最低水位处;出水管与防混热装置周围连接,则其顶部位于防混热装置的最高或最低水位处。”
针对本专利权,徐中佳(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3或4或附件3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880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880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1974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公开日为2000年5月31日,公开号为CN12548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请求人具体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的“防混热装置”、“内胆与速热补偿加热器或与防混热装置间构成水流通道,水流通道分布有速热补偿加热器”、“水流通道在出水管路或出水管路的周围附近”,权利要求2中的“防混热装置位于内胆或速热补偿加热器上,它们间且形成水流通道”,权利要求3中的“速热补偿加热器分布水流通道内或外周围附近”,权利要求4中的“水流通道位于水出管路或出水管路的内外侧周围附近”,以及权利要求5中的“出水管位于防混热装置内部;出水管与防混热装置周围连接”等技术特征不清楚、不简要,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5仍然存在权利要求1中不清楚的问题,导致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本专利与附件1或2的技术主题、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手段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附件3或4公开了本专利中的内胆、进水管、出水管、一次加热器、速热补偿加热器、防混热装置、水流通道、温控器等技术特征,即使存在区别特征,其也是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3或4或附件3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中的“速热补偿加热器的功率调节方式可以通过:数量排列组合、施加电压调节、施加电流调节来实现;一次加热器与速热补偿加热器可选择性进行加热”属于功能特征,导致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7月3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3或4或3、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放弃附件1和2,以及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证据及组合方式。(2)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的具体理由。其中,请求人认同权利要求4中的“水出管路”是“出水管路”的笔误。请求人表示其他具体的理由同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内容。(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3或附件4或者附件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附件3或4,其他意见同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4,其中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放弃了附件1和2,仅保留附件3和4。合议组经审查,附件3和4作为两份中国专利文献,真实性可以确认,因此附件3和4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3和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中,权利要求1中限定出分别包括特征“水流通道在出水管路”或者“水流通道在出水管路的周围附近”的两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中限定出分别包括特征“速热补偿加热器分布水流通道内”或者“速热补偿加热器分布水流通道外周围附近”的两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中限定出分别包括特征“水流通道位于水出管路”或者“水流通道位于出水管路的内外侧周围附近”的两个技术方案。
对于权利要求1。“水流通道在出水管路”这个技术特征语义不明,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限定不能清楚地知道水流通道和出水管路之间的位置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中包括特征“水流通道在出水管路”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2、5。由于权利要求2、5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但均未对水流通道与出水管路的相互位置关系作出进一步限定,从而权利要求2、5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上述不清楚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5中包括特征“水流通道在出水管路”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3。由于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但其未对水流通道与出水管路的相互位置关系作出进一步限定,从而权利要求3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上述不清楚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3中包括特征“水流通道在出水管路”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速热补偿加热器分布水流通道外周围附近”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水流通道分布有速热补偿加热器”相互矛盾,导致权利要求3中包括特征“速热补偿加热器分布水流通道外周围附近”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4中的“水出管路”明显是一个笔误,应该为“出水管路”,对此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也予以认可,但即使将权利要求4中的“水流通道位于水出管路”理解为“水流通道位于出水管路”,由于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而且在权利要求4中与权利要求1一样也限定了“水流通道位于水出管路或出水管路的内外侧周围附近”的特征,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中包括特征“水流通道位于水出管路”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5中上述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下面仅就权利要求1-5中其他的技术方案进行创造性的评述。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专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没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中温储水式速热补偿电热水器,附件3和4也都分别公开了一种电热水器,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①关于权利要求1:
附件3具体公开了一种“二次加热的电热水器”,其工作原理也是用储水电加热管4先对储水胆3内的水进行预热保温,当需要热水时,用快速电加热器11对出水进行快速加热,因此附件3公开的也可以称为是一种“中温储水式速热补偿电热水器”。另外在结构上,其也包括储水胆3(即本专利中的内胆)、进水管2、出水管6、储水电加热管4(即本专利中的一次加热器)、快速电加热器11(即本专利中的速热补偿加热器)、套筒17(即本专利中的防混热装置)、温控器10,储水胆中装配有一只储水电加热管和一只快速电加热器(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2页,附图1)。由此可见,附件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区别主要在于:附件3未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水流通道”的技术特征,该特征的作用是实现加热器内胆与防混热装置、速热补偿加热器以及出水管之间的水循环。但是在附件4中明确公开了“水流通道”(参见附图6中的实线箭头所示),其通过内筒装置30(即本专利中的防混热装置)壁上的孔33形成在加热器内胆与快速加热装置13(即本专利中的速热补偿加热器)或与内筒装置30之间,水流通道分布有快速加热装置,水流通道在出水管15(即本专利中的出水管路)的周围附近,即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附件3未明确公开的关于“水流通道”的技术特征。由于附件4公开的也是一种包括预热加热装置和快速加热装置的电热水器,其发明构思以及结构特征与附件3基本相同,因此附件4中公开的“水流通道”完全可以形成在附件3的电热水器中,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水流通道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基础上完全能够通过附件4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3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另外,为了满足加热功率的要求,将内胆中装配的一只储水电加热管(即一次加热器)和一只快速电加热器(即速热补偿加热器)增加为“一只以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即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关于权利要求2:
附件3中加热器的结构为套筒17位于储水胆内的上部,以及套筒17套在电热管9的外部,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防混热装置位于内胆上”,“防混热装置位于速热补偿加热器上”,并且将套筒17放置于储水胆的上部,使得套筒17进而也位于加热器的上部,这种相互位置的简单变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它们间且形成水流通道”如前文评价权利要求1一样在附件4中被公开,因此不再赘述;“防混热装置与内胆或与速热补偿加热器,它们可以为一整体,也可以由部件装配而成”显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装配上的常规选择,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即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速热补偿加热器分布水流通道内”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重复,在附件4中也被公开;“速热补偿加热器的功率调节方式可以通过:数量排列组合、施加电压调节、施加电流调节来实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现有功率调节方式的几种常规选择,很容易想到;“一次加热器与速热补偿加热器可选择性进行加热”在附件3中显然已经公开,因为附件3中加热器的工作原理即为通过转换开关7的控制,选择储水电加热管的预热或者是快速电加热器11的快速加热。因此,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即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④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水流通道位于出水管路的内外侧周围附近”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重复,在附件4中也被公开,在此不再赘述;“其容量小于内胆储水容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即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⑤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出水管与防混热装置周围连接,则其顶部位于防混热装置的最高水位处”在附件3中被公开(参见附件3的图1);“出水管与防混热装置周围连接,则其顶部位于防混热装置的最低水位处”、“出水管位于防混热装置内部,则其顶部位于防混热装置的最高或最低水位处”相对于“出水管与防混热装置周围连接,则其顶部位于防混热装置的最高水位处”而言,只是一种简单的位置关系变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而且也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即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基于权利要求1、2、3、5中包括特征“水流通道在出水管路”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中包括特征“速热补偿加热器分布水流通道外周围附近??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4中包括特征“水流通道位于水出管路”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而权利要求1-5的其他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导致权利要求1-5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0257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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