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外壳(Q仔)-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摄像头外壳(Q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756
决定日:2008-09-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43777.3
申请日:2004-06-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思诺
主审员:王强之
合议组组长:郭健国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6-03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请求人应当提供能够支持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如果其未能提交,请求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5年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430043777.3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产品名称为“摄像头外壳(Q仔)”,申请日是2004年6月25日,专利权人张思诺。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为同一类别的产品,且二者形状和图案相近似,因此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200430038649.X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共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月28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专利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8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知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14日口审。

请求人于2008年4月25日寄交《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参加口头审理。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经过上述审查,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做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专利号为200430038649.X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未提交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且请求人也未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补充证据,因其未提交原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合议组无法通过该附件与本专利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对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做出判定。请求人应当提交能够支持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如果未能提交,请求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中附件1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请求人应当提供能够支持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如果其未能提交,请求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决定

维持200430043777.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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