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闸气锁耐磨陶瓷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42
决定日:2008-09-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78197.0
申请日:2003-08-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晓磊
授权公告日:2004-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光修
主审员:岑艳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姚卫华
国际分类号:F16K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中全部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ZL03278197.0、名称为“双闸气锁耐磨陶瓷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8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日,专利权人为吴光修。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双闸气锁耐磨陶瓷阀,采用汽缸(1)连接支架(2),支架(2)与阀体(3)连接,气缸杆连接阀芯座(11),左右阀盖(4)、(5)分别与阀体(3)连接,其特征是陶瓷耐磨板(9)、(10)分别与阀芯座(11)连接,在阀芯座中间装有弹簧座(13)及弹簧(12),在左阀盖(4)上胶粘陶瓷圈(6),陶瓷圈(7)胶粘在阀板(9)上,右阀盖(5)中间为流空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闸气锁耐磨陶瓷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右阀盖(4)、(5)上分别制有轨道(8)。”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吴晓磊(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5年3月14日的US5396919号美国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1)复印件,共2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及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4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8年4月2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下列附件作为证据(按前述附件顺序编号):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5月29日、专利号为95220124.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4)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及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8年5月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下列附件作为证据(按前述附件顺序编号):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出具的(2008)锡证民内字第1161号公证书复印件,共56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9日、专利号为99200151.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2)复印件,共8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8月29日、专利号为00247709.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3)复印件,共6页;
附件6:US5396919号美国专利说明书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新颖性及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7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4月23日及5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双方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8年7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其意见如下:(1)专利权人列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陶瓷阀板(9)、(10)分别与阀芯座(11)连接”不存在,应当限定为“陶瓷阀板(9)、(10)”;并且“右阀盖(5)中间为流空式”不是一种形状或构造的规范表述。(2)对比文件1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4中均公开了“陶瓷阀板”的区别特征,而区别特征“在左阀盖(4)上胶粘陶瓷圈(6),陶瓷圈(7)胶粘在阀板(9)上”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左右阀盖(4)、(5)上分别制有轨道”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3)即使存在“右阀盖(5)中间为流空式”并且是“漏斗式”的区别特征,该特征也是无固定形状物料输送的现有技术,对本专利“无卡灰、无积灰”的技术效果也没有贡献;(4)本专利是对比文件1变劣后的方案,无法实现密封圆盘的转动。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18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7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结合方式为:对比文件1、2、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4、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及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流空式”的结构优点在于左边的阀门在开启关闭的过程中,右边阀门处于敞开状态,使得阀腔中不积累灰尘。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对比文件1是美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2-4是中国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及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故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由于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圆盘阀,采用气缸116连接中空的延长部分114(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架),中空的延长部分114与阀体102连接,阀杆118(相当于气缸杆)连接有圆盘驱动装置122(相当于阀芯座),进出口的管状通道106和110(相当于本专利的左右阀盖)分别与阀体连接,一对圆形密封圆盘162(相当于本专利的耐磨板)分别与圆盘驱动装置122连接,在圆盘驱动装置中间装有轴承销154(相当于弹簧座)及压缩弹簧150,在管状通道106上压入阀座172(参见该对比文件的附图1及说明书中文译文的相关描述)。
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密封陶瓷闸板阀,其中在阀关闭时闸板上与陶瓷环8对应的圆面位置镶有一陶瓷板9,在左右板式阀座上各有一与闸板滑动配合的延伸密封平面14(参见该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1及附图1、2、3)。对比文件3则公开了一种陶瓷密封旋启阀,其中闸板和阀体的启闭密封配合位置的闸板上和阀体上对应固定装配有一对相互启闭密封配合的陶瓷环2、5(参见该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1及附图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耐磨排渣闸阀,其中闸板朝向闸阀进口一侧板面上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8(参见该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1及附图1)。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的阀板为陶瓷耐磨板(9)、(10);(2)在左阀盖(4)上胶粘陶瓷圈(6),陶瓷圈(7)胶粘在阀板(9)上;(3)右阀盖(5)中间为流空式。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特征(1)采用陶瓷板以提高阀板的耐磨性已在对比文件2或4中公开,而特征(2)中在闸板和阀体的相对面粘合陶瓷环以提高耐磨性的密封配合方式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虽然该对比文件未公开闸板为左右结构,但是由于该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阀板与阀盖密封处的磨损问题时,能够很容易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从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左阀盖与阀板的对应密封处粘贴陶瓷圈。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既没有在对比文件1-4中公开,也没有证据显示该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3)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右阀盖中间为流空式(即漏斗式),使得右阀盖的左侧开口大于阀板10的覆盖面积,阀板10不对右阀盖起密封作用,阀腔与右阀盖的内腔没有遮挡,从而可以在气力输送除灰时减少阀腔中残留输送的介质,使阀腔不积灰、卡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4、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1)“右阀盖中间为流空式”表述不规范;(2)该技术特征是无固定形状物料输送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对本专利“无积灰、无卡灰”的技术效果没有贡献,“无积灰、无卡灰”的技术效果是由双阀板结构决定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1)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7的相关规定,说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可以采用自定义词,但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对于本专利中的上述表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地理解出其含义是指右阀盖的内腔形成左大右小的漏斗形,不会造成歧义,因此“右阀盖中间为流空式”这种表述是清楚的,并无不规范;(2)没有证据显示将本专利的双闸气锁耐磨陶瓷阀的右阀盖中间设计为流空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并且如上所述该技术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
维持0327819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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