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摩托车二次进气导入装置安装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摩托车二次进气导入装置安装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41
决定日:2008-09-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17295.X
申请日:2005-04-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5-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隆鑫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娅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许艳
国际分类号:F01N7/18(2006.01)F01N3/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申请日前公开的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故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前公开的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并未给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ZL200520017295.X、名称为“一种摩托车二次进气导入装置安装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31日,专利权人为重庆隆鑫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摩托车二次进气导入装置安装结构,包括并列双缸发动机的汽缸头,所述汽缸头上设有两个燃烧室和与排气管连通的两个独立的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排气道上设有二次进气道,二次进气导入装置通过螺栓与二次进气道连通。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二次进气导入装置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次进气导入装置设置在相应的排气管外侧、靠近排气管和汽缸头排气道对接的连接螺栓孔的位置。

3、如权利要求1或2之一所述的摩托车二次进气导入装置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气导入装置为一种能够使排气道与大气连通的进气管。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摩托车二次进气导入装置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动机为CBT250型。”

  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8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发明名称为“水冷式内燃发动机排气净化装置”、公开日为1984年12月3日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昭59-213916A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5页;

附件2:附件1的中文译文,共4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仅系发动机型号,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3日针对前述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答复,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充分,本专利应当维持有效。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7月8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到庭。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就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以书面形式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摩托车二次进气导入装置安装结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冷式内燃发动机排气净化装置,在排气过程中提供二次空气,达到净化排放气体的目的。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4页和附图1-4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一种并列双缸内燃发动机1,其气缸体2的上部配置固定的气缸头5上,设置排气通道6和吸气通道7,该排气通道6和吸气通道7通过排气孔8和吸气孔9连接燃烧室10。气缸头5上燃烧室10的上端部10a、排气通道6分别和气缸同数设置。排气通道6上一端开口形成二次空气通道25。在气缸头5的壁5a设置二次空气通道25的开口端25a。二次空气通道25的另外一端的开口部25b上设有用于安装逆止阀的轮廓部5c。逆止阀21由螺栓26、27将阀盖28固定在轮廓部5c。阀盖28设置连接口28a连接橡胶管20。当阀21呈开阀状态,二次空气通过管道20及空气通道25,供给排气通道6内,使未充分燃烧的气体和二次空气中的氧进行氧化反应,得到净化。当阀21呈闭阀状态,阻挡排放气体通过二次空气通道25向管道20方向排出。

对比文件1公开的“气缸头5”、“燃烧室10”、“排气通道6”、“二次空气通道25”、“逆止阀21和管道20”、“螺栓26、27”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气缸头”、“燃烧室”、“排气道”、“二次进气道”、“二次进气导入装置”、“螺栓”。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2.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二次进气导入装置设置在相应的排气管外侧”已经被对比文件1的附图2公开。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特征“靠近排气管和汽缸头排气道对接的连接螺栓孔的位置”,但是,将进气导入装置设置在该位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从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无法得知该区别技术特征起到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气导入装置为一种能够使排气道与大气连通的进气管”。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进气导入装置包括逆止阀21和管道20,它们通过空气滤清器等部件与大气连通,从而将二次空气导入排气通道6。对比文件1公开的“管道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的“进气管”。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在二次空气供给装置中必然设置逆止阀,否则排放的气体可能通过二次进气道逆流,新鲜空气不能顺利进入排气道实现二次补气。可见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必然包含逆止阀。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发动机为CBT250型”。该特征仅限定了一种发动机型号,且该型号的发动机是本领域公知的发动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二次进气导入装置安装结构设置在该型号的发动机上,并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52001729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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