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装饰面板(树脂发花C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57
决定日:2008-09-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64726.2
申请日:2007-08-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蒋发兴
授权公告日:2008-03-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廖笑玲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孙克良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5-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与在先外观设计的图案明显不同,则两者仍不属于相同、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26日授权公告的200730064726.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装饰面板(树脂发花C型)”,其申请日为 2007年8月16日,专利权人为廖笑玲。
蒋发兴(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本专利网络信息下载页,共2页;
附件2:韩国专利KR100605090说明书,共8页;
附件3:韩国专利KR100605090的说明书译文,共12页;
附件4:韩国《GAGU》月刊家具指南2007年第6期封面封底、相关页的复印件,以及相关页中图片的照片,共4页;
附件5:韩国《GAGU》月刊家具指南2007年第6期封面封底复印件的译文,共4页。
其中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1)附件2公开了一种人造大理石及其制造方法,尤其是指由不饱和聚酯树脂与珍珠和腊反应得到的具有各种表面外观和纯大理石的天然、典雅感觉的人造大理石及其制备方法,与本专利产品为同类产品;(2)附件2中图2中可以看出由若干不规则形状组合而成,而本专利的主视图中亦由若干不规则形状组合而成,只是纹理较附件2中的稍细,当本专利的主视图被放大,则与证据2的图2一致。(3)附件4的相关附页中公开了一种装饰面板,从桌子的下部分可以清楚的看出,该装饰面板的图案系由若干不规则形状组合而成,与本专利的主视图一致。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6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8年7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2007101454302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复印件2页),其主要意见是,专利权人的2007101454302号发明专利与韩国专利申请之间存在本质区别,韩国专利图片看到花纹不均匀,花型不稳定,形似乌云彩状、人脑状、呈凸形,看不出层次感,也没有各层次的凹面反射;而2007101454302号发明专利是由水溶性蜡与水、天纳水配制而成,本专利制作的装饰面板花状类似海底珊瑚,形状栩栩如生,具有明显的凹层次感,且各层次的凹面反射来自不同方向的自然光。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27日提交的文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专利权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专利法第23的出版物公开,用附件2中图片2与本专利进行近似性对比,用附件4中的图片与本专利进行近似性对比,将附件3作为附件2的中文译文;(3)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未出示附件2、4的原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附件3与附件2不对应,对附件2的中文译文(附件3)有异议,附件4为域外证据,无公证、认证;(4)请求人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指正的图片和无效宣告理由发表了意见。
至此,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地陈述了意见,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附件2中图2与本专利相同、相近似,附件4中的图片与本专利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附件3为200680001628.7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请求人将附件3作为附件2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译文准确性有异议,但是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译文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经过核实,合议组认为,附件2为附件3的优先权文件,两者文字部分在公开日期、公开号等信息上存在差异,两者的主题相同,两者附图公开的图案相同。
附件2为韩国专利KR100605090说明书,经过核实,合议组对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2的公告日为2006年7月2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由于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这三个要素或者其结合是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的对象,说明书文字部分并非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的对象,并且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将附件2中图2公开的图案、形状与本专利进行对比,因此附件2中图2可以作为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对比。
附件4为韩国杂志《GAGU》复印件,附件4为域外形成的证据,请求人没有提交或者出示该杂志的原件,并且请求人没有提交附件4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附件4真实性的证据,合议组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专利权人对附件4的真实性有异议,因此附件4不能与本专利进行相同、相近似对比。
附件5为附件4的中文译文,在附件4真实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附件5也无法与本专利进行相同、相近似对比。
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专利为装饰面板的外观设计,没有请求保护色彩,从其视图可以看出,该装饰面板为长方体形状,长度大于宽度,且两者均远大于其厚度;主视图、右视图和俯视图均为不规则几何形状组成,每个几何形状各不相同,几何形状的中心部分为带有近似圆形的斑点。(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2中图2(下称在先设计)为一长方形平面图形,其图案由不规则的线条组成,其中部带有一条横向近似波浪的曲线,以及多条粗细不同的大致纵向的曲线,上述曲线组成的闭合图案的中间部分覆盖有非圆形的不规则的图案。(详见附件2的附图2)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对比,可以看出,(1)两者的形状不完全相同,本专利为立体长方形,在先设计为平面长方形;(2)两者的图案不同,本专利主视图公开均为不规则的多个几何形状组成,每个几何形状各不相同,几何形状中心部分为带有近似圆形的斑点;而在先设计为横向波浪状曲线,以及多条粗细不同的纵向曲线,上述曲线组成的闭合图案的中间部分覆盖有非圆形的不规则的图案。针对上述不同,合议组认为,由于两者的图案明显不同,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两者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两者图案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通过对二者外观设计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二者整体形状不相同、不相近似,因此二者不属于相同、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730064726.2号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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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利
在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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