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头套(八合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56
决定日:2008-09-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83192.3
申请日:2006-04-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俊
授权公告日:2006-09-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京昊腾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毕艳红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张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2-05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的“新设计”,仅需根据外观设计图片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进行判断,如果该外观设计由所属领域司空见惯的形状构成则不属于新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27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200630083192.3、名称为“头套(八合一)”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4月10日,专利权人是南京昊腾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黄俊(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5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著录信息及图片网络下载打印件,共1页;
附件2: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期《户外探险》首页、198、199页以及随刊附送倒数第3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3: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期《户外探险》首页、随刊附送倒数第2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4:新疆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期《户外探险》首页、增刊附送倒数第3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5:新疆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期《户外探险》首页、118页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如下:附件2、4、5的印刷时间分别为2006年2月1日、2005年6月1日、2005年8月1日,附件3的出版日期推定为2004年12月31日,上述附件2-5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4月10日。附件1所示的本专利产品为一无缝的环状物品,在主视图以及左视图中为一有着一定厚度的平面状物体,其虽然具有多种不同的使用状态参考图,但只能作为参考,不属于本专利保护的范围。这种无缝环状头巾是一种惯常设计。附件2所示为西班牙创意头巾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的无缝头巾,与本专利形状相同,二者外观设计相同,本专利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附件3、4所示的分别是不同的代理厂家为西班牙创意头巾有限责任公司之无缝头巾所作的广告,与本专利形状相同;附件5为开朗的无缝头巾,更进一步证明,本专利的形状是一种惯常设计。由此可见,附件3-5证明本专利的形状是一般消费者司空见惯的形状,并不是一种新设计,本专利相对于附件3-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可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7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相对于附件2-5分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2-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附件2的出版时间没有在提交的该份附件内显示。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当庭转送附件2、5出版信息页复印件,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当庭提交的出版信息页已经超过请求人的举证期限。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4.2节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是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具体审查标准。因此对于某项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新设计”的一般性要求,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进行判断。
该章第6.4.3节(9)规定,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属于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本专利不保护色彩和图案,为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从本专利主视图来看,本专利所示产品为有一定厚度的长方形平面状头套,从左视图来看,其为环状物品。本外观设计专利的分类号为02-05,所属领域为领带、围巾、颈巾和手帕,在该领域中长方形环状这一形状是司空见惯的形状,也就是说本专利外观设计是由所属领域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构成,根据本专利外观设计图片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进行判断,本专利外观设计不属于新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083192.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左视图 主视图
仰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1 使用状态参考图2
使用状态参考图3 使用状态参考图4
本专利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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