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土工加筋生态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55
决定日:2008-10-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77643.2
申请日:2005-1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玲
授权公告日:2007-01-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唐红
主审员:李德宝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刘犟
国际分类号:E02D17/20,E02D2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且同时又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土工加筋生态墙”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77643.2,申请日是2005年11月15日,专利权人为唐红。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土工加筋生态墙壁,其特征在于结构包括生态袋、工程连接扣、固定锚固件;生态袋具有烧毛针刺无纺土工布袋,在烧毛针刺无纺土工布袋内装有透水土,若干个生态袋通过工程连接扣紧密连结成一体,以工程连接扣作加强筋,固定锚固件通过工程尼龙扎带与工程连接扣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土工加筋生态墙,其特征在于工程连接扣具有工程连接板,工程连接板两面设置有若干个倒锚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土工加筋生态墙,其特征在于固定锚固件采用工程锚杆、土工格栅、膨胀螺栓中的一种。
4、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土工加筋生态墙,其特征在于工程锚杆上设置有若干个倒锚刺、带倒刺的工程连接头。
5、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土工加筋生态墙,其特征在于土工格栅上设置有若干个格栅、加强筋。”
针对本专利权,王玲(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和专利法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19918Y(专利号为200420066760.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1428Y(专利号为01276492.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5269Y(专利号为99220289.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3年7月30日,公开号为CA2369310A1的加拿大专利文献及相应段落的中文译文,共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5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土工加筋生态墙,其特征在于结构包括生态袋、工程连接扣、固定锚固件;生态袋具有烧毛针刺无纺土工布袋,在烧毛针刺无纺土工布袋内装有透水土,若干个生态袋通过工程连接扣紧密连结成一体,以工程连接扣作加强筋,固定锚固件通过工程尼龙扎带与工程连接扣相连接;
所述的工程连接扣具有工程连接板,工程连接板两面设置有若干个倒锚刺;
所述的固定锚固件采用工程锚杆、土工格栅、膨胀螺栓中的一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土工加筋生态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工程锚杆上设置有若干个倒锚刺、带倒刺的工程连接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土工加筋生态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土工格栅上设置有若干个格栅、加强筋。”
在意见陈述中,专利权人具体陈述了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7月8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副本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合议组宣布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3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分别与附件3~5的结合或者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或5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5相关段落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疑义。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2~5,专利权人对附件2~5的真实性以及附件5相应部分的中文译文均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查,附件2~5均为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的专利文献,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5的公开内容以其相应部分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审查基础
2008年6月13日,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并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以及审查指南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方式和时机的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3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且同时又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分别与附件3~5的结合或者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土工加筋生态墙,其中包括固定锚固件采用工程锚杆、土工格栅或膨胀螺栓三个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附件2公开了一种挡土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3~5页;附图1~5):在水平放置的沙/泥土袋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生态袋)的邻接层之间放置有联锁构件26(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工程连接扣),联锁构件26包含板子2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工程连接板)以及从板子两侧垂直延伸的突出物2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倒锚刺),突出物24能够完全穿透袋子,联锁构件26用来将地格片1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土工格栅)固定到沙袋,地格片18是已知且商业上可利用来强化泥土的塑料网格制品,突出物24可向上或向下穿过地格片18后再突入沙/泥土袋14。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应于“固定锚固件采用土工格栅”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将生态袋具体限定为烧毛针刺无纺土工布袋;(2)固定锚固件通过工程尼龙扎带与工程连接扣相连接。权利要求1相应于“固定锚固件采用工程锚杆或膨胀螺栓”的技术方案,除与附件2存在上述区别外,具体采用的固定锚固件与附件2也不相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针刺无纺土工布袋进行烧毛整理后即可得到本专利所述的烧毛针刺无纺土工布袋,也就是说,烧毛针刺无纺土工布袋是本技术领域中常用的一种袋子;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用尼龙扎带将两个部件连接在一起是本技术领域中常用的连接手段,且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本专利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应于“固定锚固件采用土工格栅”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膨胀螺栓和工程锚杆均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固定部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山体的软硬程度等具体条件采用合适的固定锚固件,例如硬质山体可以采用膨胀螺栓固定,而软质山体就不适宜采用膨胀螺栓作为固定部件;且附件3也公开了一种改进的锚杆紧固件,所述的锚杆紧固件在使用时能够用于锚住或拉住岩层;同时,上述固定部件也未给本专利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相应于“固定锚固件采用工程锚杆或膨胀螺栓”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综合以上,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均不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专利权人提出如下不同意见:① 生态袋具有烧毛针刺无纺土工布袋与在袋内装有透水土的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没有被公开,本专利的生态袋透水不透土,植物种子能扎进入袋内,附件2的沙/泥土袋中包括沙、泥土、沙泥混合物以及混有草地种子或其他植物。② 本专利的倒锚刺与附件2中的突起完全不同,附件2中无倒锚刺。③ 工程锚杆与附件3中所述锚杆不相同,本专利的锚杆为实心,其上有若干个倒刺。④ 本专利的土工格栅与对比文件的格栅完全不同。⑤ 膨胀螺栓可以根据不同的地方使用,其效果更好,具有创造性。⑥ 固定锚固件通过工程尼龙扎带与连接扣连接在生态墙是第一次使用,对比文件中无此种连接方式;用工程尼龙扎带将两个部件相连接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⑦ 请求人将4个对比文件与本专利比较,这种比较方式说明了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 附件2公开了“沙/泥土袋表示装有任何适合填料的袋子,包括沙、泥土、沙泥混合物以及混有草地种子或其他植物”,因此,附件2中的沙/泥土袋必然也透水不透土,与本专利中的生态袋作用相同。② 本专利既未在权利要求中限定“倒锚刺”的结构,也未在说明书中对其进行解释,且从本专利的附图中也不能看出本专利中的“倒锚刺”与附件2中联锁构件上的“突出物”在结构上有任何区别,同时本专利中的“倒锚刺”与附件2的突出物作用相同。③ 本专利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并未限定该锚杆为实心结构,且采用锚杆进行固定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同时,附件3公开的锚杆紧固件上也带有倒刺(参见附图1~3)。④ 附件2中公开的地格片与本专利的土工格栅虽然名称不同,但结构和作用完全相同,均具有格栅(网格)和加强筋(形成网格的框),放于沙袋层间起锚固作用,即本专利的土工格栅已经被附件2公开。⑤ 膨胀螺栓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固定部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山体的软硬程度等具体条件采用合适的固定锚固件,例如硬质山体可以采用膨胀螺栓固定,而软质山体就不适宜采用膨胀螺栓作为固定部件,膨胀螺栓的使用也未给本专利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⑥ 用尼龙扎带将两个部件连接在一起是本技术领域中常用的连接手段,且使用尼龙扎带连接也未能够给本专利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⑦ 请求人并不是将4个对比文件一起结合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而是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采用分别结合的方式;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上述评述同样也是采用附件2与其它附件分别组合的方式予以评述的。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为“工程锚杆上设置有若干个倒锚刺、带倒刺的工程连接头”,附件3中也公开了在紧固件的外层带有倒刺(参见附图3),而工程锚杆必然要带有工程连接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虽然专利权人强调:① 本专利的工程锚杆与附件3中所述锚杆不同,本专利的锚杆为实心,锚杆上带有锚刺。② 本专利的倒锚刺与(附件3中的)倒刺是有区别的,本专利带倒刺的工程连接头没有在附件3中公开。但是,合议组认为:① 本专利并未在权利要求2中限定工程锚杆为实心结构。② 本专利既未在权利要求中限定“倒锚刺”的结构,也未在说明书中对其进行解释,且从本专利的附图中也不能看出本专利中的“倒锚刺”与附件3的倒刺在结构上有任何区别,同时本专利中的“倒锚刺”与附件3的倒刺作用相同;虽然附件3中没有明确带有工程连接头,但工程锚杆上必然要带有工程连接头。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3)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为“土工格栅上设置有若干格栅、加强筋”,而附件2公开的地格片为一种网格制品,其中的网格即相当于格栅,形成网格的框即相对于加强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或者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虽然专利权人强调:附件2中无土工格栅。但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的地格片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土工格栅,虽然名称不同,但结构和作用完全相同,均具有格栅(网格)和加强筋(形成网格的框),放于沙袋层间起锚固作用。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或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07764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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