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广告用食品罩(六边形)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69
决定日:2008-09-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14601.6
申请日:2007-04-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兆详
授权公告日:2008-0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传银;陈锡汉
主审员:张跃平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99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食品罩的形状和图案的变化都会带来整体视觉效果的明显变化,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和在先设计2单独对比均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8年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730114601.6号外观设计专利,其名称是“广告用食品罩(六边形)”,申请日是2007年4月10日,专利权人是林传银、陈锡汉。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2008年5月7日周兆详(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0730114287.1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1页;
证据2:专利号为97306459.5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前申请,申请日后公开的证据1中的在先设计均为食用罩的外观设计。将证据1和本专利进行比较后可知,二者的构造、罩面与花边均与本专利相同,其上的图案也是相同的,唯一区别在于本专利罩面为六角形,而其另一专利为四角形,但该形状的变化并不能产生较大的区别,故两款专利应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所述的同样的专利。证据2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为食品遮盖罩的外观设计,该在先设计的遮盖罩也是由骨架、罩面与花边三部分组成,骨架支撑起整个罩面,罩面呈伞状,由六个等边三角面构成,罩顶到罩边缘呈弧线形,在食用罩的边缘设有花边,该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与本专利是相似的,虽然本专利的花朵图案与该在先设计的花朵略有区别,但请求人认为图案不是本专利的主要保护范围,所以,本专利与证据2所示在先设计仍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5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所示的外观设计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主要配给桌面形状为圆形的餐桌使用,而专利权人设计的证据1所示的食用罩主要配给桌面形状为方形的餐桌使用。本专利与证据2所示的食品遮盖罩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证据2食品遮盖罩采用单一图案的不透明布料相缝合而成,其花朵图案十分突出,花朵图案显然是外观设计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而本专利面罩以镂空可透视布和不可视布相间,以达到给人以清洁的观感和方便观察着那食品的视觉印象,因此,二者的美感完全不同,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反证:
反证1:本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1页;
反证2:自称专利权人制作的宣传画册复印件3页;
反证3:自称请求人制作的宣传画册复印件3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08年7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28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告知其在口头审理中当庭陈述意见。若不参加口审,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因请求人的出庭符合规定,故合议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以证据1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以证据2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一个是六边形,一个是四边形,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难以产生明显区别,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认为本专利与证据2所示外观设计虽然图案有所区别,但图案不是本专利的主要保护内容,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而且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看,在这种食品广告罩上还要印制广告,印制广告后二者图案的差别就更微小了。请求人坚持其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所有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2.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申请日为2007年4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9日、名称为“广告用食品罩(四边形)”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经核实其真实性可被确认。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7年4月10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其专利权人与本专利权人相同,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是申请日为1997年1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2月25日、名称为“食品遮盖罩”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经核实其真实性可被确认。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7年4月10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
3. 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公开了广告用食品罩(六边形)的六面视图。简要说明未请求保护色彩。从这些视图可知,本专利广告用食品罩(六边形)包括支撑架、罩面与花边三部分。支撑架支撑起整个罩面,罩面呈伞状,从俯仰视图看由六个等边三角面构成,从其它视图看,罩顶到罩边缘呈弧线形,在食用罩的边缘设有花边。本专利罩面的六个等边三角面由镂空带花朵图案的布料和普通布料交错缝合而成。 (详见本专利附图)
证据1所示的广告用食品罩(四方形)(下称在先设计1)公开了其六面视图。简要说明未请求保护色彩。从这些视图可知,在先设计1包括支撑架、罩面与花边三部分。支撑架支撑起整个罩面,罩面呈伞状,从俯仰视图看由四个三角面构成,从其它视图看,罩顶到罩边缘呈弧线形,在食用罩的边缘缝合有花边。在先设计1罩面的四个三角面由整体镂空带花朵图案的布料和主要由普通布料组成的布料交错缝合而成,其中的普通布料部分由顶角的镂空带图案布料和下方的普通布料构成。(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证据2所示的食品遮盖罩(下称在先设计2)公开了主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简要说明中写明主视图和后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右视图和左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从附图及其简要说明可知,在先设计2的食品遮盖罩包括支撑架、罩面与花边三部分。支撑架支撑起整个罩面,罩面呈伞状,从俯仰视图看由六个等边三角面构成,从其它视图看,罩顶到罩边缘呈弧线形,在遮盖罩的边缘缝合有花边。在先设计2的遮盖罩面布料均是由不镂空的普通布料制成,从俯仰视图看,在罩面顶端设计有一组图案,在罩面底部四周设计有一圈图案。(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本专利和在先设计1都是食品罩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类别相同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其均由支撑架、罩面与花边三部分组成,支撑架支撑起整个罩面,罩面呈伞状。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本专利罩面由六个等边三角面构成,且六个等边三角面由镂空带花朵图案的布料和普通布料交错缝合而成,而在先设计1罩面由四个非等边三角面构成,而且在先设计1对应于本专利的普通布料部分是由顶部的镂空布料和下面的普通布料两部分构成。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食品罩均包括支撑架和罩面,但食品罩形状及布料的排列设计存在的上述区别点对整体视觉具有显著影响,二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其均由支撑架、罩面与花边三部分组成,支撑架支撑起整个罩面,罩面呈伞状。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本专利罩面的六个等边三角面由镂空带花朵图案的布料和普通布料交错缝合而成,而在先设计2罩面布料均是由不镂空的普通布料制成,且在罩面顶端设计有一组图案,在罩面底部四周设计有一圈图案。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食品罩均包括支撑架和罩面,食品罩的形状和图案都会带来整体视觉效果的明显变化,本专利和在先设计2的罩面镂空与非镂空设计的变化以及其上图案的变化对整体视觉具有显著影响,二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 综上所述,“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所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730114601.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在先设计1附图
主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在先设计2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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