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压力锅的开合盖控制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49
决定日:2008-09-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5138.2
申请日:2006-0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傅彩英
授权公告日:2007-06-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润基
主审员:刘静
合议组组长:任晓兰
参审员:李新芝
国际分类号:A47J2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放弃使用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仅使用证据1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由于证据1通篇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更没有给出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因此在不结合公知常识的情况下,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6月20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压力锅的开合盖控制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2月21日,专利权人为梁润基。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压力锅的开合盖控制机构,包括封盖、减压阀和密封圈,其特征在于封盖外套有带扣翼的扣圈,枢接在封盖上的开关块连有拨片,拨片与扣圈相联,封盖与锅体之间枢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压力锅的开合盖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封盖上设有导向定位柱。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压力涡的开合盖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扣圈外设有盖架,盖架与封盖相互固定,所述开关块枢接在盖架中,封盖通过该盖架与锅体枢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压力锅的开合盖控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架上设有杠杆,该杠杆两端分别与开关块和减压阀上的泄压锤相联。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压力锅的开合盖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架外设有盖壳,开关块伸出盖壳外。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压力锅的开合盖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块与电力拖动机构相联。”
针对上述专利权,傅彩英(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第98215733.9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8年6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11日,共11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的锅盖16相当于本专利的封盖,排气阀14相当于本专利的减压阀,密封圈18即为本专利的密封圈(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9-21行),“锁圈3底部制有与锅体23牙边相配合的扣边”对应于本专利的带扣翼的扣圈,旋钮7对应于本专利的开关块,连杆6对应于本专利的拨片(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22-25行),“连杆的另一端与锁圈相连”相当于本专利的“拨片与扣圈相连”(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8行),“内盖2与中座25之间用轴销20定轴活动连接”相当于本专利的“封盖与锅体之间枢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行),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不具备新颖性;2)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9行、第1页第4段第7行、第3页最后一段第1行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6-9行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附图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3)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从说明书内容看,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0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成为新的权利要求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压力锅的开合盖控制机构,??括封盖、减压阀和密封圈,其特征在于:封盖外套有带扣翼的扣圈,枢接在封盖上的开关块连有拨片,拨片与扣圈相联,封盖与锅体之间枢接;所述封盖上设有导向定位柱。
2、一种压力锅的开合盖控制机构,包括封盖、减压阀和密封圈,其特征在于:封盖外套有带扣翼的扣圈,枢接在封盖上的开关块连有拨片,拨片与扣圈相联,封盖与锅体之间枢接;开关块与电力拖动机构相联。”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没有公开新的权利要求1“所述封盖上设有导向定位柱”这一特征,因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2)证据1没有公开新的权利要求2“开关块与电力拖动机构相联”这一特征,因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2具有新颖性;3)证据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因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具有创造性。
2008年1月29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壹个月内陈述意见。
2008年2月21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不能被接受,其具体理由是:a)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封盖上设有导向定位柱”和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开关块与电力拖动结构相联”之间不相关,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之间不具备单一性;b)专利权人针对2007年10月25日转文通知书的意见陈述超出了一个月的期限,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超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期限后,只能以删除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c)新的权利要求1的“导向定位柱”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中有导向定位台、导向限位柱和导向定位柱三个特征物,导向定位台和导向限位柱的附图标记是501,显然与权利要求1中的“导向定位柱”特征相同;2)证据1公开的“连杆与锁圈相连”同本专利以若干导向定位柱对扣圈的作用属于惯用手段的置换,无新颖性;同时采用若干导向定位柱来达到使扣圈与封盖同轴旋转,比证据1的连杆机构复杂,同轴性差,属于变劣的技术方案;3)开关块与外接电力拖动机构的联接既是惯用手段,又是一种逻辑必然,这种相联对锅盖开合控制无任何实质性特点和效果。
2008年3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8年4月2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向专利权人转送请求人于2008年2月21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要求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一并答复。
2008年4月29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专利权人没有出席,合议组在请求人一方出庭的情况下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庭审过程中,确认的事实如下:1)关于修改文本,请求人认为是合并式修改。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4日提交的修改文本属于删除式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2)关于无效理由,请求人放弃使用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增加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当庭释明,本案审理的范围仅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充分陈述了自己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5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该通知书一起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1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成为新的权利要求2,这种修改相当于删除原权利要求1、3-5,仅保留了原权利要求2、6,因此这种修改方式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同时专利权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也是在收到受理通知书起1个月内提交的,修改时机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合议组对于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且修改超出指定期限的观点不予支持。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及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
关于无效理由、证据
请求人在2008年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口审当庭增加了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由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属于删除方式的修改,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允许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例外情况,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由于专利权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3-5,仅保留了原权利要求2、6(相当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并且放弃使用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仅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提出过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证据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件,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力锅的开合盖控制机构,包括封盖、减压阀和密封圈,其特征在于:封盖外套有带扣翼的扣圈,枢接在封盖上的开关块连有拨片,拨片与扣圈相联,封盖与锅体之间枢接;所述封盖上设有导向定位柱。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压力锅,锅盖部分包括外盖5,固定在外盖5上的锅盖16,置于锅盖16上的密封圈18,装在锅盖16和外盖5上的安全阀28、排气阀14及扣在锅体23与锅盖16上的锁圈3,锁圈3设有与锅体23牙边相配合的扣边,外盖5与中座25之间用轴销20定轴活动连接,其特征在于:外盖5上装有旋钮7,旋钮7下部装有连杆6,连杆6的另一端与锁圈3相连,转动旋钮7,可带动锁圈3转动,使锅盖16处于扣合密封或开启状态(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22-25行进一步描述:旋钮7的底部装有连杆6,连杆6的另一端套在导柱4上,导柱4固定在锁圈3上并沿内盖2开设的弧形槽27上滑动;锁圈3底部制有与锅体23牙边相配合的扣边。当转动旋钮7时,连杆6拨动导柱4沿弧形槽27滑动,使得锁圈3的扣边与锅体的牙边扣合密封或叉开开启。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对比可见,权利要求1的封盖相当于证据1的锅盖16,减压阀相当于证据1的排气阀14,密封圈即为证据1的密封圈18,带扣翼的扣圈相当于证据1中带扣边的锁圈3,开关块相当于证据1的旋钮7,拨片相当于证据1的连杆6,“拨片与扣圈相联”相当于证据1中“连杆6的另一端与锁圈3相连”,“封盖与锅体之间枢接”相当于证据1中“外盖5与中座25之间用轴销20定轴活动连接”。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封盖上设有导向定位柱,而证据1没有公开这一特征。
请求人在口审当庭放弃使用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认为证据1说明书第2页公开的导柱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导向定位柱,且两者的功能等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1)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22-25行公开了“导柱4固定在锁圈3上并沿内盖2开设的弧形槽27上滑动”、“ 当转动旋钮7时,连杆6拨动导柱4沿弧形槽27滑动”,由此可见,本专利的弧形孔301相当于证据1的弧形槽27,本专利的拨片22相当于证据1的连杆6,本专利的拨柱401相当证据1的导柱4,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导柱4相当于本专利的导向定位柱的事实主张是错误的。2)通过比较本专利与证据1可知,证据1通篇都没有公开与本专利的导向定位柱功能相当的部件,更没有给出封盖上设置导向定位柱的启示,因此,仅由证据1尚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即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压力锅的开合盖控制机构,包括封盖、减压阀和密封圈,其特征在于:封盖外套有带扣翼的扣圈,枢接在封盖上的开关块连有拨片,拨片与扣圈相联,封盖与锅体之间枢接;开关块与电力拖动机构相联。
权利要求2相对于权利要求1而言,将“封盖上设有导向定位柱”的特征替换成“开关块与电力拖动机构相联”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中开关块与电力拖动机构相联,而证据1没有公开这一特征。同样,证据1通篇都没有公开开关块与电力拖动机构相联的特征,更没有给出开关块与电力拖动机构相联的启示,因此,仅由证据1也无法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即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及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的基础上,维持第20062005513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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