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锁式抗滑挡土墙-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内锁式抗滑挡土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01
决定日:2008-09-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20374.3
申请日:2005-12-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玲
授权公告日:2007-04-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大文
主审员:李德宝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刘犟
国际分类号:E02D29/02,E02D1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若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应当认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而未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又是本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内锁式抗滑挡土墙”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120374.3,申请日是2005年12月14日,专利权人为黄大文。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内锁式抗滑挡土墙,包括:由类似沙包的建筑单元重叠排列构成的墙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重叠排列建筑单元由上下层金三角结构重叠搭接构成的生态袋组成,并由至少三个错位排列钉入的锚杆钉固定连接在一起,并由此重叠固定连接组成挡土墙。

2.根据权利要求1所示的挡土墙,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穿过加筋格栅板将锚杆钉钉入上下层建筑单元生态袋之间夯实回填土组成的墙体结构。”

针对本专利权,王玲(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7日、公开号为CN1539262A(申请号为03117760.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5年1月12日、公开号为CN1563609A(申请号为200410014608.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

请求人的具体理由为:(1)附件2已公开了一种用植生袋建植边坡草坪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将植生袋沿边坡面按‘砌砖’式或交错码放,每平米码放5~20袋;用锚杆将码放好的植生袋固定,用于锚固的锚杆直径8~16mm,长为20~150mm,杆间距1~3m,附件2已经完全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2)附件3公开了由砂土袋垒成的边坡坝坎与地基之间设有地质网,附图9给出了地质网的形状,同时也说明了该地质网的功用,即本专利的产品结构特征已被附件3中的地质网所覆盖,钉入方式也被附件2覆盖,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5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7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情况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2)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和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经合议组核实,附件2和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若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应当认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而未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又是本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锁式抗滑挡土墙。相同技术领域的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植生袋构建的防护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将植生袋(相当于本专利中类似沙包的建筑单元)沿边坡按“砌砖”式或交错码放,每平米码放5~20袋,用锚杆将码放好的植生袋锚固,杆间距为1~3M,较缓边坡可减少锚杆数量。由此可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1)本专利将沙包的码放限定为金三角结构;(2)本专利将用于锚固的锚杆限定为至少三个错位排列钉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将沙包按“金三角结构”(参见附图1和2)码放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挡土墙的稳固性,而附件3公开了一种边坡坝坎的挡土墙,并在图1中公开了与本专利所述的金三角结构相同的码放方式,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附件3公开,且附件3中公开的码放方式也能够使挡土墙的结构更加稳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附件2公开了“较缓边坡可减少锚杆数量”,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锚杆的使用数量,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均知晓,由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的三个点组成的三角形结构是稳固的,为得到较稳固的墙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用至少三个锚杆对错位码放的生态袋进行固定连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和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穿过加筋格栅板将锚杆钉钉入上下层建筑单元生态袋之间夯实回填土组成的墙体结构。附件3公开了由砂土袋垒成的边坡坝坎与地基之间设有地质网,地质网可以增加并达到整体设计边坡坝坎的强度(参见说明书第2-3页),虽然附件3只公开了在边坡坝坎和地基之间设置地质网,但在上下层沙土袋之间设置加筋格栅之类的加强部件并加回填土以达到增加边坡坝坎整体强度的目的是本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附件2的沙土袋之间也使用加强部件(如与地质网功能类似的加筋格栅板),并为了使格栅板与沙土袋连接牢固而将锚钉穿过格栅板,进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12037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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