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61
决定日:2008-09-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30108.2
申请日:2001-1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梁建华
授权公告日:2005-06-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冼业荣
主审员:喻颖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李阳
国际分类号:A47J 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都已经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或其它对比文件,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8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01130108.2、名称为“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1年12月21日,专利权人是冼业荣。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包括锅体、置于锅体底部的电发热盘、位于电发热盘上的饭锅、锅盖、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饭锅为盆状的沙锅,电发热盘呈与锅体下部相配的盆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其特征在于在锅盖上设有温度检测器,温度检测器与控制装置相连。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其特征在于锅盖为上下双层锅盖,沙锅上设有与双层锅盖相配的密封面,温度检测器设置在下层锅盖的上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其特征在于电发热盘的盆底及盆侧均设有电热丝。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其特征在于在锅体上设有一自动开盖装置,该装置由摆动活接于锅体上的摆杆、连接在锅体上的拉杆构成,拉杆的杆与摆杆主动端连接在一起,摆杆的被动端与锅盖固接在一起,摆杆的另一端通过盖锁扣紧在锅体的另一端。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其特征在于在锅盖的上层锅盖与下层锅盖间设有伸缩垫片。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其特征在于控制装置主要由微处理器、电加热器功率控制开关、盖锁控制开关构成,微处理器的三个信号输入端分别与锅盖上的温度检测器、设置在电发热盘上的过温温度检测器及总控制开关相连,微处理器的信号输出端分别与相应的电加热器功率控制开关的控制极及盖锁控制开关的控制极相连,电加热器功率控制开关的电源输入端则工作电源相连,输出端与电发热盘相连。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其特征在于控制装置上还设有蜂鸣装置、三个灯光显示装置,三个灯光显示装置和蜂鸣装置的控制极分别与微处理器的相应的信号输出端相连。”

针对上述专利权,梁建华(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5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117821U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10月7日;

证据2:美国专利公开文本US5727448A复印件共10页,其公开日为1998年3月17日;

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063783U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0年10月17日;

证据4:日本专利公开文本JP8-38351A复印件共1页,其公开日为1996年2月13日;

证据5:日本专利公开文本JP-3237909A复印件共3页,其公开日为1991年10月23日;

证据6: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465622Y复印件共2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

证据7: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329279Y复印件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7月21日;

证据8: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146199Y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1月17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该特征也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5)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7)如证据7、8所公开的,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8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5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8年6月2日补充提交了证据2、4、5的中文译文。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2-1:证据2的中文译文,共9页;

证据2-2:证据4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2页;

证据2-3:证据5的中文译文,共4页。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6-8及其任意结合均不能给出修改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证据2、4、5应视为未提交,故权利要求1-5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包括锅体、置于锅体底部的电发热盘、位于电发热盘上的饭锅、锅盖、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饭锅为盆状的砂锅,电发热盘呈与锅体下部相配的盆状,锅盖上设有温度检测器,温度检测器与控制装置相连,锅盖为上下双层锅盖,砂锅上设有与双层锅盖相配的密封面,温度检测器设置在下层锅盖的上面,锅盖的上层锅盖与下层锅盖间设有伸缩垫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其特征在于电发热盘的盆底及盆侧均设有电热丝。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其特征在于锅体上设有一自动开盖装置,该装置由摆动活接于锅体上的摆杆、连接在锅体上的拉杆构成,拉杆的杆与摆杆主动端连接在一起,摆杆的被动端与锅盖固接在一起,摆杆的另一端通过盖锁扣紧在锅体的另一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其特征在于控制装置主要由微处理器、电加热器功率控制开关、盖锁控制开关构成,微处理器的三个信号输入端分别与锅盖上的温度检测器、设置在电发热盘上的过温温度检测器及总控制开关相连,微处理器的信号输出端分别与相应的电加热器功率控制开关的控制极及盖锁控制开关的控制极相连,电加热器功率控制开关的电源输入端则工作电源相连,输出端与电发热盘相连。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其特征在于控制装置上还设有蜂鸣装置、三个灯光显示装置,三个灯光显示装置和蜂鸣装置的控制极分别与微处理器的相应的信号输出端相连。”

合议组于2008年6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27日进行口头审理,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8年6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4、5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于2008年6月2日补充提交的中文译文的提交时间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文本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该修改文本作为审查文本进行审理。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的评价方式: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证据1结合证据2、4、5及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3、4、5及公知常识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专利权人坚持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4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证据4未公开温度检测器与控制装置相连,伸缩垫片不是公知常识,“温度检测器设置在下层锅盖的上面”的含义是指温度检测器设置在下层锅盖的下表面。由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结合证据7、证据8具体说明无效理由和事实,因此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证据7、证据8不予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口审结束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7日提交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本专利原权利要求1-3删除,将原权利要求6作为新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3、6分别与原权利要求4、5、7、8合并作为新权利要求2-5。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上述修改的修改时机及修改方式均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予以接受,因此在本决定中以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7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证据

证据1-6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证据1-6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4、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4、5的中文译文可以作为证据2、4、5的中文译文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a)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

(b)锅体、置于锅体底部的电发热盘、位于电发热盘上的饭锅、锅盖、控制装置;

(c)饭锅为盆状的砂锅,电发热盘呈与锅体下部相配的盆状;

(d)锅盖上设有温度检测器,温度检测器与控制装置相连;

(e)锅盖为上下双层锅盖,砂锅上设有与双层锅盖相配的密封面,温度检测器设置在下层锅盖的上面;

(f)锅盖的上层锅盖与下层锅盖间设有伸缩垫片。

证据1公开了一种周热电饭锅,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1-15行,图1-2):一种周热电饭锅(相当于模糊控制电加热煲仔饭机),由圆柱形内锅1,锅盖2、外壳3、发热盘,两端有电源接头的电热电热管(丝)6,可调节双金属片控温器7等组成;发热盘由圆形底盘4(可用铝或铝合金等材料)和沿底盘4周边凸出的弧形立块8构成的间断环组成,该发热盘内尺寸与内锅1对应,两者套合;底盘4底部有电热管凹槽5(或套),电热管(丝)6置于该凹槽5中;可调节双金属片控温器7串联在电热管(丝)6上并定位在外壳3上,可调节双金属片控温器7的取样端(测温端)与一块弧形立块8接触或两者套接。其中,合议组认为,发热盘由圆形底盘和间断环组成就表明发热盘也是呈盆状,因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具体限定盆的形状,证据1中的发热盘盘沿虽然有缺口,但整体还是呈现盆的形状,两者套合即发热盘与锅体下部相配;此外,证据1中的可调节双金属片控温器7的取样端(测温端)相当于温度检测器,可调节双金属片控温器7相当于控制装置,取样端与可调节双金属片控温器相连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检测器与控制装置相连。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a、b、c和技术特征d的后半部分特征“温度检测器与控制装置相连”,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i)证据1未公开锅盖上设有温度检测器,即上述技术特征d的前半部分特征;(ii)证据1未公开锅盖为上下双层锅盖,砂锅上设有与双层锅盖相配的密封面,温度检测器设置在下层锅盖的上面,即上述技术特征e;(iii)证据1未公开锅盖的上层锅盖与下层锅盖间设有伸缩垫片,即上述技术特征f。

对于技术特征c,其还被证据2所公开,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饭锅,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证据2的附图1、2,证据2中文译文的第3页第15行-第19行):圆筒内胆12置于热盘14上,可随意放入或拿出蒸煮锅15(相当于饭锅)。蒸煮锅15置于热盘14(相当于发热盘)上,热盘14为盆状,与蒸煮锅15的底部轮廓相配合,因此证据2公开了“电发热盘呈与锅体下部相配的盆状”这一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这一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也是扩大电发热盘与锅体的接触面积,保持锅体的均匀受热。

通过对上述区别特征(i)-(iii)的分析,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为了实现在特定温度下的自动控制,而在锅盖内设置温度检测器,并与控制装置相连;(2)为了保证锅内的保温性、气密性和测温准确性,而将锅盖设置成双层,并在锅体上设置密封面,锅盖上设置伸缩垫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其已经被证据4所公开,证据4公开了一种烧饭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4的摘要附图,证据4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构成]):一种烧饭机1,具备内锅16、内锅16的上盖7、检测上盖7正下方内锅内13的温度的上盖温度传感器5;内置计时器,可接收上盖温度传感器5传来的温度信号,在预先设定的煮饭程序的基础上,具备笼屉升降装置9以及加热装置23的控制装置。因此证据4公开了“锅盖上设有温度检测器”,并再次公开了“温度检测器与控制装置相连”,因此证据4公开了区别特征(i),在证据4中这一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也是为了解决实现在特定温度下的自动控制的技术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i),其已经被证据5所公开,证据5公开了一种保温烧饭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5的附图1、3,证据5中文译文的第2页第4行-第10行):一种保温烧饭机,包括依次层叠的外盖1、放热板3、内盖6,放热板3上安装检测放热板温度的盖体传感器8(相当于温度检测器),锅体7上形成有与内盖6与外盖1配合密封的密封面。因此证据5公开了“锅盖为上下双层锅盖,砂锅上设有与双层锅盖相配的密封面,温度检测器设置在下层锅盖的上面”的区别特征(ii),在证据5中这一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也是为了保证锅内的保温性、气密性和测温准确性,而将锅盖设置成双层,并在锅体上设置密封面。

上述区别特征(iii)是“锅盖的上层锅盖与下层锅盖间设有伸缩垫片”,为了使双层锅盖的下锅盖与锅体接触紧密,保持锅体空间的气密性而在锅盖内设置伸缩垫片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况且本专利中也没有给出伸缩垫片的具体材料和结构尺寸,以及采用伸缩垫片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其也没有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区别特征(iii)属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4、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所有区别特征都是对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煲仔饭机的某个局部的改进,这些区别特征如上所分析的,在证据2、4、5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2、4、5给出了与证据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4、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上述证据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证据4、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所陈述的“温度检测器设置在下层锅盖的上面”的含义是指温度检测器设置在下层锅盖的下表面,合议组不予支持,因为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都没有对温度检测器的具体位置进行更多的描述,只能通过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来理解,因此合议组认为证据5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对于专利权人陈述的其他理由由于在评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过程中已经论及,在此不再赘述。

由于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4、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方式已经能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于其他结合方式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电发热盘的盆底及盆侧均设有电热丝”,而这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为了使锅体受热均匀而多设置电热丝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锅体上设有一自动开盖装置,该装置由摆动活接于锅体上的摆杆、连接在锅体上的拉杆构成,拉杆的杆与摆杆主动端连接在一起,摆杆的被动端与锅盖固接在一起,摆杆的另一端通过盖锁扣紧在锅体的另一端。”

证据6公开了一种自动断电煮奶锅,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6说明书的第1页倒数第6-1行,摘要附图):一种自动断电煮奶锅,参照附图1、2,锅体[1]上部固定有固定支架[4],锅盖[2]上固定开启支架[5],该开启支架横向架在固定支架[4]上,纵向通过销轴[6]联接揭盖开关[7],连杆[8]穿过锅盖、下端连接受溢板[9],上端用销轴连接拨杆[10],拨杆另一端与揭盖开关联接在同一销轴上,并且拨杆尾端置于揭盖开关之缺口[11]内,弹簧[12]两端分别与揭盖开关和电源开关[13]联接。其中,证据6中开启支架5的横向伸出的一枝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摆杆,其通过销轴与固定支架4联接,这相当于摆杆摆动活接于锅体上,其被动端固定在锅盖上,相当于摆杆被动端与锅盖固接在一起,开启支架5竖直伸出的一枝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拉杆,其与开启支架5横向伸出一枝的主动端连接,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部分所限定的自动开盖装置的技术方案与证据6相比,区别仅在于:(i)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通过拉杆自动开启锅盖,而证据6中是通过弹簧下拉开启支架5来自动开启锅盖;(ii)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是摆杆的另一端通过盖锁扣紧在锅体的另一端,而不是如证据6中是开启支架5竖直伸出的一枝的末端联接揭盖开关7。本专利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部分所限定的自动开盖装置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6重新确定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连接装置,使锅体结构更简单紧凑。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本专利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部分所限定的自动开盖装置的技术方案和证据6的技术方案均利用了杠杆原理,都是通过对锅盖施加一力使锅盖绕一个枢轴转动来自动打开锅盖,区别仅在于施加的力分别是通过重力和弹簧来实现,而将弹簧替换成配重的重物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使用配重来驱使力臂旋转的技术方案也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i),其只是盖锁位置的改变,在锅的不同位置设置盖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这种改变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4、6以及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微处理器的三个信号输入端分别与锅盖上的温度检测器、设置在电发热盘上的过温温度检测器及总控制开关相连,微处理器的信号输出端分别与相应的电加热器功率控制开关的控制极及盖锁控制开关的控制极相连”。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饭锅,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3页第11-13行,图1):一种电饭锅,特别是采用陶瓷(或搪瓷)材料制作内胆的多功能电饭锅,其特征是在陶瓷(或搪瓷)内胆与发热底板之间有一个由导热性能良好的金属材料,如铝材制成的,底部中间留有一个孔洞的导热护套;导热护套(5)的形状根据加热底盘(3)及陶瓷(或搪瓷)内胆(2)的形状决定,如制成圆盘刑,其底部稍向上凸起,以使导热护套底部能均匀地直接与加热底盘接触。由此可见,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4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被证据1、2、4-6所公开,其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由于其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组合之后可以实现微处理器控制下的程序测温和程序开启锅盖,可以较之机械式的测温控制装置更加方便、准确地控制锅内的温度和烧饭时间,因此本专利的这种特定电路设计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被公开或者给出任何教导,也就是说,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该方案还能产生上述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由于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权利要求4和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130108.2号发明专利请求人于2008年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无效,在请求人于2008年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维持01130108.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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