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丝网印刷机对位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19
决定日:2008-09-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7356.X
申请日:2006-04-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肇庆市金辉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3-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百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B41F 33/00, B41F 13/12, B41F 15/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某些公知常识性技术特征未记载在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但不影响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28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丝网印刷机对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4月4日,申请号为200620057356.X,专利权人为东莞市百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丝网印刷机对位装置,导轨(1)上安装有可沿其上滑动的托板(2),托板(2)上固定有网框(3),伺服电机(4)通过与导轨(1)平行的丝杆(5)与托板(2)相连,伺服电机控制器的输入端连接比较器的输出端,比较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用于检测色标位置的感应器(6),所述的感应器(6)将检测到的数据传输至比较器,比较器将所测数据与设定数据进行比较,伺服电机控制器根据比较器输出的结果驱动托板(2)往复移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丝网印刷机对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轨(1)为光杠,托板(2)套接或者搭接在导轨(1)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丝网印刷机对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轨(1)上有滑槽(7),托板(5)上有滑轨(8)与滑槽(7)相配可滑动。 ”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肇庆市金辉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仅仅记载了“伺服电机控制器根据比较器输出的结果驱动托板往复移动”,而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当承印物发生偏移时,通过网框对位后会移至所需位置,这个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由于缺少使网框准确校位后能停止下来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只记载了比较器将所测数据与设定数据比较,没有记载所测数据是什么数据以及其与设定数据之间是如何比较的,而且比较器的输出结果如何也没有记载,同时没有限定托板的往复移动是横向还是纵向移动,因此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4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目的在于实现丝网印刷机的自动对位,对位概念本身即表示停止、静止的意思,在色标对位正确的基础上丝网印刷机开始印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往复移动的前提是根据比较器输出的结果来确定并通过伺服电机驱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所测数据为设置在承印物上的色标的X轴坐标,其比较对象是预定的X轴坐标数据,比较方法是判断测定数据与预定数据是否相等,托板的移动方向是沿X轴方向移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8年4月3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723187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7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1109628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28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托板往复移动与说明书描述的托板只是朝一个方向移动对位不符,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8年7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交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明确本专利的无效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1和证据2作为证据使用,放弃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的上述无效理由和事实充分阐述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托板的移动是根据比较器的输出结果来确定的,可以向前移动、或者向后移动,或者不动,而移动的结果使得网框和承印物准确对位,此时托板停止,开始印刷,而权利要求1-3中均没有记载关于托板停止的相关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也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审查,本专利涉及一种丝网印刷对位装置,根据说明书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实现印刷网框与承印物之间的自动对位,为此目的提出一种丝网印刷对位装置,该装置具有导轨,导轨上安装有可沿其上滑动的托板,托板上固定有网框,伺服电机通过与导轨平行的丝杆与托板相连,伺服电机控制器的输入端连接比较器的输出端,比较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用于检测色标位置的感应器,所述的感应器将检测到的数据传输至比较器,比较器将所测数据与设定数据进行比较,伺服电机控制器根据比较器输出的比较结果驱动托板移动,直至所测数据与设定数据相等,托板停止移动,实现网框对位。尽管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伺服电机控制器根据比较器输出的结果驱动托板往复移动”,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印刷机对位装置其目的就是使网框和承印物之间准确对位,连接网框的托板往复移动,其目的就是实现上述对位,对位后开始印刷,因此尽管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对位后托板停止的相关技术特征,但网框和承印物之间对位后连接网框的托板必然停止,这样才能开始印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并不矛盾,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现有技术的印刷网框与承印物之间的操作繁琐、效率低下的手动对位改进成高效的自动对位,其自动对位是靠比较器控制伺服电机实现的,独立权利要求已经记载了对伺服电机进行自动控制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能解决自动对位问题,而且对位后托板停止的相关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托板往复移动的方向,感应器检测的数据类型也不清楚,因此导致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也未记载上述相关技术特征,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审查,本专利涉及一种丝网印刷对位装置,其对位目标是网框和承印物,因此设置了导轨,导轨上安装托板,托板上固定网框,因此,托板的移动必然沿着导轨的方向,也就是说明书记载的“X”轴方向,感应器所要检测的数据是承印物上的色标的位置,其必然也是沿着导轨方向的坐标值,也就是说明书记载的“X轴坐标”,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其从属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5735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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