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折光压纹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98
决定日:2008-09-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09589.9
申请日:2003-09-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苍南县鑫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9-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昌琦
主审员:朱茜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郭建强
国际分类号:B41F1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不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则二者不属于同样的实用新型,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其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的,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如果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上述启示,则该技术方案是具有实质性特点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9月8日授权公告、名称为“折光压纹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为03209589.9,申请日为2003年9月16日,专利权人为王昌琦。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折光压纹机,有印版辊筒(1)和压印辊筒(3),其特征在于在印版辊筒(1)上包有薄不锈钢模板(2),所述压印辊筒(3)上包有橡胶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折光压纹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不锈钢模板(2)上刻有花纹。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折光压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不锈钢模板(2)在所述印版辊筒(1)的两侧有折边,在折边外侧用两块夹板将不锈钢模板(2)固定在印版辊筒(1)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折光压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不锈钢模板(2)在所述印版辊筒(1)的两侧有折边,在折边上通过螺钉将不锈钢模板(2)固定在印版辊筒(1)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折光压纹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印版辊筒(1)内装有电阻,所述电阻与380V电源相连接。”
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权,苍南县鑫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399198Y;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1月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145106Y;
附件3:公告日为1990年1月1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CN2051156U;
附件4:公告日为1992年10月2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CN2119315U;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6月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282980Y;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8月1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505286Y;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1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423092Y。
请求人认为:(1)附件1公开了一种加热压纹机,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印版滚筒、模板、压印滚筒,其中模板为不锈铁板或铜板,与权利要求1的不锈钢板基本相同,权利要求1中压印滚筒上的橡胶层虽未公开,但属于技术常识;附件2公开了一种可更换花纹的压花机双金属压花辊组,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印版滚筒和压印滚筒,印版滚筒外包的花纹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模板,压印滚筒表面的软金属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橡胶层;附件3公开了一种花型易变的高效纸品压花机,其公开了辊面上可有更换的花纹图案部件的压花辊和辊面为硬橡胶的承压辊,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印版滚筒和压印滚筒及压其上的橡胶层,压花辊上的可更换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模板;附件4公开了一种分离式压花辊组,其中的压花辊轴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印版滚筒,压花套相当于模板,衬托辊相当于压印滚筒,衬托辊表面为软质材料如橡胶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压印滚筒上包有橡胶层,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的任一篇均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或者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5公开了一种自动压纹印刷机的加热装置,其压轮和滚轮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印版滚筒和压印滚筒,表面具有凹凸花纹的模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模板;附件6公开了一种轮转式印刷机的烫金构造,其中的模板轮、母模板和压掣轮分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印版滚筒、模板和压印滚筒;附件7背景技术公开了一种纸类压花辊轮,其中主动压花轮和从动胶轮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印版滚筒和压印滚筒,压花轮上的凹凸花纹相当于模板,胶轮的轮面上固设一橡胶层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橡胶层,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和附件1-6中任一篇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2)附件1公开了印版具有微凸图纹,附件3公开了活动部件上刻有花纹,附件4公开了改变花型时可更换压花套,附件5公开了模板表面有凹凸花纹,附件6公开了母模板表面有文字或者图案,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以及附件3-6中的任一篇均不具备新颖性。
(3)附件1公开了印版通过夹板装置压固在滚筒部分上,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据此想到模板两侧有折边并用夹板固定,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附件6公开了模板轮周缘锁设具有图案的模板,通过夹板将不锈钢模板固定在印版辊筒上是锁设的一种通用方式且属于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4)附件2公开了凸花纹套通过压板和定位螺钉固定在压花辊本体上,附件4公开了通过紧锁螺母将压花套锁紧在压花轴上,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模板两侧有折边,并通过螺钉固定在印版滚筒上,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5)附件1和附件4都公开了滚筒部分有加热部件,附件5公开了压轮中有电热层和电热片,附件6公开了模板轮轴心的加热装置中有电热层,上述加热部件、电热层和电热片均为电阻且必然与电源相连,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附件5或附件6均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创造性;且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5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的区别是印板为不锈铁板或铜板、压印辊筒没有橡胶层,不锈铁板易变质变色,铜板硬度差易变形和磨损,本专利的不锈钢板能解决上述问题,且在不锈钢板上烂制花纹是其独创技术;附件2中的“花纹套”与本专利“薄不锈钢板”属于不同技术领域,花纹套产生凹凸花纹,本专利产生折光镭射图案,且软金属与橡胶层作用也不相同;附件3的橡胶辊的橡胶和辊面不可分离,而本专利橡胶层损坏后可更换,压花辊上具有不可变花型,而本专利不锈钢模板整体可更换;附件4与附件3雷同;附件5辊轮表面具有凹凸花纹的模板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附件6是同时完成热转印刷与烫金过程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属于不同领域;附件7压花轮上的花纹以及从动轮上固设的橡胶层都是与转轮不可分离的。因此附件1-7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均与本专利不同,权利要求1-5具备新颖性。
2008年7月9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资格没有异议。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放弃附件5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所依据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中的任一篇均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3或4中的任一篇均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和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或者附件1与附件4的结合、或者附件1与附件7的结合、或者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或者附件2与附件4的结合、或者附件2与附件7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或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附件6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放弃其他无效请求理由和证据的结合方式。(2)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请求人没有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3结合或者附件2与附件4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进行具体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和第66条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上述两种证据结合方式所涉及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专利权人对附件1-4、6-7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没有异议。对于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并表示没有其他意见需要补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认定
请求人放弃了附件5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对证据5不予考虑。
附件1-4、6-7均是专利文献,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对附件1-4、6-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并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以及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由于该无效理由并未在审查指南规定的期限即,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并作出具体说明,因此合议组对此不予考虑。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附件1公开了一种加热压纹机,通过压印滚筒与印版滚筒的直接加热对压,在印品上形成折射光芒图纹。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机架部件上设有压印滚筒部件3和印版滚筒部件5,印版13通过夹板装置压固在印版滚筒部件的滚筒部分10上,印版为不锈铁板或铜板经腐蚀制版工艺制成的具有微凸图纹的印版。两滚筒加热对压后可将印版上的图纹复制到纸制品上,以达到防伪、包装的效果。
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的区别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印版辊筒上包的是薄不锈钢模板,而附件1的印版为不锈铁板或铜板;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印辊筒上包有橡胶层,附件1的压印滚筒部件13上没有。虽然附件1的加热压纹机与本专利的折光压纹机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但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3、5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新颖性。
(2)附件2公开了一种可更换花纹的压花机双金属压花辊组,压花辊组由两个金属材质的压花辊构成,一个是凸花纹的钢质压花辊1,由压花辊本体2和凸花纹套3、压板4和定位螺钉5构成,另一个压花辊6由钢制压花辊7和在其表面设置的软金属8构成,在两个压花辊相互滚压时,凸花纹压花辊的花纹复制在软金属上,使上下两个压花辊花纹形成凹凸模槽,在纸张上压出花纹,且软金属可多次使用,降低成本。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的印版辊筒上包的是薄不锈钢模板,而附件2没有说明花纹套的材质;2)权利要求1的压印辊筒上包有橡胶层,附件2压花辊表面设置的是软金属。可见,权利要求2与附件2的压花辊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附件3公开了一种花型易变的高效纸品压花机,由压花辊3和承压辊6组成,承压辊的辊面5是由硬橡胶压制而成,压花辊上的做标记或标徽的部分制成可随意调换的活动部件2,在要求全部花纹变更时,需将压花辊换去,仅部分花纹变化时将活动部件变更,可变部件2的面积最大不能超过固定不变花型的边界。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印版辊筒上包有不锈钢模板,附件3没有,其钢制压花辊表面上做标记或标徽的部分是可更换的活动部件,且可变部件的面积最大不能超过压花辊的固定不变花型的边界,即权利要求1是全部模板板面可更换,附件3只部分可更换。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压花辊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也具备新颖性。
(4)附件4公开了一种分离式压花辊组,由压花辊1、衬托辊4、锁紧螺母3等组成,压花辊1由压花套4、压花辊轴5、锁紧螺母3等构成,加热管6安装在压花套4中,压花套设有徽记孔以安装可变花型的徽记,需要变换花型或规格时将锁紧螺母拆下,变换压花套;衬托辊表面可为软质材料如橡胶辊,压花辊加热温度高,在衬托辊下方设有冷却水槽,配合设有挤水辊。
权利要求1与附件4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的印版辊筒上包的是薄不锈钢模板,附件4是压花套且没有说明材质,其中还装有加热管和设有徽记孔。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4的压花辊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也具备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如上文所述,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印辊筒上包有橡胶层,附件1的压印滚筒部件13上没有;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印版辊筒上包的是薄不锈钢模板,而附件1的印版为不锈铁板或铜板。附件7公开了一种纸类压花辊轮(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6行),其含有一主动压花轮和一从动胶轮,该压花轮上具有凹凸花纹,胶轮的轮面上固设一橡胶层。可见区别特征1)已被附件7公开,且该特征在附件7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压印滚筒表面富有弹性。关于区别特征2),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模板的强度和耐腐蚀性,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锈钢材料比铜或不锈铁强度高、耐腐蚀性好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性质,而在需要提高模板的强度和耐蚀性时用不锈钢板代替铜板或不锈铁板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专利权人也认可用不锈钢板代替铜板或不锈铁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附件7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附件1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中的“固设一橡胶层”与权利要求1中的“包有橡胶层”含义不同,固设是固定不能取下之意,而本专利的橡胶层可以更换,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均没有对于橡胶层可以更换的相关记载,而固设橡胶层和包有橡胶层的含义没有本质的差别,可知其结构相同,而且仅根据上述措辞也不能确定哪个必然是固定的或者那个必然能够拆卸更换;专利权人还认为,虽然用不锈钢板代替铜板或不锈铁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但在不锈钢板上烂制花纹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其对该技术拥有专利,但是,专利权人并没有提供任何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合议组对其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不锈钢模板上刻有花纹”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但是附件1公开了压印滚筒的印版上具有微凸图纹(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2),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也被附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3、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和4分别用附加特征“不锈钢模板在所述印版辊筒的两侧有折边,在折边外侧用两块夹板将不锈钢模板固定在印版辊筒上”和“不锈钢模板在所述印版辊筒的两侧有折边,在折边外侧通过螺钉将不锈钢模板固定在印版辊筒上”对权利要求1和2作了进一步限定,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印版13通过夹板装置压固在滚筒部分10上”(说明书第3页第2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联想到模板两侧有折边并通过夹板固定的技术特征,附件6公开了“模板轮周缘锁设有一具有文字或图案的母模板”(附件6说明书第2页第9行),而通过两块夹板将模板固定在滚筒上只是锁设的一种通用方式,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公开了用压板、定位螺钉将凸花纹套固定在压花辊上(参见权利要求1、图1),附件4公开了“使用时压花套套装在压花轴上,用紧锁螺母锁紧,需要变换花型或规格,只需将锁紧螺母拆下,变换压花套就可”(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8-20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据此想到模板两侧有折边并通过螺钉固定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和4均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不锈钢模板在印版滚筒两侧有折边的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是为防止刮伤模板,而附件1、2、4、6中均没有公开模板在印版辊筒两侧有折边的技术特征,而且也没有给出可以在模板两侧设置折边以防止刮伤模板、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或4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和教导,因此,请求人据此提出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合议组对其不予支持。
(3)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在所述印版辊筒内装有电阻,所述电阻与380V电源相连接”对权利要求1和2作了进一步限定,附件6公开了一种印刷机模板轮的加热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行-倒数第3行),在模板轮的轴心设有加热装置,该加热装置于模板轮的周缘设有一道电热层,用以对模板轮2上的母模板加热。可见附件6教导了用电加热的方式对模板进行加热,而电阻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电加热器件,同时380V电源也是常用的工业电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作出选择而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3209589.9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2、5无效,在权利要求3、4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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