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95
决定日:2008-09-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23870.2
申请日:2004-06-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牧田(中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6-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骥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B23Q 5/58;B23D 45/16;B23D 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的20042002387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4年6月10日,专利权人是王骥。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所述斜断锯包括头罩、设于头罩内的锯片,外压板通过连接件使所述的锯片固定在输出轴上,电机转轴与所述的输出轴上设有的大齿轮相配合,其特征是在所述的电机转轴上设有扁方(71),与所述的扁方(71)相对应处设有自锁拨叉(10),所述的自锁拨叉(10)上设有与所述的扁方(71)相对应的槽(10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自锁拨叉(10)穿过所述的头罩(6),所述的自锁拨叉(10)轴向成F型,在所述的自锁拨叉(10)F型的脚部设有通孔(102),所述的电机转轴(7)通过所述的通孔,所述的通孔(102)的一端设有与所述的扁方(71)的大小相适应的所述槽(101)。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自锁拨叉(10)的F型中的г型的头部位于所述的头罩(6)外,所述的自锁拨叉(10)的F型中的?型的肩部设置在所述的头罩(6)内。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头罩(6)在设置有所述的自锁拨叉(10)处设置为凹槽,所述的自锁拨叉(10)的F型中的?型的肩部设置在所述的凹槽内,在所述的凹槽内与所述自锁拨叉(10)?型的肩部之间设有盘簧(8)。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头罩(6)在设置有所述的自锁拨叉(10)处设置为凹槽,所述的自锁拨叉(10)的F型中的?型的肩部设置在所述的凹槽内,在所述的凹槽内与所述自锁拨叉(10)F型的肩部之间设有盘簧(8)。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自锁拨叉(10)在所述的头罩(6)外的头部设有拨叉护套(9)。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自锁拨叉(10)在所述的头罩(6)外的头部设有拨叉护套(9)。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自锁拨叉(10)在所述的头罩(6)外的头部设有拨叉护套(9)。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通孔(102)的大小与所述的转轴(7)相适应,所述槽(101)设置在所述的通孔(102)近所述的自锁拨叉(10)的F型中头部侧。

10.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通孔(102)的大小与所述的转轴(7)相适应,所述槽(101)设置在所述的通孔(102)近所述的自锁拨叉(10)的F型中头部侧。”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牧田(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实开平7-31302号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复印件,共40页,其公开日为1995年6月13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4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8年4月28日,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的部分中文译文以及附图。

2008年5月30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2、4、6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5、7、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所述斜断锯包括头罩、设于头罩内的锯片,外压板通过连接件使所述的锯片固定在输出轴上,电机转轴与所述的输出轴上设有的大齿轮相配合,其特征是在所述的电机转轴上设有扁方(71),与所述的扁方(71)相对应处设有自锁拨叉(10),所述的自锁拨叉(10)上设有与所述的扁方(71)相对应的槽(101);所述的自锁拨叉(10)穿过所述的头罩(6),所述的自锁拨叉(10)轴向成F型,在所述的自锁拨叉(10)F型的脚部设有通孔(102),所述的电机转轴(7)通过所述的通孔,所述的通孔(102)的一端设有与所述的扁方(71)的大小相适应的所述槽(101);所述的头罩(6)在设置有所述的自锁拨叉(10)处设置为凹槽,所述的自锁拨叉(10)的F型中的?型的肩部设置在所述的凹槽内,在所述的凹槽内与所述自锁拨叉(10)F型的肩部之间设有盘簧(8);所述的自锁拨叉(10)在所述的头罩(6)外的头部设有拨叉护套(9)。

2.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自锁拨叉(10)的F型中的г型的头部位于所述的头罩(6)外,所述的自锁拨叉(10)的F型中的?型的肩部设置在所述的头罩(6)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通孔(102)的大小与所述的转轴(7)相适应,所述槽(101)设置在所述的通孔(102)近所述的自锁拨叉(10)的F型中头部侧。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斜断锯转子自锁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通孔(102)的大小与所述的转轴(7)相适应,所述槽(101)设置在所述的通孔(102)近所述的自锁拨叉(10)的F型中头部侧。”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的自锁拨叉是F形,其操作方便且可留出空间安装复位弹簧,证据1采用的是L形拨叉;本专利采用轴向设置复位装置,证据1采用的是在端面锁止板的侧面设置;本专利采用的复位弹簧是占用空间较小的盘簧,证据1采用的是弹簧;本专利在拨叉的一端安装了护套,方便了操作者使用,而且证据1的自锁主轴的实施例中也没有公开“自锁拨叉(10)F型的脚部设有通孔(102),所述的电机转轴(7)通过所述的通孔,所述的通孔(102)的一端设有与所述的扁方(71)的大小相适应的所述槽(101)”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4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4月28日提交的证据1的部分中文译文及附图转交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8年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4,合议组将该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当庭转交给请求人。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8年7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本专利的无效请求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使用证据1的实施例2(附图16以及相关文字说明)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否定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使用证据1的实施例1(附图1-15以及相关文字说明)、实施例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否定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是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经查,证据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实施例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的实施例1、实施例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能够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经审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圆盘锯的锁定机构,并且公开了两个具体实施例,其中实施例1是在主轴60处设置锁定机构,实施例2是在电机输出轴176a上设置锁定机构,实施例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一种圆盘锯转子自锁装置,包括头罩71和设于头罩内的锯片,主轴60的前端部分突出到头罩71内,其顶端突出部分通过由螺丝53固定的内外两凸缘54和55来固定可拆卸的圆盘状锯片56,在驱动电机的输出轴76a的前端形成齿轮部76d,此齿轮部76d和从动齿轮59啮合,在主轴60上设置扁方以及锁止板63,锁止板形成类反F形,台座71b底部形成长槽形且带台阶的凹部62a,在凹部62a内收容压缩弹簧62,在该弹簧从凹部底面呈浮动状态,在此压缩弹簧62的图示左端和凹部62a的左侧壁之间插入锁止片”(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40段、45段以及附图4、14)。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实施例1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锁定机构设置在电机输出轴上,2、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斜切锯,证据1公开的是圆盘锯;3、本专利采用的复位装置是盘簧,证据1中采用的是压缩弹簧;4、本专利的拨叉是F形,证据1的锁止板是反F形;5、本专利在自锁拨叉的头罩外设有护套。

证据1的实施例2公开了在电机输出轴176a上设置的锁定机构的详细结构,具体公开了“在电机输出轴176a上形成扁方部160a,通过锁定输出轴来间接锁定主轴的转动,在扁方部对应的地方设置锁止板163,锁止板163的大概中间位置设置由圆形孔163c和与163c连续形成的锁止槽163d构成的锁止部163a,锁止板163穿过头罩,轴176a穿过圆形孔163c,锁止槽163d形成比扁方部160a更宽,比输出轴直径小的宽度”(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92段以及附图16)。证据1的实施例1和实施例2属于同样的技术领域,其中实施例2中的锁定机构设置在电机输出轴上,从而适合在扭矩更大的机器中通过锁定输出轴来锁定主轴的转动,因此实施例1和实施例2能够相互结合得到将实施例1中的锁定机构设置在实施例2中的电机输出轴上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中文译文第95段记载了“以上,是对本例中电气圆盘锯中主轴锁定功能的说明,这种锁定功能不只限于电气圆盘锯,也可广泛适用于其他旋转工具”,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锁定机构可广泛应用于各种旋转工具的主轴或电机输出轴,也可用于斜切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本专利和证据1所使用的锁定装置来讲,使自锁拨叉复位的复位装置都是采用压缩弹簧,本专利将压缩弹簧具体限定为盘簧对于自锁拨叉的复位来讲并没有起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采用盘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自锁拨叉在头罩外的端部的方向不影响自锁拨叉与扁方配合以自锁轴的功能,在技术效果上并没有实质区别,将自锁拨叉整体上设计成F形或者反F形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在自锁拨叉上设置护套,以方便操作者对自锁拨叉进行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实施例1基础上结合实施例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口审中还强调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还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的复位装置与拨叉同轴线设置,因此节省空间;本专利的凹槽设置在头罩上。经审查,证据1的实施例1已经公开了复位装置与拨叉同轴线设置的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附图14),而且证据1的实施例2的台座71b底部形成长槽形且带台阶的凹部62a,该台座71b是头罩的一部分。由此可见证据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证据1还公开了锁止板的具体结构,包括:“锁止板163的 型头部位于头罩71外部, 型肩部位于头罩71内部,轴176a穿过圆形孔163c,锁止槽163d形成比扁方部160a更宽,比输出轴直径小的宽度,锁止槽163d设置在接近F型头部一侧”(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92段以及附图16)。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决定

宣告20042002378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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