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盒-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10
决定日:2008-09-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15152.0
申请日:2004-0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欧阳宣
主审员:刘蕾
合议组组长:武树辰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只要实用新型专利不是针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而是将现有技术已知的材料应用于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就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0420015152.0、名称为“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盒”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16日,专利权人为欧阳宣。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盒,包括由盖板、底板、左右侧板和前后侧板组成的六面体结构的盒体,其特征是所述的盖板、底板、左右侧板和前后侧板是整块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盖板与后侧板由木板的贴面彩色印刷薄片相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盒,其特征是所述的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包括木基板,在木基板的表面贴合有一层适合彩色印刷的塑胶薄膜或纸张。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盒,其特征是所述的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在木基板的底面贴合有一层适合彩色印刷或烫金的塑胶薄膜。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盒,其特征是所述的在木基板的底面贴合的适合彩色印刷或烫金的塑胶薄膜是聚氯乙烯薄膜。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盒,其特征是所述的在木基板的表面贴合的适合彩色印刷的塑胶薄膜是表面涂布有有利于印刷着墨的涂料且除去静电的聚乙烯薄膜、聚丙烯薄膜、拉伸聚丙烯薄膜。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盒,其特征是所述的在木基板的表面贴合的适合彩色印刷的纸张是铜版纸、白卡纸、灰底白板纸、金银卡纸或激光膜卡纸。

7、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盒,其特征是所述的在木基板的表面贴合的已进行彩色印刷的塑胶薄膜或纸张的表面,再涂胶复合有一层透明的塑胶薄膜。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盒,其特征是所述的透明的塑胶薄膜是透明的拉伸聚丙烯薄膜或聚酯薄膜。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盒,其特征是所述的木基板是杉木板、松木板、高密度纤维板或中密度纤维板。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盒,其特征是所述的前侧板由与盖板相连接的上前侧板和与底板相连接的下前侧板拼合而成。

无效宣告请求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5月20日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于同日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97106516.0、授权公告号为CN 1064621C,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8日,名称为“一种复合料包装盒及其制造方法”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2:专利号为01202251.9、授权公告号为CN 2468914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2日,名称为“纤维板制作的包装盒”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附件3:专利号为00235999.5、授权公告号为CN 2426854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8日,名称为“带有激光全息图案和印刷图案的防伪包装盒”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5和6采用功能性限定材料,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6月4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专利权人转送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23日收到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无效理由逐一陈述了意见,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3份附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8年7月11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全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8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附件1、2、3是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而且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组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三份附件的授权公告日都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中披露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述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述的聚乙烯薄膜、聚丙烯薄膜、拉伸聚丙烯薄膜,权利要求6所述的铜版纸、白卡纸、灰底白板纸、金银卡纸或激光膜卡纸都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其在权利要求5和6中是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木基板的表面,不属于对上述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和6不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审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盒”,附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料包装盒及其制造方法”,其说明书附图1公开了包括盖板、底板、左右侧板和前后侧板组成的六面体结构的盒体;说明书中公开的包装盒制造方法中第一步是将面料与基板粘合,第二步对基板开槽作业,同时不破坏装饰面,第三步进行组合盒工艺,由此可知盒体的各组成面板都是由作为装饰面的面料连接而成。该说明书还公开了该盒体的各个组成面板是整块的高密度纤维板的基板(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2页第6-8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制作盒体的木板上的贴面是彩色印刷薄片。根据附件1公开的可以在基板上的面料“添加上科学、美观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面料上印刷彩色图案的常用美化手段。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该常用手段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有彩色印刷薄片贴面的木板,包括木基板,在木基板的表面贴合有一层适合彩色印刷的塑胶薄膜或纸张”,附件1公开了由高密度纤维板作为基板的盒体,基板上粘帖有皮革、布或塑料作的面料,附件2公开了贴合在纤维板制作的包装盒各面板外表面的面料是高分子塑胶贴面,两者都涉及包装盒外表面面板的粘帖面料问题,附件2的贴面面料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了将高分子塑胶贴面作为包装盒外表面面料的技术启示,在附件1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出的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木基板的底面贴合有一层适合彩色印刷或烫金的塑胶薄膜”,附件2公开了塑胶贴面7,并公开了可以在贴面7面上印制各种各色图样文字(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最后两行),出于印制各种各色图样文字的需要,必然采用适合彩色印刷的塑胶,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在木基板的底面贴合的适合彩色印刷或烫金的塑胶薄膜是聚氯乙烯薄膜”,附件2已经公开了选择塑胶用于贴面,出于印制各种各色图样文字的需要,必然采用适合彩色印刷的塑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聚氯乙烯薄膜是彩色印刷行业经常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在木基板的表面贴合的适合彩色印刷的塑胶薄膜是表面涂布有有利于印刷着墨的涂料且除去静电的聚乙烯薄膜、聚丙烯薄膜、拉伸聚丙烯薄膜”,附件2 已经公开了选择塑胶用于贴面的技术方案,并要在贴面上印制各种各色图样文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想到要选择特定的塑胶薄膜并对其进行防止脱落处理,且权利要求5所述的“聚乙烯薄膜、聚丙烯薄膜、拉伸聚丙烯薄膜”这几种薄膜类型均是本领域惯常采用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在木基板的表面贴合的适合彩色印刷的纸张是铜版纸、白卡纸、灰底白板纸、金银卡纸或激光膜卡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铜版纸、白卡纸、灰底白板纸、金银卡纸或激光膜卡纸印刷是公知技术,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在木基板的表面贴合的已进行彩色印刷的塑胶薄膜或纸张的表面,再涂胶复合有一层透明的塑胶薄膜”,附件3公开了一种在印刷油墨图案层上设透明塑料薄膜层的技术方案(见附件3说明书第1页第三段,第2页实施例1,附图2),根据附件3,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包装盒印刷有图案的表面涂覆透明塑料膜层以保护印刷图案,因此,附件3给出了在包装盒外表面印刷层涂覆透明塑胶薄膜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透明的塑胶薄膜是透明的拉伸聚丙烯薄膜或聚酯薄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很容易选用适合涂覆在彩色印刷表面的塑胶薄膜材料,拉伸聚丙烯薄膜或聚酯薄膜是其中本领域经常采用的两种,因此,在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采用的木基板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指出“所述的木基板是杉木板、松木板、高密度纤维板或中密度纤维板”,附件1明确指出其采用的基板是高密度纤维板,同时,杉木板或松木板也是本领域惯常采用的制作基板的材料,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前侧板由与盖板相连接的上前侧板和与底板相连接的下前侧板拼合而成”,该特征已经被附件1附图1所示的上前侧板与下前侧板连接方式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1515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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