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25
决定日:2008-09-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18626.1
申请日:2004-0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东辉
授权公告日:2007-10-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宋建文
主审员:丛 森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袁丽颖
国际分类号:G06F 17/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请求人认为已经被证据公开的技术特征实际上在证据当中没有公开,则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的200410018626.1号发明专利,其名称为“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申请日为2004年1月20日,专利权人是宋建文。其授权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读取各模块定义的源文件,分析每个模块对外的输入输出端口:

2)在屏幕上画出图形界面:

3)在图形界面中的相应位置填写所需操作的模块名和端口名,每个模块中的输入输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

4)待上述内容填写完毕后,在界面上对互相匹配的端口进行连线操作,同时定义整个模块的对外端口;以及

5)自动生成该顶层模块的源代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图形界面中操作的过程包括提供连接向导的步骤。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供连接向导的步骤包括:

选择源端口;

根据对端口的宽度、类型的分析,以及对字符串解析处理的结果,分析得到不能连接的端口及最有可能连接的端口。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不能连接的端口以隐藏方式显示。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户可以定义模式匹配的规则,用于在除去不能连接的端口以外的端口中找寻并提示出最有可能连接的端口。

6.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形界面,采用每个模块占用新的一列,所有与此模块相关的端口描述以列顺序写入该列的紧密格式。

7.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形界面,采用与模块相关的端口描述以列顺序写入该模块列,模块列紧跟在前一列后面的图形界面显示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王东辉(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US6564363B1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5月13日,共30页;

附件2:US20020129334A1号美国专利申请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9月12日,共30页;

附件3:公开号为CN138180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扉页及说明书正文第1、3页,共3页,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7日;

附件4:专利权人在答复关于本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主要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步骤3)的‘在图形界面中的响应位置填写所需操作的端口名,每个模块中的输入输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附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界面的设计范例,如说明书所述及附图所示,ICT或简单的表是电子表格状的界面,用于以紧密方式输入组件之间的连接信息。图1中包含两个模块,第一列为所有模块的信号名称列,第二列为称为端口列的特殊列,第三列表示Module1,第四列表示Module2。由此可见,附件2的技术方案为了以小的空间图形表示复杂的网表,已将每一模块的各端口排列在一列中。附件2与本专利均属于利用图形界面完成模块连接的技术领域,虽然附件2与本专利是两种不同途径的解决方案,但将一个模块的各个端口排列在一列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附件1、2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图形界面中操作的过程包括提供连接向导的步骤”,其解决的是使连线过程更快的技术问题。附件3中公开了在操作中提供向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附件3中得到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因此,在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6、7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7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6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8年7月31日,专利权人提交了答复意见,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Transition Guide for Interface Based Design(IBD)in HDL Designer 2006.1复印件及相应部分译文。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并没有所谓的对应关系,请求人认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无法成立;权利要求1中明确表示排列端口的行为可以在连线操作之前进行,而附件2中明显不能这样做,其方案在连线的过程中,必须将标记放在特定的行,以通过处于同一行来表示连接关系,可以看出,附件2不能在本专利能够列出端口的时刻列出端口;本专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远远好于附件2。因此,本专利是非显而易见的。2)附件2中只是对已经存在的连接进行合并时,去发现已经存在的连接中的错误,这与权利要求2并没有关系。3)对于权利要求3-7,专利权人认为在之前的权利要求成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7也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8年8月5日,合议组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31日提交的答复意见及附件。

2008年8月6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1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确认如下事实: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说明书译文第12栏第6-25行、第15栏第37-51行)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1)、2)、4)、5),附件2说明书译文第【0041】-【0049】段公开了特征3);(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说明书译文第【0080】段或附件3(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页第18行和第3页第26行)中公开了;(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说明书译文第【0080】段)中公开了;(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说明书译文第【0080】段)中公开了;(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说明书附图图2)中公开了;(7)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说明书附图图15)中公开了。

4、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译文的最后一句话有异议,对附件1的其它部分以及附件2的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同意将附件1译文的最后一句中的“的数量”删除,即将该译文修改为“根据多个模块之间连接的逻辑元件修改多个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的图示”。

5、专利权人当庭放弃其于2008年7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附件。

6、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各自意见,口审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3都是专利文献,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都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并且经双方同意将附件1译文的最后一句修改为“根据多个模块之间连接的逻辑元件修改多个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的图示”后,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引用附件1-3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读取各模块定义的源文件,分析每个模块对外的输入输出端口:2)在屏幕上画出图形界面:3)在图形界面中的相应位置填写所需操作的模块名和端口名,每个模块中的输入输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4)待上述内容填写完毕后,在界面上对互相匹配的端口进行连线操作,同时定义整个模块的对外端口;以及,5)自动生成该顶层模块的源代码。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公开了一种利用图形界面连接多个模块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0-44行和第49-54行,第12栏第6-25行,第14栏第38-46行,第15栏第37-51行,图12、15和18):①步骤1801,读取集成电路网表的输入文件。相当于读取各模块定义的源文件,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1);②步骤1802,将多个模块的图呈现给用户,例如在CAD工作站显示器上呈现给用户,每一模块的相应位置均有模块名显示。相当于在屏幕上画出图形界面以及在图形界面的响应位置填写模块名,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2);③步骤1803和1804,用松散飞线以图形方式绘出多个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并可修改前述连接关系即修改飞线连接,所述模块之间的连接以图形方式画成一模块端口和另一模块端口之间的连线即松散飞线。相当于在界面上对互相匹配的端口进行连线操作,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4);④步骤1205,根据确定的连接关系更新输入文件。相当于自动生成顶层模块的源代码,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5)。

合议组研究了附件1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1第12栏第6-25行,第14栏第38-46行,第15栏第37-51行的译文,图9-11、15、18):①过程1200开始于步骤1201,根据本发明的EDA程序读取包含集成电路网表的各单元的多个模块定义的输入文件。在步骤1202,将多个模块中的两个或更多个的图(如模块45-47)呈现给用户。如上所述,所述图由计算机显示器(如CAD工作站显示器)提供。在步骤1203,定义所述图的每一模块的连接点。如上所述,连接点或关键点提供在每一模块的标准位置(例如,图9中所示的关键点901-908)并由所述图以图形方式绘出(例如,在每一角落等)。仍然参考图12,在步骤1204,通过以图形方式连接各个模块的连接点确定各个模块的连接。所述以图形方式连接例如使用鼠标在关键点之间画描迹线实现。在步骤1205,一旦连接好,根据所确定的连接更新输入文件。在步骤1206,根据所确定的连接更新多个模块的图以图形地反映连接和位置;②图15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在显示设备上呈现给用户的松散飞线显示。如图15所示,示出了模块33-37。还示出了松散飞线,即模块33-37之间的连线。根据该实施例,模块之间的逻辑连接以图形方式画成一模块端口和另一模块端口之间的连线。所述连线以图形方式图示了模块之间的互相连接(例如,信号线等);③过程1800开始于步骤1801,读取(集成电路网表的)输入文件。在步骤1802,将多个模块的图呈现给用户(例如CAD工作站显示器)。在步骤1803,(用松散飞线)以图形方式绘出多个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步骤1804,根据多个模块之间的逻辑元件修改多个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的图示。

根据上述内容,合议组认为:附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利用图形界面重新布置多个模块在集成电路上的物理摆放结构的方法。对于集成电路上的多个模块,由于各个模块之间关联性的大小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对各个模块的物理摆放进行调整,如:两个模块之间有大量的飞线连接,则说明两个模块之间的关联性大,在处理二者在集成电路上的物理摆放关系时,应将二者邻近放置。其中,在输入文件(即集成电路网表)中,已经对各个模块之间的所有连接关系(即模块的引脚连接关系)定义完毕,载入集成电路网表输入文件时,各个模块的引脚之间的连接关系通过飞线显示出来,根据模块间飞线的多少得出模块之间关联性的大小。首先,附件1中的网表文件只是用来描述模块引脚的连接关系(通过飞线显示连接关系),而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模块进行定义的源文件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源文件是对模块本身进行定义,通过该源文件,分析得出的是模块本身对外的输入、输出端口,而不是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可见附件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其次,附件1是根据模块之间飞线的多少来调整模块的物理摆放结构,模块之间的飞线是网表文件中已经定义好的,并不需要进行连线操作,更不需要对整个模块的对外端口进行定义。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4),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通过对端口进行连线操作以及对整个模块的对外端口进行定义,其完成的是对整个模块的逻辑功能的定义,而不是对模块的物理摆放关系的调整。可见附件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4)。再次,附件1中为每个模块定义连接点并通过连接各个连接点实现模块摆放位置的调整,其更新输入文件后得到的结果仅是模块的物理摆放关系发生了变化,根本不存在模块逻辑功能上的变化。而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5),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生成的顶层模块的源代码,是根据步骤1)中读取的各个模块生成了具有新的逻辑功能的模块,这与附件1中所公开的内容是截然不同的。可见附件1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5)。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获得的技术效果都是不同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4)、5)都没有在附件1中公开,即,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步骤1)、4)、5)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4)、5)已经被附件1公开并结合附件2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由于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的理由都是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的理由成立为基础的,因此,在合议组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同样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200410018626.1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第1-7项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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