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闸气锁耐磨陶瓷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闸气锁耐磨陶瓷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26
决定日:2008-10-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62821.5
申请日:2002-06-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晓磊
授权公告日:2003-06-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光修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F16K3/18;F16K2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2年6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4日、名称为“双闸气锁耐磨陶瓷阀”的02262821.5 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吴光修。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双闸气锁耐磨陶瓷阀,采用气缸(1)连接支架(2),支架(2)与阀体(3)连接,气缸杆连接阀芯座(11),其特征是左、右阀盖(4)、(5)分别与阀体(3)连接,陶瓷阀板(9)、(10)分别与阀芯座(11)连接,在两块陶瓷阀板(9)、(10)中间装有弹簧座(13)、弹簧(15)、间隔块(12)、弹簧座(14)、弹簧(1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闸气锁耐磨陶瓷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右阀盖(5)、(4)孔内分别装有陶瓷耐磨管(7)、(8)。”

针对上述专利权,吴晓磊(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5年3月14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US5396919A的复印件,共26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8年5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2:(2008)锡证民内字第1161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其公证内容为在美国专利局网站上搜索到的5396919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共56页;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3561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9日,共8页;

附件4:第5396919号美国专利说明书的中文译文,共19页。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US5396919A)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陶瓷阀板(9)、(10)和间隔块(12),其中陶瓷阀板(9)、(10)分别与阀芯座(11)连接,间隔块(12)在弹簧(15)和弹簧(16)中间”,附件1中没有陶瓷阀板的教导,并且间隔板能使左右弹簧受力均匀,对比文件2(99200151.X)中闸板阀的结构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并且其也没有间隔板,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27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5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25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US5396919A)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即使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附件3中给出了使用陶瓷阀板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延期通知书,改为在2008年9月15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08年7月28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7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改为在2008年9月23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之前提交的所有证据实际上是两份对比文件,为了方便审查,合议组将其重新编号如下(下面也采用该编号):

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95年3月14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US5396919A及其中文译文;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3561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及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3)请求人当庭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其确认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请求人表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4)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中的间隔块是可滑动的,从而能通过弹簧提供更强、均匀的弹力,本专利的陶瓷耐磨管是设置在阀盖孔内的整个长度上。

(5)双方当事人结合对比文件1、2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及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及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作为公开出版物,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关于创造性提出以下主张: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转圆盘阀,其有中空的阀体102,阀体由进口104和出口108组成,在阀腔的一端有中空的延长部分114(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架)以支持气缸116,阀腔112中的圆盘驱动装置122由轴124(相当于本专利的气缸杆),连接相邻顶端126上的相对的两个驱动轮毂128(相当于本专利的阀芯座);驱动轮毂128中间有圆柱孔146,延伸至根壁148(相当于本专利的间隔块),圆柱孔大小能容纳压缩弹簧150,圆盘驱动装置122上的轴承销154(相当于本专利的弹簧座)由圆柱轴156和半球形部件158形成了肩160,圆柱轴156大小与弹簧的孔150相配套,半球形部件158大小与圆柱孔146相等,承载在弹簧150上;一对圆形密封圆盘162(相当于本专利的阀板)一面是平坦的密封表面164,另一面是突轴166,每个轴166的圆柱孔170容纳驱动轮毂128(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页第1栏倒数第2行-第5页第1栏第8行以及附图1、2)。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还可以看出,中空延长部分114与阀体102连接,左、右阀盖与阀体成一整体。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限定了阀板为陶瓷阀板,而对比文件1中未具体限定密封圆盘的材料,(2)本专利中限定了左、右阀盖分别与阀体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左、右阀盖与阀体成一整体,本专利中的间隔块是装在陶瓷阀板之间,即间隔块与其他部件是分体式构造,而对比文件1中的根壁与驱动轮毂128成一整体。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1)在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的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一种陶瓷闸板阀,其中披露了利用陶瓷闸板实现阀门的密封,并且披露了因陶瓷硬度高于钢材硬度且大大高于介质颗粒硬度,因此密封处被磨损的速度显著降低(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7段以及说明书摘要),因此对比文件2中已经给出了使用陶瓷阀板以提高阀板耐磨性的技术启示;(2)区别技术特征(2)实际上只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整体式阀体和阀盖改为分体式连接,将对比文件1中与驱动轮毂成一整体的根壁改为使间隔块与阀芯座成分体式连接,但在设计两个部件的连接方式时,采用整体式形成方式或采用分体式连接方式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所以将对比文件1中的整体式形成的单个部件改为由两个分体式部件相连的构造只是一种常规设计和惯用手段,并且这种连接方式上的改变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能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左右阀盖(5)、(4)孔内分别装有陶瓷耐磨管(7)、(8)”。在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闸板上关闭位置及阀座内端口的对应位置镶嵌有陶瓷板及陶瓷环,使阀门靠陶瓷平面之间的配合形成密封,因陶瓷硬度高于钢材硬度且大大高于介质颗粒硬度,因此密封处被磨损的速度显著降低,陶瓷环8嵌在左右阀座上的与闸板相贴紧配合的内侧端口上(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7段、第2页倒数第1段以及附图1、2),因此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给出了在与阀板相配合的左右阀盖的孔内安装陶瓷环(即陶瓷耐磨管)的技术启示,并且陶瓷环(陶瓷耐磨管)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耐磨性,降低磨损速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中的间隔块是可滑动的,从而能通过弹簧提供更强、均匀的弹力;本专利的陶瓷耐磨管是设置在阀盖孔内的整个长度上。对此,合议组认为:(1)在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披露间隔块是可滑动的,只能从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1段的表述中看出间隔块是装在弹簧15、16之间的零件,但如上所述,分体式构造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选择分体式构造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并且即使考虑间隔块是可滑动的,但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页及附图8中披露了省略根壁148而只在圆柱孔146中放入一根压缩弹簧150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也能如滑动间隔块那样在弹簧的两个方向上提供均匀的弹力,与包括可滑动间隔块的结构所起的作用相同,同时将一根弹簧改为两根通过弹簧座(间隔块)连接在一起的弹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在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只是限定了在阀盖孔内装有陶瓷耐磨管,而并未限定陶瓷耐磨管是设置在阀盖孔内的整个长度上;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决定

宣告0226282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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